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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lgx730]]></title>
<description><![CDATA[流星的天空]]></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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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4 Aug 2009 03:11: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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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法律与位子，哪个更重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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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法律与位子，哪个更重要？</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line-height:1.8em;">迟发帖说明：</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line-height:1.8em;">虽然说过如果能够判后调解就作深喉的话，但是时至今天周声波的承诺无疑已经是夭折了的，所以我准备逐日将这其中的过程公开。</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line-height:1.8em;">况且，在一个政府乃至法律公信都已经丧失殆尽的社会，一个个体与强横的枉法者去将信用那无异于羊对狼谈和善。</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line-height:1.8em;">公信不存，私信焉附？</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09.08.24</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上周留信给周声波院长后，今天下午相约在他办公室见面。</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一进办公室，周院长就说：“你的案子已经我们再审，现在正当程序是你向中院上诉，上诉期已过就申诉。”</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我说：“周院长，从去年法院对红网的复函我可以推测到这次再审不是你的本意，至少不是你的原意。否则，你不会发现‘确有错误’，更不会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提起再审。”</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周院长说：“你知道这个案子是我发现错误后安排再审的，现在不能改正错误肯定有原因。希望尊重法官，你不要再采取激烈手段。”</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所以我揣测此案受到了行政干预，你有压力。”我说。</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周院长沉思了下答道<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跟你说实话吧。没有谁给我压力，但是我这个院长是上级任命的，你这个案子又涉及到几百人，如果在维持稳定方面出了问题，我的位子也保不住。我不能为了你一个案子而丢掉位子，所以虽然明知枉法也只能这样判。”</span><wbr /></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我说：“我很感激你对我的坦诚。既然此案的是非曲直我们都心知肚明，我也不想再从法律角度争论案情。但是人同此心，我这个案子在岳阳判决就只能有这样的结果，所以我没有再申诉的必要。</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在信中，我已经对你说了我现在的情况。为了这笔钱、这个案子我损失了很多。且不说代付他人利息的几万，至少现在我为它失去了两份工作。司法维权成本太大，我也没有精力和经济能力去一次次申诉。</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我说过不奢望足额偿还，也清楚涉及面广，我可以不要任何手续来落实我的部分权益。我希望楼区法院进行判后调解。</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你知道我不是个不讲道理的人，也是个知法懂法之人，但是那都是在有路可走的时候。坦率说，我现在想拼命都找不到对象，你有你的无奈，审判长因为同情我挨了批评。”</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食品公司现在的情况怎么样？”周院长考虑了一会后问。</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我把食品告诉的经营现状简单介绍了下。</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周院长说：“这样吧，我来安排人与食品公司接触，争取判后调解。”</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好的，我等你消息。”说完我就告辞走了。</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09.07.06</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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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4 Aug 2009 03:11: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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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主义与问题（从“通钢事件”说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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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主义与问题（从“通钢事件”说起）<br>　　<br>　　初中时学习《中国历史》，教科书上是把胡适“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观点安插上实用主义的标签来批判的。<br>　　<br>　　“通钢事件”发生后，网上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论争又火热起来，甚至有网友将“通钢事件”誉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标志。<br>　　其实按照马克思关于国家制度的学说，对于社会主义的定义是公有制占主体。但是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等私有制从公有制的有益补充逐渐演变为占据半壁江山，以至于现在的独领风骚早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br>　　我们早已心照不宣地将社会主义视为敝履了，所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过是官僚经济与私人经济混合的怪胎。在此奢谈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无异于闭门造车、缘木求鱼。<br>　　<br>　　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可以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逐渐融合起来是社会发展的大势。在社会主义国家，私有经济蓬勃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关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行业也大都为政府垄断经营。国家中群体的矛盾也大都表现为阶层利益的对立，而不是所谓的阶级斗争。<br>　　如果说“通钢事件”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殊死搏斗，那么我们前段时间的石首事件，乃至于更早的贵州瓮江、云南孟买事件又是哪两个阶级的斗争呢？充其量只可以算作平民阶层与官僚阶层的对抗而已。<br>　　<br>　　无论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阶层对立都是不可避免的。一种好的主义、一个好的制度就是尽量使这种对立弱化、淡漠到可以和平共处的程度，而要达到这样的和谐唯有民主。<br>　　以资本主义国家的典型代表美国为例，在美国同样存在着有产阶层与无产阶层、富人阶层与穷人阶层、官僚阶层与平民阶层，但是因为民主的原因，每一个阶层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途径（如独立的工会），每一个阶层都可以相对转化（如选举制度）。而且在有产阶层与无产阶层之间越来越庞大的中产阶层亦构成了国家稳定的磐石。<br>　　<br>　　具体到“通钢事件”来说，如果在企业资产重组的过程中能够更多地听取最广大职工的呼声，如果我们的工人有更好的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血腥是大可以少点的。<br>　　“通钢事件”所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不在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而是我们的社会太缺乏民主。<br>　　<br>　　民主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同理想，资本主义是这样，社会主义亦然。<br>　　有位哲人说过：“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但至少是最不坏的制度”。民主是一个能够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制度，虽然它并不总能代表最好的结果，但是依靠它人类就一定能够越来越好！<br>　　少谈些主义，多研究些问题吧，这个问题就是“民主”。<br>　　<br>　　<br>　　                                   09.08.02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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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2 Aug 2009 05:30:1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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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何谓“另当别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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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何谓“另当别论”？<br>　　<br>　　<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下面引用由打疯狗发表的内容：<br>　　<br>　　你在哪露头,我们就打狗到哪里! </span><wbr /><br>　　<br>　　<span style="color:red;line-height:1.8em;">别这样，朋友！楼主据理力争并没有错哦！不能如此对待<br>　　我只欣赏文字，不参与论争，有不文明用语就另当别论了</span><wbr />　　<br><br>　　上面引用的是版主小群在我的《除非你封我ID》后的跟帖或者说是锁帖说明，我从版主的行为中推测所谓“另当别论”就是指锁帖。<br>　　<br>　　既然版主认可我“据理力争并没有错哦”，“有不文明用语”的也并非是我，那么我认为为了公平起见，版主应该“另当别论”的是删除“不文明用语”，甚至是对“不文明用语”者实行禁止言处理，而不是强行锁上“并没有错哦”的帖。<br>　　<br>　　乡谚云：“黄狗偷食，黑狗遭殃”，版主如此毫无原则、是非不分是因为糊涂透顶还是欺软怕硬耶？这是我不能不问个明白的。<br>　　<br>　　<br>　　                                      09.08.01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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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2 Aug 2009 05:28:3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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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摄协何时成了尼姑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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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摄协何时成了尼姑头？<br>　　<br>　　<span style="color:red;line-height:1.8em;">阿Q走近伊身旁，突然伸出手去摩着伊新剃的头皮，呆笑着，说：<br>　　<br>　　“秃儿！快回去，和尚等着你……”<br>　　<br>　　“你怎么动手动脚……”尼姑满脸通红的说，一面赶快走。<br>　　<br>　　酒店里的人大笑了。阿Q看见自己的勋业得了赏识，便愈加兴高采烈起来：<br>　　<br>　　“和尚动得，我动不得？”他扭住伊的面颊。</span><wbr />　　<br>　　          <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摘自《阿Q正传》之《第三章 续优胜记略》</span><wbr />　<br><br>　<br>　　看见巴山版主对《摄协的尊严在哪里?》锁帖说明：“经过几位版主的一致决定：此贴锁上，请大家谅解！凡是又出现关于类似摄协的帖子，同等对待”，不由得令我想起阿Q“和尚动得，我动不得？”的名言。<br>　　版主行使自己的权力，我一向唯有望洋兴叹，特别是“经过几位版主的一致决定”的郑重其事，我更加只能无可奈何。但是对这个说明尚不够明确之处，我不能不揣浅陋来请教个明白。<br>　　巴山言中有“凡是又出现关于类似摄协的帖子，同等对待”之语，请恕我蠢笨，不知道“类似摄协”是何意思，还是请版主对“类似”作个明确的界定。<br>　　倘若是指摄协会员所发之帖，据我所知这红网网友中尚不乏摄协会员。虽然他们“从来不上红网”（某摄协会员解释摄协临时马甲过多之语），但是一旦有利用红网的需要时，他们也会当仁不让地上来的。<br>　　如果是说涉及摄协内容的文字，现在置顶加精的都有摄协的隐性广告。莫非摄协真成了尼姑的头——和尚动得，我们动不得？<br>　　<br>　　诚实如错爱的我版主所言：“摄协的事已公开处理，何必争论不休呢”，但是此“摄协的事”并非彼“摄协的事”。 与摄协有关的忭河街禁拍事件确实已经落下了帷幔，但是曾经的摄协会员“上帝已经死了”只不过是在这里为自己被踢群、被封ID和撤消版主职务寻求一个说法而已。<br>　　在红网上，为争取自己正当权益而呼喊的帖子比比皆是。但是为什么这样一个特定个体的维权行为却令版主们如临大敌了呢？难道是两报的前车之鉴让红网学到了乖？<br>　　<br>　　巴山说得好：“这个世界上其实有很多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把潜规则放到台面上来公开评论，或许潜规则会败北，但是最后谁是真正的胜者？我们其实都清楚。”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明知自己不可能是“最后真正的胜者”就放弃抗争，也许你可以指责抗争者的愚蠢和不智，但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抗争的权利。<br>　　<br>　　我知道此帖终究又是概莫能外地难逃被锁之命运，但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我仍然希望版主们能有以教我之处。<br>　　<br>　　                             <br>                                   09.07.31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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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2 Aug 2009 05:27:3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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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好一个“网民代表”]]></title>
<link>http://107443415.qzone.qq.com/blog/1249190407</link>
<description><![CDATA[好一个“网民代表”<br>　　<br>　　“网民代表”今天发了唯一的一篇主帖《和谐红网》，所幸原文不长，特照录如下：“<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从7月4日凌晨2点730先生一篇&quot;狗&quot;文开始,到7月17日下午4点730先生一篇&quot;挨骂&quot;帖为止,历近半月的文刀剑舞,论道双方&quot;美&quot;文不断,但发展方向令人担忧,所有版主多方劝解,众多网友也认为欠妥,为此我作为&quot;网民代表&quot;在此呼吁:从18日零点起,双方不再论剑!共同创建一个和谐红网,和谐的岳阳论坛!!!</span><wbr /> ”<br>　　<br>　　我不排斥“网民代表” 呼吁“创建一个和谐红网”的善意，但是对其文中过于明显的倾向性不敢苟同。<br>　　对第一篇文章的标题，我解释过：“狗咬狗，一嘴毛”只是引用俗语并非骂人。即使是骂人也是泛指汴公司和摄协，并没有特指到某个具体的个人。<br>　　最后一篇转自于岳博的《复骂帖》因为涉及到无辜之人很快就删了。<br>　　在《阿狗（外二篇）》跟帖里也确实回击了“老子”、“他妈的”等不雅词语，但那只是出于对某些无耻之徒将网络延伸至现实生活，威胁他人公开家庭住址的愤怒。<br>　　<br>　　统计了一下，针对汴河街禁拍事件我主要发了如下主帖：<br>　　1、      狗咬狗，一嘴毛——也谈卞河街禁拍 <br>　　2、      是谁让我们失去了权利——从卞河街禁拍说起<br>　　3、      我动了谁的奶酩——卞河街禁拍事件的连琐反应<br>　　4、      都是孔方兄惹的祸——卞河街禁拍起因探讨<br>　　5、      真相不排斥细节<br>　　6、       “禁拍门”是面照妖镜<br>　　7、       门 槛<br>　　8、      居高而不觉，殆矣<br>　　9、      画虎不成反类犬<br>　　10、      套套的故事<br>　　11、      一地鸡毛<br>　　12、      秋后来算帐<br>　　13、      意外发现——摄协仍有正气在<br>　　14、      删了再发 <br>　　15、      沫猴而冠<br>　　<br>　　上述文字一如既往是在态度平和、有理有据地论争着，“网民代表”在帖中言及“论道双方”，可是我很遗憾地不曾看到对方一星半点所论之“道”，除了无所顾忌的谩骂之外。所以倘若说 “发展方向令人担忧”也决不会存在所谓的“双方”责任。<br>　　红网需要和谐，但是绝不需要没有原则的和稀泥。<br>　　<br>　　其实，从“网民代表”关于此事的全部跟帖中就可以明了其不过是貌似公正而已。<br>　　其一：730你是爬进来的吗?此帖你不应该进的! （《730爬进》）<br>　　<span style="color:red;line-height:1.8em;">——要打什么就必须先以他们的方式进去。</span><wbr /><br>　　<br>　　其二：——“你在什么单位我是知道的，别人谈私谈公有过之处可以容忍，就你不应该&quot;<br>　　730,正告你:你欺负谁都可以,但不要威肋&quot;岳阳周&quot;,他是一个比较正直的人,你不要落井下石!（《删了再发》）<br>　　<span style="color:red;line-height:1.8em;">——提醒一下“网民代表”的阅读理解能力：此引号中的话语本为&quot;岳阳周&quot;所言。<br>　　看来“网民代表”是以&quot;岳阳周&quot;的保护人自居了，只是我还不明白：&quot;岳阳周&quot;现在落到哪口井里了？</span><wbr />　<br>　<br>　　其三：&quot;沫&quot; &quot;沐&quot; 不分,还敢斗嘴! 真不知你以前当老师时是如何误人子弟的! 有血你就脸红,无血就叫死脸. （《沫猴而冠》）<br>　　<span style="color:red;line-height:1.8em;">——错误谁都难免，我大可不必自惭至如此地步。还是转发岳博的某篇文字作为回答吧：阁下火眼金睛，发现了“我文笔也不过如此”，且文中“不少别字”。我无法否认，一是读书不求甚解，确属无知；二乃键盘生疏，输入笔误。但是我每一个别字都还是自己的产品，可是先生（此处不一定指“网民代表”）生花之妙文有多少自己的专利？<br>　　</span><wbr />　　<br>　                             　09.07.18<br>　　<br> <!--v:3.2-->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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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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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2 Aug 2009 05:20: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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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版主是孙子吗？]]></title>
<link>http://107443415.qzone.qq.com/blog/1247288032</link>
<description><![CDATA[版主是孙子吗？<br>　　<br>　　“不听好人言，吃亏在眼前”，记得钱衡峰前天一个跟帖，大意是：“上网浪费时间，打牌浪费金钱，两害相权取其轻，所以我常常泡在网上。”这不，在牌场鏊战得劳命伤财的我此时也只能安静地坐在电脑前面了。<br>　　<br>　　刚上来就看见在小群版主只不过在从不乱说的《机关逸事二则》后跟帖调侃了一句：“博士喃喃自语：‘入党这么严肃的事，怎么能开玩笑？’O(∩_∩)O~”。立马就有青争无门跳出来指责：“小群:政治玩笑,作为版主不要瞎惨（掺）和!”<br>　　更有甚者，陌上开花还发专帖提醒小群：“请你注意维护红网岳阳论坛版主的形象：回帖的时候要用用脑子！不明白的事理，你少说总比多言好！” <br>　　在小群不失幽默地反问：“小群迟钝，请楼主举例说明吧！”后，陌上开花却又摆出一副不屑与谈的姿态：“那是有蛮迟钝！算哒，冒得力气和你港，你自己去看好了。再不明白，你少说两句总明白吧。记住，少说！”<br>　　<br>　　记得早几天，针对pcbee版主尽职尽责调解汴河街“禁拍门”纠纷之事就有数位摄协会员指责他“发言有明显的倾向性”、“ 影响版主和论坛的形象”，更有人要求他“辞掉版主回家种红薯”。<br>　　pcbee版主发帖谈了点个人感想，又被某摄协会员嘲讽：“你倒是多情之人。”<br>　　<br>　　古语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span style="color:red;line-height:1.8em;">既然我们常常不满于网站不教而诛式的锁帖、删帖和禁言行为，那么我们所追求的言论自由，所捍卫的话语权亦不能把版主排斥在外。</span><wbr /><br>　　常言道：“不痴不聋，不作阿家翁”，版主本就因为身份限制，自由发言的空间狭窄，你可以不同意他们的观点，甚至可以反驳，但是谁也不能剥夺版主说话的权利。<br>　　看见这些居高临下口气的言语难免不让人不心生不快，须知版主不是孙子。<br>　　<br>　　<br>　　                             09.07.11完成<br>　　<br><wbr /><a href="http://bbs.rednet.cn/images/NULL.GIF" target="_blank"><img style="width:2px;height:2px;border:0;" src="http://bbs.rednet.cn/images/NULL.GIF" /></a><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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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11 Jul 2009 04:53:5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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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还有多少特派员在潜伏着？]]></title>
<link>http://107443415.qzone.qq.com/blog/1247058353</link>
<description><![CDATA[还有多少特派员在潜伏着？ <br>　　<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套用十年补鞋先生《还有多少黄光裕在“潜伏”着？》标题）</span><wbr />　　 <br><br>　　琪琪susan网友今天在PC版主的一篇文章后跟帖：“楼主的身份很特别，或许可以称作是驻论坛特派员”，真是一语惊醒梦中人。 <br>　　琪琪susan是红网岳阳论坛的曾经十分活跃的资深网友，好象还曾任过版主之职，其所透露的消息当是不庸置疑的。我们知道“特派”之“派”的动作发出者当然只能是我们的党和政府，我们不知道的是到底还有多少如PC版主的特派员在这网络上潜伏着？ <br>　　 <br>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对党最为佩服的有两点：一是铁腕般的统治手段，可以说无论在哪一个朝代、无论是哪一个政党都不能够如我们一样将一个幅员辽阔、人口超过十亿的国家管理得如密不透风的铁幕般严密；二是卓越的情报工作能力，仅我党在内战时期情报战线的“前三杰”、“后三杰”就可令任何国家的皇牌间谍相形见绌、黯然失色。 <br>　　要论我党情报工作方面的宗师和开山鼻祖当属周恩来同志无疑，如果不是周恩来总理政府领导人的身份掩盖了其在情报工作上的辉煌，我敢说无论是前苏联的克格勃，还是美国现在的中情局都要拜倒在其脚下。这样的说法并不是贬低周恩，一个好的情报工作者也可以成为一个英明的领导人，普京从前苏联克格勃官员崛起成俄罗斯总统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br>　　周恩来在情报工作方面的卓越能力并不是表现在情报技术方面，而是体现在战略上的高瞻远瞩。闲棋冷子，一布数十年；草蛇灰线，绵延上千里。我党的情报机构，无论是前期的军委特科，还是后期的中央社会部都是在周恩来的直接领导下，前、后三杰都可以说是周恩来亲自策划成功的神来之笔。 <br>　　 <br>　　一九四七年，胡宗南率数十万国军攻战了延安。毛泽东身边仅有不到两万的工作人员，与之周旋年余不但毫发未伤，竟然还使得胡损兵折将。这都是情报工作人员的巨大贡献，以至当时乃至现在都有不少人怀疑胡宗南是“红色代理人”身份。 <br>　　直到现在我们都无法猜测，国民党四九年败退台湾时，到底有多少共产党的情报人员随之而去。我相信由于情报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党在情报工作上单线联系的严密纪律，肯定有为数不上的秘密人员已经永远无法回到党的怀抱了。 <br>　　据说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在“左联”时期表现较为中性的文化人含冤至死都无法证明自己秘密党员的身份。 <br>　　前段时间好象在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上看到现在岳阳投资天然气的某香港跨国集团的前身就是我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在香港设立的秘密机构。难怪九七年董建华竞选香港第一任特首时，就有人揣测其可能是我党秘密党员。 <br>　　 <br>　　但是战争年代，我党的情报工作主要集中在政治、军事、经济乃至文化领域，不料现在竟连虚幻的网络世界也概莫能外了。 <br>　　按一个网站的一个地方版块5个版主中就有1个如PC版主这样特派员的比率推算，我无法想象在这网站会萃的互联世界里还有多少特派员在潜伏着？ <br>　　 <br>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不知众网友是否都在对PC版主的特殊身份保持着心照不宣。但是无论如何，琪琪susan今天捅破的这层窗户纸肯定会令PC版主的处境更为尴尬。 <br>　　 <br>　　 <br>　                         　09.07.08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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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8 Jul 2009 13:05: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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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秋后来算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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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秋后来算帐<br>　　<br>　　看来汴河街“禁拍门”之战的沉寂已成定局，“禁拍门”的内幕也许会随着时间的流逝，终将与历史上数不清的悬案一样永远湮灭尘埃之中。虽然胜者终于学会了“保持宽容大度的良好心态”，败者也只顾自在暗中舔伺着斑痕累累的伤口。但是作为局外之人仍然觉得有厘清事实的必要。<br>　　<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<br>　　一、岳阳市卞河街旅游文化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严禁岳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在卞河街进行拍摄”的声明到底错在何处？</span><wbr /><br>　　虽然两报一公司均已发表《致歉》公告，但是他们均没有承认错在何处。按我们的习惯用语来说，这种道歉是不诚挚的，这种检讨是不深刻的。<br>　　有和稀泥者说；既然事件已经过去，就没有必要再分青红皂白。但是我们的政策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如果不能解开人们心中的迷团，这个案例就没有警示作用，难保今后不会出现其他的“禁什么门”事件。<br>　　<br>　<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　二、卞河街旅游文化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究竟是否拥有卞河街的所有权？</span><wbr /><br>　　网友亿年孤独一再跟帖：“该公司已经申明只有经营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已经调查清楚，该公司对汴河街只有经营使用权”， 但是忭公司的《声明》中是这样一句话“我们拥有汴河街的物业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并没有涉及所有权问题。<br>　　而且岳阳政府网站报道“香港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守贵投巨资打造卞河街”，关于汴河街旅游文化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重声明》的说明中也有“汴河街是岳阳楼景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也是我司投资兴建的一条仿古商业街”之语，由此推断忭公司对自己投资兴建的卞河街应该拥有所有权。<br>　　摄协会员caolu在跟帖中说：“岳阳市政府在与该公司的协议和2008年底的协调会议纪要中明确了该公司对汴河街的其中一部分只具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能否公开相关资料内容。<br>　　caolu还说：“汴河街在计划前、建设中和开放后，市委市政府在各种场合的宣传中都说明了汴河街是广大市民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广大市民和游客免费开放的公共设施”，对此我孤陋寡闻也不否认。但是我觉得政府宣传也不能与《物权法》相抵触。<br>　　<br>　　<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三、如果汴河街为忭公司产权，该公司禁止作为专业摄影者的摄协会员进行拍摄是否属于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span><wbr /><br>　　caolu说：“对摄影活动国家现有相关的法规进行了规定和规范”，我希望他能够提供此法律依据。我没有找到国内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英美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有拒绝对自己所拥有的建筑物进行商业、专业和雇佣摄影的权力。<br>　　caolu还说：“岳阳市摄影家协会章程也对什么可拍，什么不可拍进行了规定，对会员的拍摄行为也进行了约束”，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在比涉及他人权利的事件上竟然要遵守自己规定的说法更可笑。<br>　　英国对于一些特殊地方（如皇家公园、特拉法加广场和国会广场）也需要通过付费来获得商业拍摄许可。即使汴河街是公共娱乐场所，忭公司也有权禁止商业拍摄，当然必须在有证据的前提下。<br>　　<br>　　<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四、摄协会员提出3万元侵权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合法？</span><wbr /><br>　　虽然这与“禁拍门”事件分属两件事，但是摄协在其所曝“真相门”中透露：汴公司正是因为对其侵权摄协会员3幅照片而被起诉后恼羞成怒蓄意报复才才发布禁拍《声明》的，所以我觉得有了解细节的必要。<br>　　亦为摄协会员的7NT质问我：“你天天维权，怎么就不理解别人的维权？狮子大开口也好，法院不也判你狮子大开口吗？”我回答：“我理解且支持维权，但是要合理。且不说是否有法院判我狮子大开口，但是至少我敢公开诉讼请求，可我们至今也没有见到摄协会员贴上《起诉书》内容”。<br>　　<br>　　在此也澄清两个与我有关的问题：<br>　　其一，网友亿年孤独与琪琪妇唱夫随，率先指责我第一篇帖子的标题“狗咬狗，一嘴毛”骂人了，对我“引用俗语并非骂人”的解释颇不以为然。<br>　　百度搜索关于“狗咬狗，一嘴毛”的词条记录不下十页 ，比较准确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比喻。是说争斗的两方都不是好人，所争的事也不是正义的事。争来争去只能暴露双方的丑恶，只能是两败俱伤；二是一句俗语，形容的是一些类同的东东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鸡撕猫咬的争斗。<br>　　<br>　　其二，摄协指责我唯恐天下不乱，指东打西，制造矛盾，是真正的幕后黑手；更不止一个会员污蔑我受雇于人。对此我已经在对7NT的回帖中作过说明，现重复如下：<br>　　这事确实与我毫不搭界，我也并不标榜自己追求什么真理。<br>　　虽然我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但是我可以选择沉默。<br>　　<span style="color:red;line-height:1.8em;">我之所以我一再不保持沉默，原因彼此都心知肚明，就是由于某些摄协会员令人不齿的行径所致。</span><wbr /><br>　　<br>　　<br>　　                        09.07.08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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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8 Jul 2009 13:03:2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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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一地鸡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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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一地鸡毛<br>　　<br>　　<span style="color:red;line-height:1.8em;">前天弘音锁我帖子的时候，提到的原因有“对骂”、“互骂”，我询问我骂的证据，弘音解释“小儿辈”之类。<br>　　坦率说，我并不以其长辈自居为荣，之所以勉为其难，当类似于袁世凯顺应民意作皇帝的无奈和某网友跟帖所言“汴公司脱裤子就势”的顺水推舟。</span><wbr />　<br>　<br>　　1、恩恩？ 没气了？ 老了该歇歇了，借用娃娃哈的广告词:&quot;你OUT了~！&quot;看得懂不？<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大叔？ </span><wbr /><br>　　2、不要对730说这么深奥的话，搞不好out这个词语这<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大叔</span><wbr />还不知道什么意思呢。<br>　　3、<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7300大叔</span><wbr />， 你还玩手机呢？ 哟~不错嘛~！ 还以为你就会把弄自己那破玩意呢。  罪过罪过~！ 阿弥陀佛。~<br>　　4、没意思， 莫非您看不起<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我们这些后辈</span><wbr />，你不是嘴痒么？咱们俩练练？ 别怕<br>　　5、我比您小，没您功力深厚， 您辟邪剑法到几层了？<br>　　<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大叔</span><wbr />，你怎么不说话了啊？<br>　　你不是喜欢吵吗？<br>　　6、<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我们这些晚辈</span><wbr />陪着您呢。你也太不给面子了吧？<br>　　之前有只“疯狗”还那么凶悍的咬人呢，现在却休息了。<br>　　你是不是真的弹尽粮绝了啊？ <br>　　7、那个已经被时代out了的<span style="color:blue;line-height:1.8em;">大叔</span><wbr />，我们还是别和他讲这些东西。<br>　　他认为他高尚嘛，我们这种在他眼里很低俗的人，就用最简单最直白的方式跟他说得了。<br>　　走“低俗”的路，让“高尚”的无路可走<br>　　<br>　　<span style="color:red;line-height:1.8em;">某网友的评论很中肯：某组织后继有人，新星辈出，没有祭起火星文来对付你就算很公平了。再敢呱噪，当心他们一家老小奥特曼雷死你。<br>　　<br>　　活跃了一两天的小儿辈们终于销声匿迹了，当属杨主席教导有方，御下甚严的结果。<br>　　但是我还有点疑惑：既有今日，何必当初？</span><wbr />　　<br>　　<br>　　                        09.07.08<br>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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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8 Jul 2009 13:01: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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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套套的故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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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套套的故事<br>　　<br>　　1、2006年初，福建长乐市商人李振勇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央一套”避孕套商标所有权，引起坊间议论纷纷。央视对此感到震惊，并恫言要采取法律行动，撤销“中央一套”的注册。<br>　　但是该商标申请遭到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理由为：“中央一套”在一定意思上已经成为老百姓默认的“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是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电视频道，如果作为商品商标容易引起社会的不良影响。<br>　　<br>　　2、2003年，我在开发区某企业任办公室主任，时值国家进行计划生育大检查，开发区下发表格要求登记育龄女工计划生育状况。由于企业未设负责妇女工作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厂长要求办公室完成此项工作。<br>　　《计划生育状况登记表》上有个项目为“避孕方法”，采用避孕套者还需要注明型号，对此我只能留空上报开发区。开发区负责此工作的女士要我随便填，我就都标了“大号”。她一脸羡慕地说：“你们女职工真幸福！”<br>　　<br>　　3、去年底去街道办事处有事，看见一时尚女孩望着工作人员桌上堆的一大摞盒装避孕套感叹：“哇塞，这么多啊！”<br>　　工作人员说：“免费发放的，你有需要就拿点去。”<br>　　女孩说：“我要大、中、小各10盒。”<br>　　看见工作人员盯着惊奇的眼睛，女孩连忙解释：“有备无患嘛。”<br>　　<br>　　4、钱衡峰昨天跟的一个帖：电影《阳光灿烂的日子》中，小孩调皮被父亲打，于是报复。找出父亲搁在抽屉里的避孕套，在上面扎了一针。不久后，他就有了个弟弟。<br>　　<br>　　5、早几天，看到摄协会员把避孕套蒙在镜头上在汴河街抗议的照片，我才第一次晓得避孕套还有这个用途。只是不知道那些避孕套是他们临时购买自性用品店，还是从计生部门免费领取的。<br>　　<br>　　欢迎补充！<br>　　<br>　　<br>　　                                09.07.07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07443415@qq.com(lgx730)]]></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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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7 Jul 2009 16:43:1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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