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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_べ]]></title>
<description><![CDATA[妮ご妮  ǒ  咔哇咿の世界]]></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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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uildDate>Fri, 27 Nov 2009 21:23:22 GMT</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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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14 Nov 2009 01:29: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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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请修改我们的ＱＱ、MSN签名为：“卫生部，不要成为医院的保护伞！”]]></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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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做为一个普通人，我们和家人总有生病的一天，面对不安全的医疗环境，面对强势的医院，面对包庇纵容的卫生部，我们能做些什么？<br><br>一个草民的关注微不足道；一千个、一万个、十万个、百万个老百姓发出这样的呼声，我们一起来看看能否改变些什么？！<br>请转发，谢谢！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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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14 Nov 2009 01:29: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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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人民日报人民时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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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医患和谐不能只靠“理解”<br>  <br>任孟山 <br> <br> <br>2009年11月13日00:00  来源：人民网<br><br> <br>　　无论是医生、患者还是行业主管部门，各方只有达成共识，才能齐心协力解决医患矛盾，和谐医患关系<br>　　<br>　　近段时间，几则医疗卫生领域的新闻让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医患关系：先有北大医学教授殒命北大医院的法律诉讼引发社会讨论；后是南京市儿童医院医生被认定失职，造成5个月大的婴儿死亡；再有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准分子手术室，患者术后怀疑集体感染弥漫性层间角膜炎，广州市疾控中心调查证实，该院在管理上存在漏洞……<br>　　尽管上述事件的一些具体细节，仍需进一步调查，目前尚难定论，但透过这些案例，我们已经感受到民众中存在的一种不信任情绪——从社会反应来看，凡是卫生主管部门的表态和认定结果倾向于患者的，社会舆论就认为卫生主管部门是为人民服务，认定结果公正合理；反之，社会舆论就认为卫生主管部门与医院沆瀣一气，是“内部人政治”式的包庇。<br>　　那么，到底是管理者不诚实，还是社会舆论不理性？<br>　　医患纠纷，由来已久。就现状而言，双方都有自己的委屈：举证责任倒置，无疑让医生承受了不小的压力，工作中时刻还要想着自证“清白”，这不但容易令医者心生郁闷，在患者性命攸关时举棋不定、进退维谷，甚至可能在医疗界催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顾虑；而对患者来讲，一道白色帷幕将诊疗过程背后的一切围成了一个黑箱，专业知识的缺失更让他们心存疑惧，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如何维护，都是费解的难题。<br>　　卫生部部长陈竺说，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这个国家层面的问题不解决，医患关系就好不了。这是问题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当医患冲突发生后，如何界定责任、调处纷争，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br>　　从法律上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处理医患关系的基本准则，在这部条例里，医方的权利有明文加以规定和保障。而患者的权利总是作为医生义务的对应物出现，散落于多部法律法规中。这样的权利配置，往往令患者的权利难以找到法律依托。从管理机制看，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医学会等机构。这样一个与医院、医生群体有着密切关系的主体，很容易让患者产生不信任的情绪。如此一来，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形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br>　　解决医患纠纷，传统的思路是提倡“相互理解”，即医理解患、患理解医。而事实上，在矛盾面前，这种“和稀泥”式的“理解”很难有坚实的基础。<br>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医患矛盾的处理解决机制入手，比如成立以维护患者权益为主要职能的专业管理部门，以患方的评价为其业绩的考核凭据；比如在法律条款中进一步平衡医患的权利义务，让双方透明、理性地处理各自的诉求。总之，无论是医生、患者还是行业主管部门，各方只有达成共识，才能齐心协力解决医患矛盾，和谐医患关系。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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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14 Nov 2009 01:28: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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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卫生部何以敢对央视“北大医院事件”报道妄加指责？]]></title>
<link>http://199447902.qzone.qq.com/blog/1258027689</link>
<description><![CDATA[ 据中新社报道，国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1月10表示：对中国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播出的《北大医学教授为何死在北大医院？》报道“很遗憾”，“有值得检讨的地方”，因为“在沟通方面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<br>   看了这则报道，笔者总觉得不是滋味，为什么发生在四年之前的一起医疗事故，卫生部何以对此没有任何表态，而当新闻媒体曝光后，卫生部官员竟然站出来对央视“北大医院事件”报道妄加指责，说什么“北大医学教授为何死在北大医院”的报道“很遗憾”，“有值得检讨的地方”。然而在笔者看来，央视尊重民意如实报道，何错之有？为什么“值得检讨”？真正值得检讨的应该是卫生部。<br>   令人不可理喻的是，“北大医院事件”曝光后，作为国家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不但不严查北大第一医院为何会发生这起医疗事故，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反而转向指责媒体。难道就因为北大第一医院是全国赫赫有名的三级甲等医院？四年前发生的这起医疗事故卫生部是否知晓？为什么非要等到今天媒体曝光才站出来说话？是怕民众了解真相造成对北大第一医院的影响，还是想借此混淆民众视听进一步予以袒护和包庇？<br>   很显然，卫生部这位发言人的言辞是站不住脚的，他希望新闻机构以后“在重点选题策划方面与卫生部进行沟通，避免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的话背离了新闻原则。所谓提醒媒体“片面、不正确的报道，这个对整个行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的这些措辞，经不起推敲，究竟是谁在“对整个行业”造成了影响？特别是这位发言人最后的重申：“对于涉及到医疗法律法规和一些复杂医疗技术报道，媒体应该慎重，要吸取经验教训。”到底是谁应该“吸取经验教训”？<br>   卫生部发言人的发言简直滑天下之大稽，摆着问题不去追究，却借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对央视妄加指责，这样做的用意何在？难道一位著名医学教授死在自己医院不应该查明真相？民众有没有知情权？央视行使新闻报道权难道还要请示卫生部领导同意，进行沟通，看能不能报道？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想掩盖事实真相，剥夺民众的知情权。<br>   熊卓为作为北大一位医学教授、北大第一医院心血管研究所研究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获得者，她的死因应该有个明确的结论，还死者家属一个清白。是不是与违法行医有关，事实总会有一个真相，掩盖只能自欺欺人。11月4日，笔者在博文《北大医学教授为何惨死北大医院？》中谈到，死者的丈夫王建国和他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三位主治医生段鸿洲、于峥嵘和肖建涛都没有资质，都是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而医院方至今仍不承认。<br>   本月5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大医院事件”进行了二审。死者的丈夫王建国和律师就医院“非法行医”提供了有三条铁证如山的证据：1、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已经查证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为违法行医；2、在卫生部网上可以查证这三位在校生的医生注册时间均在2006年1月31日之后；3、在熊教授病历上这三位违法行医者进行的医疗活动没有执业医生签字。是非曲直究竟如何，只有等待法院的最后宣判。<br>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北大医院事件”，作为国家主管部门的卫生部，应该站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立场上，积极支持媒体如实报道事情的真相，而不是以权威的形式或言论妄加指责。<br>   北大医院有没有违法行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律师孙万军已经说得十分清楚，他所代理的3个案件中有两个已经结案，一个案子中涉及北大第一医院8个医生无证行医，另外一个案子，涉及北大第一医院12个医生无证行医，最近他刚接手的一个新案子，非法行医情况更加严重，竟然有34个医生没有证给病人看病。<br>   从北大第一医院反映出的问题，在全国已不是个案，那么作为国家卫生部，又该如何对待这些关乎民生和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事呢？该检讨、该反思的可能不是央视等新闻媒体吧！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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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2 Nov 2009 12:08:0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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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专家]]></title>
<link>http://199447902.qzone.qq.com/blog/1257657692</link>
<description><![CDATA[专家<br>　　“实习医生”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<br>　　卫生法学专家、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教授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近他也在关注“北大教授在北大医院死亡案”，他认为判断北大医院是否“非法行医”需要严格界定当时的情况。如果事发在一般医院，让没有资格的实习生行医肯定属于非法行医。而北大医院本身是一所教学医院，承担着临床培训新医生的责任，因此让实习生参与会诊、治疗并不为过，而实习生如果在上级医师的授意下以个人名义在临床病历上签字，只能算医院管理上存在瑕疵，但不能据此就认为医院非法行医。<br>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则表示，“北大教授在北大医院死亡案”中，3位主治医生当时都没有执业医师证书。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调取的临床病历记载中，执法人员未发现上级医师对上述三名实习生指导的签字。这已经不属于正常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在医院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的医学生以及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没有教学医师或者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指导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是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的。<br>　　针对卫生部在2007年对甘肃省卫生厅的“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刘茂通认为这一“批复”涉嫌违反上位法。因为根据《立法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作出立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所以，卫生部无权对刑法中关于“非法行医”的界定作出“解释”。刘茂通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立法目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只要对外独立实施医疗行为，就是非法行医行为。受害人家属有权利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有关医院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有权利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br>　　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回放<br>　　200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医学教授熊卓为出现腰椎轻度滑脱，由北大第一医院的骨科主任李淳德为其进行手术。<br>　　2006年1月31日手术后的第7天，北大第一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br>　　2007年10月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将北大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索赔500万元。同时，原告认为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<br>　　2009年7月1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熊卓为家属共计75万元。因不服判决，双方均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了上诉。<br>　　2009年11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的报道。<br>　　2009年11月4日北大第一医院就央视报道作出回应，称报道失实。<br>　　2009年11月4日央视回应北大第一医院指责，称报道内容属实，无可辩驳。<br>　　2009年11月5日王建国诉北大第一医院案二审开庭，庭上双方就“非法行医”问题进行激辩，最后法院称将择日判决。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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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8 Nov 2009 05:21:3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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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关于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违法行医行为的举报]]></title>
<link>http://199447902.qzone.qq.com/blog/1257583717</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在举报人（原告）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被告）赔偿案中，举报人根据被举报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称“北大医院”）提供的证据（病历）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得知北大医院在2006年1月到2006年5月期间，非法使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在校学生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为此，特提出如下举报：</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于峥嵘、肖建涛是北大医院的临床研究生，二人于2006年5月份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段鸿洲是北大医院2000级7年制在校生，于2007年12月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见附件1）。</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根据北大医院提供的病历原件及患方与医院共同封存病历资料中的“病程记录”、“医嘱单”、“术前谈话记录”、“手术记录”、 “死亡医学证明”等处的签名表明，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在患者熊卓为2006年1月23日入院到2006年1月31日死亡期间，有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包括对病人熊卓为进行术后临床观察（见附件2）、下达医嘱（见附件3）、开具处方和开具检验申请单（见附件4）、进行术前谈话（见附件5），并独立进行抢救（见附件6）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见附件7）。</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由于上述非法行人员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在病人熊卓为术后出现明显的下肢深静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的临床症状的情况下，处置错误（见长期医嘱第2页第11、12、14行），延误诊断（见临时医嘱第3页第13行）；在病人熊卓为再次发生急性肺动脉栓塞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人员于峥嵘擅自独立对病人熊卓为实施心外按压（见死亡讨论、2008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记录》第10页第3行），由于动作不符合规范，造成血液逆流，肝脏压力增高，并导致肝脏破裂（见2006年1月31日腹部探查手术记录），致使熊卓为发生失血性休克，被告医院最终因无法止血而放弃抢救（见2006年1月31日腹部探查手术记录）。被举报人北大医院在庭审中承认上述非法行医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受被举报人北大医院指使的。</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被举报人北大医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为此，举报人提出上述举报，请求卫生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和“卫政法发[2004]178号”《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职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第2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举报人北大医院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关于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违法行医行为的举报</span><wbr /><br>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在举报人（原告）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被告）赔偿案中，举报人根据被举报人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称“北大医院”）提供的证据（病历）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得知北大医院在2006年1月到2006年5月期间，非法使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在校学生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独立从事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为此，特提出如下举报：</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于峥嵘、肖建涛是北大医院的临床研究生，二人于2006年5月份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段鸿洲是北大医院2000级7年制在校生，于2007年12月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见附件1）。</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根据北大医院提供的病历原件及患方与医院共同封存病历资料中的“病程记录”、“医嘱单”、“术前谈话记录”、“手术记录”、 “死亡医学证明”等处的签名表明，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在患者熊卓为2006年1月23日入院到2006年1月31日死亡期间，有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包括对病人熊卓为进行术后临床观察（见附件2）、下达医嘱（见附件3）、开具处方和开具检验申请单（见附件4）、进行术前谈话（见附件5），并独立进行抢救（见附件6）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见附件7）。</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由于上述非法行人员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在病人熊卓为术后出现明显的下肢深静脉血栓和肺动脉栓塞的临床症状的情况下，处置错误（见长期医嘱第2页第11、12、14行），延误诊断（见临时医嘱第3页第13行）；在病人熊卓为再次发生急性肺动脉栓塞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人员于峥嵘擅自独立对病人熊卓为实施心外按压（见死亡讨论、2008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记录》第10页第3行），由于动作不符合规范，造成血液逆流，肝脏压力增高，并导致肝脏破裂（见2006年1月31日腹部探查手术记录），致使熊卓为发生失血性休克，被告医院最终因无法止血而放弃抢救（见2006年1月31日腹部探查手术记录）。被举报人北大医院在庭审中承认上述非法行医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受被举报人北大医院指使的。</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被举报人北大医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为此，举报人提出上述举报，请求卫生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和“卫政法发[2004]178号”《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职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第2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举报人北大医院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br><br>而熊卓为的丈夫、同为北京大学教授的王建国，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二审。至于医院“非法行医”，王建国表示，有三条铁证如山的证据：1，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已经查证于峥嵘、段鸿洲和肖建涛为违法行医；2，在卫生部网上可以查证这三位在校生的医生注册时间均在2006年1月31日之后；3，在熊教授病历上这三位违法行医者 <br>老李  16:39:18<br>二、一个小手术治死一位著名华裔科学家：严重和恶劣的医疗过失</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2006年春节期间，熊教授住院接受脊柱手术，在术后发生下肢深静脉血栓，第6天发生肺栓塞，先是因误诊而耽误了抢救时机，后来因抢救失误造成心脏和肝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全国一流的北大医院做一个小小的脊柱手术，收费近12万元，怎么可能把一位杰出的科学家治死？基于司法鉴定，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查处，法庭审理和病理记录，熊卓为教授确系医院严重和恶劣的医疗过失造成。</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1、死亡时间和死因不明：病历上确认的死亡时间是2006年1月31日凌晨4:50，但病历记载3:30处理尸体，6:53的心电图才呈一直线。死亡诊断是：“肺栓塞”，手术记录卻是因为心脏和肝脏破裂大出血无法止血才放弃抢救的，在熊教授临死前的血液化验单上反映为失血性休克。在熊教授死后院方没有按常规通知家属做尸检。</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2、违反入院流程和手术择期规范：没有门诊推荐，没有入院病历，没有术前讨论，违反对老龄病人（49岁属老龄病人）进行手术前必须有观察期的规定。先天中午入院，第二天早晨即做手术。</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3、没有做手术的理由：熊教授第4腰椎Ⅰ度滑脱疼痛仅10天，症状轻微，经一般治疗已经好转，且每天上班并无大碍。门诊医师甚至没有建议休病假，根本就没有手术适应症！但手术医师天天催促熊教授手术，并吓唬“不手术会截瘫”（第4腰椎内没有脊髓，不会造成截瘫！）。结果熊教授被骗住院，且在入院后不到20小时、未经术前讨论和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匆忙进行了手术，不仅如此，还错误地扩大了手术范围，使术后肺栓塞的风险大大增加。</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4、已经预知风险而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北大医院此前曾进行过数百例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的临床研究，完全了解相应的风险和掌握预防措施。熊教授存在多项风险因素，在全麻和骨科大手术的情况下，符合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的高危险指标。尤其是在熊教授突发肺栓塞前的十个小时已发现呼吸困难，那是肺栓塞的最明显征兆，然而院方在已经预知风险的情况下，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放任肺栓塞的发生。</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5、违法行医（已被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查处为违法行医，见附件），使科学家走上不归之路：术后实际主管熊教授的是2个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在校研究生，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只能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而不允许独立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由于缺乏临床经验，熊教授术后出现明显的下肢深静脉血栓疼痛症状被忽略了，而且严重违反外科对疼痛的处理原则，在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盲目止痛，掩盖了症状，失去多次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的机会。2006年1月30日上午，熊教授出现术后不明原因的呼吸困难，该研究生完全没有意识到熊教授已经发生了肺栓塞，在长达10多个小时里没有进行相应的诊断和治疗，再次错过了挽救熊教授生命的机会。至晚上10点多，熊教授再次发生严重的肺栓塞，该研究生在抢救中因胸外按压动作错误，导致熊教授心脏破裂和肝脏破裂，最终导致熊教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6．病历造假</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死者家属被这突如其来横祸击倒，精神已经崩溃，加之没有经验，没有及时封存病案。等到两周以后封存病案时，我们发现病案的关键部分已经被造假。</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第一、在每天的查房记录中，病人向医生反映每天症状的病情记录大多没有了。谁都知道，血栓形成过程中病人小腿胀痛难忍，没有病人会不把胀痛的感觉告诉医生的！但医生修改查房记录后死不承认，陪护家属的证词又不能算数，死无对证？</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第二、患者23日中午入院，许多常规检查根本就没做。但在病案中却记录着所有的检查都在23日下午做了。我们知道许多检查必须在空腹的情况下做，下午怎么可以做？做了有什么价值？</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第三、我们发现在病案中记录着患者的血常规和肝功能是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检查员同时在23日下午13点17分完成的检查。这怎么可能？我们中午才入院，血常规和肝功能检查需要花不同长度的时间，他们怎么可能正好同时完成？这说明这些检查结果是患者死亡后补上去的。</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第四、病案中记录着医院对患者的手术前必须做的传染病（爱滋，梅毒等）检查结果送出的时间是24日下午14点17分，而患者是在24日早晨8点多做的手术。谁都知道，患者没有作传染病检查之前是严禁进手术室做手术的。这说明这份检查结果是患者死亡后补上去的，也说明医院对患者在手术前根本就没有做必要的检查，严重违反了常规。</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第五、更为严重的是对患者血栓的化验单造假。患者的血栓是在1月31日凌晨在抢救过程中取出的，而血栓化验单上的日期是1月29日。那时患者还活着，血栓根本还没有取出来，怎么化验？这说明他们是在手忙脚乱中造假。为什么造假？因为血栓的性质（脂肪血栓、混合血栓还是红色血栓）与医院没有对患者采取抗凝措施和恢复服用阿司匹林的后果有关！只要他们能把脂肪血栓或混合血栓造假成红色血栓，他们就可能部分逃脱因没有对患者采取抗凝措施和恢复服用阿司匹林带来的死亡后果的责任！</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第六、患者根本就没有胃溃疡，为了逃脱因没有对患者采取抗凝措施和恢复服用阿司匹林带来的死亡后果的责任，院方硬说患者有胃溃疡，所以不能采取抗血凝的措施，以免造成胃出血。他们造假但是忘记了逻辑：如果患者有胃溃疡还鼓励患者做这样的手术，那不等于明知故犯，把患者往死里推吗？不等于医疗犯罪谋杀吗？</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考虑到极力诱劝患者并为患者做手术的医师是著名专家却违反常识、常规、常理，使我们有理由怀疑他们与患者之间可能存在利害冲突，熊教授的死亡可能不是一桩简单的医疗事故，而有可能是蓄意谋杀！</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这是一桩令人匪夷所思的恶性案件，一审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由被上诉人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二审将在2009年11月5日下1点30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我们期待法院能给我们一个更公正更合理的判决，以告慰卓为的在天之灵！ <br></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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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07 Nov 2009 08:48: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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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静安判决首例诉卫生局查处篡改病历行政不作为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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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wbr /><a href="http://www.m-lawyers.net/UploadFiles/2009102311.gif"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www.m-lawyers.net/UploadFiles/2009102311.gif" /></a><wbr /></div><br>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09年10月23日下午，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谢跃萌、刘文凤夫妇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该案是上海市首例诉卫生局查处篡改病历行政不作为案件。上海市卫生局败诉。<br>　　（2009）静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<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或医师涂改、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罚。原告认为新华医院及医师严某存在篡改及伪造病历的违法行为要求被告进行处理，属被告的职责范围。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现被告没有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以原告正在民事诉讼为由，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暂不受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主要证据不足。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该答复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在诉讼中已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立案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br>　　确认上海市卫生局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的暂不予受理的答复行为违法。<br>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海市卫生局负担。<br>　　该案原告在一起医患纠纷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新华医院篡改、炮制病历，在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中清律师的指导下，原告申请上海市卫生局查处新华医院和相关医师的行政违法行为，卫生局把该申请处置为“信访”推诿扯皮，一再拒绝查处。原告遂另案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r>　　长期以来，许多卫生行政机关抱持片面市场化医疗体制的管理理念，一屁股坐在医疗机构的片面利益上，枉顾自身肩负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的国家职责。在医患纠纷中公开不公开地与肇事医疗机构及肇事医务人员沆瀣一气，千般阻碍患方受害人维权诉求的实现。上海市卫生局作为国家卫生部下属的高级别的管理机关尚且如此行政。到头来还得让普通市民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教导其行政职责，可见民生化、公益化的新医改何其任重而道远。<br>　　本网策划的（2009）静行初字第47号案件给广大受害患方当事人在艰难的的医疗维权诉讼中抵制片面保护肇事医方的制度指明了道路。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相关职责参考</span><wbr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政府部门主要职责</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上海市卫生局 </div><br><br>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卫生局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br>　　主要职责<br>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br>——中国上海网：<a href="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2405/node3641/index.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718bbc;line-height:1.8em;">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2405/node3641/index.html</span><wbr /></a><wbr /><br><span style="color:#718bbc;line-height:1.8em;"><wbr /><a href="http://www.m-lawyers.net/UploadFiles/2009828175410580.jpg"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www.m-lawyers.net/UploadFiles/2009828175410580.jpg" /></a><wbr /></span><wbr /><br>　　<a href="http://www.m-lawyers.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2754" target="_blank"><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上海卫生局学会了行政 被诉后查处篡改病历行为</span><wbr /></a><wbr /><br>　　2009年9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谢跃萌、刘文凤夫妇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件。被告上海市卫生局当庭承认原告要求对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及该院医师严云等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理的事项属于卫生局管辖范围。<br>　　被告上海市卫生局还证实该局在2009年8月5日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件后的第四天，即2009年8月9日立案查处谢跃萌夫妇所要求的新华医院医师篡改伪造病历事项。<br>　　法官询问原告是否申请撤诉，原告表示不申请撤诉，要法院的裁决给以说法。<br>　　<a href="http://www.m-lawyers.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2541" target="_blank"><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上海卫生局推诿扯皮 市民用诉讼教其什么是行政</span><wbr /></a><wbr />？<br>　　上海市民谢跃萌、刘文凤夫妇因女儿谢晶被误诊致死将上海新华医院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谢跃萌夫妇发现新华医院的医生在谢晶死后广泛篡改和炮制病历，妨碍了相关鉴定及民事诉讼的进行。经学习法律知识，市民谢跃萌、刘文凤夫妇认识到新华医院的这种行为应当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<br>　　谢夫妇遂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及该院医师严云等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并提出了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br>　　不料，上海市卫生局一方面对谢跃萌夫妇的行政申请处置为“信访”，完全没有理会申请人提出的法定职责依据。抛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转而引用《信访条例》的不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谢夫妇的申请；另一方面又将谢跃萌夫妇的“信访”推给被控行政违法者（新华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br>　　上交大不是行政机关，无相关行政职责，自然无法受理谢夫妇的行政申请。<br>　　被推来推去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又枉称“你与新华医院的纷争事项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依然不予受理谢跃萌夫妇的行政申请。<br>　　谢跃萌夫妇认为杨浦区法院审理的是民事官司，法院对行政违法行为无处理和处罚职责。无奈之下，谢跃萌夫妇将上海市卫生局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已经正式受理了该行政诉讼案件。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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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Nov 2009 18:05:3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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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title>
<link>http://199447902.qzone.qq.com/blog/1257350882</link>
<description><![CDATA[<br>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五种情形认定为非法行医2008年05月09日 08:24法制网【大 中 小】 【打印】法制网北京5月8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br>其中，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br>司法解释指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br>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br>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br>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br>最高人民法院 <br>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br>法释〔2008〕5号 <br>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br>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br>(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br>(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br>(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br>(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br>(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br>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br>(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br>(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br>(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br>(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br>(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br>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br>(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br>(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br>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br>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br><br><br><br>司法解释指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br>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br>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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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Nov 2009 16:08:0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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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漫漫维权路，何时是尽头]]></title>
<link>http://199447902.qzone.qq.com/blog/1255369175</link>
<description><![CDATA[——新华医院个别医生渎职，花季女儿不幸离去;<br>——杨浦区法院违反案件审理规定，有意拖延搁置，企图拖垮家属;<br>——医院明目张胆篡改及伪造病历，上海卫生局却纵容包庇;<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尊敬的各位领导：</span><wbr /><br> <br>我们是上海市民谢跃萌、刘文凤， 2007年4月18日，我女儿谢晶因双下肢出血点一个月到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治疗，因相关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临床诊断错误、用药治疗不当、延误抢救时机，2007年6月25日在该院不幸死亡。最荒唐的是，当女儿在因病重出血请医生严云诊视时，其却斥责女儿“来了月经都不知道！”女儿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临床诊断欠妥、用药治疗不当之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br> <br>2008年3月10日，我们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后，法院定于2008年6月3日下午在该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当我们的律师从千里之外飞过来、当孩子年迈的奶奶强忍悲痛赶过来、当其他数十位亲友特意放下手中工作来旁听，开庭时我们看到被告席上却空无一人，数十分钟后，法官告知我们，经过联系新华医院，院方称未收到传票，所以开庭另改到6月18日，第一次“开庭”就这样儿戏般结束;2008年6月18日，新华医院向法院递交了“封存”的病历，我们复印后却发现，与我们之前在该院复印的版本存在诸多不同;6月19日，我们向法院提交了《[url=javascript:;]质证[/url]意见书》和《不予进行医疗事故[url=javascript:;]技术[/url]鉴定申请书》，指出上海新华医院在我女儿死亡后多处篡改病历，《临时医嘱单》添加了<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活检（送中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等字样，《住院病史录》第17页系事后炮制;2008年9月18日，第三次开庭，新华医院当庭承认事后多处修改病历，法庭告知将对是否委托医学会鉴定进行合议;2009年1月14日，第四次开庭，新华医院的代理人又提供一份有家属签字的用于实验的同意书复印件，审判长问被告方为何在原告复印病历时医院没有给复印研究所（“中美”）的报告，医院代理人回答<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不清楚<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我方律师当庭对被告提供报告书的[url=javascript:;]证据[/url]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法官遂决定休庭，告知将择日到“中美”调查核实，庭后我方律师向主审法官表达了对法院调查必要性的质疑。从第四次开庭至今，9个月过去了，杨浦法院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而从我们立案到现在，时间已过去了1年零7个月。<br> <br>发现新华医院为掩盖错误，违反《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等法律法规，多处篡改病历 ，并且伪造了一页住院记录后，2008年10 月 10日，我们向上海市卫生局提交“行政申请书”，请求其履行行政职责，对篡改及伪造病历的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但被其以“属地管理”为由在2008年12月18日推诿至交通大学医管处，交通大学医管处2008年12月25日又以“无行政执法权”为借口将原告推回上海市卫生局，2009年1月19日上海市卫生局再以“民事案件未结束”为由，拒绝调查处理……<br> <br>由于个别医生的渎职，女儿年轻的生命无辜逝去，我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为了给女儿一个说法，两年多来，我们一直走在依法维权路上。但是，我们依靠相关部门，看到的却是推诿与包庇;我们相信法律，得到的却是欺骗与玩弄！悲愤无助的家属，有多少时间与财力，还要耗上几个1年零7个月？流血又流泪的亲人，有多少精力与耐心，还要被“相关部门”推上几个轮回？！<br> <br>漫漫维权路，何时是尽头？！当我们不能从法院得到正义，当我们不能从相关部门得到公平，我们该如何去做！！！<br> <br>请监督我女儿案件能得到规范司法制度的保障！<br>请履行法定职责，以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效率！<br> <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此致</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谢晶的父母</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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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2 Oct 2009 17:39:3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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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寻人启事——代上海新华医院寻找父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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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寻人启事</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lt;?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quot;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quot; /&gt;&lt;o:p&gt;&lt;/o:p&gt;</span><wbr /><br>——代上海新华医院寻找父母&lt;o:p&gt;&lt;/o:p&gt;<br>&lt;o:p&gt; &lt;/o:p&gt;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孔老夫子说：养不教</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父之过</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lt;o:p&gt;&lt;/o:p&gt;</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lt;o:p&gt;<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lt;/o:p&gt;</span><wbr /><br>“贱民”章鸿福（上海市公民）<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58</span><wbr />岁，&lt;?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quot;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quot; /&gt;&lt;st1:chsdate w:st=&quot;on&quot; Year=&quot;2007&quot; Month=&quot;3&quot; Day=&quot;22&quot; IsLunarDate=&quot;False&quot; IsROCDate=&quot;False&quot;&gt;<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7</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2</span><wbr />日&lt;/st1:chsdate&gt;，不满<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2</span><wbr />岁的女儿章楚楚不幸坠楼后，由救护车送往上海新华医院救治，因新华医院管理混乱，当班医生漠视生命，延误抢救时间达<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5</span><wbr />小时以上，致使我唯一的爱女在住院部死亡。&lt;o:p&gt;&lt;/o:p&gt;<br>经我多次要求，医院拒不提供住院病史等必需材料；我在&lt;st1:chsdate w:st=&quot;on&quot; Year=&quot;2008&quot; Month=&quot;3&quot; Day=&quot;19&quot; IsLunarDate=&quot;False&quot; IsROCDate=&quot;False&quot;&gt;<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8</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span><wbr />日&lt;/st1:chsdate&gt;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过多次当庭质证，被告仍拒不依法提供病史材料。然而法官在被告不能提供病史材料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没有真实病史材料的医疗事故鉴定，依据什么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致使民事诉讼历时长达整整一年半之久仍被冷落搁浅在所谓的证据阶段杳无音信。&lt;o:p&gt;&lt;/o:p&gt;<br>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向上海市卫生局提起行政申请，要求卫生局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和处理，然而卫生局却以信访的形式借“属地管理”为由推诿给上海交通大学医院管理处进行处理。而上海交通大学医院管理处以其非国家行政机关，无法履行该行政职责为由拒绝。&lt;o:p&gt;&lt;/o:p&gt;<br>一个堂堂的三级甲等医院究竟由谁来管？难道其真是一个没有父母教养和管理的孤家寡人？！难怪新华医院视生命为草芥，把医德弃之脑后，完全背离人道主义精神，面对法庭也敢拒不交出法律规定的病史材料。&lt;o:p&gt;&lt;/o:p&gt;<br>“贱民”呼吁网友帮助新华医院寻找其父母——孩子不能没有教养，否则害人不浅！！！&lt;o:p&gt;&lt;/o:p&gt;<br><wbr /><a href="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amp;uuid=__28398cb0d66a4ef0a068cc2b479ac09a"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amp;uuid=__28398cb0d66a4ef0a068cc2b479ac09a" /></a><wbr /><br><br><wbr /><a href="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amp;uuid=__6481ba7e1ead459db5bf922fcaabaa2e"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img.bbs.qq.com/cgi-bin/img?test=test&amp;uuid=__6481ba7e1ead459db5bf922fcaabaa2e" /></a><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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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6 Sep 2009 01:52:2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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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上海卫生局推诿扯皮 市民用诉讼教其什么是行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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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上海卫生局推诿扯皮 市民用诉讼教其什么是行政？</span><wbr /></span><wbr /> ［ 作者：清影    转贴自：<a href="http://shanghai.m-lawyers.net/"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0000;line-height:1.8em;">医疗纠纷律师网</span><wbr /></a><wbr />    点击数：227    更新时间：2009-9-4    文章录入：<a href="http://www.m-lawyers.net/UserInfo.asp?UserID=367"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0000;line-height:1.8em;">清影</span><wbr /></a><wbr /> ］ <br><div style="text-align:center;"><wbr /><a href="http://www.m-lawyers.net/UploadFiles/2009090411567.gif"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www.m-lawyers.net/UploadFiles/2009090411567.gif" /></a><wbr /></div>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上海市民谢跃萌、刘文凤夫妇因女儿谢晶被误诊致死将上海新华医院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谢跃萌夫妇发现新华医院的医生在谢晶死后广泛篡改和炮制病历，妨碍了相关鉴定及民事诉讼的进行。经学习法律知识，市民谢跃萌、刘文凤夫妇认识到新华医院的这种行为应当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<br>　　谢夫妇遂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及该院医师严云等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并提出了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br>　　“<span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8em;">2007年4月18日，我们女儿谢晶因双下肢出血点一个月到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治疗，因医生的错误处置，同年6月25日突然在该院死亡。2007年6月25日，我们向医院提出按有关规定复印和封存相关资料，该院未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在延迟一天给原告复印医嘱单后，又篡改病历原件，造成了多处客观病历都存在两个版本，不仅如此，《住院病史录》第17页为事后补写，封存的时候并不存在。</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line-height:1.8em;">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br>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br>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span><wbr />。”　　不料，上海市卫生局一方面对谢跃萌夫妇的行政申请处置为“信访”，完全没有理会申请人提出的法定职责依据。抛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转而引用《信访条例》的不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谢夫妇的申请；另一方面又将谢跃萌夫妇的“信访”推给被控行政违法者（新华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br>　　上交大不是行政机关，无相关行政职责，自然无法受理谢夫妇的行政申请。<br>　　被推来推去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又枉称“你与新华医院的纷争事项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依然不予受理谢跃萌夫妇的行政申请。<br>　　谢跃萌夫妇认为杨浦区法院审理的是民事官司，法院对行政违法行为无处理和处罚职责。无奈之下，谢跃萌夫妇将上海市卫生局起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已经正式受理了该行政诉讼案件。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199447902@qq.com(_べ)]]></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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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6 Sep 2009 01:41: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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