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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guduzhe2882]]></title>
<description><![CDATA[寂寞天空]]></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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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6 Jan 2008 09:07:3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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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网吧无罪，让未成年人进网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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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74a46dbb5bb0d796c6237cb83b09d88cbb87c8d8270f3d16de436e71a988f832bffd8d837e1c774578264a855795eeec25ebeb0ec75c4965ebe00c36aa497dd167d7f95ddba5eb268893fa10d7fe0425b6c3911c"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74a46dbb5bb0d796c6237cb83b09d88cbb87c8d8270f3d16de436e71a988f832bffd8d837e1c774578264a855795eeec25ebeb0ec75c4965ebe00c36aa497dd167d7f95ddba5eb268893fa10d7fe0425b6c3911c" /></a><wbr /> <br><br>文/死不张扬    死了，才不张扬 <br><br>　　我知道刚才有人在骂我，并且现在还在骂，我知道他们骂我的原因是我提倡让未成年人进网吧对他们“教导”子女的热情上泼了一盆冷水而感觉忿忿，我知道骂我的都是为人父母且为子女煞费心机搅尽脑汁想出教育三十七计仍在痛苦沉思的寻找教育良方的人。 <br><br>　　何苦呢？真有那么难？ <br><br>　　大禹治水是五千年前的事，但到如今遇到网络的洪流以后炎黄子孙却都记不起有个祖先叫大禹。 <br><br>　　强制不如引导，再说强制了难道未成年人真的就离开了网络？ <br><br>　　事实证明强制的后果就是把未成年人推到了一个成年人看不到的黑暗里面，不能进网吧，他们一样能上网，并且因为更隐蔽而有更多的上网时间，当然也失去了所有的安全保障。正规网吧不能进，去黑网吧，去地下游戏机房，甚至去一些更多聚集大量社会闲杂人员的复杂场所而让他们更容易被诱惑。 <br><br>　　别骂，如果你真的爱惜自己的子女，就别让自己沉溺在物质追求的欲望里而把教育子女的事情交给一些法规和文件的条款，抽出些时间带着他们去正规的网吧里，让子女养成一种习惯，提高自己的自制能力，玩则玩，但学不耽搁，习惯难培养，但不是不能培养，难道你真的愿意让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那个条款把自己的子女推到那些等你发现时已经后悔莫及黑暗场所里面。 <br><br>　　正规网吧里起码你还找的到他们，而另外那些地方，可能你想都想不到有多么的肮脏多么的黑暗。 <br><br>　　如果你有子女，看到这里的时候请不要再骂我，除非你也象我某些时候那样大脑进水小脑养鱼脑垂体偏离方向导致脑细胞严重缺氧而不停的罗里八索骂骂咧咧。 <br><br>　　网吧是无罪的，网吧只是提供了一个上网的“高科技平台”而没有提供任何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其他东西，所有网络内容的责任人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而不是网吧，而作为主管部门却将不该让网吧承担的责任推在网吧身上，侵害了网吧的经营权和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自由以后还冠冕堂皇振振有辞的是对他们的关怀和保护，很不要脸的说。 <br><br>　　18岁以下的禁止进入网吧，16岁就能领取身份证，成年与未成年的界定谁说的算？网吧禁止通宵营业，难道成年人自己没有电脑也需要偷偷摸摸的上通宵？ <br><br>　　很多时候政府管理能力缺失的时候都会找一个匪夷所思的理由来订制一些侵害公共利益的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形象，无可厚非，任何制订政策的人不会制订侵害自己利益的政策的，所以他们放纵那些可以为他们创造利益的开发商去生产大量的垃圾游戏推向市场而在对市场的监管上伤害着网吧这些弱势经营者，上流不能整治却在下游围堵，这难道也是为了维护大众的利益？ <br><br>　　<span style="color:#ffffff;line-height:1.8em;"><span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wbr />连公益性质的绿色网吧都不能提供却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难道未成年人没有上网的权利？</span><wbr /> </span><wbr /><br><br>　　让网吧开辟一个绿色的角落，带着子女去网吧吧，未成年人禁止上网是无能者的强制管理措施而不是教育未成年人的方法。 <br><br>　　网吧无罪，非法经营的网吧才有罪，未成年人上网无害，不加以引导和约束的上网才有害。 <br><br>　　 <br><br>　　 <br><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48226992@qq.com(guduzhe288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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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6 Jan 2008 09:07:3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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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信访条例]]></title>
<link>http://248226992.qzone.qq.com/blog/1199610270</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size:24px;line-height:1.8em;">信访条例 </span><wbr /><br><br></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span style="color:#0000ff;line-height:1.8em;">     第一章 总则</span><wbr />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color:#0000ff;line-height:1.8em;">   第二章 信访渠道  </span><wbr /></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color:#0000ff;line-height:1.8em;">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span><wbr /></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５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color:#3300ff;line-height:1.8em;">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span><wbr />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color:#0000ff;line-height:1.8em;">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span><wbr />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３０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color:#0000ff;line-height:1.8em;">   第六章 法律责任</span><wbr />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span style="color:#0000ff;line-height:1.8em;">    第七章 附则</span><wbr />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span><wbr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网摘]]></category>
<author><![CDATA[248226992@qq.com(guduzhe288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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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6 Jan 2008 09:04: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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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关于尽快落实复员干部住房补助的申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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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关于尽快落实复员干部住房补助的申请</div>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br>我们是1993年至2000年期间退出现役的军队复员干部。当时国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转业干部的住房仍然采取由接收单位福利分房或集资建房的方式解决。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规定，“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办法优先给予解决。对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待遇”。<br>问题是：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明确规定“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也就是说从离开部队那天起我们就没有了正式单位，绝大多数人仅靠打零工或当个体维持生存，所以至今无人能像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所说的“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办法优先给予解决”，更不知道修建私有住宅“享受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待遇”是什麽样的待遇。<br>现实情况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住房已全部商品化。我们退役后既没有享受到地方政府的任何房改优惠政策，也没有领取部队的住房补助。加之国家不分配工作，大多数人根本没有固定收入。而商品房价却从九十年代的每平米几百元至一千元，迅速飙升到中小城市每平米两千至四千元，大城市甚至高达每平米一万元以上，可见住房对我们来说是越来越遥远了。虽然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我们的具体情况先后出台了双17号、28号、110号、168号、172号等文件，主旨是要解决我们的问题，但由于不切实际操作性差根本就是隔靴搔痒，所以从2005年6月劳动部发[2005]17号文件和建住房[2005]110号发文至今已过去两年半时间，没有一个省份真正落实也无从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的建住房[2007]172号文件也已下发近半年，除辽宁等个别省发放了一点生活困难补助外再无下文。根本原因还是不切实际操作性差无从落实。比如经济适用房，且不说复员干部长期无固定收入无力购买，很多地方根本就没有经济适用房，连建设部的建住房[2007]172号文件也说“各地要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可见纯属画饼充饥。<br>我们认为：我们复员干部都是少小离家老大还，把最宝贵的青春年华献给了国家和军队的建设，军龄在二十年以上的老同志。理应和全国各条战线上的干部一样享受国家的住房补助，让他们有能力和大家一样买得起属于自己的住房。然而，由于我们执行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选择了复员，为国家减轻了统一安置的负担，却步入了生活贫困无力买房的困境，反倒靠国家接连出台多个文件来救济解困。这种状况不仅和我党我军对军人军属的一贯优抚政策相违背，也不符合党的17大倡导的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还极大的伤害了我们对党和地方政府的感情。<br>我们要求：按照1999年9月20日<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span><wbr />精神核发我们的住房补助，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房价上涨因素适当提高标准，使没有享受部队和地方房改优惠政策的复员干部回到改革开放的主流社会，能够住上属于自己的住房；使广大复员干部体会到党的温暖，感受到当兵的光荣，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余热。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48226992@qq.com(guduzhe288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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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6 Jan 2008 09:02:1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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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有感于交警查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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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有感于交警查车</span><wbr /></div>    有位当交警的朋友说，从今天开始又要大查车，目的是治理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其实这两年来治理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的查车根本就没有停止过，只不过这次的行动规模更大要求更严。看来这段时间跑运输的车主们又有苦头要吃了。<br>    提到交管部门查车，司机和车主们无不怨声载道，现下运输市场车满为患竞争惨烈运价极低，除去燃油及过路费、养路费、车辆的折旧维修费等必需的支出，已所剩无几，大部分车辆处于微利经营状态，唯有靠多拉快跑才能提高点净利润；如果严查超限超载，恐怕很多车就难以维系了。做为交管部门，治理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是执行法律规定，无可厚非；理由也很充分，归纳起来就是：1、毁坏路面；2不利于行车安全，3、偷逃养路费；当然还有个拿不上桌面的理由就是增加罚没收入。所以一直以来警察们（包括路政人员）和车主（包括司机）们的关系就和猫鼠关系一样，一方是明卡、暗哨加游击，穷追猛打；另一方是明磨、暗塞加绕路，能躲就躲。于是乎，执法者说路面烂桥梁塌都是超载车为赚钱心太黑（此处豆腐渣工程忽略不计）；司机们说现在的车真难跑，汽油贵柴油贵过路费贵警察更贵，一开单不交两千也得塞三百。结果是治理了好几年仍然到处是超载超限的车，到处是查车的警察，到处是坑坑洼洼的路。一句话，一切如故。反倒是由于这种猫鼠关系衍生出很多新问题：1、执法部门投入的人力物力越来越大，我们的交警运管队伍要扩大，否则难于应付无路不绕的刁蛮司机；2、为了省钱司机们托熟人找关系甚至塞黑钱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执法队伍，影响了政府形象；3、派生出专靠给超载超限车领路倒货的人和车一族，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就像央视曝光的那样。<br>    据说这次有关部门定了硬杠杠，而且是几大区域几大部门联合行动，大有不灭掉超载超限誓不罢休之意。可见执法部门的决心够大。但不知这次的整治行动能持续多长时间，在肯定有整治必有效果的同时，我想说得是如果我们的执法部门在整治了一段时间后松懈了或者说几大区域几大部门不能长期联合行动的时候，超载超限是否又死灰复燃了？然后我们再几大区域几大部门联合行动，然后又很见成效，然后在整治了一段时间后松懈了或者说几大区域几大部门不能长期联合行动的时候，超载超限又死灰复燃了，然后再.........。回头看看我们这几年的治理过程和效果，不正是走的这样一个怪圈吗？难道我们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了吗？我真有点怀疑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了。<br>    我认为如果我们的执法部门的治理行动真是为了保护路面利于行车安全防止偷逃养路费，而不是为了增加罚没收入的话，与其继续进行这种猫鼠游戏，不如换个思路。在这里谈谈我的看法，与有关部门和司机朋友们交流：<br>    一、从源头做起。国家车辆制造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核所有车辆制造厂的各种车型的技术参数和荷载规定，能拉多少就核载多少，或者允许拉多少就核准制造多大的货箱。杜绝超标车出厂，避免现在的小马拉大车现象。所有新旧车辆按新标准缴养路费。这样做有三大好处：1、既保障了车辆无法超载，也保证了行车安全更保障了养路费不至于偷逃；2、减少了因为查超查费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3、避免了执法人员收黑钱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败坏政府形象的行为。 <br>    二、公路设标志。所有公路（桥梁）按建设等级在主要路口或各收费站点设置允许过往车辆的最高满载重量标志牌，如允许最高满载重量30吨等。类似现在许多高速公路按轴数确定允许满载重量的方法。这种做法投入小，监管容易，我国现有各等级公路上的收费站点就可完成，加之相关部门在重点路段流动检查，应该完全可以杜绝超重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路面损坏。<br>    三、做好善后。我们的政府是人们的政府，我们的党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对现在的运输现象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要有所作为。在落实以上两点的同时，对不符合新规定的车辆应给与一定的时间的改正期，帮助车主尽快办理车辆的更正手续。对个别无法更正的特型车辆，应根据购车价和使用年限由政府折价回收或更换符合规定车辆，减小这部分车主的直接损失，因所有已上牌车辆都是按照国家政策生产和上户的，国家政策变化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承担。<br>    以上是我对公路治超问题的一些看法，欢迎广大车主和交管部门的朋友交流。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48226992@qq.com(guduzhe288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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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2 Dec 2007 15:24:0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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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解决********的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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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解决********的问题</span><wbr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全国********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感想</span><wbr /><br>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髓实质,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是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关键.<br>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四个坚持”是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有机的统一,是互为前提和条件的,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只有深刻领会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髓,应用到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才能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br>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目前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问题还很多,有的还很突出,有没有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造成的,也有不坚持以人为本造成的,还有不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坚持统筹兼顾造成的,也有历史的原因造成。<br>********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因为(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没有坚持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造成的, (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是关于军队********选择复员政策的文件,这个文件的问题是：<br>一是对军队********选择复员采取了”一买了之”的办法,这明显的没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也没有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直接影响到执政兴国的问题.造成********不能享受发展成果.生活困难.<br>二是干部复员也就是(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与军队其他形式的安置(如(2001)3号军队干部********和军队干部转业)差距太大,又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不相融。<br>三是, (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明摆着是有关机关决策失误造成的,文件考虑不周到,选择复员的军官经过实验(因为这个文件是试行的)证明是不行的,从1999年开始,********就通过写信,和单个****的方式开始到********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一直没有引起有关机关和部门的重视,以至后来发展到几个省联合****,还是没有解决,最后发展到全国********的大联合到北京****,现在已经8年了,问题依然是问题。<br>四是,这些当年选择复员的军队干部有六十年代入伍,七十年代入伍的,八十年代入伍的,军龄都在25年以上,党龄都在20年以上的营团职军官,有的参加过保卫祖国的战斗,有的参加过抗洪救灾,大部分是在各条战线上做出过贡献的老同志,好同志。就因为(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采取的一买了之的方式,从此沦为买方住房无人管，政治生活待遇无人管，医疗保障无人管，养老送终无人管，社会社区无人管的“五不管”的社会“黑人”，成为新一族的弱势群体。(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不仅没有坚持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就连当时的”五保”(住房,医疗,就业--------)也没有考虑进去,这不是明摆着的问题吗?<br>五是, (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是93年制订的文件,也是试行的文件,按照那时的标准和当时的情况,现在也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了,大的方面来说,这十几年过去了,国家的宪法和我们党的党章也进行过几次修改了,那么(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就不能修改和完善吗?就不应该与时惧进吗?要知道我们这些选择复员的军官年轻的也奔50了,年龄大的都六十多了,他们在保卫祖国的战斗中从来是没有含糊过,在抗洪救灾中他们也是那里最危险就冲到那里去的,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要不是(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的错误,他们也应该是幸福的享受天伦之乐了,可现在他们愁呀,难受呀,痛苦呀。<br>十七大为我们解决********的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2万多名********执行(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的实践证明,不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办,决策失误就多,官僚主义作风就严重,特别严重的是,明摆着的问题,应该解决的问题,因为是决策的失误已经造成了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问题了,还顶着不解决,一拖再拖,这就很不应该了.俗话说,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作为国家机关，通过学习十七大的报告,应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和深刻内涵,把(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找出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好********三不管,不能享受发展成果的问题.<br>********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倍感亲切,寄希望于国家有关机关尽快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解决********的问题.因为：<br>一,解决********的问题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十七大报告说”: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是内在的统一,,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和谐社会,没有和谐社会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殊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我们********的问题是(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的错误造成的,给********在生活上造成很大的困难,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痛苦,集体到北京****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所以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把处理(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问题的过程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过程和社会结果.<br>二:解决********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十七大报告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就没有维护好,实现好********的利益,也没有使********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也没有使********全面发展,发展的成果********享受不到.<br>三,解决********的问题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十七大报告说: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 (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现代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是不相协调,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也是不相协调.就是和军队其他形式的转业政策也是不相协调的,那么就要解决(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与其他形式军队转业安置的政策相协调的问题,使********与其他形式复员的军官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中一样平等.<br>四,解决复员军的官问题是坚持统筹兼顾的要求,十七大报告说: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和地方的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军队干部转业安置与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不可分割的,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是平时和战时的关系。(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统筹好各方利益,已造成严重后果。十七大报告既然提出了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有关机关部门就应该按照统筹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的利益的原则,主动解决我们按照(93)政联字1号文件(试行).国安2号文件选择复员后遇到的实际问题,就没有必要还要我们成群结队的到北京去****.没有军队干部的转业怎么有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和现代化,不把军队干部安置好,怎么体现当前和长远？<br>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我们********看到了我们党英明,伟大,看到了解决我们问题的希望。十七大报告说:“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殊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是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是非常正确的,我们再不需要有关部门把我们列入监控和防范的重点对象了,我们相信只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妥善的处理好********的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定能够实现和谐的,一定能够调动起更多更广泛的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来<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line-height:1.8em;">.</span><wbr /><br><br><br><br><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FF6600,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a href="http://mail.qq.com/zh_CN/htmledition/announcement_qzone.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FFFFFF;line-height:1.8em;">此日志来自QQ邮箱！方便快捷写Qzone的新方式，详情请进&gt;&gt;</span><wbr /></a><wbr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48226992@qq.com(guduzhe288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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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08 Dec 2007 16:06:1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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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恳求落实复员干部生活困难救助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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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恳求落实复员干部生活困难救助的<br>                            <br>                          报    告<br><br>省委、省政府各位首长：您们好！<br>在中央对复员干部具体政策未出之前。我们云南省300余名军队复员干部，恳求省委、省政府及各位领导，依据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建房（2007）172号文件精神，落实军队复员军官生活救助工作。<br>云南省600余名军队复员干部，把云南视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把各级领导视为自己的父母官，军队复员干部，在云南部队服役期间，参加过对越自卫还击作战，参加过老山地区防御作战，参加过沙旬平远街平暴作战，参加过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国防施工、支援边疆人民修筑公路，架设桥梁，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支援云南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作战中和平暴中不怕流血牺牲，在40度的高温战场上喝过自己的尿液，在水齐腰深的战壕里浸泡过多少个日日夜夜，脚泡烂了也不叫一声，毒虫叮咬也不动一动，肚子饿了吃过芭茭叶充饥，作战和平暴中有的负伤致残，有的多次立功受奖，有的患上严重的风湿病，在国防施工抗震救灾，抗洪抢险，为边疆人民筑路架桥，支援边疆建设中不怕流血流汗，积劳成疾，因药费贵看病难，小病看不起，大病住院住不起，军人的职业病成了通向死亡的道路。<br>尊敬的各位父母官，我们都是父母所生，都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当您们的亲人也与我们一样经历，当内地的人们在霓虹灯下翩翩起舞的时候，您们的亲人还在前方硝烟弥漫的战场上浴血奋战，流血牺牲;当社会的人们在灯红酒绿下频频举杯的时候，您们的亲人还在烈日炎炎汗流夹背，背朝黄土面朝天的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国防施工，为边疆人民筑路架桥。当社会的人们一家老少、成双成对的情侣慢步在鲜花盛开的公园里，谈笑风声的时候 ，您们的亲人还在边疆条件艰苦的生活环境里支援边疆社会主义建设和捐款捐物救助灾民。<br>到了今天，共和国的团职上校军官却成为社会底层下挣扎生活的人。您们又是怎样一种感受？作为军人的职业所在，是党教育我们祖国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们流血牺牲，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和青春年华是应该的。相信在共和国的历史上，党和祖国人民及各级政府与父母官们是不会忘记我们的。我们坚信云南的各级政府与各位父母官对我们的困难决不会视而不管的。<br>从1993年起，国家机关缩减人员，企业关停拼转，为减轻国家安置负担，为顾全大局，遵照《93》政联字1号文件精神，我们选择了自己就业--复员，但是，复员后国家一系列配套政策未能落实，致使广大复员干部自行就业变成失业。为此，绝大多数复员干部只好四处打工，靠微薄收入来维持生活，有的靠爱人的微薄工资来养家糊口，我们承受着从计划经济的政策和待遇到市场经济的政策和待遇的沉重负担，伴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我们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从而伦为社会最底层最贫困人群。更谈不上享受什么改革开放带来的公平公正的成果。<br>由于复员干部失去最基本生活的经济基础，入不敷出，家庭矛盾突出而发生裂变，离婚者有，想走绝路者有，精神崩溃者有，精神分裂症者有，准备做过激行为者有，准备乞讨者有，准备上街擦皮鞋者有。<br>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社会由细胞组成。当细胞发生裂变时，正如人体癌细胞发生扩散到每个器官一样已回天之力，那么，当社会细胞发生裂变时，谈何社会稳定，谈何共建和谐社会。唯物主义者只有承认这个现实，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者。<br>我们要做云南社会稳定的坚定者，我们不愿做社会细胞的裂变者。所以，我们云南600余复员军官，依据172号文件精神恳求省委、省政府及各位父母官，对我们目前的生活困难给予适当的解决。象外省那样让每个复员军官各得其所，共同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让我们感受到云南第二故乡的温暖，感受云南省各位父母官情深意长。特此报告<br><br>云南省全体复员干部<br>2007年10月30日<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网摘]]></category>
<author><![CDATA[248226992@qq.com(guduzhe2882)]]></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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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1 Nov 2007 09:34:1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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