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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  康不德]]></title>
<description><![CDATA[周虎城＠饮冰室行者]]></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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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uildDate>Tue, 24 Nov 2009 16:50:07 GMT</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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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0 Nov 2009 09:05: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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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人大代表应学会如何给政府“找茬”]]></title>
<link>http://26061802.qzone.qq.com/blog/1258707955</link>
<description><![CDATA[让人大代表更充分地“找茬”<br><br>　　早报特约评论员 周虎城 <br>近日，在浦东干部学院，上海2009年首期市人大代表计划预算审查专题培训班开班。这应该算是中国第一起专门培训人大代表提高预算审查能力的活动，具有指南针意义。从上海市财政局11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到近日上海人大快马加鞭启动预算培训，为其应行使的真正财政审查权做准备，可以看出上海在公共财政公开方面不仅加快了推动财政信息公开的进程，而且合法性色彩更浓。<br>今年10月份，广州市财政局率先公开了市一级的部门预算，公众可以上网查阅114个政府单位2009年的收支计划。<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这一项公共财政公开的做法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褒扬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但批评者也只是对其中具体开支进行批评，而对于财政预算公开这项举措却都是认同的</span><wbr />。财政预算公开，其实是一项长久以来的呼吁。近些年的全国两会，不少人大代表就曾抱怨过公共财政预算太庞大，太专业，给代表的时间又太短，还没看完就要表态支持与否，经常使得财政预算表决走过场。这种情况不只在全国人大出现，在闵行区人大也出现过。今年闵行区两会时，作为全国人大选择的人大制度改革试点，曾将完整的预决算信息向人大代表公开，但在短短几天的试点中，发现大部分代表并非从事专门经济工作，预决算报表看不懂，而少数看得懂报表的代表则反映时间太短，来不及消化。<br> <br>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个问题是财政预算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往往云山雾罩，制订得过于专业、复杂，让人大代表看不懂；第二个问题是人大代表个人所存在的问题，相当多的人大代表不具备看懂财政预算的能力，尚需提高参政议政的素质。</span><w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一个很现实的矛盾是，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有自己的日常工作，有的还担任党政要职，而审查预算是个专业程度较高的工作，如果不加以培训，即便是把家底掏出来让代表审核，也是“张飞穿针眼，大眼瞪小眼”，没太多用处。</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上海专门培训人大代表的预算审查能力，是开了培训代表专业能力的先河，虽然过去也曾有过人大代表培训班，但培训内容大多是如何发言以及注意事项等，注意的是政治上的配合。令人惊喜的是，上海这次不是培训“如何配合”，“如何不添乱”，恰恰相反，是让代表如何看懂财政预算，如何给财政预算“找茬”。</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只有人大代表多“找茬”，政府决策才能少犯错。没有谁是先知先觉的，也没有谁是英明神武永不犯错的，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会犯错，决策也有可能出现各种偏差，这没有什么好忌讳的。</span><wbr />在一些国家，议员一般都会从事前到事后都紧盯政府的各项决策，不断“找茬”，以让决策更合理，施政更公平。那些<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议员能办到的事情，我们的人大代表也应当办到。</span><w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只要有利于促进决策民主、决策合理，我们就不应该忌讳给政府“找茬”，应当树立这样的新认知：给政府“找茬”，是帮助政府更好地施政，而不是添乱。</span><wbr />但是<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找茬”又是很专业的一个活，作为人大代表，应当比一般老百姓更专业地“找茬”，要“找对茬”，不能为了“找茬”而“找茬”。</span><wbr />要做到这一点，<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人大代表必须提高自身能力，能力不够的学习，学习还达不到的应自动请辞，让选民另选高明。</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如果一个人大代表总是乐于当橡皮图章，干啥都是好好好，从来不投反对票，从来不“找茬”，比如山西有从第一届一直干到第十一届的全国人大代表骄傲地声称从来没投过一次反对票，那其实是辜负了选民的信任，愧对了人大代表的职责，也推动不了政治文明的进程。</span><wbr /><br> <br>但类似于审核财政预算这样的工作毕竟过于专业，<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除了培训部分人大代表在这方面的能力之外，不妨吸纳国外经验，考虑设立专职代表。第一，专职代表可以跳出原有的圈子，规避不必要的人情干扰，做到更客观，而现有相当比例的代表由官员、商人组成，个人公正性容易受到影响；第二，专职代表有时间来专门“找茬”，他们自我学习专业知识，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找茬”素质来帮助政府提高决策水平；第三，专职代表还可以设立代表工作室，听取选民意见，也可以吸纳相关专业精英加入到智囊团中，为其“找茬”提供最为专业的指导；第四，专职代表通过自身的努力，无形中也为其他代表提供了榜样，促使其他代表主动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素质。</span><wbr /><br>　　让人大代表更充分地“找茬”，上海人大迈出了具有指南针意义的第一步，但愿类似培训“找茬”能力的活动越来越多。（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br>  本文系博主为东方早报11月20日所做社论，略有改动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6061802@qq.com(  康不德)]]></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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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0 Nov 2009 09:05: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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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关键是“换牌”的公共财政要公开]]></title>
<link>http://26061802.qzone.qq.com/blog/1258639187</link>
<description><![CDATA[    在昨日召开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和编号实施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成平说，新的出口编号采用里程桩整数值标示，当桩号值超过千位时，编号使用后三位。这是主管部门回应坊间疑虑的重要表态。全国高速公路统一编号和命名工作已经开展一段时间了，其间已经在上海闹出过风波。<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作家韩寒就曾调侃过更换路牌花费过多，可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搞不清楚全国近5万公里的国家高速公路此次更换路牌工作将耗费多少财资？</span><wbr />依据上海方面的预算，显然这不是个小数目，既然所涉重大，理应将涉及到这笔重大公共财政开支的相关信息公诸于众。<br><br>    有很多网友质疑更换路牌是多此一举，反而会让人犯迷糊。比如大家熟悉的“京珠”、“广深”、“广佛”等高速公路名称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英文字母加数字的编号，统一倒是统一了，却失去了很多地方特色。<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太清楚这项涉及重大民生的换牌行动有没有经过人大审议</span><wbr />，但照理来讲，高速公路牵涉到亿万人的出行，牵涉面十分广，不能纯粹按照部门意志来施政。即使要更换，也可以先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之前曾经有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过应统一路牌，但一个政协委员的意见并不能代表大多数公民的意见，重大工程更应该经详细调研和科学论证。<br><br>    可是，换牌工程既然已经开始，业已成为既定事实，所要考究的便是公共预算、财政支出应当公开，方便社会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根据交通部门估算，这项工作涉及超过17万块标志牌，广东涉及约1.9万块。高速公路标志牌都是采用铝合金板材制作，外贴高强级反光膜而成，每平方米的成本将近2000元。这样算下来，仅广东更换标志牌就需要3800万元，全国更是高达3.4亿元。但这只是根据成本的估算，<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如果按照上海方面的说法，有约5000块指路牌需要调整、更换，再加上其他“庞大而复杂的工程”，花费将达2亿元。那么以此类推，全国更换17万块路牌，再加上其他“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按照上海标准，总计花费将达到68亿元，这可不是个小数目。</span><wbr /><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除了财政开销以外，相关部门还应当公布工程招投标的流程，让公民搞清楚其中有没有猫腻，有没有报价低反而被淘汰的怪事出现。由于此项工程结束后，交通地图、GPS导航系统等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这就涉及到一个真正庞大的市场链。谁是受益者，受益者及其相关方有没有参与决策，都应当公布出来。</span><wbr />公布的好处是让清者得清，浊者现形。相信有关部门是本着公共利益出发的，因此公开此项重大财政预算以及相关信息，能够以正视听，消除坊间疑虑，促进社会和谐。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6061802@qq.com(  康不德)]]></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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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9 Nov 2009 13:59:4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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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司法有义务帮助政府推动信息公开]]></title>
<link>http://26061802.qzone.qq.com/blog/1258550208</link>
<description><![CDATA[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第十一条尤为关键，因为这一条规定的是“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这些情形有六个方面，其实是给政府不公开信息提供了“尚方宝剑”。<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比如第三项“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这个规定就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了，谁来认定“可能危及”，如果行政机关把所有的信息都归于此，老百姓们岂非无处要求信息公开？</span><wbr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倒让觉得这个征求意见稿不是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反倒是为信息不公开制造合法化理由。然而，<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司法不是行政的奴婢，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所能起到的作用应是推动政治文明进程，而不是为政治倒退背书。</span><wbr /><br><br>    必须肯定的是，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作为司法解释，自身做到了信息公开，这当然是了不起的进步，同时说明，这一司法解释还有改进的空间<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历经数年方得以出台，其间经历了多次反复，正是由于存在一股反对信息公开的力量。为什么反对呢？不外乎是信息公开打破了信息垄断权，也使得诸多“自我裁量”的空间不复存在，从而影响到部门利益与个人私益</span><wbr />。最高法出台的这一征求意见稿，虽然也有许多维护信息公开的内容，但<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只要行政机关熟稔于“第十一条”，就等于自行掌握了公开或不公开何种信息的解释权</span><w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这意味着中央与社会各界通过不懈努力出台的信息公开条例有虚无化的风险。</span><wbr />问题在于，这种虚无化显然不是政治文明前进的方向。<br><br>    根据最高法的说明，这一征求意见稿在公开之前，已征求了地方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各方面力量包括行政机关这一当事机构均在其中，唯独缺少另一当事方——公众的意见</span><wbr />。可见，征求意见稿有很大可能只是反映了行政一方的意见，这便会造成立法不公平。也许正是基于对立法不公的隐忧，最高法公布了这一意见稿，那公众的责任便是帮助最高法达致立法公平。如何达致呢？一是要校正立场，树立推动政治文明的方向；二是明晰司法解释的细节，防止被“阻挠信息公开的人”钻法律漏洞；三是与《宪法》、《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上位法保持司法一致。<br><br>    既然司法应推动政治文明，便有必要为政府信息公开保驾护航，这就决定<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司法解释的原则是推动信息公开，而不是保护信息不公开。</span><wbr />原则确定了，细节才能有推敲并修改的可能。从已有法律来看，公民知情权是一种宪法权利，这一点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规定。譬如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批评和建议的前提即为获取知情权。在宪法中和知情权有关的条款还有很多。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保密法》近年来不断改革，有关保密机构积极回应民间诉求，推动信息公开，2005年，当时的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兼新闻发言人沈永社就曾表示：“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更不消说，可见，宪法也好，相关法律也罢，其大方向均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既然如此，司法也必须在具体细节解释上，遏制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作为，在法律上进一步堵死信息不公开的后门。<br><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   帮助政府推动信息公开，这才是司法的义务。</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6061802@qq.com(  康不德)]]></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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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8 Nov 2009 13:16: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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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庆贺鄙人博客被凤凰卫视点评并登上土豆网视频排行榜周亚军宝座]]></title>
<link>http://26061802.qzone.qq.com/blog/1258359323</link>
<description><![CDATA[凤凰卫视节目点评鄙人博客，被土豆网推荐，上周爬至周点击率排行榜第二名，特别庆祝一下：<br><a href="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IP_sLDMSpas/" target="_blank">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IP_sLDMSpas/</a><wbr /><br>博客原文随后被删，重贴：<br>         市长和小姐的人权是一样的<br>    在郑州市公安局扫黄行动中，一位剃光头暗访民警引起广泛关注。这位“光头佬”一把揪住赤身裸体的小姐的头发，将她的脸往上抬，这些画面经电视披露，引起了巨大争议。让一个女子赤身裸体地暴露在新闻报道中，这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尊重人权的表现。凯迪网友“虎躯一颤”说，对一个女性做出这样凶狠动作，可见光头警察执法不但不人性化，而且还很“野兽派”，“当初广东扫黄还用头套套住嫖客和卖淫女的头部，保护人家的隐私”。画面中女子的眼神，几许茫然，几许无奈，有几个女人心甘情愿地去做“性工作者”？曾经被广泛报道的发廊女苟丽不就是一个典型底层辛酸生活的苦命女子吗？光头警察完全不理会赤身女子最起码的人身权利，这是第一错。<br><br>    但<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保护人权不是一个单位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span><w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光头警察不尊重赤身女子的人权，那么，当地相关电视报道和图片报道为什么要为虎作伥呢？传媒必须反思，在这样一个事件中，我们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span><wbr />。如果所有的媒体都拒绝刊登赤身女子的图像，或者起码马赛克化，也不至于让赤身女子的面容和身体毫无遮拦地流传开来。要讲犯错的话，光头警察和其单位是第一错，而刊登赤身女子图像的相关媒体则是第二错。<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每个人的人权都不能因身份不同而相异，这是起码的人权常识</span><w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不能因为一名女子从事性工作，就可以肆意侮辱她，还在公共场所传播。这其实不仅违背了人权，也违背了法律</span><wbr />，至少是侵犯了该女子的肖像权，并涉嫌公开侮辱人格，<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如果参照以往各地领导办理网民“侮辱”自己的案例，这位光头大哥现在所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应该是投案自首，以争取司法机关宽大处理。否则，根据判例法原则，判他个几年有期徒刑，也是有理有据的。</span><wbr /><br><br>    令人可喜的是，虽然某些公职人员的法律水平没进步，但网民们的水平却着实向前跨了一大步。<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这一次，绝大多数的网民都选择站在了维护赤身女子人权这一边。在一些网站上，本来转载的图片中清晰可见女子的面容和身体，但在网民的督促下，很多网站对画面采取了模糊处理，以保护该女子的隐私，这说明大家在一些基本人权问题上取得了共识。</span><w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保护赤身女子的人权，其实正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人权</span><wbr />。二战时一位牧师说过一句名言：“当他们杀害犹太人时，我没有站起来说话，当他们杀害基督徒时，我没有站起来说话，当他们杀害民主党时，我没有站起来说话，当最终他们走向我时，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血淋淋的历史教训告诫我们，<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只有当每一个人的人权都得到合法保护的时候，所有人的人权才能够平等且不受侵犯。</span><wbr /><br><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人人都来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糊涂人便会越来越少，社会也就在权利意识的勃兴中不断进步。</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6061802@qq.com(  康不德)]]></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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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6 Nov 2009 08:15:2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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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新时期更应活学善用任仲夷改革思想]]></title>
<link>http://26061802.qzone.qq.com/blog/1258358731</link>
<description><![CDATA[    11月15日，是任仲夷先生去世四周年的日子。这是个特殊的日子，对于改革一代人来说，任老是改革的符号。为了改革开放，任老“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一方面顶住重重压力，保护改革，支持改革；一方面为了改革实现突破而殚精竭虑，即使到了暮年，也是壮心不已，为改革的前途把脉问计，堪称一代“改革大贤”。<br> <br>　　前天，由广东人文学会主办的“学习任仲夷改革思想座谈会”在顺德召开，任老夫人王玄大姐和任老身边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相聚在一起，追思任老，学习任老。会上人们听到了许多任老当年为改革奋斗拼搏的昂扬志气，也听到了任老为改革徘徊的痛苦思索。尤其是已届93岁高龄的王玄大姐动情思忆任老三次为他的改革战友遭遇困窘而流泪的场景，更让人倍觉改革之不易，开放之艰难。<br> <br>　　从黑龙江到辽宁，再从辽宁到广东，任老一辈子都与改革结下了不解之缘。无论是顶住压力对张志新的平反，还是一再要求中央把大连设为特区，乃至于被中央任命为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亲身领导起改革大业，任老无论在哪里都刻下了改革的印痕。改革家要干成事业从来不会一帆风顺，即便是任老，也曾经在改革路上历经波折。但是，不论遇到什么困难，只要能扛住的，他一定想办法扛住。1982年，中央召开“两省会议”，专门研究广东、福建问题。会上有人借当时广东个别地方出现的走私贩私问题，上纲上线，大谈广东垮台论、特区变色论。任老两次被招进京检讨，史称“二进宫”。但任老仍然义无反顾，批评可以挨，检讨可以写，场面上的话可以说，执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却坚定不移。后来省里召开三级干部会议传达“两省会议”精神，不少干部忧心忡忡，认为会“杀气腾腾”，没想到任老把会议开得“热气腾腾”，不仅主动承担“失误”的责任，保护了一大批干部，而且明确表示“排污不排外”，“对外更加开放、对内更加放宽、对下更加放权”。正是这样的担当，使得广东的改革开放事业勇往直前。<br> <br>　　改革需要勇气，也是需要智慧的。任老有扛压力的勇气，也有化解压力的智慧。譬如任老和他的战友们提出过“闯红灯论”、“变压器论”等等流行一时的妙论，对于一些中央政策灵活地看待和运用，避免了过度的改革震荡，从而拓展了改革者作为的空间，让改革的车轮滚滚向前。<br> <br>　　今天，广东的改革局面正在发生变化，综合改革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中。任何改革都会遭遇压力和挫折，上一轮的改革如此，这一轮的改革也不例外，而当下改革的最大压力就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束缚，以及传统政治观上的理论束缚。双重束缚捆绑在一起，形成了对新一轮改革的多种压力。新改革能不能突围，不仅要看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要看对理论禁区的打破。这也是为什么需要解放思想的缘由。<br> <br>　　任老在退休以后，仍然对改革不遗余力，尤其是在对体制改革的认识上，不隐讳，不避讳，深刻直接。仔细研究，不难发现，以任仲夷为代表的老一辈改革家的改革思想，有许多并未过时，不少思考穿越了时间的隧道，值得重新整理和借鉴。对于新一轮改革来说，这些都是难得的思想宝库。我们应当活学善用任仲夷改革思想，竭尽所能推动新改革的进程，这便是对改革先贤的最好怀念。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6061802@qq.com(  康不德)]]></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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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6 Nov 2009 08:05:3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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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让政治的归政治,让科学的归科学]]></title>
<link>http://26061802.qzone.qq.com/blog/1258080385</link>
<description><![CDATA[<br>创新从来不是一件易事，创新型人才对于正处在转型期的偌大中国来说，更是稀缺。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更是从传统发展观到科学发展观转型的领跑者，但要想当好领跑者，不被超越，就必须在创新体制和创新人才方面有大的作为。近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精神，相关部门根据《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评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启了新一轮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工作。<br><br>　　<br>引进杰出人才，必须有特别吸引杰出人才的体制和方法。杰出人才是“香饽饽”，不光广东在争取，别的地方也在争取。但现在不少地方争夺人才的方法存在问题，一味比拼物质待遇，似乎只要有了钱什么样的人都能够延揽，什么样的成果都可以被创造出来。可是，反观这么多年来我们的科研成果，是不是与物质开支成正比？为什么我们始终创造不出来诺贝尔奖得主那样的科学巨擎？钱学森先生在去世前，一直念念不忘中国高校难以培养出科技发明创新人才，即使钱先生本人，也是在美国大学深造出来的大师。因此，我们在引入海内外先进科学人才的同时，更应当引入能够培养先进人才的体制机制，乃至于科学的价值观。<br><br>　　<br>一个地区要想占得未来发展的先机，创新型人才是中流砥柱。没有创新型人才，就没有创新型成果，只能跟在别人的屁股后面亦步亦趋，这样的地区怎么可以实现率先发展？对于广东来说，必须把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当作一个关键，尊重科学精神，按照科学规律办事，“让政治的归政治，让科学的归科学”。惟有如此，科学创新才能够打破条条框框，走出科学的迷途，造就科学的新高峰。当前，我们在科学创新体制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把搞创新当成了多花钱，以为有钱就可以摆平一切，这是一种很典型的也很庸俗的人才观。然而，光有创新型人才只是第一步，我们引进创新型人才的目的，毕竟是取得创新型成果。光有创新型人才，却少创新型成果，这是很多地区人才工程的一个尴尬。<br><br>　　<br>问题在于，很多地方对于创新型成果的取得急功近利，引人被当成一个工程，出成果也被当成一个工程。也就是说，对于创新型成果的获取，是有时间限制的，因为只有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出成果，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才能够有突出的政绩。这就会导致为了出成果不择手段，甚至于抄袭造假。还有的地方明明出的成果是一般科研成果，但为了凸显政绩，而鼓吹为创新型成果。这种政绩又是和科研经费等联系在一起的，有了成果，科研经费才更好的划拨，久而久之，科技创新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链条，得利的是链条中的官员和科研工作者，而损失的是科研创新本身。<br><br>　　<br>广东要想摆脱科研的异化现象，使得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能够有一个最佳的施展才华的舞台，就必须领风气之先，大力革新现行科研管理体制，把科学精神和科学规律放在第一位，把短期政绩放在第二位，凡是那些不利于科学创新的体制机制修改的修改，摈弃的摈弃。只有为科学创新的翅膀松绑，科学创新才能够展翅飞翔，真正和先进科学体竞争。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6061802@qq.com(  康不德)]]></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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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3 Nov 2009 02:46:2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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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人大不能老跟在屁股的后面搞罢免]]></title>
<link>http://26061802.qzone.qq.com/blog/1257390806</link>
<description><![CDATA[<br>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昨日做客人民网,为广大网友解析《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如何罢免人大代表的问题,武增表示,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对代表进行罢免,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是选民或者代表对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不信任、不满意,他们就可以罢免。不过,一般情况下,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了刑法；第二种情况是代表在道德方面,比如说道德水平低下,有损人利己、贪污受贿这些情况等；第三种情况是代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是在本职工作中不履职,更重要的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代表职务,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不发挥代表作用。在上述这些情况下,选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请求。<br><br>    罢免人大代表的新闻其实到处都是,譬如某某官员被双规了,多半他的代表资格会被人大罢免,问题在于,我们耳目所及,多是此类罢免案。可如果<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人大罢免案都是被动地由纪委和司法方面提出,人大配合“办案”,那在这种罢免案中人大的作用多少有“背书”之嫌,无论如何,与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属性是不相符的</span><w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历史上几乎从未发生过人大代表先被罢免,再被双规的案例,人大罢免的主动性显然过于缺乏。既然人大已经赋予了选民和代表罢免权,为什么道德败坏、贪污受贿的代表很少被人大率先罢免呢?这只能说明罢免人大代表的实际操作性还不够强。<br></span><wbr /><br>    2007年,天津196名选民联名罢免人大代表,成为当时规模最大的罢免代表案,引起一时震动。为什么震动?相关方面没有经历过此类选民罢免案。紧接着就是不知所措,怎样处理这样的罢免案令当事机关犯难。不启动罢免程序吧,于法理说不过去；启动吧,如果罢免成功,又可能引起“鲶鱼效应”,造成其他人效仿。更要害的是,即便启动,也会遭遇诸多难关:如何组织全选区选民投票?投票成本谁来承担?这些问题看起来不大,但在实操层面却是致命的,往往由于一些具体操作的难题导致罢免案被搁置,然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说到底,我们还没真正建立起一套符合实际的罢免人大代表的方案。<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人大在概念上其实拥有充分的罢免权,这种权力来自于选民的授予,因为人大是按照选民的选举一级一级组成。而且从法律上来看,人大不仅可以罢免人大代表,还可以罢免行政官员,所以,人大完全可以更主动地介入到相关罢免案当中。</span><wbr />选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选民对可被罢免的人大代表、行政官员不满,且按照法律途径提交罢免案,那么,<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人大不妨挺直腰板,基于选民的政治诉求,该罢官的罢官,该免职的免职</span><wbr />。这样,不仅选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人大和人大代表自身也能有更足的底气。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6061802@qq.com(  康不德)]]></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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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5 Nov 2009 03:13: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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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袁贵仁部长能成为教育家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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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    新的教育部长袁贵仁上任了。这恐怕是最能引起万千网民关注的部委级人事交替了，却也正常，谁让教育乃百年大计呢？尤其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作为本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曾于今年初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目前也尚未正式出台。《纲要》中提出了我国教育领域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改革中存在的困难等，这意味着教育改革将有一个较大的动作推进。在袁贵仁接任教育部长之后，教育改革将如何推进，会不会气象更新，这不仅是关系到袁部长个人职业理想的事情，还是关系到中国教育走向的公共话题。<br><br>    教育改革这些年来屡次被提及，既是由于社会各界对教育改革寄予的期望甚大，也是各界人士对教育弊病感同身受，对教育兴国有太多的渴盼。随着国力的增强，随着国家在世界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人们更多地发现教育才是决定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没有教育，一个民族不可能崛起，文革中教育被打倒，结果整整一代人被耽误，这是多么大的悲哀？文革后，高考制度恢复，又给中国带来了什么样的风貌？这已经是最好的证明了。何况环顾世界各国，那些发达的国度哪一个不是拥有着自由和先进的教育？<br><br>    然而，当教育收费越来越高的时候，当很多农家子弟由于家贫不得不放弃教育的时候，当大学毕业生难以觅得一职的时候，当教育评估弄得各高校“鸡飞狗跳”的时候，当大批代课教师惨淡度日的时候，甚至于当我们的教育始终无法培养出一名诺贝尔奖得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教育改革。因为许多事实已经证明我们的教育制度太僵化，我们的教育改革还很滞后，我们自己在教育上套了太多的紧箍咒，人为设置了太多的改革禁区。<br><br>    正由于如此，我们才渴盼袁贵仁部长能够继续推进教育改革，打掉更多的教育紧箍咒，真正使中国教育能够叫板世界先进教育体。教育部长大抵算是部委首长里面最难当的“官”了，却也蕴藏着许多干事业的机遇。正是由于我们的教育还不算先进，还有太多的弊病，才使得教育改革大有空间。袁贵仁部长是大学教员出身，后来当过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又主管过首都教育，可以说既管过大学，也管过中小学乃至幼儿园，可谓一辈子都在与教育打交道。如今主掌全国教育系统，难免使人盼望袁部长成为继蔡元培先生之后的又一位杰出教育家。如此，不仅袁部长个人荣焉，于整个中国教育进程而言，又何尝不是一件大好事呢？<br><br>    毕竟，教育改革需要快马加鞭，需要一位真正懂得教育的教育家来推动这个历史进程。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6061802@qq.com(  康不德)]]></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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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2 Nov 2009 12:25:5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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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给予中小企业国民待遇,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整体进步]]></title>
<link>http://26061802.qzone.qq.com/blog/1256663017</link>
<description><![CDATA[<br>中国社科院有关机构近日发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09）》指出，从2008年分析结果看，我国100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仍然较低，94家企业的社会责任平均分为31.7分，整体处于“起步”阶段。调查数据显示，中央企业和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远远领先于民营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对此表示，中国不少大型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良好，而许多中小企业表现还不及格、不断出现各种丑闻，使得社会降低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遍评价。<br> <br>的确，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比起来相差还甚远，但既然以往我们喜欢“讲国情”，该讲的国情还是要讲的。<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单纯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会得出一种意见，结合国情综合来看，又会得出另外一种意见。为什么评价央企在社会责任方面表现良好，而中小企业表现不及格呢？如果仅仅把社会责任理解为慈善捐赠等方面，那么规模越大的企业捐赠越多，这本来就是份内之事。在此方面，不能要求中小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看齐，这不可能，也不现实。</span><wbr /><br> <br>看待企业社会责任，不能饶开企业的生存背景和所有制身份。社科院报告指出，企业规模与社会责任指数成正比，企业规模越大，社会责任指数越高。报告列举了排名靠前的大型国有企业，并且指出，电网、电力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而通用设备制造业、食品业、农业、纺织业等行业处于旁观阶段。<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奇怪的是，按照这个报告所言，电网、电力等垄断国企应当在社会上得到普遍赞扬才对，可真的是这样吗？</span><wbr />遍览各大网站论坛，不难发现，对这些垄断国企的社会责任行为，网民反倒是冷眼旁观的多<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为什么？一是中小企业生存困难，融资环境、经营环境、政策环境与垄断国企根本无法同日而语，二是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决定了只要主管部门有政绩要求，慈善捐赠也就变成了政绩，既然是政绩，只要在许可的范围之内自然是越大越好。</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中小企业表现“不及格”，不断出现“各种丑闻”，这说明中小企业离社会责任的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距离，离央企更是距离甚远。那么，中小企业该如何赶上央企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呢？</span><w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这就需要有关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相关社会责任方面的培养，而培养的前提是要给予中小企业和央企相近的生存环境</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如果中小企业也能够享受到各种政策优惠，并且这种优惠是可以落实的优惠；如果中小企业也能够有一个不被各种公权力随意滋扰的经营环境，甚至如果中小企业能够少一点被歧视，这个时候，中小企业就没有理由不搞好社会责任建设了。</span><wbr />实际上，社科院报告已经指出，民营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高于垄断国企之外的国有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可见，以中小企业为基本构成的民营企业并不是不搞社会责任，而是已经在发力。<br> <br>对于社会责任，应当有许多种选择标准，不能因为慈善捐赠少就武断地下结论说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毕竟，是中小企业解决了城镇就业人员的约75%、农业转移劳动力的约80%，<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如果以解决劳动力就业作为社会责任的一种评价的话，那么中小企业反倒比垄断国企的社会责任感强很多，因为进入后者比进入前者的难度高得多，何况，有什么社会责任比解决大部分人就业和吃饭更重要的呢？</span><wbr /><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对于这样一个担负了重大社会责任的企业阶层，有关方面更应当创造平等、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使各种企业都能够站在同一个起点上进行竞争，从而站在同一个起点上贡献社会责任。</span><wbr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因此，解决了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就能解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水平较低的问题。那么，通过创造有利条件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待遇，既能够自动增加社会责任贡献，又能够活跃经济局面，何乐而不为呢?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26061802@qq.com(  康不德)]]></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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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Oct 2009 17:03: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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