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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落★叶♀]]></title>
<description><![CDATA[tell々love]]></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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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5 Jun 2009 10:13:2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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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用手机的朋友看看吧，手机原来隐藏了那么多功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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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1、隐形的备用电池 <br><br>　　你的手机电量不足了，为了让它能够继续使用，按*3370#键，手机会重新启动，启动完毕后，你就会发现电量增加了50%。这部分隐藏的备用电量用完了你就必须得充电了，再次充电的时候，隐形的备用电池也同时充电，下次电量低的时候又可以用这个方法。知道这个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手机电量不足非常管用。 <br><br>　　2、车用遥控器落在车里了？ <br><br>　　你的车用遥控能打开吧？如果可以，在你有一天将车用遥控器落在车里而且备用的遥控又在家里的话，你会发现有个手机真方便，用手机拨通家里人的手机，将你的手机拿在离车门一英尺的地方，同时家里人拿着遥控器在他的手机旁边按响遥控器上的开锁键，这边你的车门就可以打开了。这个方法不管你把车开得离家有多远都奏效。 （SEVEN亲身试过了，很有效，很神奇哦） <br><br>　　3、紧急情况 <br><br>　　全世界的手机都可以拨打的共同紧急救援号码是112，加入你发现自己所在的地区无手机信号覆盖，同时你又遇到了紧急状况，用你的手机拨打112准没错，因为这时候你的手机会自动搜索所有可用的网络并建立起紧急呼叫。特别有趣的是，即使你的手机是在键盘锁定的状态，你同样可以拨打112。试试吧！ <br><br>　　4、手机被偷了？ <br><br>　　有个办法让小偷也用不了，嘿嘿！查看手机的序列号，只需键入* # 0 6 #， 15位序列号会出现在手机屏幕上，全世界的每一台手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序列号，把这个序列号记录下来并保存好。有一天如果你的手机不幸被偷了，打电话给手机提供商，并提供你的手机序列号，他们会帮你把手机屏蔽，这样即使小偷换了SIM卡，仍然无法使用，你的手机对小偷来说变得一无是处。如果全世界每个手机持有者都这么做，那么偷手机就没有意义了。在澳洲，警方甚至建立了一个被盗手机数据库，如果你的手机被找到了，就可以归还给你了。 <br><br>　　日常维护必用： <br><br>　　1、手机电池不要等到没电才充电。 <br><br>　　一般我们都会有一种想法就是手机的电池电力要全部放完再充电比较好基本上是没错的，因为我们在以前使用的充电电池大部分是镍氢(NiH)电池，而镍氢电池有所谓的记忆效应若不放完电再充的话会导致电池寿命急速减少。因此我们才会用到最后一滴电才开始充电。但现在的手机及一般IA产品大部分都用锂(Li)电池，而锂电池的话就没有记忆效应的问题。若大家还是等到全部用完电后再充的话反而会使得锂电池内部的化学物质无法反应而寿命减少。最好的方法就是没事就充电让它随时随地保持最佳满格状态，这样你的电池就可用的又长又久喔。这是从厂商那得到的讯息，并经过本身测试而得。 <br><br>　　2、当手机正在充电时，请勿接电话！！ <br><br>　　原因是手机在充电时，来电接听的话会有潜在的危险。印度有一个31岁在保险公司任职业务经理的年轻人，十几天前在手机还接着充电器的时候接听电话，过了几秒大量的电流经过手机，这个年轻人被摔落到地面，家人发现时，手指烧伤，心跳微弱，并且已经失去意识。经紧急送到医院后，医生宣布到院死亡。行动电话是目前大家最常使用的现代发明。然而，我们也必须要警觉到仪器致死的危险。 <br><br>　　3、手机剩一格时不要使用 <br><br>　　收讯满格与只剩一格时相比,发射强度竟然相差1000倍以上.所以……常讲手机的人……要注意哦……^0^、昨天从一位手机商那儿获得一项很重要的讯息,那就是当你发现手机的收讯强度只剩下一格的时候,宁可挂断不谈或者是改用公用电话.千万不要再滔滔不绝、口沫横飞、浓情蜜意、欲罢不能、没完没了…为什幺呢?大家都知道手机的电磁波一直是让人担心的问题.而手机的设计为了在收讯较差的地区仍能保有相当的通话质量,会加强手机的电磁波发射强度.当收讯满格与只剩一格时相比,发射强度竟然相差1000倍以上.电磁波强度高达0.6W(瓦特).0.6W究竟有多强呢?我无法具体描述它对你的脑袋会有什幺不良影响,但可以换成两个例子来比较： <br><br>　　1）把喇叭直径约4公分左右的小型收音机音量开到最大然后贴在耳朵上,那样的噪音能量一般为0.25W,不到0.5W。 <br><br>　　2）把手指头放在输出强度0.1W的雷射光前面(相当于光纤网络的?D干线能量)几秒钟内你会有灼痛的感觉,你能长时间忍受上述这两种状况吗? <br><br>　　那你又如何确认0.6W的电磁波紧贴在你的耳朵上会没事呢? <br><br>　　4.12593+电话号码=陷阱 <br><br>　　你是不是把外地朋友的电话用17951+电话号码的格式储存在电话号码本里?而不是单独拨?那么收费就会从0.39元每分钟变成1.3元每分钟.我也向1860查询过了他们的解释是如果储存在电话号码本里?系统将无法识别。所以无法获得资费优惠，必须每次在键盘上直接按12xxx。神州行用户如此?动感地带用户,全球通也一样。如果你是一个中国移动用户，当你知道中国移动为你设置以下的陷阱的时候，便不再惊讶于你的话费为何会像长了翅膀一样的飞走。用12593+电话号码可以优惠，但如果你预先将“12593+电话号码“存在手机的电话本，使用的时候调出来然后拔打出去，这时中国移动不承认你使用了12593这种优惠的拔打方式，而按照直接拔打的方式计费。如果你是在漫游，两种计费方式可以相差7倍之多！当我得知如此计费之后，我真的不知如何表达我的愤怒，后来打10086咨询时，如果不是主动冶询问这个问题，工号为6608的小姐根本就不告诉我这样的计费。 <br><br>　　5、手机费的寄生虫 <br><br>　　手机莫名其妙定置了无用短信,强烈建议大家都看一下自己有没有中招，最简单方法退订每月偷你手机费的寄生虫！中国移动在3.15被迫推出一项新业务，如果您是中国移动的手机用户，键入数字“0000“，发送短信至10086，数秒钟内将自动回复一条短信列表，显示您的手机上究竟订制了哪些短信服务，究竟是哪些短信服务商明着、暗着每月扣除您的手机费；键入数字“00000“，发送短信至186201，即可退订所有短信服务。 <br><br>　　6、不要赶着凑正好1分钟 <br><br>　　我们打电话的时候常常会为了正好赶在1:00前结束而庆幸,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据一位中国移动的工作人员说,其实在你通话到0:55的时候就已经算一分钟了,所以0:55~1:00的通话时间其实是算你2分钟的钱~ <br><br>　　7、手机一进水，请切记不要作任何按键动作，尤其是关机(一按任何动作，水马上会跟着电路板流串)，正确的方法为马上打开外盖，直接将电池拿下，直接强迫断电，可保主机板不被水侵袭。 <br><br>　　这个常识非常重要，故转告各位，使大家的手机可用久一点。学一学吧！以后以备不时之需啊！ <br><br>　　8、如何让手机电池起死回生 <br><br>　　当你的行动电话电池使用时间变短(记忆效应或老化)时,你是否会再买一颗电池来更换呢? <br><br>　　下次当你碰到这种情况时请省下你的钱,告诉你一个很有效的方法不妨试试看： <br><br>　　1）把电池用报纸包起来再放进塑料袋裹包好放入冷冻库三天(报纸可吸收多余水份) <br><br>　　2）三天后取出常温下放二天 <br><br>　　3）二天后将电池充电,充饱后装进行动电话裹测试(预估可救回80%-90%) <br><br>　　本讯息由知名电池厂商工程师透露,根据测试过的朋友指出效果相当有效. <br><br>　　至于有没有效果,反正电池快没用了,而且冰箱人人有,各位朋友不妨试试看吧! <br><br>　　9、给你的手机做个CPR吧！ <br><br>　　手机是否常断电？或是明明充饱了电没多久就又没电了？ <br><br>　　一定怀疑过是不是手机的寿命终了？ <br><br>　　别担心，它只是一时“心跳停止”，只要一块小小的橡皮擦就能起死回生了！ <br><br>　　把电池取出后用橡皮擦把电池上的接点(黄铜片)擦干净，再装回手机上，你会发现真是太神奇了！它竟然活过来了！还像颗新的呢！ <br><br>　　真的很有用，提供大家做参考！ <br><br>　　10、教你如何消除手机屏幕刮痕 <br><br>　　大家是否常常会遇到手机屏幕有刮痕而不知如何处理的情况呢？ <br><br>　　告诉大家一个好用的秘方....(前几天在电视上看到的) <br><br>　　把牙膏适量挤在湿抹布上后用力在手机屏幕刮伤处前后左右来回用力涂匀..... <br><br>　　你将发现.....手机的屏幕刮痕会因此而消失....很神奇吧...!! <br><br>　　更神奇的事....在用干净的抹布或卫生纸擦干净后..手机屏幕还会变得更亮哦.... <br><br>　　台大化学教授表示：原理为牙膏它只是刷牙的辅助用品，具有磨擦作用(修补作用) <br><br>　　和去除菌斑，清洁抛光牙面，因此使用在手机屏幕上面会有同样的效果。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生活一角]]></category>
<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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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5 Jun 2009 10:13:2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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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又一种“犯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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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00,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四川有1个大学女生去参加星期六晚上的庆祝。她觉得很快乐，喝了很多酒，这时有个年轻帅哥坐在了她的前面。在男孩的百般调情挑逗下，该女生终于答应与这个帅哥去了家附近酒店，并开了个豪华包间。 房间里，该女生喝了些酒，慢慢地她开始觉得不清醒，然后就睡著了。当该女生再醒来时，发现自己全身**地在浴缸中，而且浴缸里满满的都是冰。浴池旁边有张纸条，上面赫然用红字写著“打120，否则你会死！”她自己的手机也在纸条旁边。她拨打了。并说明自己目前的情况。医生建议她检查自己的背部，结果她发现有两条九寸长的割伤口在背部下方！！！医生要她马上躺回满是冰的浴缸，告诉她不要动，马上会有急救队来找她。 原来，她的肾脏被偷了！那两条口，就是取出她的肾脏时留下的！在黑市里，1肾脏值300000元！法医判断，被害人所喝的酒中，可能不只是单纯的***，还有强力的麻醉剂，而冰也起到了镇痛效果，所以被害人暂时不会感觉到疼痛。该女生在医院里等待肾脏捐赠无果后死亡。 <br>警察忠告大家：这是1种新的犯罪正在发生，并且以年轻女性和男生，旅游者，学生为目标。犯罪组织很有规模，并且有训练有素的人员。这种犯罪行为正发生在很多主要城市，最近尤其是在山东、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厦门、泉州、北京、上海、四川、重庆、全国各地酒吧！！ 发给你关心的任何1个人，发给你认识的人！ <br></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投票]]></category>
<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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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1 Mar 2009 07:38:1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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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不爱她，就不要对她那么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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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span><wbr /> <br><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一） <embed invokeURLs="false"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loop="false" autostart="true" showstatusbar="1" src="http://resmusic.d1xn.com/music/0/0/6/6121/6121.mp3" /><wbr /><br>开始的开始总是甜蜜的 <br>后来就有了厌倦、习惯、背弃、寂寞、绝望和冷笑 <br>曾经渴望与一个人长相厮守，后来，多么庆幸自己离开了 <br>曾几何时，在一段短暂的时光里， <br>我们以为自己深深的爱着的一个人。 <br>后来，我们才知道 <br>那不是爱，那只是对自己说谎。 <br>（二） <br><br>你以为不可失去的人，原来并非不可失去， <br>你流干了眼泪，自有另一个人逗你欢笑， <br>你伤心欲绝，然后发现不爱你的人， <br>根本不值得你为之伤心， <br>今天回首，何尝不是一个喜剧？ <br>情尽时，自有另一番新境界， <br>所有的悲哀也不过是历史。 <br>（三） <br><br>爱情总是想象比现实美丽， <br>相逢如是，告别亦如是。 <br>我们以为爱得很深、很深， <br>来日岁月，会让你知道，它不过很浅、很浅。 <br>最深最重的爱，必须和时日一起成长。 <br>（四） <br><br>因为爱情的缘故， <br>两个陌生人可以突然熟络到睡在同一张床上。 <br>然而，相同的两个人，在分手时却说，我觉得你越来越陌生。 <br>爱情将两个人由陌生变成熟悉，又由熟悉变成陌生。 <br>爱情正是一个将一对陌生人变成情侣，又将一对情侣变成陌生人的游戏。 <br>（五） <br><br>相信爱情可以令一个人改变， <br>是年轻的好处，也是年轻的悲哀。 <br>浪子永远是浪子。令男人改变的， <br>也许是上帝的爱或者佛祖的慈悲，但绝对不会是女人。 <br>最不宜结婚的是浪子，最适宜结婚的也是浪子。 <br>往往不是女人改变一个浪子，而是女人在浪子想改变的时候刚好出现。 <br>（六） <br><br>想男人的一生，不过对女人做两件事： <br>超乎她想象的好和超乎她想象的坏。 <br>女人用他的好来原谅他的坏。 <br>如果有一天他们不能在一起，不是他太坏，而是她太好。 <br>我们一生之中，要牢记和要忘记的东西一样多。 <br>记忆存在细胞里，在身体里面，与肉体永不分离，要摧毁它，等于玉石俱焚。 <br>然而，有些事情必须忘记，忘记痛苦，忘记最爱的人对你的伤害，只好如此。 <br>（七） <br><br>时间会让你了解爱情，时间能够证明爱情，也能够把爱推翻。 <br>没有一种悲伤是不能被时间减轻的。 <br>如果时间不可以令你忘记那些不该记住的人，我们失去的岁月又有什么意义？ <br>如果所有的悲哀、痛苦、失败都是假的，那该多好？ <br>可惜，世上有很多假情假义，自己的痛苦、失败、悲哀，却偏偏总是真的。 <br>（八） <br><br>他纵有千个优点，但他不爱你， <br>这是一个你永远无法说服自己去接受的缺点。 <br>一个人最大的缺点不是自私、多情、野蛮、任性，而是偏执地爱一个不爱自己的人。 <br>暗恋是一种自毁，是一种伟大的牺牲。 <br>暗恋，甚至不需要对象，我们不过站在河边， <br>看着自己的倒影自怜，却以为自己正爱着别人。 <br>（九） <br><br>爱情和情歌一样，最高境界是余音袅袅。 <br>最凄美的不是报仇雪恨，而是遗憾。 <br>最好的爱情，必然有遗憾。那遗憾化作余音袅袅，长留心上。 <br>最凄美的爱，不必呼天抢地，只是相顾无言。 <br>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 <br>因为有所期待，才会失望。 <br>遗憾，也是一种幸福。因为还有令你遗憾的事情。 <br>追寻爱情，然后发现，爱，从来就是一件千回百转的事。 <br>（十） <br><br>最浪漫的爱是得不到的。 <br>最浪漫的情话，是当哪个已经跟你分了手的人打电话来问：\&quot;你好吗？\&quot; <br>你稀松平常地回答：\&quot;我很好。\&quot; <br>而其实你还爱着他，你一点也不好。 <br>男人伪装坚强，只是害怕被女人发现他软弱。 <br>女人伪装幸福，只是害怕被男人发现她伤心。 <br><br>总而言之````````````` <br><br>`````````我不想说什么了```` <br><br>``````</span><wbr /> <br></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我的动感]]></category>
<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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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1 Aug 2008 09:01: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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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颀赏的眼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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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span style="color:#00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span><wbr /> </span><wbr /></span><wbr /><br><br><span style="color:#00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我们确实活得艰难，一要承受种种外部的压力，更要面对自己内心的困惑。在苦苦挣扎中，如果有人向你投以理解的目光，你会感到一种生命的暖意，或许仅有短暂的一瞥，就足以使我感奋不已。</span><wbr /> </span><wbr /></span><wbr /><br><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冷雨,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span><wbr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生活一角]]></category>
<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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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31 Jul 2008 07:07: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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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QQ起昵称专用特效字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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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br><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QQ起昵称专用特效字符</span><wbr /></span><wbr /></span><wbr /> <br><embed invokeURLs="false"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loop="false" autostart="true" showstatusbar="1" src="http://www.ji1860.com/_private/1.mp3" /><wbr /><br>（背景音乐为：<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死而无憾）</span><wbr /><br>︻︼︽︾〒↑↓☉⊙●〇◎¤★☆■▓「」『』◆◇▲△▼▽◣◥◢◣◤ ◥№↑↓→←↘↙Ψ※㊣∑⌒∩【】〖〗＠ξζω□∮〓※》∏卐√ ╳々♀♂∞①ㄨ≡╬╭╮╰╯╱╲ ▂ ▂ ▃ ▄ ▅ ▆ ▇ █ ▂▃▅▆█ ▁▂▃▄▅▆▇█▇▆▅▄▃▂▁ <br><br>贴图字符大全 <br>A、希腊字母大写 ΑΒΓΔΕΖΗΘΙΚ∧ΜΝΞΟ∏Ρ∑ΤΥΦΧΨΩ <br>B、希腊字母小写 α β γ δ ε ζ η θ ι κ λ μ ν ξ ο π ρ σ τ υ φ χ ψ ω <br>C、俄文字母大写 АБВГДЕЁЖЗИЙКЛМНОПРСТУФХЦЧШЩЪЫЬЭЮЯ <br>D、俄文字母小写 а б в г д е ё ж з и й к л м н о п р с т у ф х ц ч ш щ ъ ы ь э ю я <br>E、注音符号 ㄅㄉㄓㄚㄞㄢㄦㄆㄊㄍㄐㄔㄗㄧㄛㄟㄣㄇㄋㄎㄑㄕㄘㄨㄜㄠㄤㄈㄏㄒㄖㄙㄩㄝㄡㄥ <br>F、拼音 ā á ǎ à、ō ó ǒ ò、ê ē é ě è、ī í ǐ ì、ū ú ǔ ù、ǖ ǘ ǚ ǜ ü <br>G、日文平假名 ぁぃぅぇぉかきくけこんさしすせそたちつってとゐなにぬねのはひふへほゑまみむめもゃゅょゎを <br>H、日文片假名 ァィゥヴェォカヵキクケヶコサシスセソタチツッテトヰンナニヌネノハヒフヘホヱマミムメモャュョヮヲ <br>I、标点符号 ˉˇ¨‘’々～‖∶”’‘｜〃〔〕《》「」『』．〖〗【【】（）〔〕｛｝ <br>J、数字序号 ⅠⅡⅢⅣⅤⅥⅦⅧⅨⅩⅪⅫ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br>K、数学符号 ≈≡≠＝≤≥＜＞≮≯∷±＋－×÷／∫∮∝∞∧∨∑∏∪∩∈∵∴⊥‖∠⌒⊙≌∽√ <br>L、单位符号 °′〃＄￡￥‰％℃¤￠ <br>M、制表符 ┌┍┎┏┐┑┒┓—┄┈├┝┞┟┠┡┢┣|┆┊┬┭┮┯┰┱┲┳┼┽┾┿╀╂╁╃ <br>N、特殊符号 §№☆★○●◎◇◆□■△▲※→←↑↓〓＃＆＠＼＾＿ <br>O、补充收集 ⊙●○①⊕◎Θ⊙¤㊣▂ ▃ ▄ ▅ ▆ ▇ █ █ ■ ▓ 回 □ 〓≡ ╝╚╔ ╗╬ ═ ╓ ╩ ┠ ┨┯ ┷┏ ┓┗ ┛┳⊥『』┌♀◆◇◣◢◥▲▼△▽⊿ <br><br>QQ个性签名大全 <br>κiξs ☆玉龙☆ ご☆—可珂 ≈☆肖◎静☆ ♀杀♀ ツ火龙り ⌒☆YWH☆⌒ ◥⊙坦⊙克⊙◤ <br>〓刹〓 奇遇+小Ｓ ♂桃∴子♀ しovの吐泡泡 ⌒ω⌒ ￡婷婷￡ ☆岩⊙飞★ ≮触电≯情缘 <br>传奇ゆ ※芩勤※ ★§狂§★ じ☆ve流星雨 ∧∧泡 ΘAMY￥Ж 【紫色流星】 ※永不言爱※ <br>『LY』 ▂★σ弧 №々龙※吻▲ ∧∞∧ Ж阿梁Θ o○朋友o○ ←①≯烟火≠ ≤C&amp;c☆乐园≥ <br>￡劲￠ 【§杰§】 ^*^ゃ羞の羞 * ♀多情少女 酷ˇ明 ぱ伊男☆ 夜吻♂芭芘 ξ网狂少女ξ <br>ξ流ぁ星ぷ ☆芸芸※ ╰☆真情人☆ ★〓张明〓★ 卐古愁 Ж阿梁Θ ☆剑※客☆ づぜ☆九☆妹 <br>№小猫 ╭●★★●╰ 梦*☆*瑶* ☆◆幽灵◆☆ 传奇ゆ ※婷＄婷§ ☆月光GRIL☆ →茶褒╆仔≮ <br>╰☆☆∮ ぷ芷柔ぷ ☆⌒_⌒☆ づ★冰封谷≈ ☆girl ╭①∞①╮ ★风の影★ ＳＶmm丫丫ｙ <br>☆girl ~@_@~冷冰 ☆风ψ铃☆ ◥◤苹果◥◤ ~⊙ō⊙~ ＷeＳt囧Ｋ ┣┫糖の果 Ｉしovのyoｕ <br>だ花魂だ ｓＳＺｚОo 冰 ★:）★ @_--3:16--_@ ￡婷婷￡ №:2^ǒ^ ㊣@_@㊣ROY☆ γ⌒_⌒γ卉 <br>☆FQ☆ ご★轩☆ゞ だ￥㊣╃じ ￠丫ぢ头ぢ￠ γ^ō^γ~ ΘAMY￥Ж じ☆ve熏伊草 ^o^星禾じ☆ve <br>★亮亮★ ξ深蓝の爱ゞ 【☆宝♀贝☆】 ≈☆灵♂之☆梦♂☆≈ ＬｏＶё 爱 →♀Simleyt <br>☆づ紫欣 ぁ★ぁラ☆ラ ☆梦琳2002☆ (=^o^=)泡(=^o^=) $刺#灵$ ぷＡ⌒囡ぷ ∮唯一∮ <br>○Оοo靓￡仔oο Оo泡泡♂灵儿oо ㊣〖热血同盟会〗㊣〓∮╰☆ Ψ【流※星¤狂※喷】Ψ <br>★★靓妹爱帅哥〓魅力四射★★ ◆嗨－－天马流星拳 卐【●】拳【●】脚 ㊣〖热血同盟会〗㊣ <br>◣ミ非你不可↙╬↘非你不嫁ミ◥ ぷ风≈☆ば度☆≈☆翩☆ば≈翩☆ぷ ※卡摸卑鄙☆不要骗我※ <br>≮爱过伤过悔过哭过≯ ぷ￠◎ㄨ○搞基的你要唔要啊∩¤々♀♂ ^ǒ^*★*^ǒ^*☆*^ǒ^* <br>♀★♂I☆★☆★Love★☆★☆You♂☆♀ う≮灬爱你不久メ就壹辈子灬≯う <br>　　 <br><br>情绪类 <br>：）表示开玩笑的意思：Ｄ非常高兴地张嘴大笑；）眨眼睛笑：}抿着嘴唇笑：]傻笑：-难过的时候苦笑~~:-(极度愤怒，要爆炸了：O哇......：&lt;难过的时候苦笑：~）笑出眼泪来了~~&gt;_&lt;~~大声哭用力哭(:-……哇！好心碎哟~~~:-)最基本的笑脸:-D非常高兴地张嘴大笑;-)眨眼睛笑：９舌头舔着嘴唇地笑(:)-)戴着潜水镜在偷笑&gt;:-眉毛都竖起来了,我怕(:-&amp;像是在生谁的气|-D呵呵笑:~)喜极度而泣|-)笑得看不到眼睛:-O非常高兴地张嘴大笑:-7火冒三丈 <br><br>动作类 <br>(:-*Kiss……^_&lt; @_@挤眉眼！:-?抽烟斗:-Q还是吐舌头&gt;&gt;d(˙_˙)b&lt;&lt;带着耳机正在听音乐[:-)戴着耳机在听音乐:-P吐舌头:-x嘴巴被封起来了@%$%&amp;骂人的话\(^o^)/据举手欢呼p(^o^)q双手握拳＞&gt;@()@鱼儿水中游(:^(鼻子被打歪了:-\媚眼，又撇嘴角&gt;-r他在跟你扮鬼脸 <br><br>造型类 <br>^(oo)^猪头^. .^可爱的蝙蝠=^.^=猫咪*:o)小丑3:=9这是一头牛。^O^一只可爱的小猪[:|]机器人(:)-)戴着潜水镜在偷笑8:-I魔术师{^o~o^}老人家q&quot;(^_^)&quot;p淘气娃娃8:]像不像大猩猩？(:&lt;)吹水大王o-)独眼妖怪(:I理论家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QQ昵称]]></category>
<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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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Jul 2008 10:56:3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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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情系灾区 我们在一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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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10376894c9ebfd8fc9749b46d9e8f25c272485d1b57438654746e8c026975b2326b888110c7ec32f9c1fbe8db1dad6703d50fbbeba1f3b5d409ee6c5473d721d9e2077a37600ceecc3229b177cb2a6862e06407e"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10376894c9ebfd8fc9749b46d9e8f25c272485d1b57438654746e8c026975b2326b888110c7ec32f9c1fbe8db1dad6703d50fbbeba1f3b5d409ee6c5473d721d9e2077a37600ceecc3229b177cb2a6862e06407e" /></a><wbr /><br><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7cf37f9ebe6bdf9d75edb4ee8a4ba9d29c0ff617caf356ade2b9a1bb583401e24a9e8c588f82c6d036a21ae173a5c9d4aedce6cec7b5e8f062ae79ec376b25d4ff8fd18424954c76f3d6c4bb8943f2adb2058ed8"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7cf37f9ebe6bdf9d75edb4ee8a4ba9d29c0ff617caf356ade2b9a1bb583401e24a9e8c588f82c6d036a21ae173a5c9d4aedce6cec7b5e8f062ae79ec376b25d4ff8fd18424954c76f3d6c4bb8943f2adb2058ed8" /></a><wbr /><br><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69c1751a6bea9dfdd957b0fb297551915ed2a16abf78375c8053181b2df6073b5c1d9365e74f907a6e68bcdce1d92f8795058d4182e39504b41ae6f1d8a2150df78958c49a2b966d192c3018a037576e4f72cd36"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69c1751a6bea9dfdd957b0fb297551915ed2a16abf78375c8053181b2df6073b5c1d9365e74f907a6e68bcdce1d92f8795058d4182e39504b41ae6f1d8a2150df78958c49a2b966d192c3018a037576e4f72cd36" /></a><wbr /><br><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0bb3ec5949f786676df3f1ac618017b814870b4cdd6b163de8c43168cd703257246ef1e061993e662d938c212d85734f7ad529c3c3814a8a7553395f94c7e9d79a0112f56e3e484b74b32d77d861185a54c696be"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0bb3ec5949f786676df3f1ac618017b814870b4cdd6b163de8c43168cd703257246ef1e061993e662d938c212d85734f7ad529c3c3814a8a7553395f94c7e9d79a0112f56e3e484b74b32d77d861185a54c696be" /></a><wbr /><br><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289e95f27245c67a2d58e66cf0903a0b3c9a065c97437384700d46be36136029c988525f7e0f97c8549549281c522715d89d65000031b7e4092efc8bcbaae1a5fcba9c24d3e15cbf82de4970878829adbc77108f"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289e95f27245c67a2d58e66cf0903a0b3c9a065c97437384700d46be36136029c988525f7e0f97c8549549281c522715d89d65000031b7e4092efc8bcbaae1a5fcba9c24d3e15cbf82de4970878829adbc77108f" /></a><wbr /><br><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47498a57cfa3f74352405a400d065ad4d4a3778f277883867f33abdfd2e8577006f0d4b447ff4f01a4af2b622128d82c57c172bb224b9ebe780b735fe4e7c3bc352e07b6ada758d60c52555a00a96fa7e7eb364a"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47498a57cfa3f74352405a400d065ad4d4a3778f277883867f33abdfd2e8577006f0d4b447ff4f01a4af2b622128d82c57c172bb224b9ebe780b735fe4e7c3bc352e07b6ada758d60c52555a00a96fa7e7eb364a" /></a><wbr /><br><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51b58e792dc12dcf3e94431ffd98a5da3a76c74659c00be6a0b375ea57fdc7e0173f9762cd1fa40f26ba0f4dd6458264afaeed1b45ef012998fe2e639ccac43df6c38049943e198d9be6f670f8f1d33d22937fba"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51b58e792dc12dcf3e94431ffd98a5da3a76c74659c00be6a0b375ea57fdc7e0173f9762cd1fa40f26ba0f4dd6458264afaeed1b45ef012998fe2e639ccac43df6c38049943e198d9be6f670f8f1d33d22937fba" /></a><wbr /><br><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6b1067aa2aef00915cbfbbd3dc6b2e2415ef0bfb4c303497aa01a48afd74b797d16c7e462f880c3eee678c9a6e3468ea5e28b7ceef67f344b7d435e8528d38b50a3526067cc2b76e9882685f8f7e89d3b68e8ad2"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6b1067aa2aef00915cbfbbd3dc6b2e2415ef0bfb4c303497aa01a48afd74b797d16c7e462f880c3eee678c9a6e3468ea5e28b7ceef67f344b7d435e8528d38b50a3526067cc2b76e9882685f8f7e89d3b68e8ad2" /></a><wbr /> <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style:italic"><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3300,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size:24px;line-height:1.8em;">   没有人知道，灾难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降临。那些不幸的罹难者，只是我们的替身而已，因为他们的离去，所以我们还活着。每一个生者，都必须行动起来：抗震救灾、重建家园，也重建那些受到创伤的精神家园......</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size:24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3333,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span><wbr /></span><wbr /></span><wbr /></span><wbr /><br></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感动中国]]></category>
<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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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9 May 2008 09:59:3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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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成功十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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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24px;line-height:1.8em;"><wbr /><a href="http://sz.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0e2485ab9f62497ad403d1d706c4afa648567af23c1b5ff61e58625036cbd59c513d7678a8c3b985adb8c556d83447bd53073fccfe7bde29caf79e064e4197f97c784e09c5273a4581ad8183251611cfa65c57d5"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sz.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0e2485ab9f62497ad403d1d706c4afa648567af23c1b5ff61e58625036cbd59c513d7678a8c3b985adb8c556d83447bd53073fccfe7bde29caf79e064e4197f97c784e09c5273a4581ad8183251611cfa65c57d5" /></a><wbr /> <br><br></span><wbr /></span><wbr /></span><wbr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32px;line-height:1.8em;">成功十点</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size:24px;line-height:1.8em;">微笑</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size:24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露</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脑筋</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活</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嘴巴</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甜</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说话</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轻</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理由</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少</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脾气</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小</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做事</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多</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行动</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快</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效率</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高</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肚量</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CC,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大</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一点。</span><wbr /></span><wbr /></span><wbr /> <br><wbr /><a href="http://sz.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e797a472e8a754ec45d57437a15cfabc21194d2437782144cf6daaf31d352b6602a70abc4ff1c97fff0c35bbb91813da5aff100cff0588e1ed9f49d82fee9116a64197cd8a4de87487de3356e45183eaf91d8bd1"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sz.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e797a472e8a754ec45d57437a15cfabc21194d2437782144cf6daaf31d352b6602a70abc4ff1c97fff0c35bbb91813da5aff100cff0588e1ed9f49d82fee9116a64197cd8a4de87487de3356e45183eaf91d8bd1" /></a><wbr />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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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7 Mar 2008 08:55: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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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小屋情色~感想]]></title>
<link>http://309964320.qzone.qq.com/blog/1206607083</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br><wbr /><a href="http://sz.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daa10219a4e03e12af37fc1fae947ceab5336389feebadbbcdc0c33f5658597b21598b65a5868a44020ba8390df7fd2231c027f7bc62852e0e6f56accd62aea1717e5d74e9375c38601574ac54e92650fc1c7a06"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sz.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daa10219a4e03e12af37fc1fae947ceab5336389feebadbbcdc0c33f5658597b21598b65a5868a44020ba8390df7fd2231c027f7bc62852e0e6f56accd62aea1717e5d74e9375c38601574ac54e92650fc1c7a06" /></a><wbr /> <wbr /><a href="http://xa.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a4089844907c60cdb6d0dde37975821894064e5c02a614edaaeefd60a4b98ced91c03a16602b3b1a624a6582becaa9d1e7767fdc7f6b063b3d63adb034d0558d8624d53e4b740604a5efe0725ca7853e6ce3cfdd"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xa.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2=a4089844907c60cdb6d0dde37975821894064e5c02a614edaaeefd60a4b98ced91c03a16602b3b1a624a6582becaa9d1e7767fdc7f6b063b3d63adb034d0558d8624d53e4b740604a5efe0725ca7853e6ce3cfdd" /></a><wbr /> <br><br><br><br></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size:24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style:italic"><wbr />   爱情真的具备了千百姿态，只要相信爱，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恋情；只要用心经营，必定有属于自己独特的乐章。</span><wbr /></span><wbr /> </span><wbr /></span><wbr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观后~感]]></category>
<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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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7 Mar 2008 08:38:0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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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接上页）劳动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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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第五章　特别规定 <br>第一节　集体合同 <br>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br>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br>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br>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br>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br>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br>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br>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br>第二节　劳务派遣 <br>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br>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br>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br>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br>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br>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br>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br>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br>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br>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br>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r>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br>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br>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br>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br>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br>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br>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br>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r>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r>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br>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br>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br>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br>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br>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br>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br>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r>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br>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br>第六章　监督检查 <br>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br>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br>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r>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br>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br>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br>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br>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br>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br>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br>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br>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br>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br>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br>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br>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br>第七章　法律责任 <br>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r>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r>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br>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br>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br>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br>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r>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br>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br>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br>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br>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br>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br>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br>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br>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第八章　附　　则 <br>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br>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br>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br>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br>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劳动法]]></category>
<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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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Mar 2008 02:18:2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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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劳动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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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2007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br>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br>第六十五号 <br>《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br>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br>2007年6月29日 <br><br>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br>（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br><br>目　　录 <br>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br>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br>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br>　　第五章　特别规定 <br>　　　　第一节　集体合同 <br>　　　　第二节　劳务派遣 <br>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br>　　第六章　监督检查 <br>　　第七章　法律责任 <br>第八章　附　　则 <br><br>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br>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br>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br>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br>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br>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br>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br>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br>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br>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br>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r>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br>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br>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br>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br>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r>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br>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br>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r>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r>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r>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r>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br>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br>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r>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br>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br>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br>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br>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br>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br>　　（三）劳动合同期限； <br>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r>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br>　　（六）劳动报酬； <br>　　（七）社会保险； <br>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br>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br>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br>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br>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br>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br>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br>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br>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r>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br>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br>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br>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br>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r>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br>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br>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br>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br>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r>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br>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br>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br>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br>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br>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br>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br>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r>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br>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br>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br>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br>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r>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br>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r>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br>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br>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r>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br>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br>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br>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br>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r>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r>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br>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r>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r>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r>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br>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br>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r>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br>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br>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br>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br>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br>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br>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r>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r>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r>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br>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br>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br>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br>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r>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br>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br>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br>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r>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b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br>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br>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br>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br>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br>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br>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br>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转下页） <!--v:3.2-->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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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DATA[309964320@qq.com(♂落★叶♀)]]></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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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Mar 2008 02:12:4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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