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xml-stylesheet type="text/xsl" href="http://feeds.qzone.qq.com/rss.xsl" version="1.0"?>
<rss version="2.0" xmlns:qz="http://qzone.qq.com">
<channel>
<title><![CDATA[落子为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做一天的我]]></description>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link>
<lastBuildDate>Fri, 27 Nov 2009 06:30:02 GMT</lastBuildDate>
<generator>Qzone</generator>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C), 2005-2008, Tencent Tech. Co., Ltd.</copyright>
<pubDate>Mon, 09 Nov 2009 12:04:54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电锯惊魂经典语录]]></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57768294</link>
<description><![CDATA[“死亡的解药？就是永生！”<br>“别以为活着是理所当然，别等到来不及才知道珍惜。”<br>百度百科里面很多，你可以慢慢品！资料在下面！ <br><br>霍夫曼对塞斯  <br>---&quot;你好,塞斯,我想玩场游戏.现在你感到很无助.如同那些被你害得无助无奈的人一样.现在轮到你了.有些人说是因果轮回.我称它为正义.作为杀人犯本该判无期徒刑的你只坐了5年牢.法律空隙让你逃过一劫,但是这并没有让你悔过.今天,我来给你真正的自由.30秒后,钟摆会降低到足够能切割你的高度,60秒之内它就会把你砍成两截.要避开这钟摆,你就得放弃你的那对杀过人的手.你必须将双手伸进那两个装置并推动按钮.你的手骨会被压碎.愿意毁掉杀人的双手来自救吗塞斯?作出你的决定&quot;  <br><br>老头对斯特拉姆  <br>---&quot;你好,斯特拉姆探员.如果你在听这盘录音,说明你终于找到了一直想找的人.但是只是我的尸体是不是还不够?是不是还准备继续寻找真相,继续步入深渊?记住我的警告:别再继续往前走了.这里会是你的庇护所,否则就是你的坟墓!决定权是你的.&quot;  <br><br>老头对吉儿  <br>---&quot;吉儿,当你看到这盘录像带时,我已经不在人世了.你是我的最爱.一直以来都是,永远都是.我不想解释我所做的事.我只想说,诊所那晚发生的事我很难忘记.但我真的很支持你的这份救助事业.最近,我感到身子日渐虚弱,时日无多.所以我留了个盒子给你,里面的东西至关重要.尽管我俩在很多事情上没有达成共识,但我还是非常信任你,信任你会懂得如何处理盒子内的资料.&quot;  <br><br>第一关录像  <br>---&quot;欢迎光临,从现在开始,你们要懂得&quot;集体利益&quot;这个概念. 平日里那套可怜的道德观指引你们想方设法牟取暴利.今天会好好考验你们这种庸俗的价值观.听好了,五人要齐心协力.五指捏成一团，为了生存这个共同目标.缆绳通过特殊器械会变得越来越紧,到时你们的头颅会深深地陷入身后锋利的刀口内.解开项圈的唯一办法是在你们面前那玻璃盒中的钥匙,然而,一旦你们中间有一个人先行一步,60秒计时器就将开启.我想&quot;生存本能&quot;会教你们,在这种情况下路该怎么走.不过我有言在先：考虑问题请用逆向思维.游戏正式开始.&quot;  <br><br>第二关录像  <br>---&quot;欢迎进入二号考场.屋内有四个防空洞,防空洞用来保存性命,必须要找到钥匙才能进去.不过只有三把开门锁的钥匙,钥匙在这些天花板上的瓶子里.搞快点,时间一到,角落那些易爆物就会爆炸.时限一分钟,三个生命点.谁会成为又一个被淘汰者呢? 做出抉择.&quot;  <br><br>第三关录像  <br>---&quot;欢迎进入三号考场.你们一定很渴望继续这次改造之旅的下一堂重要课程.这款游戏的设计初衷是考验你们能否桥接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口.为了打开通往下一考场的传送门,必须解开门上的五把锁.而要解锁先得充满那五组电路器.唯一方法是将五根电线连接起来.电流充足,门便打开.不过动作要快,3分钟后，一股强势电流将贯穿整个屋子.门将会永远被锁住.谁来当那座桥呢？选择权是你们的.&quot;  <br><br>第四关录像  <br>---&quot;欢迎光临最终考场,经过这趟探索与希望之旅.你们应该懂得“二人同心，其力断金”的道理了. 人体是造物主最惊世骇俗最牢不可破的发明.人体内流动着大约有5升血液.即使失去2.5升，也不会死.这台机器我给它取名叫“献祭”.要打开那扇门,必须将血填满至烧杯上所标示的容积线, 注意：绝对不能短斤缺两,血量可以来自你们其中任何一位.不过这倒不打紧，要紧的是时限.15分钟后，烧杯还没满，炸弹就爆炸.门也会永远被锁住.那么我想问的是，为了生存你们愿意献出多少血呢？&quot;  <br><br>霍夫曼对斯特拉姆  <br>---&quot;你好,斯探员.如果你听到这盘录音带说明你又一次找到了你在追寻的东西.你一定深信你的搜查是替天行道.我想问你的是:这次发现之旅中你是否有学到些什么吗?有句谚语说的好:吃一堑,长一智.看看你现在的处境吧。你现在充满自信。所以我想问一句:斯探员,那么你信我吗?逃出升天的唯一途径是钻入你眼前的玻璃柜.痛苦在所难免，但你亦有机会得以幸存.不过,如果你不打算进去,那你就无药可救了.你的身体将不复存在,你将会从这世界上消失.我说小斯, 你有认真听过我的话吗?你有留意过我的警告吗? 从来没有.这将是你的坟墓.你将长眠于此.&quot;  <br><br>老头对霍夫曼  <br>---&quot;应该晓得为什么你会在这吧？恩？人们经常说：模仿是最为真诚的奉承方式.但是我发现有这么一个烧饼,画虎不成反类犬.我和你一样,深知失去家人的痛楚.我也能体会到没有保护好她们的那种自责感.有的时候做人真的很无奈.常言道：造化弄人.复仇之心会改变一个人,  <br>使之做出以往不可能做出的事.不过我们亦有不同，我从来不杀游戏者.反而给他们生存机会.你冒充正义,在衡量他们生命价值的同时,却没有给予他们存活的机会.&quot;  <br><br>---&quot;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机会!杀人令人恶心!我这有更好,更有效的解决办法.现在知道我们之间的不同了吧.我的游戏里,只要游戏者遵守规则,就有机会过关.我就是你们说的拼图杀人狂.&quot;<br><br><br>开头录音带  <br>--&quot;你在吗,警官?如果是的话,你也许是最后一个活着的人了.现在,也许你能成他人所不能成.但,别以为能逃脱命运的惩罚,我保证,我的事业会继续.你以为我死了事情就结束了?还没完呢,游戏才刚刚开始&quot;  <br><br>瑞格游戏开始  <br>--&quot;你好,瑞格警官.欢迎踏上你的重生之旅.这么多年来,你亲眼见证你的同事相继死去却束手无策.埃里克·马修失踪了,你却没事,这恰恰困扰了你.干扰你的正确思维,诱导你做出错误的选择.你想拯救所有人.今晚就给你个机会解开你的困扰.仔细看,埃里克·马修还活着.他脚下的那块冰在融化.他有90分钟时间.霍夫曼与埃里克同命相连.记住我的警告,瑞格警官.他们的生命取决于你是否能够解决自身心魔.学会如何抛开往事,真正地去拯救他们.做出抉择吧.&quot;  <br><br>头发女游戏  <br>--&quot;瑞格警官,这是你的第一个测试.在你面前的这个人急需得到帮助,但这跟你没关系,你没必要去救她.你把这个人看做一个受害者,但如果你能'看我所看',你就知道面具下的这个人本身就是个罪犯,生命早该结束了.你的困扰驱使你去救受害者.我建议你走开别管.自己做决定吧.&quot;  <br><br>头发女的录音带  <br>--&quot;你好布兰达,我想玩个游戏.有个警官会试图救你.如果他成功了,那么你的游戏就开始了.他会用这些照片指控你,把你送进监狱.唯一阻止他的方法,就在录像机下面.让他救你把你打入牢里还是杀了他保全自由?自己选吧.&quot;  <br><br>强奸犯游戏录音一  <br>--&quot;你好,瑞格警官.为了让你更深刻地理解我的方式,你就必须'感我所感'.在你面前照片里的人,又是个急需帮助的男人.在隔壁房间里有拯救他的工具,他的生命掌握在你手中.但是,最后能救他的只有他自己.小心,有监视器在看着你,而你,决不能泄露你的身份.做出选择吧&quot;  <br><br>强奸犯游戏录音二  <br>--&quot;如果你已经听到这盘带子就说明你离真正理解如何拯救生命更近了一步.作为执法人员你发现很心痛.他残害过别人,是个暴力犯.你没法拯救他,可以选择让他独自面对.如果你理解了这一切,那么你离拯救埃里克马修又近了一步.没了你,这个游戏没法开始.强迫他就位,然后让他自己选择.&quot;  <br><br>强奸犯游戏录音三  <br>--&quot;你好伊万.作为一个有窥淫癖的人,你留下了你所犯罪行时的照片.你看到你给她们造成的痛苦了吗?你毁了他们的生活.你将你的身体作为一个侮辱工具.现在我给你一个机会来决定什么才是最重要的.是那双让你误入歧途的眼睛,还是你那给身边的人造成无尽伤害的身体?你手中的装置,可以拯救你的生命.快点决定,50秒之后,你就不能再选择了.&quot;  <br><br>摩根的录音  <br>--&quot;人类的身体是个奇妙的组织,它能承受最血腥的伤害同时又可以奇迹般地复原.你对这些十分清楚.你丈夫损伤了你多少根骨头?你又承受了多少道血淋淋的伤口?随着时间流逝伤口愈合了,但心灵的创伤却无法弥合.今天,我给你力量,让你自己掌控生命.你能让给你和其他人造成痛苦的根源与你脱离关系吗?时间荏苒,你的伤口可以恢复,但他的却永远恢复不了,拔出联结他和你的铁棒,还是就这样一动不动流血而亡?你自己做选择.&quot;  <br><br>瑞格的录音  <br>--&quot;你好,瑞格,到目前为止,你学到了什么?经验是最严格的老师.首先测试,然后再上课.如果你能做到'救我所救',你就会明白,你面前的人不过还是个学生.所以我要求你，瑞格警官.学生学到东西了吗?她知道自己所犯的错了?她现在是不是有了不同的世界观?瑞格警官,拯救这个人生命的钥匙就握在你的手心里.在她完成她该完成的部分之后,你能帮她完成剩下的吗?一旦作出决定,引导你进入下一个目的地的线索就在地图后面.&quot;  <br><br>皮瑞兹的录音  <br>--&quot;你好,皮瑞兹探员.欢迎来到你多年研究的世界.你的搭档斯特拉姆探员很快就会杀死一个无辜的人.听我的警告,皮瑞兹探员.你的下一步很关键.&quot;  <br><br>CECIL的游戏  <br>--&quot;你的贪婪,剥夺了一个孩子的生命.我没法给你时间,没人可以给你时间.时间只是个幻觉.毒瘾毁了你的生命.让我来告诉你我会怎么做.我会给你一个工具,让你重新获得生命,同时摒弃误导你的灵魂步入歧途的东西.要知道万事并不是有因就有果的.好的并代表什么都好,坏的也一样.偷东西的人逍遥法外,活的多自在.另外一群人撒谎骗人却能当官.那些帮助坏人的人却心安理得.你怎么掌握你手中的牌才是最重要的.我想玩个游戏.你的生活是个大骗局.现在就让生活有一次真实吧.作为一个吸毒者和一个小偷.为了满足自己的毒瘾而伤害无辜的人.今天,我要把你内心的丑恶展现出来.现在如果想活,就必须让自己的脸跟你的灵魂一样丑恶.只要把恋压向面前的刀.要用力压上去这样才能松开手脚.用力压才会自由.或者你就傻坐着也行,让血不停地在地板上流淌.生还是死,西塞,你自己选择.&quot;  <br><br>瑞格最后一盘带子  <br>--&quot;你好瑞格警官.如果你听到了这个,你就已经在90分钟内找到了马修和霍夫曼警官.他们已经死了.规则很明确.我已经警告过你了.今晚你就要面对你的困惑,你会学会怎么放下过去吗?他们必须自己救自己.你的时间多的很,但是你的毛躁不容许你等下去.你并不是在救马修,相反,你要了他的命.你的测试失败了。&quot;  <br><br>片尾最后一段录音  <br>--&quot;你觉得你现在可以控制局势了是吗?你觉得你不经过测试就可以这样轻松走掉?我保证我的工作还会继续下去,我绝对保证.听到这盘带子,有些人一定觉得一切都结束了。但是我仍然在你们中间,你们以为我死了就完了?还早呢,游戏才刚刚开始.&quot;<br><br><br>阿曼达对特洛伊  <br>----“你好，特洛伊，我想玩个游戏，游戏所进行的地方并不比你大半辈子所待的地方---监狱牢房大多少。虽然你一出生就赋予了优势和特权，但你却一次又一次地回到监狱。被锁着真比自由更舒服吗？今晚，让我们来瞧瞧你是否愿意永久地挣脱这些铁链。死或生，特洛伊，请选择。”  <br><br>阿曼达对凯丽 <br>----“你好，凯丽，我想玩个游戏，至今为止，你把生命都花在了死人身上。你擅长于了解他们最后一刻时的举动，是因为你的内心也和他们一样，已死了。与活人比起来，你更多的是与冰冷的尸体打交道。我相信，你想加入的是真正的世界---阴间。你所穿的装置紧紧钩住了你的胸腔，在这段录象播完后，你将有一分钟时间去找出路。有把钥匙可以打开这装置，凯丽，它就在你面前，只要把手伸进去把它拿出来。但是要快，里面的酸液会在几秒内把钥匙溶解。做决定吧！”  <br><br>老头对林恩 <br>----“你好，林医生，死亡是个惊喜聚会，当然除非你内心已死，除非你是那种靠吃抗抑郁剂隐藏痛苦的人，不理丈夫，不管孩子，拥有大好生活不思进取。我想玩个游戏，游戏规则很简单，你的意志将被考验。你要使一个人活着。你是我拼图游戏中至关重要的一块，林医生。我最后考验的要害部分。阿曼达，我们的游戏该开始了。”  <br><br>老头对杰夫 <br>----“你好，杰夫，在过去几年里，你变成了自己旧日的甲壳。消磨于憎恨和复仇中，对那个杀了你儿子的醉司机的复仇。对那个被草率审判后释放的凶手的仇恨，沮丧和吃惊。今天轮到你接受考验了。要逃离这地方，你将面对一系列的考验。你将在通过每个考验时都会有一次原谅他们的机会。当你完成所有考验时，我向你保证，你将最终见到一个对你失去的孩子负责的人。那将是你最终的考验。你能原谅他吗？不过你最好抓紧点，两小时后，门就会锁住。这地方就会成为你的坟墓。杰夫，让游戏开始吧。”  <br><br>----“欢迎你接受第一个考验，杰夫，过去三年里，你一直诅咒所有那些你觉得应为你儿子的死负责的人，你幻想那些人会遭报应，在你面前有个女人被铁链绑住了，这样她就不能逃跑了，像你儿子出事时那样。她叫丹妮卡·斯考特，她是唯一在现场的证人，目睹了你儿子的早逝，如果不是她的自私和胆小，她可以指证出杀你儿子的凶手的。现在你有机会公正地处理她，你可以在她被冻死前给她活下去的机会。在后面那堵墙的管道后面，你可以找到给她自由的钥匙，并且让你离杀死你儿子的凶手更近一步。你是想拿到钥匙只救你自己呢？还是良心发现去救另一个人？做决定吧。”  <br><br>----“杰夫，法官给杀你儿子的凶手量以轻刑，你的灵魂至今都难以痊愈，现在你有权力判他的灵魂下地狱，或者你可以原谅他。解救他的钥匙藏在你儿子的遗物中，就是你每天睹物思人的那些东西，现在如果你打开下面焚化炉的开关，遗物都会被销毁，只剩下一把钥匙，也是一把可以让你更接近夺走你孩子生命的凶手的钥匙，时间不多，游戏开始。”  <br><br>----“你好，杰夫，如果你在听这个，那说明你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对质已经近在咫尺了，在你看来他就是一个让你生活完全改变的符号。他叫蒂莫西·杨，27岁，医学院学生，跟你一样也有双亲。他的生活在你儿子死的那天也彻底改变了。那天他犯了个可怕的错误。你认为他还没有为那错误付出代价。现在你有机会让他付出代价了。现在捆绑蒂莫西的装置是我个人的最爱。我叫它“扭转机”。人类的身体是如此精妙的设计。我一直很好奇胳膊能扭转到什么程度。这个装置就要开始扭转了。他还有希望活下来如果你帮忙的话。在你右面有个盒子，盒子后面就是钥匙，它与霰弹枪的扳机相连，你需要扪心自问的是，你愿意为这个杀了你儿子的人挨颗子弹吗？做选择吧！”  <br><br>老头对林恩 <br>----“谈谈你的丈夫吧，婚姻总是吸引我，丈夫很少能看看妻子，妻子瞒着丈夫和陌生人偷情。孩子却被忽略。直到死亡将我们分离。我不支持谋杀者，相反，我鄙视杀人犯。如果你通过了这次考验，总有一天你会感谢我的，就象阿曼达那样。你有如此美满的家庭，为何还与死人做伴？孤独的丈夫，需要母亲的女儿，需要称职医生的病人能正视他们，能把他们当作人类对待的人。”  <br><br>老头对阿曼达 <br>----“这是对你的考验，你的游戏。我让你加入电锯门，我选择了你让你继承我毕生的事业。但你没有，我鄙视杀人犯，你根本没有考验他人求生的意志。相反你夺走了他们唯一的机会。你的游戏没有活路。你的实验品只是牺牲品。  <br><br>绝望之下，我决定给你最后一次机会。所以我将一切就位。为了达到游戏的目的，我没有告诉你林医生和杰夫是夫妻。他们在婚姻的低谷，与别人偷情的妻子，满脑子只想复仇的丈夫，还有被忽视的女儿。我让你自己选择，我本希望你能成功。但是你没能。游戏结束。 <br><br>最终测验 <br>----“你今晚什么都没学到对吗？你的愤怒与仇恨只能伤害到你深爱的人。杀了我只能加深你的痛苦而不会救回你的儿子。想想你的女儿，杰夫，她现在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你。你不能杀我。你妻子快死了。她快没时间了。杰夫，不要冲动，你的命运在我手中，你妻子的命运也在我手中。 <br><br>尽管你可能没看到威胁，但威胁无处不在。如果你要移动你的妻子，她就会死。我可以在四分钟之内叫来一辆救护车。你希望今晚就把妻子带走吗？你希望带她去安全的地方吗？站起来面对我，你想找回自己的生活吗？我可以帮你做到。最后一个考验，规则很简单，那桌子上有很多凶残的工具，你可以用来切割肉体继续你的复仇，纵容你的固执，或者你也可以选择把复仇放到一边，原谅我今晚对你和你妻子做出的一切。怎么选？杰夫，你来决定. <br><br>最终录音 <br>----“你好，杰夫，我把这段录音当做了保险单。如果你听到了它，那就是到赔偿的时候了。我是你宽恕之心的最终考验。但如果这录音响起，那就说明你已失败了。现在你必须付出代价。我已给过你一些提示，我告诉你不能杀我。但没说为什么，原因很简单，我是唯一知道你女儿在哪的人。她的空气很有限，杰夫。”<br><br><br>老头对麦克 <br>---“你好，麦克，我想和你玩个游戏。到目前为止，在你所谓的一生里，你一直通过窥探他人而谋生。社会上称你这种人叫告密者，线人，卧底。我说你只是个配不上身体和生命的垃圾。现在，让我们看看你是否愿意注重内心而不是外表，放弃你所依赖的东西。你脖子上的装置叫做死亡面具。它由弹簧控制器控制。如果你不能及时找到钥匙，面具就会关上，可以把它想像成猪笼草一样的东西。现在看到的是不到2小时前的你的身体，别担心，考虑到你在这里是个不安定的因素，我会提示你钥匙被藏在哪了。现在听好了，提示就是它就在你眼睛前面。哼哼，小麦，为了生存你要流多少血？生或死，你自己选”  <br><br>8人游戏开场录音 <br>---“诸位好，欢迎光临。我相信你们大家一定想知道这是哪。我向你们保证，在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里会提供给你们救赎自己的机会。3小时后房子的门会打开，但不幸的是你们只有2个小时活命了。你们正呼吸着一种致命毒气，从你们到这后就开始了。熟悉东京地铁毒气事件的人应该知道它对人体的巨大伤害，你们唯一抵抗它并活着走出去的办法就是找到解药。它们被藏在房子的各处。有一个就在你们面前的保险柜里。每个人都生还的机会。动动脑筋吧，用脑之后，数字显现。至于怎样排列，线索是彩虹。一旦你们发现了各自的共同点，你们就会更清楚为什么会在这。‘X’标记着线索出现的地方。仔细地找吧。游戏现在开始。”  <br><br>老头对马修 <br>----“我叫约翰，是警察和媒体起了‘拼图狂魔’这个别名，我从不那样自称。我从实验对象身上锯下的碎片只是一个象征。象征他们缺少一块组成人们生命的图片：生存本能。”  <br><br>老头对OBI <br>----“你好，OBI，我想玩场游戏。多年来，你一直欺骗自己周围的人。现在你有机会赎回玩弄他人的罪行。在你面前的机器里有2瓶解药。其中一瓶算我谢谢你帮我绑架其他人的礼物。另一瓶需要你送给他们。但是，要拿到它们中的一个是要付出代价的?#65308;亲。琌BI，一旦你身处地狱，能救你的只有魔鬼。”  <br><br>老头对马修 <br>----“你想啊，马警官，达尔文的进化论和适者生存那套是从他访问加拉帕戈斯那次旅行中得来的，但对这个星期已经不再适用了。人类已经没有意愿生存下去。马警官，你说什么东西能治好癌症？我的一生中从未谋杀过任何人。曾几何时，暴力成为你的问题了？你为什么这么想要回你的儿子？你离开他之前说过的最后一句话是什么？在我看来儿子垂死挣扎触动到你了。为什么只有在性命攸关的时候，我们才会想到这么做？得知死讯确实能改变一切。如果我告诉你死亡的具体时间，那会彻底颠覆你的世界。我知道这感觉。你能想像到么，有人叫你坐下来，然后告诉你死期将至，那种悲痛，钟滴滴答答地走着，就在那一秒，你的世界就象裂开了个大缝。看问题，感觉事情的角度都变了。珍惜一切，不管是一杯水，还是一次公园里的散布。但大多数人都很幸运，他们不知道钟什么时候会停，讽刺的是，就因为这个，他们才不能好好地活着。他们喝水却从来不感受它的甘甜。”  <br><br>----“不，不是癌症让我走上这条路的，我打算结束自己生命的那一刻，才是我行动的开始。这些都使我的生命有了意义。我曾经疯狂地自杀，但却大难不死，奇迹般地活了下来，于是我决定把剩余的时间花在研究人类本性上来。我不用你帮，马警官，我知道你现在还是不懂我的话，不珍惜生命的人，不配拥有它。你珍惜你的命吗？”  <br><br>老头对猛男 <br>----“你好，泽维尔，我想做个游戏。这游戏和你作为D贩子玩的那个非常相似。一个把希望卖给绝望中的人的游戏。我们都知道你现在的处境很绝望。所以我把希望卖给你。我的条件就是要你进入你逼顾客们进入的肮脏的陷阱里。在你们进来时，计时器便已启动，到时这扇门就会永远锁上。在这之前，你能不能吧它打开并拿出里面的解药？关于钥匙的位置我只给你一个提示：针底捞匙。游戏开始。”  <br><br>阿曼达的说教  <br>----“你好，埃里克，你可能不记得我了。但你曾经改变过我的生活。你把我送进了监狱。我是做错很多事。可绝没犯过你陷害我的藏D罪。第2次有人改变我的生活时我有罪。但那天我的生命重生了。我给自己找到了父亲，领导者和老师。只有直面死亡，才能得以自救。死亡的解药？就是永生。留下一笔财富，获得值得纪念的一生，你才能称得上永生。约翰死后，我会继承他未完成的工作。而你，就是我的出师任务牺牲品。现在被锁上的你，是那么的孤独和无助。游戏结束！”<br><br><br>老头对亚当  <br>---“太阳照屁股了亚当，也许你想知道这是哪，我告诉你，这是一个你可能将长眠于此的地方。直到昨晚为止，你一直躲在暗处窥视他人的生活。偷窥者照镜子时他们会看到什么？在我看来，你是一个集易怒症与麻木病一身的奇怪混合体。但更主要的是条可怜虫。今天，你准备看着自己死去吗亚当?还是,去做些什么？”   <br><br>老头对高登  <br>---“高医生，这是你的叫醒电话。你每天的工作只是一边告诉病人们‘对不起，我尽力了。’一边无动于衷地看着他们死去。今天，你将成为死神。这场游戏你的目标就是必须在6点前杀死亚当。这屋里还有个人，当你血液里有那么多毒素，你所能做的就只有自杀了。有几种方法来过关。道具都隐藏在你的周围。但要记住‘X’标记着宝箱位置。如果你6点前没杀死亚当，那么高太太和高戴安也将死去。而你，老高，我会让你在这房间里腐烂。那么游戏开始。”   <br><br>老头对包罗  <br>---“你好，包先生。你是一个非常健康的中产阶级。上个月，我瞧见你割了自己的手腕。你是真的想死还是只是想引起一些注意？今晚，告诉我答案。讽刺的是，如果你想死，只要呆着就行。如果你想活命，则得再割你几次。找到铁丝网和门之间的一条道路。但是得抓紧了，3点门就会锁上。到时候这里就会成为你的墓地。要流多少血才能活呢，老包？”   <br><br>老头对马克  <br>----“你好，马克，如果你病得是很重，那为什么我有这么多你起床走动的照片？让我们来测试下你所谓的病。现在你的血液中有一种慢性毒药。解毒剂在保险箱里。保险箱的密码组合写在墙上。赶紧把密码找出来。但要小心脚下。顺便提一句，你的身上涂有易燃物质。如果我是你的话会小心蜡烛，不然到时候被你烧死的人就算报仇了。”   <br><br>老头对阿曼达  <br>----“你好，阿曼达，你不认识我，可我认识你。我想玩个游戏。如果你这次输了就会变成这样。你戴的装置用来钩住你的上下颚。当后面的计时器到点后，你的嘴就会永久性撕开，就象一个回动式捕熊器。我来演示一下。只有一把钥匙能打开这装置。在你死去室友的胃里。看看周围，阿曼达，就知道我没骗你。最好赶快了，生或死，作决定吧。”   <br><br>阿曼达获胜后  <br>----“恭喜你，你还活着。大多数人对活着并不心存感激。但是你不会了，再也不会了”   <br><br>老头对两个警察  <br>----“你们必须做出选择，这个人的生命将在20秒内结束。哪个对你更重要？警官，逮捕我，还是救另一个人的命？是的，我是有病疾病正在体内吞噬着我。我憎恶那些不珍惜自己的人，憎恶那些对别人的痛苦不屑一顾的人，我憎恶这一切！”  <br><br>老头对ZEPP  <br>----“你好，海德先生。或者，用在医院里的称呼叫你：ZEPP。我要你做个选择。你的体内有慢性毒素。只有我有解毒剂。你愿意杀掉一名母亲和她的孩子来救自己吗？仔细听好，如果你愿意，这里有规则。”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57768294#comment</comments>
<qz:effect>134218240</qz:effect>
<pubDate>Mon, 09 Nov 2009 12:04:54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57768294</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80后偷偷“老了”的七大表现，你符合多少？]]></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56812464</link>
<description><![CDATA[<br>       1.不怎么爱发短信了，有什么事还是通个话比较好 <br>　　<br>　　2.有时候挺喜欢独处的，上上网，听听歌，并且自得其乐，偶尔玩玩游戏 <br>　　<br>　　3.喜欢隐身了，不怎么爱在群里发言了 <br>　　<br>　　4.偶尔哼着的歌，还是好几年前你熟悉的旋律，歌词也许都记得不太清楚了，但是依然接着哼 <br>　　<br>　　5.小孩都开始叫自己叔叔或者阿姨了 <br>　　<br>　　6.看到小朋友在玩耍的时候会觉得童年真美好 <br>　　<br>　　7.没那么愤青了，遇到不公的时候，会告诉自己，社会就是这样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56812464#comment</comments>
<qz:effect>134218240</qz:effect>
<pubDate>Thu, 29 Oct 2009 10:34:24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56812464</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09最新款情侣手表]]></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51120359</link>
<description><![CDATA[<br><wbr /><a href="http://b2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69dfcb89f23afa9baa9d8a66f7de0dcc73b1303d7892a688a2ccae7828892a812cf4ec8d7e52c1389dd463d86a3f2c90528814ef8755bb04f9fcf8163ca5879c5db72eed5effbf6bf3edbbb0f9d9778bc6a10426"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2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69dfcb89f23afa9baa9d8a66f7de0dcc73b1303d7892a688a2ccae7828892a812cf4ec8d7e52c1389dd463d86a3f2c90528814ef8755bb04f9fcf8163ca5879c5db72eed5effbf6bf3edbbb0f9d9778bc6a10426" /></a><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我的图志]]></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51120359#comment</comments>
<qz:effect>134218241</qz:effect>
<pubDate>Mon, 24 Aug 2009 13:25:59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51120359</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拒绝愚昧迷信，走出手机辐射误区！]]></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36079759</link>
<description><![CDATA[手机辐射是电磁波辐射的一种，因此要了解手机辐射必须先从电磁波谈起。 <br><br>什么是电磁波辐射？ <br>从科学的角度来说，电磁波是能量的一种。正像人们一直生活在空气中而眼睛却看不见空气一样，人们也看不见无处不在的电磁波。电磁波就是这样一位人类素未谋面的“朋友”。电磁波是电磁场的一种运动形态。电可以生成磁，磁也能带来电，变化的电场和变化的磁场构成了一个不可分离的统一的场，这就是电磁场，而变化的电磁场在空间的传播形成了电磁波，所以电磁波也常称为电波。1864年，英国科学家麦克斯韦在总结前人研究电磁现象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电磁波理论。他断定电磁波的存在，推导出电磁波与光具有同样的传播速度。1887年德国物理学家赫兹用实验证实了电磁波的存在。之后人们又进行了许多实验，不仅证明光是一种电磁波，而且发现了更多形式的电磁波，它们的本质完全相同，只是波长和频率有很大的差别。将常见的电磁波按频率顺序列举如下：长波&lt;广播中波&lt;广播短波&lt;广播调频&lt;微波&lt;红外线&lt;可见光&lt;紫外线&lt;X射线&lt;伽玛射线。在我们的生活环境中，除了大自然的太阳光和闪电外，各种电器用品如电视、微波炉、电灯泡、电脑等都会产生电磁波，而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等发射出的电磁波，都存在于我们的生活环境中。所以我们在享受便利生活的同时，也正和电磁波朝夕相处，和平共存。下面列举一些常见设备产生电磁波频率段：50Hz～5KHz：电力公司使用的高压输配电缆、变电站、电磁炉、吹风机、电脑、电视机、洗衣机、电热毯、空调、台灯；5KHz～500MHz：调频广播、调幅广播、无线电、电视信号、对讲机；500MHz～50GHz：手机、雷达、微波炉、GPS、卫星通信；50GHz～2.4PHz：太阳光、电灯泡、红外线、烤箱、炼钢电炉。 <br>（Hz：赫兹，频率的单位，这里表示电磁波在一秒中内振动的次数。下面是常用的电磁波频率换算 <br>1KHz=1000Hz=1X10^3Hz，1MHz=1000KHz=1X10^6Hz，1GHz=1000MHZ=1X10^9Hz， <br>1THz=1000GHz=1X10^12Hz，1PHz=1000GHz=1X10^15Hz，1EHz=1000PHz=1X10^18Hz） <br><br>手机辐射是什么？ <br>当人们使用手机时，手机会向发射基站传送无线电波，这些电波就被称为手机辐射。手机通信时所发出的电磁波属于微波，通常情况下频率在 800MHz～2100MHz之间的几个波段。根据国际电子电气工程师学会（IEEE）的定义，微波是频率在0.3GHz～300GHz之间的电磁波，其波长为1毫米到1米。作为电磁波的一种，微波也是被广泛应用的，从雷达到微波炉，从电脑显示器到电视信号都是微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微波正在信息技术、通信、医疗、军事、测绘、勘探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br><br>核弹可以造成无数人的死亡，难道辐射没危害吗？ <br>首先要澄清的一点是：核弹致人死亡主要是利用原子核裂变产生的大量热能和随之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物理作用，核辐射只是核弹爆炸后的副产品，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影响生物的健康，但并不是核弹致人伤亡的直接原因。原子弹以及各类核物质泄露事故发生后，会有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弥散于环境中，这些放射性物质会发生称为衰变的物理现象。通常的，衰变现象会发出三种类型的射线，分别是阿尔法射线、贝塔射线和伽玛射线。阿尔法射线射线是氦原子核流，贝塔射线是电子流，这两种射线都不属电磁波，当然和手机辐射就完全扯不上关系了。与上述两种射线不同的是，伽玛射线是一种强电磁波，而且对人体有害，但它的频率与手机发射的电磁波频率是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的。由此可以看出，原子核幅射与手机辐射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br><br>电磁波是否都能穿透人体呢？ <br>电磁波是一种横波，具有横波的一般特性：频率越高波长越短，传播时波长越短的越容易受到障碍物的阻挡，波长越长的越容易绕过障碍物或发生衍射现象。电磁波在传输过程中遇到不同的材料时，会产生反射、吸收和穿透现象，这些作用和其程度、效果取决于电磁波的频率和被照射物质的特性。一般来讲，频率越高的电磁波穿透能力越强。事实上，常常对于同一种介质，不同频率的电磁波的穿透性与频率有时并不成正比关系，这与介质自身性质有关。对于X射线和伽马射线这类极高频的电磁波，它们更具有粒子性，因而能够穿透大多数物体。因此医院用X射线检查体内病变，工业上用伽马射线为工件探伤。微波也具有一定的穿透性，但相对较弱。对于人体，微波的穿透深度和微波波长处于同一数量级。经实验测试，频率为915MHz的微波源的人体实际穿透深度为5～6厘米，频率为2450MHz微波源的人体实际穿透深度为2～4厘米。因此现在医疗技术中常使用微波热辐射对浅层组织进行治疗，从而减少病患开刀的痛苦。而对于频率更低的电磁波，如广播信号等基本是不会发生穿透作用的，一般仅会利用反射或衍射作用绕过障碍物进行传播。 <br><br>电磁波辐射有哪几种类型？ <br>电磁波辐射可按照其产生的效应分为两种：游离辐射和非游离辐射。根据波粒二象性理论，所有的电磁波也可以被视为光子束。而在高频率时，电磁波会比较像是粒子式的能量。因此当高频高能量电磁波把能量传给其他物质时，光子就有可能撞出该物质内原子、分子的电子，使物质内充满带电离子，这种效应称为游离化，而造成这种游离化现象的电磁波就称为游离辐射，伽玛射线、X光、紫外线都属于游离辐射。频率低于红外线（约为30GHz）的电磁波辐射都不会发生游离效应，称为非游离辐射。此类辐射则不具游离化能力，不会产生有害人体的自由化离子。非游离辐射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波长远小于身体的光学辐射，可产生电子激发效应，如紫外线、可见光和红外线；2. 波长小于身体，以诱发电流而造成加热的效应，如微波和高频率的射频；3. 波长远大于身体，很少发生诱发电流而加热，如低频率的射频、交流电频率和静电场（直流电场）。 <br><br>有害的游离电磁辐射是如何伤害人体的呢？ <br>电磁波的粒子特性是主要的，每个粒子能量是决定其生物效应的因素。高频率的电磁波粒子（光子）有足够能量可以产生游离效应，从而打断被照射生物组织有机物的化学键，例如X光（波长小于10纳米）。当高频电磁波射线进入到人体的内部时，会与体内细胞发生电离作用，与细胞内的构成活细胞组织的主要物质成份（如蛋白质、核酸和酶）抢夺电荷。一旦这些物质中的原子的电荷失去，分子的结构就会出现不稳定，形成离子。一些离子很容易通过化学反应破坏该离子所在位置的细胞物质，从而导致细胞结构的损坏甚至细胞死亡。更加严重的是，如果细胞核中的遗传物质被损坏，也就意味着基因序列受到干扰，细胞就有可能向着无法预计的方向发展，比如成为可以无限增殖的癌细胞，最终可能导致癌症等疾病的发生。 <br><br>非游离电磁辐射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吗？ <br>在低频率，如可见光、射频、微波等，这些非游离辐射的光子的能量不足以打断化学键结，因此非游离辐射与上面所述游离辐射造成的生物效应是完全不同的。当然，非游离的电磁波也可能是有害的，如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但是要取决于光子的能量，而且它们在生物体上产生的效应主要是电子的激发而不是游离。激发效应会在生物体内诱发电流，会产生灼热感，但激发效应的产生仍取决于射源的频率、被照射物的大小和照射的方向性。至于频率低于调频广播的电磁波，则连激发效应也无法产生。由此可得知，大量非游离电磁波只会造成热效应，就如同做日光浴或站在浴霸灯下方一般，只要不在短期内将太多能量传给人体，生理组织就能加以调控。所以在安全范围下长期接受非游离电磁波，并不会产生累积性伤害（如细胞癌变）。即使当非游离电磁波的强度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最多也只是灼伤。显然，可见光、广播信号、电视信号、手机信号这类功率极低的非游离辐射都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危险性的幅射。 <br><br>微波炉会把一块猪肉烤焦，为什么还说微波对人体无害？ <br>微波炉的辐射只要不直接接触人体，是无害的。国际上规定家用微波炉的微波波长为122毫米，对应频率为2450MHz。它的工作原理是发射和水分子频率相当的电磁波，使水分子产生共振运动，在强大的振动能量下水分子相互磨擦产生热量，从而达到使带有水分的食物加热的目的。如果人体直接被微波炉产生的微波照射，只会产生烫烧伤损害，而不会造成累积性伤害。而手机与微波炉相比功率极低，因此对人体是安全的。 <br><br>紫外线和红外线也是电磁波吗？它们对人体有伤害吗？ <br>正如上面所介绍的，紫外线和红外线都是电磁波。在极端情况下，他们对人体都是有一定伤害的。红外线和紫外线广泛的存在于我们的周围，只有要太阳，就会有这两类射线。前面提到过，红外线和紫外线都属于光线，但频率不属于可见光的范围，肉眼无法看见。大家知道可见光按频率高低可以分为红、橙、黄、绿、蓝、靛、紫七个色段。比红光频率更低的是红外线，比紫光频率更高的是紫外线。太阳光中就有很强的紫外线，虽然紫外线穿透人体的能力不强，但可以达到真皮层，所以长时间的曝晒太阳会使皮下组织受到损伤，致病原理和X射线类似，当伤害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会使细胞DNA中的分子结构被损伤而引起器质性病变，比如皮肤癌等。也正是因为紫外线可以破坏细胞组织，所以在医学上常用来作消毒。太阳在发射大量紫外线的同时也在发射高能的红外线，它的波长较长，无法穿透人体，但红外线有很强的热效应，所以高强度的红外线可以使人体表皮灼伤。家里面常用的浴霸就是利用了红外线的热效应。红外线也可被用来作信号的载波，比如家用电器的遥控器和手机与电脑的红外数据传输等就是如此，但这类红外线的能量是极低的（数量级为10毫瓦），根本不足以让被照射到的生物组织升温或产生电流。 <br><br>手机信号有很多种，都对人体无害吗？ <br>是的，现在常见的手机通信协议有GMS、CDMA和WCDMA等，它们的微波频段分布较广，而且全世界各地的设定都不一样。常见的有800MHz、 900MHz、1800MHz、1900MHz和2100MHz等，远远低于可产生游离效应的电磁辐射频率下限（约为30GHz），而且一般手机的发生功率都不会超过2瓦，这是极其微弱的，要知道一般家用微波炉的功率可以高达2000瓦。当然，现在很的很多手机还支持蓝牙和802.11的协议，这些协议所利用的波段也都属于微波。蓝牙的辐射频率为2.4GHz～2.48GHz，802.11协议通常有2.4GHz和5GHz两个工作频段，比普通GSM信号的频率高，但这些微波的发射的能量极低（几毫瓦），不可能对人体有害。一些手机还支持红外协议，其原理和电视遥控器是一样的。可以确信的是，无论今后手机上有任何新的通信协议问世，只要使用的电磁波频段在微波的泛围内，就对人体完全无害，这是手机自身功率的限制所决定的。 <br><br>世界各地对于手机辐射又是怎样认识的呢？ <br>以下是一些世界上比较权威的机构关于微波电磁辐射发表的声明或研究结果。 <br>世界卫生组织（WHO）：人体暴露於极低频的电磁波中，不会产生生理影响。 <br>美国国会技术评核室（OTA）：许多实验结果发现，是否暴露在电磁波之下，对生物并无差异。 <br>英国国家放射线防护委员会（NRPB）：无线电波没有足够的强度损伤人体基因组织（DNA），也不会引起癌症。 <br>美国南加州电力公司（SCE）：一项针对36221位员工所做的调查显示：这些员工虽然比一般民众接触较多的电磁波，但整体受访者在白血病、脑瘤、癌症的罹患机会上与一般民众相同，并没有比较高的倾向。 <br>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与电子电器工程师学会（IEEE）这两大组织在1990年代开始支持一些回顾性研究之后发表陈述：迄今尚无有力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常规使用的非游离电磁波会危害人体。 <br>美国劳工部（DOL）：没有确信的证据支持“暴露在家电器具、电缆及显示器等所放出的极低频电磁波下，会有害健康。” <br>瑞典国家电力安全局（NENB）于1994年发表电磁场信息小册，说明尚无法证实磁场对人体是否有影响。 <br>美国贝尔实验室于1995年提出声明：即便是在各种基站功率最大极限下，基站附近群众所能到达的范围内，其电磁波功率最少小于各种安全规范687倍以下，因此大众根本不必担心。 <br>美国国家研究评议会（NRC）：该组织统计十七年来五百多种不同主题后表示，没有明显可信的证据显示基站的电磁波会对周遭居民造成伤害，当地居民罹患癌症比例、妇女生产率、婴儿成长状况、学习能力与其他地区相较并无明显差异。 <br><br>既然无害，为什么国际上还要制定那么多限制微波辐射的标准呢？ <br>实然上那些标准是针对于大功率电磁波辐射制定的，现今绝大多数家用电器，包括手机所发射的电磁波都极难达到这些标准。而且这些标准也是相当苛刻的，比如国际非电离性辐射保护委员会（ICNIRP）规定的SAR值标准为2w/kg（瓦/千克）体重，这一标准已被大多数欧洲国家采用。而且至今没有确切的科学证据证明，超过ICNIRP限值内的辐射会影响人体健康。更加苛刻的是TCO认证，TCO认证是瑞典专业雇员联盟就电子设备制定的安全及环保标准。而针对显示器的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TCO'92、TCO'95、TCO'99、TCO'01、TCO'03、TCO'05等几个标准。TCO'01规定：在信号最强的情况下，以6分钟为计时，每公斤重量生物组织所接受的辐射不得超过0.8瓦，在测试的时候以10克的生物组织立方体为标准，也就是说，TCO'01所规定的SAR值为0.8w/kg。而手机的最强电磁辐射量与此相当，有资料显示诺基亚N95（RM-320）的SAR值为0.47w/kg，诺基亚 E70（RM-10）为1.01w/kg，摩托罗拉V9为0.62w/kg。 <br><br>中国在手机电磁辐射上的认识和规定是怎样的？ <br>电磁波在空中传播衰减很快，有测试表明，发射功率为20瓦的大功率基站，其天线前10米的功率密度是0.6微瓦/平方厘米（1瓦=1X10^6微瓦），远低于 40微瓦/平方厘米的国家标准。其次，当电磁波穿过一般砖墙时要衰减6分贝，而穿过带钢筋的墙体要衰减20分贝左右。因此，将GSM基站天线建在一般住宅楼顶时（中国移动的基站天线高度均在35至55米之间），住宅内的居民是绝对安全的。而且，高踞楼顶的基站电磁波向水平方向发射，在垂直方向的强度几乎为 0，楼下居民是辐射死角，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我国考虑到人口密集等因素，现行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GB8702－88）为40微瓦/平方厘米，比欧美各工业化国家要更加严格，如美国1982年颁布的标准是3000微瓦/平方厘米，欧盟的标准是450微瓦/平方厘米。而且，在我国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才能入网，作为运营商，也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在移动基站的网络规划上从用户角度出发，对基站布点进行严格的覆盖优化设计，保障基站附近居民生活安全。 <br><br>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 <br>在现行标准下，各大手机生产商所生产的手机，以及各大电信营运商所建立的基站，它们发射出的辐射对人体是没有任何危害的。作为人类通信使用的微波已经诞生了几十年，但世界各地都没有找到任何证据来证明这种电磁波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36079759#comment</comments>
<qz:effect>134218240</qz:effect>
<pubDate>Tue, 03 Mar 2009 11:29:19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36079759</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年老之后，我们的QQ怎么办]]></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18349921</link>
<description><![CDATA[80后是伴随着网络而长大的，逛BBS，聊QQ，写博客,玩游戏，似乎这也将一直伴随着我们。<br>但是总有一天，即使80后的我们也会慢慢变老，等那天我们老到不能再上网时，我们的QQ<br>等级估计也已经有几十个太阳了，到时候大家都会如何处置你的QQ呢？<br>（或许还很遥远，不过想想也是件不错的事）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18349921#comment</comments>
<qz:effect>528</qz:effect>
<pubDate>Sun, 10 Aug 2008 06:32:01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18349921</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搞笑]]></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15868173</link>
<description><![CDATA[1.两个女士在抱怨如今的公交车拥挤，使她们痛苦不堪.一个说：“我真是倒霉呀！在车上我被挤得流了产。”一个说：“我才叫倒霉呢！在车上我被挤得都怀了孕。”  <br><br>2.某男逛妓院,问女价钱,女答:50元.男见便宜,干了.女说:请付100元,男问其因.女答进出各50元.男怒道:你他妈是中国移动啊,还双向收费！  <br><br>3.京九铁路通车,沿线农民路边观看.车上一女客来例假,换纸后仍出窗外,纸迎面贴一农民脸上,农民拿下看道:乖乖,是快!飘张纸都能把鼻子砸出血来!  <br><br>4.是夜.夫于床上看书.不时将手伸入妻腿间.妻便脱衣撒娇.夫问:干吗？妻反问:你手干吗？夫一本正经的说:湿湿手.好翻书!  <br><br>5.一天,一和尚遇到一尼姑便出一对联:上联:白天没吊事.下联:晚上吊没事.横批:闲来无事!尼姑对上联:白天空洞洞.下联:晚上洞空空.横批:有求（球）必应.  <br><br>6.安徽自古出名酒:少女腿一抬,口子酒;少男腿一抬,金种子酒;老太腿一抬,古井贡酒;老头子腿一抬,圣泉干啤酒!你腿一抬,剑男春酒!  <br><br>7.父亲带儿子去洗澡,地很滑儿子将要滑倒时一把抓住父亲的生殖器才没倒下.父亲骂到,他妈的幸亏和我来的,要和你妈来非摔死你!  <br><br>8.一留美学生探亲回家吹牛:美国工厂技术先进,活猪送进去,推出来的是香肠！其父见其崇洋媚外很生气,曰:我跟你妈更厉害,我香肠推进去,出来的是活猪！  <br><br>9.妇人谈夫性能力.甲:唉,我那位像收电费的,一月一次.乙:我老公像送传单的,随便一塞便了事.丙:你们还好呢,我那口子像送牛奶的,放在门口就走了.  <br><br>10.双胞胎在母亲肚子里聊天.老大说:老爸不错经常伸头来看我们.就是不爱卫生,吐口痰就走.老二说:还是隔壁的叔叔好.他吐完痰还用袋子把痰装走.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15868173#comment</comments>
<qz:effect>512</qz:effect>
<pubDate>Sat, 12 Jul 2008 13:09:33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215868173</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197178079</link>
<description><![CDATA[<wbr /><a href="http://images.sohu.com/ccc.gif" target="_blank"><img style="width:1px;height:15px;border:0;" src="http://images.sohu.com/ccc.gif" /></a><wbr /><br>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br>中华人民共和<br>　　（第六十五号）<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br>　　2007年6月29日<br>　　目 录<br>　　第一章总则<br>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br>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br>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br>　　第五章特别规定<br>　　第一节集体合同<br>　　第二节劳务派遣<br>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br>　　第六章监督检查<br>　　第七章法律责任<br>　　第八章附则<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br>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br>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br>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br>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br>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br>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br>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br>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br>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br>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br>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br>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br>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br>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br>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r>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br>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br>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br>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r>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br>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br>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r>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br>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br>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br>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br>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r>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br>　　(三)劳动合同期限；<br>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br>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br>　　(六)劳动报酬；<br>　　(七)社会保险；<br>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br>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br>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br>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br>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br>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br>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br>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br>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br>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br>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br>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br>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br>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br>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r>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br>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br>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br>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br>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r>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br>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br>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br>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br>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br>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br>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br>　　 <br>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r>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br>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br>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br>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br>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r>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br>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r>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br>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br>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r>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br>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br>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br>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br>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r>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r>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br>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b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br>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br>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r>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r>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br>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br>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r>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br>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br>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br>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br>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br>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br>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br>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r>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啡仙ナЩ蛘卟糠稚ナЮ投芰Φ模?br /] <br>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r>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br>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br>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br>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br>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r>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br>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br>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b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br>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r>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r>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r>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b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r>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br>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br>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br>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br>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br>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br>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br>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197178079#comment</comments>
<qz:effect>513</qz:effect>
<pubDate>Sun, 09 Dec 2007 05:27:59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197178079</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球]]></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191933153</link>
<description><![CDATA[<wbr /><a href="http://sz.photo.store.qq.com/rurl2=ddc47ac705a1b08ebbbc405c830307c67e6f5087cdd29cef686456e17a35ab19d2b21ea8ee812e6d966d53a4e9cb3fd1f7a8449907769b1c77f946223814ce03a83ba93aa19f739ab9a6cd07918af28e27f16a97"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sz.photo.store.qq.com/rurl2=ddc47ac705a1b08ebbbc405c830307c67e6f5087cdd29cef686456e17a35ab19d2b21ea8ee812e6d966d53a4e9cb3fd1f7a8449907769b1c77f946223814ce03a83ba93aa19f739ab9a6cd07918af28e27f16a97" /></a><wbr /> <br><br><wbr /><a href="http://sz.photo.store.qq.com/rurl2=1cf00a9c93cbdd9dc8385a8e6230f7bdd5993c9dd9f387229331357fc084c79beb4021239c65c3aae7ad6e40f7a840dc20f9f4b1c036ce8fb4fd1fcbcb1332dab6afe77895ac97e1dfcb6fe66aa9aa028acebfc6"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sz.photo.store.qq.com/rurl2=1cf00a9c93cbdd9dc8385a8e6230f7bdd5993c9dd9f387229331357fc084c79beb4021239c65c3aae7ad6e40f7a840dc20f9f4b1c036ce8fb4fd1fcbcb1332dab6afe77895ac97e1dfcb6fe66aa9aa028acebfc6" /></a><wbr />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191933153#comment</comments>
<qz:effect>577</qz:effect>
<pubDate>Tue, 09 Oct 2007 12:32:33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191933153</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转]爱你是个错,看了你想哭[经典对白]]]></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6</link>
<description><![CDATA[   <br><embed invokeURLs="false"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allowscriptaccess="never" menu="false" id="flash0" width="450" height="350" src="http://www.dgflour.com/love/love.swf"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游戏动漫]]></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6#comment</comments>
<qz:effect>12</qz:effect>
<pubDate>Fri, 16 Mar 2007 12:53:56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6</guid>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title>
<link>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4</link>
<description><![CDATA[第五章 特别规定 <br>　　第一节集体合同 <br>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br>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br>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br>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br>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br>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br>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br>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br>　　第二节劳务派遣 <br>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br>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br>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br>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br>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br>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br>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br>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br>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br>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br>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r>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br>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br>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br>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br>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br>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br>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br>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r>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r>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br>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br>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br>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br>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br>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br>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br>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br>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br>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br>　　第六章 监督检查 <br>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br>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br>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r>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br>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br>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br>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br>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br>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br>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br>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br>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br>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br>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br>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br>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br>　　第七章 法律责任 <br>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r>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r>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br>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br>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br>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br>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r>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br>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br>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br>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br>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br>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br>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br>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br>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r>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第八章 附则 <br>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br>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br>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br>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br>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br><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1306417@qq.com(落子为定)]]></author>
<comments>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4#comment</comments>
<qz:effect>512</qz:effect>
<pubDate>Fri, 16 Mar 2007 12:40:48 GMT</pubDate>
<guid>http://31306417.qzone.qq.com/blog/14</guid>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