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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极品虎牙]]></title>
<description><![CDATA[西面来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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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Nov 2009 02:50: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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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本科学历能让城管“变脸”吗]]></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9031021</link>
<description><![CDATA[本科学历能让城管“变脸”吗<br><wbr /><a href="http://img.bjnews.com.cn/comment/upload/images/2009/1124/075806/12_15867_5dc780aa1e059b0d8560d57238d03b4a.jpg" target="_blank"><img style="width:408px;height:311px;border:0;" src="http://img.bjnews.com.cn/comment/upload/images/2009/1124/075806/12_15867_5dc780aa1e059b0d8560d57238d03b4a.jpg" /></a><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3px;line-height:1.8em;">资料图片</span><wbr /><br>  　今年2月末，合肥各大官方网站上，出现一则招考公告，合肥市城管局公开招聘城管队员。最终，100名第一学历达到本科的幸运儿挤入了合肥市城管局的大门，其中包括11名硕士毕业生。（11月23日《中国青年报》）<br>　  是否城管的素质能决定执法的本质？看来悬。城管队员的学历高是好事，但是，如果将城管的个体素质提高视为破解“猫鼠游戏”的妙药，那么，注定这种期望将成为难以实现的奢望。为何？因为城管执法的本质与城管队员的“素质”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br>　  城管与被管理对象，在现实城市管理理念之下其实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按照城管的目标，城市街道要达到“耳根清净”和“眼前清爽”，不可避免地会与城市小摊贩发生利益冲突。城管队员在一次次的清理中，面对反复出现的管理对象，难免产生厌恶心理；小贩在一次次被执法的过程中，面对自己不断出现的损失，也难免产生对抗心态。这已经演变为城管队员与小贩个人间的“饭碗问题”。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使得一切所谓的“禁令”、规章制度都难以规范城管的执法行为，因为这些制度办法都没有涉及根本问题。2005年，一些法学家曾给北京城管支招，提出了“法制城管、科技城管、人文城管、公众城管”的概念。但是，这些高招并没能在次年保护住崔英杰的三轮车，也没能阻止住崔英杰刺向李志强的那一刀。<br>　  因此，“猫鼠游戏”的进程如何，并不在于城管队员的文凭有多高，而在于制度设计的水平有多高。如果能够在制度设计中改变“面子政策”，在合理的幅度内给小贩们一个制度出口，那么，即使城管队员都是文盲，问题也可解决。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政]]></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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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Nov 2009 02:50: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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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最高法院的意见更像无奈的“呼吁”]]></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8425172</link>
<description><![CDATA[最高法院的意见更像无奈的“呼吁”<br>廖德凯<br><br>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意见》要求，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南方都市报》11月16日）<br>    “民告官”受理难一直是个倍受各方关注的问题，最高法院的《意见》，旨在保护“民”之诉权，自然值得嘉许。但是，从行政诉讼“告状难”的原因来看待这一《意见》，却不难看到司法权力在行政权力面前所遭遇的尴尬，而这种尴尬的局面，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呼吁”，而不是强力的保护手段。<br>    目前，虽然法律规定也有尚不到位的地方，但行政诉讼中的“告状难”，并不是难在法律规定的缺失上，而是满足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造成了“民告官”中的“民”告状无门。应当受理而得不到受理，其原因有三：一是一些地方出台了限制性政策，也即《意见》中所言的“土政策”，提高了“民告官”的门槛；二是行政部门对当地法院施压，且往往代表了一级政府的意见；三是当地法院受困于传统（如系统内的“协调”传统）及现实（如人事财政的掣肘），只能屈从于地方的意见。<br>    正因“民告官”受理之难，难在自成体系的地方司法传统和现实困境，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虽然找到了根本原因，虽然在《意见》中提出了“要求”，但一方面，此《意见》之效力只及于法院系统，且另一方面，其保障地方法院的具体措施也只及于“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而“上级人民法院”对此也只能“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介于地方政法生态的特殊性，这无异于让地方法院寄望于他人的“自纠”。<br>    应当说，这份《意见》的措辞相当强硬，“坚决抵制”、“彻底废除”、“依法保护”、“切实解决”、“严肃处理”，无不体现着一种决心。但是，面对目前地方法院更像“地方的法院”的现实，一份指导系统内部立案、保护诉权的意见，其执行及其执行的效果要依赖于另一系统的自纠，措辞强硬的《意见》也就更像温情的呼吁了。不过，尽管如此，还是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呼吁”能够引起系统内外的共鸣，毕竟，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诉权并不只是法院的事，而是整个公权体系必须统一认识并身体力行的“宪政意识”。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说]]></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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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Nov 2009 02:32:5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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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专家的口碑是决策程序“惯”坏的]]></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8337478</link>
<description><![CDATA[专家的口碑是决策程序“惯”坏的<br>廖德凯<br>    “谁请专家,专家就替谁说话。”11日，广州市人大调研组前往市交委调研依法行政工作。在座谈会上,市人大代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谈及LPG清洁能源时直言,专家论证的口碑现在是越来越不好了,政府在专家论证方面应该有约束性的文件,在制度上保证这项决策的民主化。（《南方日报》11月12日）<br>    专家的口碑不好，这不是个新闻，“宁信世上有鬼，不信专家的嘴”已经成为一些民众对专家的态度。“屁股追逐名利，脑袋如何学术”？专家为了自身利益而背离科学精神固然是专家口碑变坏的主观原因，但是，决策程序缺乏科学、民主精神则成为促使专家逐利的客观因素。通俗一点说，专家的口碑正是被不民主的决策程序一点点“惯”坏的。<br>    每一项重要的关系民生或社会经济发展的项目，都会有一个专家的论证过程。尊重专家、尊重专业，也就是尊重科学，这本来很好。但遗憾的是，目前的许多专家论证，往往是相关部门已经有了“上马”的决心之后，为了“程序合法”，再请专家进行论证，而这样的论证过程也往往成为“圆谎”的过程。一方面，请专家的过程不民主；另一方面，专家为了自身利益，往往是用专业知识为“主人家”说话。论证没有真正的科学性，也就失去了论证所蕴含的根本意义。<br>    专家的论证成为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专家能够不断按照“主人家”的需要下论证结论的关键。不民主的决策过程，其决策信息对公众是一种单一的方式，而专家论证则成为决策者封堵公众质疑的“最终证据”，且是决定性证据，专家的声音成为“最后的声音”。如此一来，专家的“权威性”得到强力维持，但是“科学性”则大受质疑，长此以往，百姓的口碑湮没了专家的金杯锒杯，也就正常了。<br>    因此，对于专家口碑的问题，决策程序要负很大责任。如果决策程序更民主一些，比如专家的论证结论出来后，必须经过公示，接受公众的质疑，在一定条件下召开质证会，经过质证的专家论证方可成为决策依据。这样一来，专家的论证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即使是想为“雇主”说话也得思量再三，考虑自己个人的公共形象及其带来的更大利害关系，恐怕专家论证的科学性会提高很大一截。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政]]></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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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6 Nov 2009 02:11:1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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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医学的“传帮带”与患者的“安全焦虑”]]></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7903328</link>
<description><![CDATA[医学的“传帮带”与患者的“安全焦虑”<br>廖德凯<br><br>    卫生部于2009年11月10日上午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就北大医院的事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就实习生能否“行医”作了政策上的解答，他表示，医学生在参加临床医学试验的过程中，各级各类的机构和医学院校要加强对医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医疗过程既要解决好医学生的学习成长，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医疗的安全。同时，他希望媒体在重点选题策划方面可以和卫生宣传部门进行沟通，避免出现这样一些不必要的错误。（中国网11月10日）<br>    很显然，卫生部发言人已将央视的报道视为“错误”，意为报道中的“无证行医”问题只是一个误解。当然，这只是报道中的一个细节问题，澄清即可，报道中所揭示的患者在“实习”中的权利保障问题才是关键。一方面是医学院学生需要实习机会成长为真正的医生，一方面是患者的生命安全引起的“实习恐慌”，那么，如何保持医学的传承与保障患者医疗中的权利，就成为医学院学生实习绕不过去的一道槛。<br>    笔者并不赞同无止的权利追问，这其实是现实生活中催生的权利焦虑。就医院而言，这是一个特殊的地方，医学是一门特殊的学科，医患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根本不能以普通关系来套用。我们不能不正视这样的一个事实：医学历代都是口传身授、且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即使到现代教育如此发达的程度，实践都仍然是医学最重要的传授、学习方式。没有经过实习的人，是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医生的。<br>    正因医院与医学之特殊性，如果给患者这样的法律保护——只有执业医师才能看病，我相信，没有谁会同意实习生在自己的身体上“做实验”，如此下去，实习生永无实习机会，也永远当不了真正的医生，医学的研究和传播也必将渐趋衰绝。因此，给患者这样的保护保护对人类有着共同的潜在危险；更重要的是，我们目前享受的各种前人未曾享受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正是前人牺牲自己换来的。受益于前人的奉献，我们也应当为后人的受益做出适当的牺牲。<br>    但是，正如毛群安所言，医疗过程“更重要的”是保障医疗的安全。受困于频繁的医疗事故，公众目前在看病时往往存在着“安全恐慌”，对医生尚且不信任，何况“实习生”？在这种情况下，也确需更加规范实习生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央视的报道所提出的问题显得非常珍贵。在公众的“安全恐慌”之下，实习生的规范问题如果出现偏差，哪怕这位实习生确实非常不错，完全能够胜任，也必然会放大其社会影响。而实习生的规范实习正是公众在这一事件中最为关心的问题。<br>    反思这一事件，媒体固然可能存在因专业政策掌握得不够而在表述及结论上有欠考虑之处，但是，医院及相关部门恐怕更应当反思实习生实习过程中的规范管理的问题，反思如何在医学的传承与医疗安全及患者心理保护中把握平衡。且无论过程是否规范，医院如果出现医疗事故，就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明确的。当然，这已经是法院的事了。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说]]></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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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1 Nov 2009 01:35:2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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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股市就是一部娱乐大片]]></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7742952</link>
<description><![CDATA[股市就是一部娱乐大片<br><br>　　廖德凯<br>    股市近期频刮“娱乐风”。继浙江东方因“徐帆”、“邓婕”成为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而强势涨停后，5日轮到了“郭冬临”股：中电广通、盾安环境纷纷涨停，而此前其持仓的中兵光电也大涨超过7%。“明星效应”已然在资本市场开始蔓延：当这些名字出现在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的时候，无论所代表的是“真人”还是“疑似”身份，这些公司股票都会成为被炒作对象。（《上海证券报》11月6日）<br>    面对“明星股”的明星级表现，许多人士大呼看不懂。事实上也确实怪异，中电广通并无重大利好，前三季度亏损依旧，却连续涨停，显然股市表现与实际表现不搭界。其连续涨停的主要原因，在于“郭冬临”出现在该公司三季度报的十大流通股东之列，且高居第二。股民跟着明星走，是因为“普遍认为他们有着广泛的社会关系”，投资优势明显。<br>    显然，这是一个尚未走出内幕时代的股市上演的一出娱乐大片。<br>    内地股市向来不能靠常规的经济规律去分析、并依靠这种理性分析指导自己的投资，这已经成为一个“理性”的入市常识。虽然经历多次规范，但其涨跌“极不尊重市场经济原理”的表现，依然与社会对股市的要求相去甚远——其坚强时可连续全线飘红，其脆弱时连一个《疯狂股迷》的相声都会引起业内“唱衰股市”的声讨。这就是一个娱乐化的股市，一个在内幕窥伺与狂热追逐中跌宕起伏的娱乐大片。<br>    在这样的一个市场中，每个人对于内幕的窥伺，显然远远大于理性的审视。配合股民的心理，各种或真或假、亦真亦假的信息在坊间各种渠道中流传，与之相关的股票也随着这些信息起伏不定；实在没有信息可炒，那么，买菜的太婆、扫街的阿妈都可能成为主角。有一点比较奇怪：在见诸报章的各种信息中，人人都是炒股大赢家，只是不知，这些赢的钱都是从哪里来的？而且是在股民的交易中上交了不菲的税费之后。<br>    都说“经济人”是理性的，但在一个未走出内幕时代的股市面前，“经济人”都在努力地从有限的公开信息中去寻找“内幕”的蛛丝马迹。追逐明星股显然正是如此之心态造成的结果。无论此之“郭冬临”是否为彼之“郭冬临”，一旦有迹可循，马上成为股民窥伺“内幕”的那根稻草。业绩不显的公司成为股民的追捧对象，实在是拜目前股市“内幕”太多或公开信息太少所赐。只是不知：那一神秘的幕布，何时能够彻底拉开？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经纬]]></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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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9 Nov 2009 05:02:3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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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名人抢了违法广告的“风头”]]></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7467969</link>
<description><![CDATA[名人抢了违法广告的“风头”<br>廖德凯<br><br>    侯耀华代言违法广告闹得沸沸扬扬，“名人”再次成为违法广告的热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只有多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才能遏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势头。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则建议，加强这方面的刑事立法，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检察日报》11月4日）<br>    侯耀华不是第一个面临公众“刑事追问”的名人，每一次违法广告的曝光，都要牵扯出一个或一串名人，成为违法广告事件中的焦点。名人有看点，有聚光效应，这很正常。不正常的是，在事件渐趋深入的时候，人们对违法广告的治理问题上，还把聚光灯对准代言名人，这种“治理”思路就偏离方向了，比如专家的建议总是集中在如何让名人不敢不能代言违法广告上。<br>    要声明一点的是，我不是为名人开脱责任，我也反感那些动不动就出现在食品、医疗广告上的名人们。对那些利欲熏心，只讲巨额回报，不讲社会责任的名人来说，进行相应处罚符合社会利益和“责利统一”的原则。不过，作为普通老百姓，我更关注的是违法广告本身——为何能够发布？如何进行处置？如何进行监管？监管失职责任将如何追究？无论是名人代言，还是无人代言，违法广告的关键都在于“广告”上，而名人老是在违法广告事件中成为主角，抢了“广告”的风头，这种追责模式本末倒置。<br>　　加大名人的代言责任，类似于让名人“审查”广告是否虚假、违规，这当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一，代言人得到的相关证明，都是被代言人提供的，而代言人并无审查这些文件真实性的义务，特别是没有审查其真实性的客观条件和能力；其二，对产品广告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是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让代言人“审查”广告是否合法，是把管理者的职责强加于他人身上，显然不当；其三，广告能否得以发布，这是发布者和监管者的问题，也是违法广告会否影响消费者的最关键环节，在这个环节，“名人”无能为力。<br>　　对虚假、违规广告的治理，涉及到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管部门，当一个广告能够进入最后的发布，从而面向受众时，表明这个广告已经得到多个管理环节的认可。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规范，甚至以刑威之，并不能解决虚假、违法广告泛滥的问题，反而会掩盖了这些广告泛滥的真相。真相是什么？真相就是相关广告管理者的失察乃至失职。如果相关管理者尽到了应尽之责，这些广告也就发布不了，所谓“名人代言违法广告”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把“名人”推向违法广告的前台，转移了公众对真正责任者的追问视线，“障眼法”而已。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世故]]></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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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6 Nov 2009 00:39:2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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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基层司法改革努力为何总“画虎类犬”？]]></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7397625</link>
<description><![CDATA[<br>基层司法改革努力为何总“画虎类犬”？<br>廖德凯<br><br>    11月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邗江区检察院举办的全国量刑程序改革研讨会在扬州举行。当天在邗江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一被告人盗窃后，在铁的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自己盗窃，法庭告知其若在量刑环节若认罪的话，仍然可以认定为自愿认罪，量刑时仍然有“建议权”，可就量刑与法官“讨价还价”。该被告人经考虑终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最终被减刑。（《扬子晚报》11月3日）<br>    虽然国内鲜有如此案例，但从国际司法实践来说，被告人与法官对量刑“讨价还价”本来并不稀奇，美国的“辩诉交易”早已成为一套成熟的体系。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人还可以通过“认罪”而得以减刑。此种借鉴国际经验的“量刑改革”非但突破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和辩诉交易的原则目的大相径庭，实在是“画虎不成反类犬”。<br>    辩诉交易即便在美国也是一项争议颇大的司法制度，但由于其便捷灵活的结案方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是受到司法部门的青睐，并被写入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辩诉交易的关键在于：一是由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达成协议，二是协议内容一般是由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足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或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三是协议当在庭审前达成。如此才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并尽可能地保证法律正义的实现。<br>    但观邗江法院的“量刑改革”，却显然看不出其目的意义何在。其一，案件已经进入量刑阶段，具体说是庭审已经结束，主要法律程序已经走完，所以不存在节约司法资源的问题；其二，在“铁的证据”面前，反复给被告人减刑的机会，不知所保护的是什么；其三，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的职责便是按照法定程序，以证据和法律作为量刑依据，既然已有“铁的证据”，有无被告人之认罪，对量刑并不产生根本影响，为何还可“讨价还价”？<br>    在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未被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交易”，检察机关将可能面临再找也找不到证据的可能，而被告人也将面临也许检察机关找到关键证据的可能，因此双方存在“交易”的基础；在轻微犯罪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协议达成双赢而不致损害法律公正。而邗江法院的这起案例，让人看不到节约司法资源的努力，也看不到法律正义和司法效率的影子。法院在“铁的证据”面前反复给被告人减刑机会，看似对被告人的“人性化”，实则有“开脱罪责”之嫌。一句话：莫明其妙。<br>    近年来基层司法部门讲“改革”，主要是从西方司法实践中去寻找灵感。但遗憾的是，这些努力往往没有达到所引进制度的优点，却放大了引进制度的缺点。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些“改革”往往流于形式，而甚少追寻引进制度背后的背景和根本目的。缺少目的性的引进方式，在根本上就没有引进制度的气质和内涵，其“画虎类犬”的结局也就在所难免了。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说]]></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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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5 Nov 2009 05:07:0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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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刘翔的裤子与愉悦的价值]]></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7289255</link>
<description><![CDATA[<br>刘翔的裤子与愉悦的价值<br>廖德凯<br><br>    刘翔很火，连刘翔的裤子都火得没边。在十一运会夺金之后，刘翔的裤子刚刚被抛上看台，立即就被观众们抢成了碎片。而这条裤子的九分之一，目前正在网上转卖，卖价是500万。这块碎片的拥有者宣称，是由于缺钱才忍痛割爱。（《天府早报》11月1日）<br>    在刘翔的裤子被撕成碎片的那一天，已经有无数的网友对此事展开了“揭批”，但这并不妨碍翔迷们高看自己手中的宝贝。而这位500万叫卖飞人幸运裤残片的翔迷，更着实地吓着了其他人。不意外，网上评价一边倒，讽刺挖苦者有之、厉声责骂者有之、循循善诱者有之，无人“敢于”认可。<br>    事情确实比较雷人，一块裤子的碎片，500万，至于吗？如果以常规的思维去思考这个问题，答案显而易见。不过，此事并不能以常理度之，也许，我们可以站在另一个角度，得出并不太一致的结论。比如，从残片带给翔迷精神上的愉悦的角度，来解读500万一块裤子碎片的问题。<br>    在衡量物品的价值上，我们经常会犯两个错误，一是以常规物品的价值来衡量特殊物品的价值，二是以自己的好恶来衡量物品的价值。这两个错误，使得在判断价值时一方面有可能过高估量了自己钟爱物品的价格，一方面则可能低估了一件物品对某一特殊群体的价值。这其实是一个“双重标准”，一件极其普通的物品，由于其不同的经历，在不同人心中的价值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价格上，对你可能一文不值，对我则可能是无价之宝。<br>    刘翔裤子碎片之际遇，也当作如是观。对于普通人而言，刘翔的裤子是九分之一还是百分之百，其区别在于使用价值；而对于翔迷来说，它的价值就在于其不平凡的使用者了。刘翔迷千千万万，其中不乏狂热追逐者，一件带着刘翔印记的物品，给他们精神上带来的愉悦，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因此，对于这些物品的拥有者来说，其价格几何，完全在于自己的愉悦程度。有人认为价值500万，有人觉得3万可以出手。要500万这位也是因为缺钱而“忍痛割爱”，如果没有炒作的成分，那就是是这块碎片带给他的价值认同，出的价格只是他自己的“愉悦价值”而已。再通俗一点说，就是这块碎片给他带来的愉悦程度，与中了福彩头奖相当。<br>    因此，对于卖家500万叫卖裤子碎片，我的看法是：此纯为个人体验，无关公共情感，有人叫骂翔迷“变态”，其实许多评论本身就很变态，这又是一个“双重标准”。至于500万的卖价，不妨如此对待：如果叫卖成功，恭喜这位翔迷，看一场比赛，中一个头奖；如果没人接招，那么，也大可放松心态，祝贺这位朋友坐拥500万的宝贝。炮轰翔迷“何苦何苦”，其实你又“何必何必”！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杂谈]]></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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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3 Nov 2009 23:00: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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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政府信息公开与“拉屎问题”]]></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6784367</link>
<description><![CDATA[<br>政府信息公开与“拉屎问题”<br>廖德凯<br><br>    政府的信息公开与官员“拉屎”，两者之间本来并没有多少联系，不过，广州某官员的雷人语言，使得“拉屎问题”有了和政府信息公开一起讨论的资格。<br>    在10月27日的广州市黄埔大道拥堵整治会议上，记者在就相关信息是否应当告知市民采访天河交警大队大队长吴泽驹时，旁边一位男子插话：“那么我是不是拉屎也要告诉你？臭不臭也要告诉你……”，随即拂袖离去。而在场人士始终缄口不愿透露该人身份。（《羊城晚报》10月28日）<br>    该官员的逻辑是：如果我拉屎要告诉你，臭不臭也要告诉你，那么，这些（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也要告诉你；如果拉屎及臭不臭不需要告诉你，那么，这些问题也就不需要告诉你了。很显然，在这个场合以及从记者采访的内容来看，这位官员的拉屎及其臭不臭并不需要告诉记者，所以，记者所问的问题也就不需要告诉记者了。很雷人的反问，很强悍的逻辑。<br>    这个问题的强悍之处，是该官员在所置前提中，设定了自己的“拉屎”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或者记者所问是如同自己拉屎放屁一样的私人问题。该官员把问题复杂化了，其实很简单，这仅是政府信息公开与私人空间这两个完全不同层面的问题。在这里，官员的拉屎是个纯私人的问题，而记者的采访则是公共信息问题，两者当然无法相提并论，该官员的反问，只是想表达自己的不满，及对相关问题不愿公开的意愿而已。<br>    但是，在这个逻辑中，该官员又过于小看了现代法治政府中，对自己“拉屎”——换句话说就是自己的私人空间开放性的要求。作为公职人员，在某种条件之下，其私人空间里有可能关系公共利益的的部分，是必须按照要求在一定范围公开的。比如千百年来一直视为个人神圣空间的财产问题，在西方早已成为公职人员的公开项目，即便在中国，也成为必须申报的项目。<br>    中国人在形容某人权力大时，夸张其“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不过，无论谁的权力有管天管地管空气之大，谁也能在他面前理直气壮地说一句：“管不了我拉屎放屁！”如果是普通民众的语境，确是如此。但是，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如果关乎民众利益，哪怕是拉屎放屁的问题，也可经一定程序要求公开。另一方面，现在提倡环境卫生，这也是个公共利益问题，那怕和记者的采访无关，拉屎也得选择合宜的地点，比如，不能拉在黄埔大道拥堵整治会议现场上。否则，由于大家都嗅到了臭味，任何人都可以要求你说清楚这个问题。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政]]></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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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9 Oct 2009 02:46: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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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刑事和解”如何取得死者的“谅解”？]]></title>
<link>http://35326164.qzone.qq.com/blog/1256698734</link>
<description><![CDATA[<br>“刑事和解”如何取得死者的“谅解”？<br>廖德凯<br><br>    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新事物，说是新事物，其实并不新，国外相关的实践和规则都已经比较成熟，而国内法学界也早就在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了。说它新是因为现在有更多的法院在实际案件中开始运用，“刑事和解”进入了司法实践之中。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好的方面不必多言，但一些应用中的问题也不容回避，比如：在杀人案中运用这一制度，如何才能取得死者的“谅解”？<br>    我的这个问题其实设立得不是很道德，但为了更好地说明道理，以及争议的存在，实在绕不过这个话题。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某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宣判，法院适用了刑事和解制度，被告孟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河南省首个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缓的案例，在当地引起争议。（《人民日报》10月27日）<br>    争议的焦点在于人们认为，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让人担心“刑事和解”是否会沦为“用钱赎命”？虽然法院声称有着“相当严格”的条件和范围，是“非常严肃”的司法程序，但正如目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一制度的适用与否，与法官的内心认识有着极大的关系。很不妙的是，目前法官在判决中严重缺乏情理并茂、法理交溶的文辞，干巴巴的几句话，不足以打消人们心头的疑虑，这会勾起“不明真相”的人的无限暇想空间。此其一。<br>    其二，“刑事和解”是一个“三方关系”，法院、受害方、被告方。如果受害方很明确，身份很明确，且态度很明确，法院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判断，属于有理有据。但如果是故意杀人案，受害方家属的“谅解”是否可以代替死者的“谅解”？在这里不妨再引用一个案件，今年成都孙伟铭“以其他方式解除公共安全案”，最终孙获得了遇难者家属的“谅解书”。但是，从法理来讲，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少数人的“谅解”能否代替多数人的态度？<br>    其实，“刑事和解”制度真的是一个值得实践的制度，其在降低处罚成本、促进案件后续问题（比如赔偿）解决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处罚成本的同时，也无可避免地降低了犯罪成本，而在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心态下，在其具体应用上，应当有着明确的范围限定。比如故意杀人既遂及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不应当适用刑事和解。毕竟，司法不仅仅是需要效率，需要实现实质的正义，还需要最大限度地消除普通老百姓的“公正疑虑”。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说]]></category>
<author><![CDATA[35326164@qq.com(极品虎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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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8 Oct 2009 02:58:5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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