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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姿夲主義]]></title>
<description><![CDATA[徒法不足以自行]]></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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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Oct 2009 07:57:0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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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浮世（第二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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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       “拉塞尔，校长请你去他的办公室一趟。”拉曼说，“跟我走吧。”<br>        拉塞尔站起来拍了一下李左的肩头说：“下午再接着说，我得先走了。”说完拉塞尔跨过座位跟着拉曼走了。<br>        拉塞尔跟拉曼走出餐厅，两人往校长室的方向走去，走在前面的拉曼突然回头恭敬的对拉塞尔说：“男爵知道新来的这位有什么背景吗？”<br>        拉塞尔微微一笑：“他不叫李左，好像是叫李西，风语国智囊团首席智囊李峰的次子。他还有个哥哥叫李东的，现在是风语国国家守备军的军团长。” <br>        拉曼说：“既然男爵知道他的背景那么刚才....... ”<br>      “噢，你是怕我说出了不该说的话？拉曼老师，我的为人你应该知道，如果不是刚才你突然喊了我一声，可能现在我已经套出那小子来这的目的了，现在我还得再找机会。‘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句话我是知道的。”<br>      “原来倒是我搞砸了男爵的计划，那么......”<br>      “呵呵，也算不上什么计划，校长找我这件事也是你编的吧！”<br>       拉曼苦笑说：“是的，当时我以为......所以只能这样。”<br>      “那咱们走吧，他们一会就出来了。”<br>......<br>       此刻李左坐在餐厅心里想的是别的事情——<br>       半年前，风语国中——李左跟正常的贵族孩子一样在风语国的皇家初等学院里学习。作为风语国智囊团首席智囊李峰的次子，李左遗传了李峰极高的智商以及丰富的学识，所以尽管年龄只有12岁，但是李左在许多方面已经稳超智囊团中的一些人物。此时距第七次南北战争已经过去16年，但16年前战争的失败中却有许多令风语国高层弄不清楚的地方，特别是当风语国的国王问及李峰此事时李峰也是毫无头绪，为此没有少挨国王的骂。原本是情报部门办事不利，但是挨骂的却是李峰，因此李峰决定弄清楚其中的原因，但是问题随之而来，一国的情报那里是那么容易就能得到的，该派谁去呢？这个问题困扰了李峰很久，情报部门的人派去肯定不管用，手下的人不是没能力，就是没胆识。 犹豫不决的李峰首先想到的是长子——李东，李东不但有胆有识，而且是自己的儿子，忠诚方面肯定没有问题，但他身兼要职，派他去巨岩国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想来想去李峰想到了李西——也就是李左，可是李左年龄小没有经验，让他一个人只身前往巨岩国他这个做父亲的肯定不放心。<br>        李左早已发现父亲心里有事，再三询问下李峰都没有告诉李左原因。一天，李左潜入父亲的书房在书桌上看见一张纸上写着：旧时疑云仍尤存，身旁无人唯自斟。聪明的李左当然的想到了原因，当夜跟父亲详谈再三，终于使父亲同意了他前往巨岩国。<br>        “李左，怎么不吃啊？”佐顿问。<br>        “没胃口。”李左敷衍说。<br>        “哦，看来是吃不惯我们巨岩国的东西了，不过我们这里不能剩东西的，这是规定。” 佐顿好心提醒着这位新来的同学。<br>        “我知晓此处的规矩，放心。”<br>         ......<br>         下午，李左所在的班上的是武技课，巨岩国与别的国家不同，即使是没有钱人家的小孩也能免费到中等学院就读，而初等学院就开始教授一些基本的武技，到了中等学院所学科目学的就更繁多更专业，比如在中等学院里战争系又分成指挥系、侦查系、工兵系、魔法系、测绘系等等，但基本武技是必修课，不像其他国家，魔法师专攻魔法不会一点武技，可以说巨岩国人人懂武也不为过。<br>         此刻李左正站在队伍里听教导官传授格斗技巧，队伍的前面是一个体型不怎么强壮的教官，但是李左在中午吃饭的时候听佐顿说这个教官是学院里数一数二的，关于这个教官还有个很长的故事，总之很厉害就是了。下午的课也很快的结束了，李左一直也没找到空闲的时间跟拉塞尔说话，等到队伍解散了的时候李左再想找拉塞尔已经找不见了。由于学校食堂的饭吃不惯，所以李左拒绝了佐顿一起去食堂的邀请独自一个人回到了寝室。<br>        李左的寝室是学院专门安排的单人间，这也跟他的身份有关，在这里他的身份并不是对所有人都保密的，这时李左正坐在寝室里发呆，他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回到风语国，也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但就从今天早上发生的一切来说，他知道自己来巨岩国基本上是打听不出什么事情的。从来没有离开过家的李左这时内心产生了强烈的孤独感，他想回家，想父亲，想母亲，想大哥，想家里的一切。<br>       “李左，你在吗？”<br>       “这时拉塞尔的声音，他来这里要干什么？”李左心理想到。“我在，请进。”<br>       拉塞尔推门进来缓步走向李左，“嘿嘿，我果然没猜错，你在寝室。”<br>       “你想说什么？”李左说<br>       “今天中午说的事情，你应该很想知道吧。使其呢告诉你也没关系，这也算不上什么秘密。”<br>       李左愣愣的看着拉塞尔，他从拉塞尔的表情中看不出拉塞尔到底在想什么，“这个人太可怕了，有着不输自己的学识，同时具备了自己不具备的洞察力以及极深的城府”李左默默想到。<br>       “说实话，我从今天早上看见你就知道你的身份了，虽然以前没有见过你，但你的故事我听了不少，虽然你装作的像是个读书读多了的书呆子，说话一字一板让人受不了，但是你真的不适合演戏，呵呵，太不像了。”拉塞尔说。<br>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原创文学]]></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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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Oct 2009 07:57:0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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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浮世（第一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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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第一章</div>        拉布拉多大陆是黑行星上最大的大陆，大约占整个黑行星八分之一的面积，同时也是黑行星上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当然，拉布拉多大陆不是由一个国家统治的，事实上，它由六个强国及若干小国所占据。<br>        我们的故事就是从拉布拉多大陆开始的......<br>        拉布拉多大陆巨岩国希望学院<br>        “同学们，这是新来的插班生，他叫......”，一位身着黑色教师长袍黑发白须的中年人向班上的同学们说着，“叫......叫......”中年教师皱了皱眉显然是忘记了这位少年的名字。<br>        “我叫左，也可以叫我李左”说话就是这位长着一头棕色卷曲短发、相貌一般的插班生。<br>        “李左，奇怪的名字。”“长相很一般嘛。”“他怎么能转到我们A班？难道又是什么贵族的孩子？”<br>        “安静、安静”中年教师说道，“李左同学是从我们的盟国一所名校转来的，以后要在这里一起跟大家度过剩下三年初等学校的学习生涯。左，跟大家介绍一下自己吧。”中年教师看着李左说。<br>        “大家好！我自大陆北方的风语国而来，今年同诸位一样13岁，日后想成为一名冒险家，希望今后可以与大家成为朋友。”说完李左微微欠身，露出了阳光般的笑容。<br>        “看起来不怎么讨厌啊。”“无聊的开场白。”“说话怪怪的。”......<br>        “好了，李左同学，因为你来的较晚，只能坐到教室的最后面了。”中年教师指了指教室最后面的一排座位说到。<br>         李左默默走到教室的后面，找了张空着的坐位坐了下来。<br>        “今天我们要讲的是拉布拉多大陆第七次南北战争，大家把课本翻到第47页，在距今17年的......”<br>         伴随着一阵欢快的音乐，李左在希望学院的第一节课很快的结束了。课间，许多学生围到李左的面前谈东论西，因此李左也认识了许多人，像第一个过来跟他打招呼的大块头班长佐顿，文气十足的百事通拉塞尔等等，但令李左十分奇怪的是这个班上竟然没有女生，正当大家说的兴起的时候，上课铃声干扰了大家的心情，无奈之下都纷纷回到座位上。第二节课是地理，因为是A班，所以讲课的是希望学院最著名的老学究之一 ——丹皮尔，一位慈祥、风趣的老人。本来枯燥无味的地理被丹皮尔讲的及其生动，不知不觉中，第二节课也结束了。<br>        “走！左，吃饭去。”李左抬头一看原来是拉塞尔，“好。”说罢李左收拾了课本跟拉塞尔往食堂走去。<br>        “对了，你是学校里的百事通，我有个问题一直想问但没有机会，也想不通，所以想向你请教一下。”<br>        “百事通呢我就不敢当了。还有，在私下里说话就别那么文绉绉的了，感觉怪怪的。”<br>         李左小尴尬了一下说：“我在风语国就这样说话，这样说话何处不妥？”<br>         拉塞尔当即无语，沉默一下说：“你不是有问题吗，是什么？”<br>        “哦，是这样的，我今日初到学院，未在班内见到女同学，如今走了这么长时间也未在路长发现女生的身影，这作何解？”<br>        拉塞尔笑了笑说：“你竟然不知道？在我们巨岩国女孩子是不能上学的，这是传统，所以学院没有女生很正常啊，这种事风语国的人事应该知道的吧。”<br>        “我在风语国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外出上学。”<br>        “不上学？不上学怎么学东西？听你说话不像是没上过学啊，更像是读书读多了不会与人沟通的书呆子。”拉塞尔不解的说到。<br>        “此事只言片语无法说清，待有时间再与你细细道来。”李左抬手指了指前面，“食堂？”<br>         拉塞尔顺李左指的方向一看自言自语说：“这么快就到了......”<br>         李左和拉塞尔两人走进食堂，这时食堂里已经是人满为患了，许多人都找不到座位。李左摇了摇头说：“食堂似乎比教室更受欢迎啊。”<br>         拉塞尔解释说：“巨岩国不比你们风语国，这里物产很少，粮食也只是刚刚可以自足，饭当然比知识更受欢迎。对了，我可先告诉你，在巨岩国可是不能剩饭的，一定要吃干净，不然是会有麻烦的。”<br>         李左点点头说：“巨岩国地形以山地为主，土层薄且植被少，夏季多雨，水土流失自然比较严重，此不适宜种植，粮食少是自然的。”<br>         拉塞尔惊讶的看着李左：“知道的还不少啊。”李左正要搭话便听见“拉塞尔，这儿，这儿！”李左、拉塞尔朝声音传来的地方一看，原来是班长佐顿。佐顿边喊边挥手，“这儿，我给你们占的座。”<br>         拉塞尔看了看李左说：“咱们这位班长每天都是第一个来食堂的。”<br>         两人各要了一份午餐便走到佐顿跟前坐下。佐顿咽下嘴里的东西说：“新来的，听你说你来自风语国，我长这么大都没出过壁垒城，不过我听大人说风语国的环境要比巨岩国强的多，起码粮食很多，你怎么不在风语国好好呆着来这干什么？”拉塞尔听了佐顿的话也好奇的看着李左，虽然没有说什么，不过看来他也很想知道李左为什么会来这里。<br>         李左顿了顿说：“若按国力，风语国于拉布拉多大陆位列前三，无论环境、气候还是学术、文化都略高于贵国，但贵国军力却在北方联盟中稳居第一，其余各盟国远远不及，对此我颇为好奇，因此来到这里。”<br>         拉塞尔接过李左的话说：“没想到你对军事感兴趣，说道军事......嘿嘿，我可是知道不少东西的。就拿上午拉曼老师讲的第七次南北战争来说，我们北方联军由巨岩、风语、拉托帝国三大强国以及若干小国组成，南方联军由百兽、若水两大国及依附于他们的小国组成......”<br>         佐顿摇了摇头说：“头痛，又说些没用的历史，要我说学这些干什么，还是学些武技以后上战场立功最实在！”<br>        “你知道什么，你个人再强也不过是千人敌，可是像我这样用脑袋的那可是万人敌......都怪你给带偏了。”拉塞尔清了清嗓子又说：“按理说南方联军实力不如北方联军，南方联军最缺的就是可以左右战局的魔法师，但战争的走向却并没有向有利于北方联军的一面发展，你们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br>         李左想了想，又摇了摇头说：“其中各种缘由实在想不通，但这又与贵国军事实力强大有何联系？”<br>        “嘿嘿......当然有关，这是因为......”<br>        “拉塞尔！”拉塞尔三人被吓了一跳，三人回头一看，原来是上午讲课的中年教师——拉曼！<br> <br> <br><div style="text-align:right">（第一章 完）</div>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原创文学]]></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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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7 Sep 2009 05:27:0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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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无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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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无题</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光阴虚度廿三载</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游戏人生实不该</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岁月匆匆如流水</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流水一去不回还</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年轻气盛愎自用</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如今方知世事难</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往日愚行今日笑</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笑罢奈何自长叹</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前途崎岖路漫漫</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身心俱疲意惘然</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艰辛坎坷无大碍</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光耀门庭待我来</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张丞乂——</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ff33cc;font-size:24px;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作于已丑年七月廿七日</span><wbr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原创文学]]></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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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5 Sep 2009 05:58: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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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09司法考试大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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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宪    法</span><wbr /><br><br>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br><br>　　基本要求：<br><br>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基本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政的含义与特征。<br><br>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表现。<br><br>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过程、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br><br>　　考试内容：<br><br>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br><br>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的分类<br><br>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br><br>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改)<br><br>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br><br>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br><br>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br><br>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  司法  守法)<br><br>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br><br>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  正文  附则)<br><br>　　第六节  宪法规范<br><br>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br><br>　　第七节  宪法效力<br><br>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br><br>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br><br>　　基本要求：<br><br>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br><br>　　基本内容。<br><br>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br><br>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基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考试内容：<br><br>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br><br>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br><br>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br><br>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br><br>　　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br><br>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br><br>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br><br>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br><br>　　基本要求：<br><br>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br><br>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br><br>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br><br>　　考试内容：<br><br>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r><br>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br><br>　　第二节  选举制度<br><br>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br><br>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br><br>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br><br>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br><br>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br><br>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br><br>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br>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br><br>　　基本要求：<br><br>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的含义与主要内容，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br><br>　　理解：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的概念、内容与特点。<br><br>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br><br>　　考试内容：<br><br>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br><br>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基本权利与人权  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br><br>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br><br>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br><br>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br><br>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br><br>　　第五章  国家机构<br><br>　　基本要求：<br><br>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br><br>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br><br>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br><br>　　考试内容：<br><br>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br><br>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br><br>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r><b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br><br>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r><br>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br><br>　　第四节  国务院<br><br>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br><br>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br><br>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br><br>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r><br>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br><br>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br><br>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br><br>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br><br>　　基本要求：<br><br>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br><br>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br><br>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br><br>　　考试内容：<br><br>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br><br>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  直接性和间接性)<br><br>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br><br>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  起草和公布  通过  公布)<br><br>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br><br>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br><br>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br><br>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br>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r><br>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br><br>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br><br>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br><br>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br><br>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br><br>　　反分裂国家法<br><br>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br><br>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br><br>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br><br>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br><br>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r><br>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br><br>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br><br>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br><br>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br><br>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br><br>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br><br>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br><br>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br><br>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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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4 May 2009 11:46:5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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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八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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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一）八卦歌诀<br><br>　　乾三连，坤六段，震仰盂，艮覆碗，<br><br>　　离中虚，坎中满，兑上缺，巽下断。<br><br>　　（二）八卦代数<br><br>　　乾一，兑二，离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br><br>　　（三）八卦方位<br><br>　　先天八卦：乾南，坤北，离东，坎西，兑东南，震东北，巽西南，艮西北<br><br>　　后天八卦：震东，兑西，离南，坎北，乾西北，坤西南，艮东北，巽东南 <br><br>　　（四）八卦所属<br><br>　　乾、兑（金）；震、巽（木）；坤、艮（土）；离（火）；坎（水）。<br><br>　　（五）八卦生克<br><br>　　乾、兑（金）生坎（水），坎（水）生震、巽（木），震、巽（木）生离（火），离（火）生坤、艮（土），坤、艮（土）生乾、兑（金）。<br><br>　　乾、兑（金）克震、巽（木），震、巽（木）克坤、艮（土），坤、艮（土）克坎（水），坎（水）克离（火），离（火）克乾、兑（金）。<br><br>　　（六）八卦旺衰<br><br>　　乾、兑旺于秋，衰于冬；震、巽旺于春，衰于夏；<br><br>　　坤、艮旺于四季，衰于秋；离旺于夏，衰于四季；<br><br>　　坎旺于冬，衰于春．（四季是指每个季节的后一个月） <br><br>　　（七）八卦所对应的五行：<br><br>　　金-乾、兑　乾为天，兑，为泽<br><br>　　木-震、巽　震为雷，巽为风<br><br>　　土-坤、艮　坤为地，艮为山<br><br>　　水-坎　坎为水<br><br>　　火-离　离为火<br><br>　　五行相生：木火土金水<br><br>　　五行相克：水火金木土<br><br>　　（八）八卦代数顺序<br><br>　　震四，离三，兑二，乾一，巽五，坎六，艮七，坤八（顺序为伏羲八卦方位图顺序）<br><br>　　后天八卦代数为：乾六，坎一，艮八，震三，巽四，离九，坤二，兑七<br><br>　　（九）八卦分割<br><br>　　乾▅兑▅离▅震▅巽▅坎▅艮▅坤 八卦<br><br>　　▅太阳▅▅少阴▅▅少阳▅▅太阴 四象<br><br>　　▅▅▅▅阳▅▅▅▅▅▅▅阴▅▅ 两仪 <br><br>　　(十) 八卦分阴阳<br><br>　　乾、坎、艮、震、四卦，属阳卦 其中 艮为少男 坎为中男 震为老男<br><br>　　（震、坎、艮中阴多阳少，表示阴从阳，故为阳卦 ）<br><br>　　坤、兑、离、巽四卦，属阴卦 其中：兑为少女 离为中女 巽为老女<br><br>　　（兑、离、巽中阳多阴少，表示阳从阴，故为阴卦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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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8 May 2009 05:55:1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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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茅山道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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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32px;line-height:1.8em;">茅山道术</span><wbr /><br></div><br>　　茅山道法实际流传法术种类：“五雷掌法”“解五雷掌法”“肚痛法”“解肚痛法”“罗汉仙法”“解邪术法”“止血仙法”“跌打梅山法”“紧箍咒”“隔山止血法”“勾魂法”“收神魄法”“华佗仙师法”“观音仙法”“黑扎法”“止痛消肿法”“千斤定” “咽喉骨鲠法”“止痛华佗仙法” <br><br><br>　　茅山法修炼方法： <br><br><br>　　一、斋期每年农历二月十五、三月十五、十月初三、十一月冬至日；每月农历初一、十五；注：斋期不食酒肉五辛。五辛：葱、蒜、韭、辣椒、姜 <br><br><br>　　二、布场本功法布场设置简单而实用。用瓷碗一个，内盛小米三分之一。通灵符一道。香三柱，黄纸四张，垫子一块。修练时面向东坐。 <br><br><br>　　三、通灵寅时（ 3-5时）洗漱完毕，在无人清净处穿干净衣服，面对东方设坛点燃三根檀香插在米碗内，然后跪在垫子上，烧黄纸三张，磕三头，用右手中指在地上划一“十”字，把小腿压在“十”字上，右腿压在左腿上，即采用单盘式，席地而坐，烧灵符一道，接着两眼微闭，身体周正，头顶悬，鼻吸口呼九次，然后两手成抱球状放在下丹处，用心默诵启度文（看看启度文）。 <br><br><br>　　四、修炼作法：修炼作法前起坛烧三根檀香，三拜三叩，默诵启度文。然后按每种法术的具体要求作法。每种咒语念6~36遍。（修炼作法有关问题解释） <br><br><br>　　五、画符用符时间禁忌：（一）、画符：1 、吉日：端午节是画符、造符水的吉日；2 、忌日：每年有四天不可乱画符。 <br><br><br>　　即：农历三月初九、六月初二、九月初六、十二月初二。 <br><br><br>　　如若在这四天画符，不但不灵验，而且还有害。 <br><br><br>　　3 、时辰：最好选择子时或亥时。（因为此时是阳消阴长，阴阳交接之时，灵气最重。）其次是午时、卯时、酉时亦可。 <br><br><br>　　（二）、用符：有的符要配合自己的星命进行使用，若有违犯，会遭受灾厄。切记！切记！比如：逢太岁星君之年（不论男女之人的1 、13、25、37、49、61、73、85等岁，皆属太岁星君之年）的人，必须安奉值年太岁星君，可保平安无事。择于正月中吉日吉时安之于家中。若此年错用逢天空星之年的天空符（即日宫太阳星君到此镇）反会造成凶星入宫。 <br><br><br>　　“通灵启度文”：拜请三清三境三位天尊，太上老君，张赵二郎，岳王祖师李公真人，东山老人，南山小妹，南海观音，伏羲神农，轩辕皇帝，雷神大帝，盘古圣王，地母元君，玉皇大帝，横山七郎，罗山九郎，三天开皇，五岳大地，神霄王府，龙虎玄坛赵元帅，三茅真君，五星二十八宿，诸神仙手持符咒法术，与（某某——作法人）愿救众生苦难，治病回生，降魔除邪，避却奸恶，愿魁罡护体威灵显著，千叫千应，万叫万灵，不叫自灵。 <br><br><br>　　“灯盏神灯”：工具：木板、灯盏、灯芯、饭碗、香、升筒（量米的筒） <br><br><br>　　咒语：灯盏神灯，一灯二灯三灯，爬山过岭点灯光，点的亮亮光，照见踉踉转，左叫左转，右叫右转，若还不转，九牛拖转，铁车车转。 <br><br><br>　　操作方法：1 、准备好升筒、木板、饭碗、灯盏、灯芯、香、油（放灯盏内点灯用）；2 、升筒直立在地面，升筒上放木板，木板上放碗，碗上放灯盏，灯盏内放油和灯芯。 <br><br><br>　　3 、灯盏内放七根灯芯，并点七眼光；4 、一人站在木板上；5 、另一人手拿三根点着的香，香火对着灯火，口中念咒语，当念到“左叫左转，右叫右转”时，香火也要同时“左旋转右旋转”，念五至七遍，木板（灯火）便可旋转起来。 <br><br><br>　　使用说明：可用此“灯盏神灯”来判断一些事情，如问某一事情是否真假，你就对灯盏神说：是真就向左转，是假就不转……。很灵的，不信试试！ <br><br><br>　　注意：1 、忌食：做法之日请不要食用狗肉之类食品。 <br><br><br>　　2 、当咒语念至十遍以上还不转时，说明站在木板上的人火炎很高，压抑了灯盏神，只要另换一人站上去便可旋转。 <br><br><br>　　“修练作法有关问题解释”：1 、“勾魂大法”要念出声；2 、瓷碗中的小米可以长期使用；3 、先烧三张黄纸，再磕三个头；4 、练功最好是单盘；5 、第一次练功日子选择：甲子日、本命日的正时或初一、十五日，如遇岁破、月破日没有影响；6 、49天练功一但中断，以后接着继续练同样能成功；7 、无基础的学员也可修练，但需要刻苦，时间要多一点；8 、布场通灵后，无论如何更换环境，也无需再进行布场通灵，一次通灵即可；9 、通灵法中，两手成抱球状，是两手心相对，手指向前；10、紧箍咒中手印：把么指和中指捏成的圈对着口，左手掌心向上放在下丹田处；11、每次练功前都要画“十”字，并用心默念或出声念“真武祖师”；12、无论修练任何法术，手心都不能紧，且越松越好；13、修练没有年龄职业等的限制；14、可以用瓷香烧炉代替瓷碗，也可以在床上通灵且练功；15、瓷碗内盛放大米；16、练功结束烧黄纸，在卧室中烧也可以；17、“勾魂法”、“紧箍咒”、“定身法”（简称：两法一咒）练成后，对动物也能起作用；18、49天修满后，应在每月的十五日练功收法，其他时间也可以练功。每年除夕晚上收法一次，也就是练功一次；19、定身法手印：右手掌心向上，自然放在右膝上。左手成印后，也自然放在左膝上，另结印中，食指压在中指的左侧面，此“左侧”不是无名指一侧，而是中指的右侧（掌心向上而言）；20、一年之内不准试“两法一咒”法，这是何故？ <br><br><br>　　经过 49 天修炼，虽已掌握了“两法一咒”，但能量还不够，功力还不深。所以，一般不试法。如果要试法，可按下面程序进行：A 、试定身法：拿银元或麻钱一个，放在受试者的脚上，然后嘱受试者默念“仙踪步”49遍，或施法者念定身法7 遍即可。试法完毕，取走脚上的东西即可；B 、试紧箍咒：拿一小金属圈，放到受试者头顶，施术者念紧箍咒即可，施法毕，取走金属圈即可；21、为什么试法时，受试者要在脚上放银元或麻钱，或头上戴金属圈？这样做，可以把试术者发出的不良信息存放在“信物”的上面，结束时，取走信物。也就取走了不良信息，以免给受术者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第一次试法，选择受术者很重要，以选择经络敏感者为宜；22、平时练功最佳时间：晚上是子时 早上是卯时23、第一次练功最佳时间：甲子日或本命日的子时最佳，初一、十五亦可；24、每次练功都要进行通灵法习练。<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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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5 May 2009 12:46:2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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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转][转]孙燕姿找薯片！超好玩试试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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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embed invokeURLs="false"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enableContextMenu="False" width="500" height="500" loop="false" autostart="false" showstatusbar="1" src="http://gamezone.qq.com/images/mini/2005/03/20050718shupian/1.swf" /><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孙燕姿]]></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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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3 Apr 2009 05:49:2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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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奶奶一路走好T_T.....]]></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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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奶奶走了<img src="http://imgcache.qq.com/qzone/em/e109.gif"><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她走的是那么的突然</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我从来都没有想过</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一直以来</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我都没有好好珍惜奶奶在的时候跟奶奶在一起的时光</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现在想起来也许是我一生的遗憾了</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我从小在奶奶家长大</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由于是家里的长孙</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所以奶奶待我格外的好</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2岁的时候我跟奶奶学会了下象棋</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5岁的时候我跟奶奶学会了下围棋</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再大一点的时候奶奶教我画画</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奶奶是我小学的语文老师</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那时候她是相当严厉的</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奶奶一直希望我有所成就</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但是直到今天我还是...</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我从来都没有写过一篇文章来记录我的家人</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现在奶奶走了</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我没有什么能做的</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只有写点东西来纪念她</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希望她在天有灵的话可以看见</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奶奶</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家里的人都回来了</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可是...</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再也不见奶奶的音容笑貌</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只有爷爷孤单的背影</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奶奶走了</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爷爷好像一下子老了很多</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全家从过年的大喜一下变的大悲</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这个变化太突然了</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突然的连最后一面都没见到.</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现在说什么都不管用了</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奶奶</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我们全家人都想你</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虽然你..但你一直活在我们心里</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奶奶..一路走好</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                               ————谨以此献给亲爱的奶奶</div>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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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6 Feb 2009 13:15: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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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论表见代理2]]></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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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五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说                                                                                                                                                                <br>表见代理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该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环。学理上，根据本人的主观过失是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争；根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否唯一，又产生了多元论和一元论。 <br>（一）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 <br>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有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⑤。客观上，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可见，单一要件说中本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相对人故意或过失是这种无过错原则的例外。单一要件说的特点在于易于操作，只要审查相对人的表象与理由是否充分就可以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不必严格审查在现实中很难认定的本人过错问题。单一要件说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相一致，如日本民法典的表见代理制度就没有把本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至173条的规定，同样没有将本人之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br>双重要件说主张：除了具备表象与理由这一要件之外，还必需具备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这一要件⑥。即其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本人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所谓过失是指本人应当预见或虽然预见而未避免，导致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例如本人未将到期的授权委托书收回，或者口头向第三人表示将授权给代理人。2、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即如果是第三人疏忽大意未对代理权作必要审查，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双重要件说中，即使相对人有充分理由，但是假如本人没有过错，或者虽然本人有错，相对人也有过错，均不构成表见代理。与单一要件说不同的是，双重要件说中本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本人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会被无辜地牵扯到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纠纷中去承担责任。 <br>对两种学说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单一要件说更符合当前经济生活中代理贸易的发展要求，其具有以下优点： <br>１、单一要件说符合国际上表见代理扩大的趋势。从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来看，表见代理的范围都有扩大的趋势，德国是最早制订表见代理的国家，但考察其民法典第170-173条的规定，其表见代理适用范围很窄。而日本民法典的制订晚于德国，其对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就明显比德国要广。近年来日本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判例还超越了第110条的范围，甚至对代理人冒充本人及以他人假冒本人的案件都按照表见代理处理⑦。各国之所以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是经济代理贸易的发展和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不断重视造成的。我国立法要与国际结轨，就必然要符合表见代理扩大的潮流。而双重要件说对表见代理作了很大的限制，不利于代理贸易的发展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只有单一要件说符合表见代理扩大的趋势，因此它被立法机关所采纳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br>２、单一要件说便于司法机关操作。双重要件说将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作为构成要件，这使得具体适用时很难把握。要判断无代理权人的代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双重要件说必需查清两个实事：（１）本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本人无过错，就不构成表见代理。（２）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要相对人有过错，则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中本人是否有过错就很难认定，如合伙关系产生的表象，很难说本人是否有过错。至于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则更难确定，因为严格地说，即使有再多的理由与表象，相对人还是或多或少有“轻信”他人的过错与过失。如果本人动辄以相对人轻信他人作为抗辩理由，则将使表见代理的认定变得异常困难。而单一要件说操作灵活，不局限于双方的过错，将认定表见代理的标准定位于表象与理由是否充分这一实质问题。 <br>３、单一要件说能全面概括表见代理的情形。双重要件说以本人的过失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为构成要件。而当因雇佣关系、夫妻关系产生的表象使得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时，本人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即使善意第三人理由充分，本人也绝对不承担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而单一要件说以表象和理由作为认定关键，既将过错和过失纳入了表象和理由的考察范围，又不以过错或过失为根本认定要件。对于双方都无过错或过失的情形，可由法官根据其它情势综合进行判断，避免了双重要件说可能产生的不公平情况。 <br>４、单一要件说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有学者认为单一要件说单纯地、绝对地强调保护代理活动中第三人的利益，而对本人的利益全然不顾⑧。但仔细推敲，单一要件说既没有把本人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也没有对本人无过错的情形置之不理，而是留了很大余地，让法官自由对本人和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裁决。如合同法第49条的“有理由”一词非常模糊，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留下了很大空间。考察“有理由”时，不可避免将双方是否有过错包容在一起进行考察，如果第三人过错非常明显，就不是“有理由”。只要法官把握得当，单一要件说就不会造成偏袒第三人的情况。况且，立法、司法机关还可加大对表见代理的解释力度，通过法官自由裁量，使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宗旨更好地体现于表见代理制度中。 <br>实际上，我国立法机关已经采纳了单一要件说，合同法第４９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没有“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的表述，表明立法机关采纳的是单一要件说。 <br>（二）要件多元论和要件一元论 <br>要件多元论主张表见代理不仅需要一般的表面要件，而且还需特别要件⑨。表面要件是指:第一,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第二，无代理权人应具相应民事能力；第三，所代理的行为不违法；第四，无代理权人的行为有第三人存在。特别要件为：第一、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二，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可见，多元论将构成代理的形式要件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 <br>一元论主张，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⑩。一元论者认为，表见代理之所以与狭义无权代理相区别，不在于对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假象的信赖，却在于第三人对这一假象的信赖是基于善意，因此法律给予有效的“关照”。而在狭义无权代理，第三人对“具有代理权”假象的信赖主观上有过失而在法律上不可原谅。 <br>对多元论和一元论进行分析后不难看出，两者均把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作为构成要件，不同点在于：(1)多元论把代理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也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2)多元论的特别要件侧重存在客观理由，而一元论侧重第三人主观相信代理权存在。 <br>笔者认为，多元论和一元论都存在缺陷： <br>第一，在是否将代理的成立、生效要件作为表见代理成立要件这个问题上，多元论和一元论都未能很好反映表见代理的特点。多元论把代理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而一元论认为将代理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是多此一举，然而两者均未能反映表见代理的特点，理由是：首先，对于代理而言，无权代理未经本人追认是无效的代理，有权代理如果仅具备成立要件而不具备代理的生效要件也是无效代理，而我国合同法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必定直接就是有效代理。代理的生效要件必然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这是表见代理的独有特点。一元论将代理的生效要件排斥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外，显然没有反映出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这一特点。其次，多元论将代理的成立要件作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显得较为累赘。因为表见代理是一种代理行为，不符合代理的成立要件就不构成代理行为，自然不是表见代理。因此，代理的生效要件是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而代理的成立要件不属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br>第二，一元论侧重第三人主观相信代理权存在，但第三人主观意思如何，具体操作上很难考察认定。而且，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已经包含了第三人主观相信代理权存在的内容，如果第三人主观不符合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这一条件，则属非善意或有过失，则当然不构成表见代理。其次，一元论过分强调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则不问具体情况如何，均构成表见代理，这对本人明显不利。再次，一元论使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界限难以区分。狭义无权代理中，第三人也可能是善意，也是主观上相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这与一元论区别不大。相反，多元论侧重考察是否存在客观理由，即便于操作，也更合理些。我国合同法49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似乎更侧重于相对人的主观理由而不是客观理由。但实际上，该条并非采纳一元论的学说，因为一元论是强调“善意而无过失地”地相信，而合同法是强调“有理由”相信，可见合同法并非无原则地强调相对人的主观意思，而是结合了二元论的客观理由在内。因此，笔者主张应该主客观并重，既要符合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的要求，也要符合客观上有理由的要求。 <br>六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br>通过对双重要件说和单一要件说、一元论和多元论进行分析，再结合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这一特点，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br>１、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br>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br>２、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br>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能根据表象自然“推断”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些表象有些是本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本人的口头表示，授予空白合同等，有些是代理人捏造的，如伪造的公章、身份。 <br>３、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br>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但在合同法正式颁布时，却删除了“善意”一词。这并不表示法律允许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是恶意的或者明知的，之所以删除“善意”是因为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相对人为善意的必要，第一，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有串通行为，那么即便依据有权代理制度，该代理仍是无效的；第二，如果相对人明知是无代理权，那么他就不是“相信”有代理权而是“确知”无代理权，显然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br>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br>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br>５、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br>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然要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标的必需确定、可能和合法，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r>七  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思考 <br>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和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br>（一）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 <br>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是否可以选择由本人或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便是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在代理贸易中，就本人与代理人的经济能力比较而言，本人一般处于优势的经济地位，其经济责任的承担能力要比代理人要强。表见代理规定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本是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现实社会中也有许多代理人的经济实力比本人雄厚的情况，如单位间的挂靠行为，或个人委托信托投资部门进行商业买卖，代理人的实力就可能比本人实力强。在这种状态下产生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责任就对相对人明显不利。因此相对人可以行使选择义务人的权利，他可以选择由本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br>事实上，相对人可以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方式来对义务人进行选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由本人承担义务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表见代理；如果由无代理权人承担义务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学者大多肯定了相对人的这种选择权11。但是，如果不对相对人行使选择权的次数、时间做出限制，将产生很大弊端： <br>首先，相对人会取得比有权代理还大的权益，变相鼓励相对人在交易中不认真审查代理权。因为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考虑进行多种选择：1.相对人与无代理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成立后即对相对人不利，则相对人为终止该合同行为，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而由无代理权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即便在有权代理中，相对人也不能依单方意思表示终止成立的合同2.开始时表见代理的结果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表见代理；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可能基于相对人的经济计划、经济状况、本人履行能力变化等考虑，相对人欲终止与本人之间的原法律关系，则相对人此时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又由无代理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无限制地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交易秩序，不利于交易安全。 <br>其次，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诉讼当事人有可能不同，无权代理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人和无代理权人，本人可以不参加诉讼，表见代理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人和本人，无代理权人可以不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途如果相对人第二次行使选择权将使诉讼主体变化，案件的审理无法正常进行。 <br>因此，要避免这些弊端就必需对相对人的选择权作如下限制： <br>1、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相对人的选择权消灭。在法院根据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作出构成表见代理或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的生效判决后，相对人选择权即告消灭。法院只产生一份生效判决书，要么由本人承担责任，要么由无代理权人承担责任，可避免出现无代理权人与本人都对其承担责任的情况，防止相对人滥用选择权取得不合理的权益。 <br>2、相对人在一次诉讼中不能行使两次选择权。相对人在一次诉讼中只能行使一次选择权，不能中途进行第二次选择。若相对人在诉讼中想行使第二次选择权，那么必须先撤诉，后另行起诉参加诉讼。 <br>（二）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问题 <br>当相对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主张构成狭义无权代理时，如果善意无代理权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没有任何过错，无代理权人是否可以对该无权代理的主张提出抗辩？有学者对此认为：“无代理权人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第三人不能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以逃避自己原应承担的与本人契约关系的风险。”12还有学者提出，代理人若能证明成立表见代理，则本人应负授权责任。意即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可以无过失为由对相对人主张的无权代理提出抗辩，迫使其主张构成表见代理而由本人承担后果。 <br>然笔者认为，无代理权人不得以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或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br>１、表见代理本质是一种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代理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有何表象，代理人毕竟未获合法授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表面授权不是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能强制代理权因此产生或责令本人进行事后授权。综观德、日、中国台湾地区有关表见代理的表述，均未把无代理权人视为有权代理人。因此，表见代理本质是无权代理，而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此无代理权人的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无代理权人有故意、过失为要件，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因此无代理权人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以具有授权表象为由主张具有代理权。 <br>２、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交易的双方是本人和相对人，如果交易双方都主张构成无权代理，那么法律就没有必要让无代理权人主张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产生的，如果连相对人都不主张该代理为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那法院就没有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否则违背了交易双方的共同意志，强行干涉交易，对交易的正常进行不利。表见代理实质是通过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来实现交易安全，只有相对人才有权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如果允许代理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实现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 <br>３、无代理权人不能通过主张表见代理来逃避自己的责任。由于无代理权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当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首先应该由无代理权人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无代理权人是否有过错，应该承担多少责任，那是无代理权人与本人之间的法律问题，与相对人无关。不能由无代理权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否则将使代理人逃避责任，对相对人不利。 无代理权人如果确实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产生是没有过错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救济：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有过错，那么相对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本人追偿，如果能够举证本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那么即可免除责任，甚至对利益损失可要求本人与相对人共同赔偿。 <br>八  结语 <br>近年来，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均取得了很大成就。学者对它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以使其更加完善，发挥出最佳法律效果。可以预见，表见代理制度将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代理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该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br> <br>参考资料： <br>① 尹田 《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 2000年第5期 <br>②（英）阿蒂亚 《合同法概论》第270页 法律出版社  <br>约翰 怀亚特等 《美国商法中的代理》魏振赢译 载 于《中外法学》1984年 <br>③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第276页，佟柔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298页 1995年 <br>④ 江帆 孙鹏 《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br>⑤ 章戈 《表见代理及其适用》载于《法学研究》1987年第 6期 <br>⑥ 尹田 《论表见代理》 载于《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6期 <br>⑦ 梁慧星 《民法总论》 234页 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6年 <br>⑧ 尹田 《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 2000年第5期 <br>⑨ 佟柔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296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 <br>彭万林 《民法学》第125-126页 <br>⑩ 江帆 孙鹏 《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第140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1997年 <br>11 佟柔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第300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5年 <br>史浩命《论表见代理》载于《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br>12 江帆 《代理法律制度研究》第155页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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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Feb 2009 06:47: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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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论表见代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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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论表见代理一   表见代理的概念 <br>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即公告：“赵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虽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就应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                                                                                                                                      <br>二  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及意义                                        <br>表见代理本为一种无权代理，但由于代理权表象的存在，并引起了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就涉及到了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主要是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的目的。这一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体现. <br>  <br>三  我国表见代理发展的概况 <br>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①，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br>四  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和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异同 <br>（一）大陆法系 <br>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表见代理乃是学理归纳所得。以典型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例进行分析，它们有如下特点：首先，它们都对“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引起的典型的表见代理作了规定， 如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代理权以意思表示通知第三人者，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代理权消灭前，其代理权对第三人仍然有效。日本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意旨者，于代理权范围内，就该他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行为，负其责任。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规定：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其次，它们都规定了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消灭后引起的表见代理。如日本民法典第110条规定：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如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此权限时，准用前条规定。第112条规定代理权之消灭，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7条规定：代理权之限制或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德国民法典则比较含糊，其第171条第2款规定：代理权在未依代理权授与之同一方式撤回前，代理权继续有效。第172条第2款规定：授权书应交还授权人或宣告无效前，代理权继续存在。再次，它们均提到第三人有过失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如德国民法典第173条规定“第三人在为法律行为时已知或可得而知代理权已经消灭者，不适用......”， 日本民法典的“但第三人因过失而不知其实者，不在此限”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的“但第三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道者，不在此限。”                     <br>（二）普通法系 <br>普通法系国家的表见代理称为不容否认的代理。英美法系对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是：当本人提供“信息”，并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此事而遭受损害时，即产生不容否认的代理②。它通常发生于公认的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中。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不同的是，普通法系国家把表面授权作为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之一，当代理人或许拥有或许不拥有本人行事的实际代理权，但因为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基于善良的信用而认为该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时，代理权便因此产生。对两大法系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大陆法系的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只是法律拟制其为有效代理，而普通法系国家的表见代理更象是一种有权代理，代理权因具有表面授权而产生。 <br>    （三）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br>我国《民法通则》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学者对此存在争论。持肯定说的学者依据民法第66条第1、4款，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认为我国存在表见代理制度③。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以上各条款都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表见代理，有学者甚至从历史上我国《民法通则》承袭前苏联民法的角度，认为不存在表见代理制度④。笔者支持否定说的观点，因为与德、日、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相比，我国《民法通则》甚至没有对“本人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这种典型情形进行规定，可见当时并未真正确立表见代理制度，否则断不会有如此重大遗漏。还有《民法通则》第65条之规定与表见代理制度也有冲突之处，因为委托书不明时即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本应由本人承担责任，而第65条却规定由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立法机关制订该条时并不是依据表见代理制度，而是根据委托书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都有过错而适用共同过错原则制订的。尽管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表见代理制度，但笔者认为从广义的民法制度来讲至少有了表见代理的雏形，其与两大法系的表见代理制度有许多相近之处：1.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本人“视为同意”。这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容否认的代理的原理一致，也与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9条第2种情形一致，只是法律后果有所不同。2.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当委托书授权不明时，即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本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可以看成是《日本民法典》第110条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台湾民法典》中第107条“代理权之限制或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具体适用。3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87）20号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合同签定人未持有正式的委托书，以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定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定人签定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实际上是对表面授权的一种确认。 <br>（四）区别与联系 <br>不论《民法通则》是否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表见代理制度不同的是，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德国民法典》最早确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事实上德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最为模糊，范围最窄，其仅规定了“代理权以意思表示通知第三人”，“代理权在未依代理权授与之同一方式撤回”，“授权书应交还授权人或宣告无效”等几种具体的表见代理，对其它的表见代理未作规定。《日本民法典》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尤其是第110条规定“代理人实施其权限外的行为，如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此权限时，准用前条规定”，明确提出了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时，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就构成表见代理，使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这比德国民法典的表见代理范围更宽。我国合同法适用表见代理的范围则比日本民法典还要宽广，除了超越代理权外，即便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均构成表见代理。而日本对没有代理权引起的表见代理仅在第109条归纳了“对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意旨者”这一种典型情况，而对诸如因夫妻、雇佣关系可能引起的表见代理没有规定。同时日本民法典还强调第三人应“有正当理由”，“非因过失而不知”，条件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理由”要苛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几乎包容了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所有内容。 <br>我国合同法第49条与普通法系的表见代理制度相比，两者共同点在于：首先，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上均要求第三人是基于善意而相信代理权存在。其次，两者对表见代理的构成标准未作过多限制，从而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发挥法官的主观灵活性。两者不同点在于：第一，在构成要件上，普通法系强调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中，因本人行为使得善意第三人基于信用而主观上相信代理权存在，合同法则强调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理由”。第二，就法律后果而言，普通法系表见代理中因具有授权的表象而使得代理权产生，而我国合同法的表见代理只是使得代理行为有效，并非代理权产生。 <br><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398638771@qq.com(姿夲主義)]]></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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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Feb 2009 06:46:2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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