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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地球]]></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你真好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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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1 Oct 2009 05:01:1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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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口述：她的短信竟挽回了我的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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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wbr /><a href="http://121.14.79.158/qq_news//lady/pics/22141/22141679.jpg"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121.14.79.158/qq_news//lady/pics/22141/22141679.jpg" /></a><wbr /><br>　　她的短信竟挽回了我的心<br>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讲述人：林简(化名)<br>　　性别：男<br>　　年龄：28岁<br>　　职业：自由职业<br>　　时间：9月30日<br>　　地点：迪欧咖啡定中店<br>　　阅读提示<br>　　因刚结束了一段感情，和云芬(化名)相亲时，他只是敷衍了事，显得很冷淡。她的短信重新唤起了他的热情，两人很自然地相爱了。有一家店面的她，衣着朴素、孝顺长辈，一直鼓励着找工作的他。他曾自卑过，害怕过，甚至退缩。因为她执着而坚定的爱，他拥有了有生以来第一个生日蛋糕、创业的动力和对未来的信心。<br>　　10月7日，这对恋人幸福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br>　　林简是本市Y县人。之前他多次来电表示要讲述，由于婚期安排在国庆长假期间，要准备的事情很多，一直未抽出时间。“十一”前，他专程赶来，让大家见证他俩美好的恋情，也表达他对善解人意的云芬浓浓爱意和由衷感谢。<br>　　1林简很细心，他还带来了两人交往的信件。信里还有两人互发的短信，连时间都一一记录下来。<br>　　相亲时，我没正眼看过她<br>　　高中毕业后，我到广州某部队当兵。由于自己爱好写作，后来当了文书。<br>　　去年春节，我休探亲假回家时，家人安排我和同镇的女孩云芬相亲。云芬在镇上开了家经营日化用品的小店。我很不愿意，但拗不过父母。<br>　　和云芬见面，我只是应付。在亲人的陪同下，大家吃了顿饭，互相留了联系方式。<br>　　两个多小时，我几乎没说话。对她不理不睬，也没正眼看她，连她的相貌也不记得。<br>　　此后，有人就说我太傲气，看不上镇上的女孩。<br>　　其实，那年春节前，我刚和前女友分手。<br>　　和前女友分隔两地，但感情一直很稳定。我们分手的原因很简单，她的母亲在电话里直接对我说，我收入太低，又没有积蓄，分隔两地，不能给她女儿稳定的生活。<br>　　1在她母亲的逼迫下，前女友向我提出分手。<br>　　分手后，我一直很自卑，对未来也失去了信心，不愿谈感情。<br>　　她的短信，拉近彼此距离<br>　　探亲假结束后，我踏上回部队的火车。<br>　　在火车上，我意外地收到云芬发来的短信，内容是一个脑筋急转弯。<br>　　这条短信正好让我可以打发无聊的时光。我把答案发了过去，居然答对了。<br>　　她夸我聪明，又给我发来几个脑筋急转弯，漫长的旅途很快就过去了。<br>　　此时，我才意识到云芬是一个很会体贴人的女孩。<br>　　到了部队，我们开始短信来往，互相问候，聊些琐事。<br>　　闲暇之余，我开始给她打电话。不管我说家长里短的话题，还是天南海北的瞎侃，她总是在电话那头很认真地听。<br>　　后来，我们渐渐敞开心扉了。<br>　　1我向她解释了相亲当日为何对她冷淡。善解人意的云芬表示理解，并鼓励我认真工作。<br>　　她也向我讲了多年来，她在外打工的艰辛与不易。<br>　　1　　我写的书信，她至今保留<br>　　去年4月，我给她写了第一封信。向她吐露了心声：“我感到自己有时表面风光，其实内心彷徨。很平凡，也很微不足道，没有值得可圈可点的资本。在部队吃了一些苦，经受了一些磨练，剩下一点自信和自傲等一些不好的东西外，真的没有什么。”<br>　　1个月后，我收到了云芬的回信，一封特快专递。信里有两张照片和一个十字绣，上面绣着“平安”2字。<br>　　转眼到了中秋节，我买了盒月饼给云芬寄去，顺带还有几件衣服，都是我平时逛街时给她选的。同时，还寄去了第二封信，表达对她的祝福。<br>　　在一次执行任务中，我腿部受伤。<br>　　去年10月，我从部队转业了。回家那天，云芬也搭车赶到襄樊火车站接我。“前段时间，我偶然发现她还保存着我寄给她的2封信。在第二封信的后面，不知她何时在后面写给我的祝福语。”林简脸上露出幸福的笑容。<br>　　她笑着说我是潜力股<br>　　虽然我和她彼此有好感，但那层窗户纸，谁都不敢捅破。<br>　　回家后，我偶尔去店里找她，表面上只是普通朋友。<br>　　亲戚们看在眼里，就促成我们正式拜见双方父母。终于明确了恋爱关系。<br>　　云芬每天早上7点多开门，晚上忙到9点才关门。她还要经常独自到襄樊进货。<br>　　一次，我陪她进货才知道，原来她每次都要提几十斤重的货物，颠簸几个小时。这些辛苦，她从未向我提过。<br>　　一天晚上，看着瘦弱的她正费力地拉着小店的卷闸门，我的心好疼。<br>　　我意识到，眼前这个女孩面对生活是如此的坚强和勇敢。<br>　　去年，我生日当天，她给我买了生日蛋糕。这是我28年来第一次拥有自己的生日蛋糕。那一天，我觉得自己是最幸福的人。<br>　　云芬对长辈孝顺，经常给我父母买衣服、买吃的。她自己却穿得很朴素，很少买新衣服，从不乱花钱。刚转业那会儿，我工作没着落，心里很着急，时常向她抱怨，还有些消沉。<br>　　云芬不断宽慰我、鼓励我。<br>　　在她的支持下，今年春节，我和几个朋友商量后决定创业。目前一切都在起步阶段。<br>　　云芬时常笑着说我是潜力股。<br>　　她的爱给了我信心<br>　　今年春季后，双方家长开始催促我们结婚。我和云芬商量后决定，今年“十一”长假期间举行婚礼。<br>　　今年夏天，我去武汉参加了一个战友的婚礼。战友转业后，在武汉找到了稳定的工作，现在有房有车，婚礼办得很隆重。<br>　　而我却事业无成，我开始对未来失去信心了。我没有信心给云芬一个幸福美好的未来。<br>　　眼看婚期临近，我却开始害怕了。云芬能吃苦，有头脑，我觉得自己配不上她。<br>　　今年8月，我向云芬提出分手。<br>　　1云芬哭了。她埋怨我无情，却依然对我信心满怀，充满信赖之情。她含着眼泪鼓励我。<br>　　这么好的女孩儿，我怎么舍得离开她？<br>　　婚礼定在10月7日举行，只有至亲参加，很朴素。<br>　　我亲手完成了一个十字绣，挂在我们的新房；我自己设计了婚戒的样式，这是世上独一无二的；我还亲自写了4副对联，每幅对联都包含我俩的名字。<br>　　这些，是我送给她的结婚礼物，我要给她最美好的回忆，我要让她成为最幸福的新娘。我更会努力，给她最美好的未来。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美美DE]]></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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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1 Oct 2009 05:01:1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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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安徽省安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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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 <br>　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br>　（皖政[2003]103号） <br> <br> <br>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br>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r> <br>　　　　　　　　　　　　　　　　　　　　　　　安徽省人民政府 <br>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br> <br>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br> <br>第一章　总则 <br> <br> <br> <br> <br> <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br> <br> <br>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br>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r> <br> <br>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br>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br>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br>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br>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br>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br>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br> <br> <br>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br> <br> <br>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br> <br> <br>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br> <br> <br>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br> <br>第二章　事故报告 <br> <br> <br> <br> <br> <br>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br> <br> <br>　　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r>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br> <br> <br>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br> <br> <br>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br>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r>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br>　　（三）事故类别； <br>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br>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br>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br>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br> <br> <br>　　第十二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br>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br> <br> <br>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br> <br> <br>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 <br> <br>第三章　事故调查 <br> <br> <br> <br> <br> <br>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 <br>　　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br> <br> <br>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br>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br>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br>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br>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br>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br> <br> <br>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 <br> <br> <br>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br>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br> <br> <br>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br>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br>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br>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br>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br>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br> <br> <br>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r>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r>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br>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br>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br>　　（五）事故的性质； <br>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br>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br>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br>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br> <br> <br>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br>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 <br>　　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br> <br> <br>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r> <br> <br>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br>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br> <br> <br>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br>　　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br> <br> <br>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 <br> <br>第四章　事故处理 <br> <br> <br> <br> <br> <br>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br>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 <br>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br>　　（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br> <br> <br>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br>　　（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br>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br>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br>　　（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br> <br> <br>　　第二十八条　发生煤矿事故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br>　　（一）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br>　　（二）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br>　　（三）重大事故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br>　　（四）特大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 <br>　　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特大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分别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br> <br> <br>　　第二十九条　发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省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处理决定抄送省或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 <br> <br> <br>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r>　　（一）事故的性质； <br>　　（二）事故的责任； <br>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br>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br> <br> <br>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r> <br> <br>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br> <br> <br>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特大事故处理情况。 <br> <br>第五章　事故赔偿 <br> <br> <br> <br> <br> <br>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 <br>　　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 <br> <br>第六章　行政责任追究 <br> <br> <br> <br> <br> <br>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br>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br>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br>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br>　　（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br> <br> <br>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br>　　（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br>　　（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br>　　（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 <br>　　（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br> <br> <br>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br> <br> <br>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br> <br> <br>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br> <br> <br>　　第四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br>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br>　　（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br>　　（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 <br>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 <br> <br> <br>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中小学校校长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br>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br>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的； <br>　　（三）对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类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br>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的。 <br>　　学校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治理或者解决的，对校长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校长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br> <br> <br>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br>　　（一）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br>　　（二）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br>　　（三）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br>　　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上述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br> <br> <br>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br>　　（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br>　　（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 <br>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 <br> <br>第七章　附则 <br> <br> <br> <br> <br>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br> <br> <br>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br> <br> <br> <br>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09日　实施日期：2004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br>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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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19 Jul 2009 01:42:0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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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title>
<link>http://413711718.qzone.qq.com/blog/1247450471</link>
<description><![CDATA[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wbr /><a href="http://www.chinasafety.gov.cn/tplimg/050822.jpg" target="_blank"><img style="width:446px;height:50px;border:0;" src="http://www.chinasafety.gov.cn/tplimg/050822.jpg" /></a><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第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13</span><wbr />　号</div>　　《〈<a href="http://www.gov.cn/zwgk/2007-04/19/content_588577.htm"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0000;line-height:1.8em;">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span><wbr /></a><wbr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r>　　　　　　　　　　　　　　　　　　　　　　　　局　长　 李毅中 <br>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br>  <br><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0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br>罚款处罚暂行规定</span><wbr /></span><wbr /></div>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条</span><wbr />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条</span><wbr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br>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条</span><wbr />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br>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条</span><wbr />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条</span><wbr />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br>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br>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br>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br>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条</span><wbr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br>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br>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br>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br>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br>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条</span><wbr />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br>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br>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br>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br>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条</span><wbr />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条</span><wbr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条</span><wbr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一条</span><wbr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br>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br>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br>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二条</span><wbr />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br>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三条</span><wbr />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br>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br>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br>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四条</span><wbr />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五条</span><wbr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br>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六条</span><wbr />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br>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七条</span><wbr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八条</span><wbr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br>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r>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br>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br>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九条</span><wbr />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条</span><wbr />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一条</span><wbr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二条</span><wbr />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三条</span><wbr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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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Jul 2009 02:01: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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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关于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水泥厂]]></title>
<link>http://413711718.qzone.qq.com/blog/1247450340</link>
<description><![CDATA[<a href="http://www.cqsafety.gov.cn/infoView.jsp?infoID=5b198c6619e32ecd0119ea2c7d3b00bb" target="_blank">http://www.cqsafety.gov.cn/infoView.jsp?infoID=5b198c6619e32ecd0119ea2c7d3b00bb</a><wbr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关于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水泥厂</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12.5”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能投集团、永荣矿业公司、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div>2007年12月5日12点钟，我局接到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下属水泥厂烧成车间配料工陈在友工作时被粉煤灰掩埋死亡的报告，立即派崔振东、高师模、段茂林赶到现场，召集该矿主管单位、市总工会等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取证和事故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提出了隐患整改方按。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一、同意调查处理报告对“12.5”事故原因的分析 <br>2007年12月5日0时，由车间副主任龙建国主持召开了班前会，会上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安排陈再友、周成、张兴云三人负责配料工作，会后，各自到岗作业。大约在7时左右，周成、陈再友开始挖最后一仓粉煤灰，周成站在左边挖，陈再友站在右边挖，相隔大约12米，同时当班安全员张兴云过来招呼了一声说“下雨天打滑，在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说完后就下去打扫清洁卫生了。周成和陈再友继续挖粉煤灰，大约7时08分，周成看见下面皮带运输机仓口已堆满粉煤灰，就下去准备把仓口掏通，到仓口时遇见了安全员张兴云，但未见陈再友下来，周成就让张兴云上去喊，结果未找到陈再友，张兴云就到皮带运输机下面去看，看见陈再友被粉煤灰掩埋了，然后就立即通知周成说“陈再友被粉煤灰掩埋了”，两人就马上一边施救，一边叫风机工赶紧去通知其他上班人员来共同施救，同时通知了车间主任颜术华及水泥厂相关领导，在抢救的同时车间主任也电话报告了公司调度室，大约7时25分把陈再友从粉煤灰里救了出来，后送青木关中心医院抢救，于8时4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 <br>（一）事故直接原因 <br>陈再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在堆场坡度超过规定的45度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在堆场斜坡达70°时发生垮塌。使自己被跨落的粉煤灰掩埋，窒息死亡。 <br>（二）事故间接原因 <br>1．职工安全意识差，死者陈再友将保险绳防在一边（不使用），违章作业： <br>2．安全教育培训有一定差距，职工操作不规范； <br>3．安全监管不到位，还有一定缺陷； <br>4．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及时排除生产现场的危险因素。 <br>二、原则同意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及责任人处理意见 <br>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水泥厂“12.5”死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br>（一）陈再友在操作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对事故负直接责任，但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处理。 <br>（二）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经理陈体祥，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由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上年收入38377元的30%）11500元的罚款处理。 <br>（三）由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处15万元罚款。 <br>（四）其他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按照其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br>三、同意调查报告提出的三条事故防范措施 <br>（一）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自主保安、互助保安意识。 <br>（二）控制粉煤灰堆放量，保证配料工有足够的工作空间。 <br>（三）在粉煤灰配料点上方安设操作平台，设置安全防护栏。 <br>（四）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章作业。 <br>（五）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br>  <br>附件：重庆永荣青鹏煤业有限公司水泥厂“12.5”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br>  <br>  <br>  <br>  <br>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br>  <br>  <br>  <br>  <br>  <br>主题词：安全事故 结案 通知 <br>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发 <br></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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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Jul 2009 01:59: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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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title>
<link>http://413711718.qzone.qq.com/blog/1247450253</link>
<description><![CDATA[http://www.gov.cn/zwgk/2007-04/19/content_588577.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br>第493号 <br> <br>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br>　　　　　　　　　　　　　　　　　　　　　　　　　总　理   温家宝        <br>　　　　　　　　　　　　　　　　　　　　　　　　　　　二○○七年四月九日    <br> <br>   　　 <br> <br>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br> <br>第一章　总　　则 <br> <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br>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br>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br>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r>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r>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r>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r>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br>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br>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br>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br>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br>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br>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br>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br>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br>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br> <br>第二章　事故报告 <br> <br>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br>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br>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br>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br>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br>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br>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br>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br>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br>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r>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r>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br>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br>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br>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br>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br>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br>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br>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r>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br>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br>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br>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br>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br> <br>第三章　事故调查 <br> <br>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r>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r>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r>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br>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r>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br>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br>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br>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br>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br>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br>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br>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r>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br>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br>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br>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br>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br>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br>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br>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br>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br>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br>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br>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br>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r>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br>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br>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br>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br>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br>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br>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br> <br>第四章　事故处理 <br> <br>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br>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br>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br>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br>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r>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br> <br>第五章　法律责任 <br> <br>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r>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br>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br>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r>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br>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br>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br>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br>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br>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br>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r>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br>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br>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br>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r>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r>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br>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br>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r>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br>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br>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br>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br>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r> <br>第六章　附　 则 <br> <br>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br>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br>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r>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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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Jul 2009 01:57:3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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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女孩，绝对不要嫁给医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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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女孩，如果你还未嫁，那么，不要嫁给医生做妻子。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在你们以后的生活中，你要耐得住孤独，你将一人度过大部分的时间。他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我国劳动法上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但是医生这职业不受劳动法保护。他每天七点多上班，晚上七、八点钟，甚至九、十点钟回来。如果他工作的医院是一个中小医院，没有进修医生，那他一般要3—4天一个24小时班，夜班费10-20元。第二天如果没有手术，查完房就到中午了，中午以后下夜班，第二天照常上班。如果有手术就不一定什么时候回来了。如果他在一个大医院工作，那里会有很多进修医生，值班周期也许不会太短，而且夜班费也会多达30块钱，但是病人会很多，所以值一个24小时班后，第二天不下夜班。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没有节假日，天天要查房，如果管着重患，就要一天查几次，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候着。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独自承担所有的家务和独自教育儿女。你不要指望他会有时间或者有体力帮你干些什么，因为，要么，他根本没时间回来，要么，回来就会可怜地抱着你，头靠在你肩上，对你说身心疲惫，想躺一会儿。你不会狠下心再让他帮你干点什么。所以像结婚收拾房子，买家具，买衣服，你都要自己想办法。你也要学会以后的生活中自己去买回他穿着合适的衣服和鞋子，他不会有时间陪你去。孩子就要你多花时间教育了，因为他不会有时间和精力来陪孩子玩儿。你也要教会孩子从小就懂得在爸爸下夜班回家睡觉时保持安静。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与他一起承受神经衰弱的病痛。医生很少有睡眠好的。年轻时睡眠再怎么好也经不住一次又一次值夜班时被咣咣的砸门声惊醒；再好的睡眠也会被成宿的手术给摧跨。他的睡眠将会变得像玻璃纸一样脆弱。晚上你翻个身、起夜、咂嘴巴，旁边邻居家吵架，孩子哭闹，甚至半夜门外老鼠吱吱的叫声，都会让他从浅浅的睡眠中惊醒，然后，翻来复去上二三十分钟再混混睡去，然后再醒。所以，你们在结婚后不久就得给他单独收拾出个小屋，一个小床，你们要分开睡，因为要给他一个尽量安静的休息环境。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日夜为他身体担心。首先他的睡眠严重不足可间接引起各种疾病，他的体力的严重透支使他会比他的同龄人看起来老成。他们吃饭时间不定，有时一天三顿集中成一顿，所以许多医生都有慢性胃炎或胃溃疡，有的年纪轻轻就做过胃大切。医生比任何一种职业都要过多地接触各种疾病，如果他是一个呼吸科的医生，你就当他生活在充满细菌和病毒的空气中；如果他是一个消化内科医生，他会接触到甲、乙、丙、丁、戊型各种肝炎。如果他是一个外科医生，那他被感染的机会更会直接，几乎所有的外科医生都曾经在手术中被针扎到自己手上了，那么如果病人有传染病，像乙肝、爱滋病，都有可能被传染上。那就更不要说传染科的医生了。不过这种风险，国家还是考虑到了的，每月医生都比别的职业多拿十五块钱的卫生费。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与他一起承受终生的业务压力。医生这个职业的确是个特殊的职业，你说他是服务员？他又绝对需要高等教育，本科教育已经远不能胜任医生这个职业，医学的飞速发展要求医生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更新。所以，你要习惯他天天捧着一本本比砖头厚的书，一打一打英文文献，而不看你一眼；你要习惯他的眼镜一圈圈的加厚；你要习惯他远去他乡甚至海外学习深造；你要支持他三年三年地读硕士，读博士。你要配合帮他度过他们医院一次又一次业务考试，进级。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学会开导他和你自己尴尬的思维，保持他思想的纯洁与工作的神圣，与他一同走完这高风险，低收入的一生。他去读硕士，读博士，这一段他没有工资的六年（也可能七年，八年），你要努力工作来养活你们俩（和孩子）。在这期间，你要不断地告诫他，即使遇到身价百万的大款，或是受贿发财的干部，他也要保持神圣的工作态度，不要拿药物回扣，不要收红包，我们饿死也要死得干净。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随时等待着他被告上法庭的那一天。说他是科学工作者？他接触的人从儿童到老人，从民工到富商，从妓女、烟民到教师，知识分子、教授，什么样的人他都要侍侯明白了，不然告你。前一段时间流行这样一种说法：“要想富，告大夫”。有人说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不能出错误。然而有谁能保证一生不出任何错误呢？医生也是人，他也会有病痛，有谁能保证天天都以健康，朝气蓬勃的状态去工作？医生也有妻儿老小，家里也会有悲欢离合。正常人的任何一种情绪的波动，在别的职业什么都不会影响，但医生可能就会改变一个人的生死。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习惯他回家的沉默。医生的工作是紧张的，尤其是外科医生。手术台上来不得半点马虎，整个手术过程医生都是高度紧张的；医生的工作又是繁索而婆婆妈妈的，许多医生说天天跟患者打交道，身心俱损。他要详细跟他们交代病情，要给这些没有医学知识的人用简单易懂的话解释清楚这个病是怎么回事；交代为什么昨天用那种药，而今天用这种药，为什么要吸氧，为什么要做心电图，为什么要抽血……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习惯他对待病人的冷漠。当你或者你的家人哪出现了不适，他不会象其它行业的丈夫那样很紧张地很关心地督促你或家人去看病。因为他看病重的病人看得太多了，你这点不适他不会觉得有什么大不了。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习惯听他手机的铃声。医生的手机无时不开机。所以只要他在家，家里就会不停地响起到他手机的音乐。吃饭的时候、洗澡的时候都要停下来，立刻接电话，甚至上厕所时他也要把手机带进洗手间。年轻医生晚上一般不会接到电话，但是当他混到主治医师或是主任时，晚上年轻医生遇到处理不了的病人，就要给他打电话了。所以到那个时候，你还要习惯那划破夜空的刺耳的电话铃声。 <br>　　 <br>　　那么，未嫁的女孩，你还嫁他吗？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情感花园]]></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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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Apr 2009 14:25:0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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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女孩，绝对不要嫁给医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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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女孩，绝对不要嫁给医生 <br>女孩，如果你还未嫁，那么，不要嫁给医生做妻子。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在你们以后的生活中，你要耐得住孤独，你将一人度过大部分的时间。他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我国劳动法上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但是医生这职业不受劳动法保护。他每天七点多上班，晚上七、八点钟，甚至九、十点钟回来。如果他工作的医院是一个中小医院，没有进修医生，那他一般要3—4天一个24小时班，夜班费10-20元。第二天如果没有手术，查完房就到中午了，中午以后下夜班，第二天照常上班。如果有手术就不一定什么时候回来了。如果他在一个大医院工作，那里会有很多进修医生，值班周期也许不会太短，而且夜班费也会多达30块钱，但是病人会很多，所以值一个24小时班后，第二天不下夜班。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没有节假日，天天要查房，如果管着重患，就要一天查几次，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候着。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独自承担所有的家务和独自教育儿女。你不要指望他会有时间或者有体力帮你干些什么，因为，要么，他根本没时间回来，要么，回来就会可怜地抱着你，头靠在你肩上，对你说身心疲惫，想躺一会儿。你不会狠下心再让他帮你干点什么。所以像结婚收拾房子，买家具，买衣服，你都要自己想办法。你也要学会以后的生活中自己去买回他穿着合适的衣服和鞋子，他不会有时间陪你去。孩子就要你多花时间教育了，因为他不会有时间和精力来陪孩子玩儿。你也要教会孩子从小就懂得在爸爸下夜班回家睡觉时保持安静。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与他一起承受神经衰弱的病痛。医生很少有睡眠好的。年轻时睡眠再怎么好也经不住一次又一次值夜班时被咣咣的砸门声惊醒；再好的睡眠也会被成宿的手术给摧跨。他的睡眠将会变得像玻璃纸一样脆弱。晚上你翻个身、起夜、咂嘴巴，旁边邻居家吵架，孩子哭闹，甚至半夜门外老鼠吱吱的叫声，都会让他从浅浅的睡眠中惊醒，然后，翻来复去上二三十分钟再混混睡去，然后再醒。所以，你们在结婚后不久就得给他单独收拾出个小屋，一个小床，你们要分开睡，因为要给他一个尽量安静的休息环境。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日夜为他身体担心。首先他的睡眠严重不足可间接引起各种疾病，他的体力的严重透支使他会比他的同龄人看起来老成。他们吃饭时间不定，有时一天三顿集中成一顿，所以许多医生都有慢性胃炎或胃溃疡，有的年纪轻轻就做过胃大切。医生比任何一种职业都要过多地接触各种疾病，如果他是一个呼吸科的医生，你就当他生活在充满细菌和病毒的空气中；如果他是一个消化内科医生，他会接触到甲、乙、丙、丁、戊型各种肝炎。如果他是一个外科医生，那他被感染的机会更会直接，几乎所有的外科医生都曾经在手术中被针扎到自己手上了，那么如果病人有传染病，像乙肝、爱滋病，都有可能被传染上。那就更不要说传染科的医生了。不过这种风险，国家还是考虑到了的，每月医生都比别的职业多拿十五块钱的卫生费。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做好准备与他一起承受终生的业务压力。医生这个职业的确是个特殊的职业，你说他是服务员？他又绝对需要高等教育，本科教育已经远不能胜任医生这个职业，医学的飞速发展要求医生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更新。所以，你要习惯他天天捧着一本本比砖头厚的书，一打一打英文文献，而不看你一眼；你要习惯他的眼镜一圈圈的加厚；你要习惯他远去他乡甚至海外学习深造；你要支持他三年三年地读硕士，读博士。你要配合帮他度过他们医院一次又一次业务考试，进级。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学会开导他和你自己尴尬的思维，保持他思想的纯洁与工作的神圣，与他一同走完这高风险，低收入的一生。他去读硕士，读博士，这一段他没有工资的六年（也可能七年，八年），你要努力工作来养活你们俩（和孩子）。在这期间，你要不断地告诫他，即使遇到身价百万的大款，或是受贿发财的干部，他也要保持神圣的工作态度，不要拿药物回扣，不要收红包，我们饿死也要死得干净。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随时等待着他被告上法庭的那一天。说他是科学工作者？他接触的人从儿童到老人，从民工到富商，从妓女、烟民到教师，知识分子、教授，什么样的人他都要侍侯明白了，不然告你。前一段时间流行这样一种说法：“要想富，告大夫”。有人说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不能出错误。然而有谁能保证一生不出任何错误呢？医生也是人，他也会有病痛，有谁能保证天天都以健康，朝气蓬勃的状态去工作？医生也有妻儿老小，家里也会有悲欢离合。正常人的任何一种情绪的波动，在别的职业什么都不会影响，但医生可能就会改变一个人的生死。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习惯他回家的沉默。医生的工作是紧张的，尤其是外科医生。手术台上来不得半点马虎，整个手术过程医生都是高度紧张的；医生的工作又是繁索而婆婆妈妈的，许多医生说天天跟患者打交道，身心俱损。他要详细跟他们交代病情，要给这些没有医学知识的人用简单易懂的话解释清楚这个病是怎么回事；交代为什么昨天用那种药，而今天用这种药，为什么要吸氧，为什么要做心电图，为什么要抽血……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习惯他对待病人的冷漠。当你或者你的家人哪出现了不适，他不会象其它行业的丈夫那样很紧张地很关心地督促你或家人去看病。因为他看病重的病人看得太多了，你这点不适他不会觉得有什么大不了。 <br>　　 <br>　　嫁给医生，你要习惯听他手机的铃声。医生的手机无时不开机。所以只要他在家，家里就会不停地响起到他手机的音乐。吃饭的时候、洗澡的时候都要停下来，立刻接电话，甚至上厕所时他也要把手机带进洗手间。年轻医生晚上一般不会接到电话，但是当他混到主治医师或是主任时，晚上年轻医生遇到处理不了的病人，就要给他打电话了。所以到那个时候，你还要习惯那划破夜空的刺耳的电话铃声。 <br>　　 <br>　　那么，未嫁的女孩，你还嫁他吗？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我的商品]]></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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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Apr 2009 14:24:3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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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CDATA[我的商品]]></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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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8 Jun 2008 13:05: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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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看了老婆的最后一条短信，我哭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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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妻子是个小尾巴，我走到哪里她都要问到哪里。我厌烦，她却乐此不疲。可是，这个小尾巴却在那个下着大雨的深夜永远消失了…… <br>　　我的心情非常难过，内心充满了内疚和痛楚，我无法原谅自己的过错。 <br>　　结婚那天，老婆用买戒指的钱给我买了一款手机。那天夜里，我们两人在被窝里一遍遍地调试着手机的响铃。我们觉得，生活就像这铃声，响亮、悦耳，充满着憧憬和希望。从那天开始，我常常接到她的电话：“老公，下班了买点菜回家。”“老公，我想你，<span style="color:#0000ff;line-height:1.8em;">我爱你</span><wbr />。”“老公，晚上一起去妈妈家吃饭。”我的心里十分温暖。有一次，我忘了给手机充电，又恰好陪领导到基层，应酬到半夜才回到家，推开房门一看，我发现老婆早已哭红了眼睛。 <br>　　原来从我下班时间开始，她每隔一刻钟就打一次电话，我都不在服务区。老婆更加着急，总以为发生了什么意外，后来每隔十分钟打一次，直到我推开家门，她刚把话筒放下。我对老婆的小题大做不以为然：“我又不是小孩子，还能出什么事情？”老婆却说有一种预感，觉得我不接电话就不会回来了，我拍拍老婆的脑袋，笑了：“<span style="color:#0000ff;line-height:1.8em;">傻瓜</span><wbr />！”不过，从此以后我一直没有忘记及时给手机充电。 <br>　　后来我升了职，有了钱，手机换了好几个。突然有一天，我想起欠着老婆的那枚戒指，便兴冲冲地拉她去商厦。可是她又犹豫了，说：“白金钻戒套在手指上有什么用啊？给我买个手机好吗？我可以经常跟你联系。”于是我就给她买了一个手机。 <br>　　 那天，我们一个在卧室，一个在客厅，互相发着短信息，玩得高兴极了。 <br>　　 一天夜里，我和同事到朋友家玩牌，正玩在兴头上，老婆打来了电话：“你在哪里？怎么还不回家？”“我在同事家里玩牌。”“你什么时候回来？”“呆会儿吧。”输了赢，赢了输，老婆的电话打了一次又一次。外面下起了大雨，老婆的电话又响了：“你究竟在哪里？在干什么？快回来！”“没告诉你吗？我在同事家玩，下这么大的雨我怎么回去！”“那你告诉我你在什么地方，我来接你！”“不用了！”一起打牌的朋友都嘲笑我“妻管严”，一气之下，我把手机关了。 <br>　　 <span style="color:#0000ff;line-height:1.8em;">天亮了</span><wbr />，我输得两手空空，朋友用车子把我送回家，不料家门紧锁，老婆不在家。就在这时，电话响了，是岳母打来的，电话那头哭着说：她深夜冒着雨出来，骑着自行车，带着雨伞去我同事家找，找了一家又一家，路上出了车祸，再也没有醒来。 <br>　　 我打开手机，只见上面有一条未读留言：“你忘记了吗？今天是我们的结婚周年纪念曰呀！我去找你了，别乱跑，我带着伞！” <br>　　 她走在找我的路上，永远不会再醒来了。我泪流满面，一遍遍看着这条短信息，我觉得那一个晚上我输了整个世界。 <br>　　老婆去世已经3个月，可我仍然无法从噩梦中醒来，我不想工作，整曰消沉萎靡，并且一次次想到了陪她而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转贴此文章的目的，就是要大家都学会珍惜！ </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不要让爱你的人受到一丝一毫的伤害！ </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不要等到失去了，才痛不欲生！ </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如果，你感动了， </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就请顶一下，不要让它沉下去。。 </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让更多的人看到它！ </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让更多的人学会珍惜！</span><wbr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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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3 May 2008 00:37: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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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24岁女孩与30岁男人的经典对白,感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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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烛光晚餐。桌两边，坐了男人和女人。 <br><br>　　“我喜欢你。”女人一边摆弄着手里的酒杯，一边淡淡地说着。 <br><br>　　“我有老婆。”男人摸着自己手上的戒指。 <br><br>　　“我不在乎，我只想知道，你的感觉。你，喜欢我吗？”男人抬起头，打量着对面的女人。24岁，年轻，有朝气，相当不错的年纪。白皙的皮肤，充满活力的身体，一双明亮的，会说话的眼睛。真是不错的女孩啊，可惜。“如果你也喜欢我，我不介意作你的情人。”女人终于等不下去，追加了一句。“我爱我妻子。”男人坚定地回答。“你爱她？爱她什么？现在的她，应该已经年老色衰，见不得人了吧。否则，公司的晚宴，怎么从来不见你带她来……”女人还想继续，可接触到男人冷冷的目光后，打消了念头。静……“你喜欢我什么？”男人开口了。“成熟，稳重，动作举止很有男人味，懂得关心人，很多很多。反正，和我之前见过的人不同，你很特别。”“你知道三年前的我什么样子？”男人点了颗烟。“不知道。我不在乎，即使你坐过牢。”“三年前，我就是你现在眼里的那些普通男人。”男人没理会女人，继续说。“普通大学毕业，工作不顺心，整天喝酒，发脾气。对女孩子爱理不理，还因为去夜总会找小姐，被抓过。”“那怎么……”女人有了兴趣，想知道是什么让男人转变的。“因为她？”“嗯。”“她那个人，好像总能看到事情的内在。教我很多东西，让我别太计较得失，别太在乎眼前的事，尽量待人和善。那时的我在她面前，就像少不更事的孩子。那时真的很奇怪，倔脾气的我，偏偏最听她的话。按照她说的，接受现实，我知道自己没用，就努力工作。那年年底，工作上稍微有了起色，我们结婚了。”男人弹了弹烟灰，继续说着。“那时，真是苦日子。两个人，一张床，家里的家具也少得可怜。知道吗？结婚一年后，我才给她买了第一枚钻戒，存了大半年的钱呢。当然，是背着她存的。若她知道了，是肯定不让的。”“那阵子，因为烟酒弄得自己身体不好。大冬天的，她每天晚上睡前还要给我熬汤喝。那味道，也只有她做得出。”男人沉醉于回忆里，忘记了时间，只是不停地讲述着往事。而女人，也丝毫没有打断的意思，静静地听着。等男人注意到时间，已经晚上10点了。“啊，对不起，没注意时间，已经这么晚了。”男人抱歉地笑了笑。“现在，你可以理解嘛？我不可能，也不会，做对不起她的事。”“啊，知道了。输给这样子的人，心服口服了！”女人无奈地摇了摇头。“不过我到了她的年纪，会更棒的。”“嗯。那就可以找到更好的男人。不是吗？”“很晚了，家里的汤要冷了，我送你回去。”男人站起身，想送女人。“不了，我自己回去可以了。”女人摆了摆手。“回去吧，别让她等急了。”男人会心地笑了笑，转身要走。“她漂亮嘛？”“……嗯，很美。”男人的身影消失在夜色中，留下女人，对着蜡烛，发呆。 <br><br>　　男人回到家，推开门，径直走进卧室，打开了台灯。沿着床边，他坐了下来。“老婆，已经第四个了。干嘛让我变得这么好，好多人喜欢我呀。搞不好，我会变心呀。干吗把我变得这么好，自己却先走了？我，我一个人，好孤单呀……”男人哽咽地说着，终于泣不成声。眼泪，一滴滴从男人的脸颊流下，打在手心里的相框上。昏暗的灯光中，旧照片里弥漫着的是已逝女子淡淡的柔。您要是被感动了，就回个贴，这样将保佑您幸福：您要是不感动，也回个贴，这样将祈祷您平安！<br><wbr /><a href="http://imgcache.qq.com/ac/qzone_v4/b.gif"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imgcache.qq.com/ac/qzone_v4/b.gif" /></a><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413711718@qq.com(地球)]]></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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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1 Apr 2008 05:38: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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