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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稻香深处]]></title>
<description><![CDATA[稻香深处的QQ空间]]></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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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2 Oct 2009 05:32:0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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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拒绝有偿家教合法化的五大理由]]></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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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近日，《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之规定，从立法层面为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开了一个口子，引得舆论一片哗然，再次将教师有偿家教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关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话题的争论，是乎从来就未停止，是利是弊可谓仁者见人，智者见智。站在不同的立场，因不同的利益而考量，必然会有不同的说辞，普通老百姓都可理解，这是言论自由。但人大立法是社会公平正义得以维护的根本所在，笔者认为，通过立法为有偿家教披上合法的外衣，实在应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多年来，有偿家教越演越烈，禁也禁不住，堵也堵不了。“存在的即是合理的”，与其让其灰色地存在，不如放开后规范管理，这也许是《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关于有条件开放有偿家教的最大理由。估且不论“存在即合理”命题的真谓，但“合理的存在”并不等于可以合法化，致少我们不能找出教师有偿家教可以合法存在的合理理由。</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其一是老师身份的特殊性。科教兴国是我国新时期的基本国策，教育在国家发展中处于优先发展的战备地位，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和发展教育事业，并将教师定性为吃皇粮的国家公职人员，意及教师是国家财政所养，拿的工资是纳税人的钱。国家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必定有别于企业单位人员、普通打工者、自由职业者等，老百姓要求教师接受纳税人监督，保持良好的师风师德理所当然、天经地义。</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其二，老师能顺利找到家教的生源，脱离不了“利用职务之便”的干系。许多当事教师辩称是家长自愿，殊不知绝大多数家长是担心老师在课堂上会有所保留，不参加补课就学不到“真经”，或担心拒绝老师介绍的家教后，会遭受老师白眼，影响学生与老师关系，导致“亲疏有别”。由此观之，实际上家长和学生均是“被家教”罢了。或许大多数人都知道，教师家教的对象多是本班本校的学生，试问有多少教师能找到自己学生以外的“家教对象”？教师有偿家教合法化，无异于充许税务专管员给企业兼职做有偿会计，让环保员有偿兼职做企业的废水排放测量员，岂有不利用职务之便的道理！最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定义了一个新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均不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难道我们能容忍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自己的学生伸手？</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第三，待遇的高低不能成为教师有偿家教的理由。一个叫“我是个教师”的网友说“绝大多数老师补课，实属无奈之举，教师的收入一直偏低。我们别无长技，难道靠牺牲掉休息时间、付出血汗来换取那么一点微薄的经济回报，也不被允许吗？”实在为这位发言的网友感到汗颜。教师一直在呼吁参照公务员管理，去年年底，温总理也已经承诺，教师的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工资。事实上，实行阳光工资、绩效工资后，教师的工资已大幅度提高，甚至已高于普通公务员。再有，真如该网友所说“靠牺牲掉休息时间、付出血汗来换取那么一点微薄的经济回报”吗？只怕换取的是家长们的血汗！据了解，老师从事家教，给孩子们补课，月收入动辄数千甚至上万。教师们的“家教”，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家教有着天壤之别，这也的教师利用职务影响力获取“家教”的强烈反证。</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第四，有偿家教与国家素质教育的宗旨相悖。我们国家一直致力于教育体制改革，要求各级教育部门推行素质教育，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减轻学生负担，还学生更多的课余时间。允许教师非工作日有偿家教，必将推动教师在休息日吸收学生“合法”补课，直接占用学生的休息时间，与我们提倡的素质教育背道而驰，将直接冲击国家的素质教育规划。</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第五，立法规范教师有偿家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现在各地教委不是都有关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相关规定么，教师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何以屡禁不止？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没有制度、没有规定，而是有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或是根本就执行不了。“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看似对老师有偿家教的时间、方式等作了规定，但谁去监管、怎样监管教师的非工作时间？教师本人不参与组织但会不会暗中协助人组织？恐怕执行起来与现有的规定并无多大的差别。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好的制度总有可乘之机。因此简单的立法并不是解决老师有偿家教的良方，只能助长教师有偿家教越演越烈。</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line-height:1.8em;">在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诟病无穷，我们应做的，不是立法允许教师有偿家教，而是要从法律的角度“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是从地方立法中禁止，更应当进一步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span><wbr /></span><wbr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415895491@qq.com(稻香深处)]]></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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