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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武汉律师]]></title>
<description><![CDATA[律行天下]]></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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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Sep 2006 15:55: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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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一审胜诉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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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 <br>　  本网北京9月11日讯 记者王建军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个博客告博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原告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其公证费1010元。 <br>　　据了解，博客网  <br>专栏作者沈阳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一个叫“秦尘”的网友从2005年到2006年间，在博客中发表了很多“指名道姓侮辱自己人格”的文章。由于该博客的托管网站———博客网未及时删除这些文章，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极大伤害的沈阳，于2006年3月3日将“秦尘”———扬州大学学生张明以及博客网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人民币。 <br>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系开放性网站，张明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诸如“沈阳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评价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评价范畴，且脱离了事件本身，法院认为已构成对沈阳人格权益的侵害。 <br>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内容以非财产方式承担责任足以使受害人名誉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且原告沈阳就侵权内容给其造成严重后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br>　　博客网公司表示，鉴于博客网用户可自行编辑、发布图文的特殊性，公司仅对相关内容进行事后监管。如文中涉及侵犯名誉权的内容，有赖于当事人投诉，但沈阳没有向博客网进行投诉，因此法院判决博客网公司不承担责任。 <br>　　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上诉。 <br> <br>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421743425@qq.com(武汉律师)]]></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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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Sep 2006 15:55: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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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如何辨别真假律师？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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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 <br>  <br>    <br>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离不开法律了，几乎每一份报纸、每一家电视台都有专门的法制栏目不断地向大家展示法制事件。而在这些事件中律师已经是一个离不开的角色了。当你需要律师的帮助时，你能及时地找到律师吗？出现在你身边的律师是真正的律师吗？华律网杨文战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何辨别真假律师？  <br> <br>　　在很多报纸上你能看到专门的法律版面的广告，有律师所的、有律师的、有咨询公司的、甚至有侦探公司的!我们国家目前的广告管理体制大家心里都清楚，一定不要以为能在报纸上登广告就肯定没问题。如果你到法院去就更热闹了，几乎每个法院旁边都会有专门的“律师一条街”，可是你仔细观察却会发现，相当一部分门脸却连律师事务所的名号都没有，只写着大大的“律师”，有一次我见到一个更可笑的大牌子上写着“北京律师事务所”，呵呵，他为什么不写“中国律师事务所”“地球律师事务所”! 这些地方又有几个是真的律师所、真的律师呢？  <br> <br>　　身为律师我经常会看到一些媒体反映大家对“律师”投诉，我不否认有些律师确有不当行为，但是根据对其详细报道内容的分析，却发现相当一部分所谓的律师根本不是真正的律师，但是很多群众不能清楚分辨，有些媒体有时又出于炒作目的故意在题目中仍以“律师”称之，让我们律师背了不少黑锅。  <br> <br>　　除少数偏远地区外，每一位正式的职业律师都必须取得先取得本科学历，然后才有资格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在众多参加者中以10%左右的通过率(以前律考时通过率限制得更低)取得资格证书，然后才有资格申请参加律师实习，经过至少一年的实习期合格才能申请执业证，也就是我们律师口中的“红本”。通过这个过程大家可以了解到一个人要成为真正的律师是多么的不容易，这么不容易取得的机会，又有多少人会不珍惜呢？在成业执业律师后，律师还有律师所、司法局、律协管着，要一年一度地年检，要参加规定课程的学习培训，犯了错误还可能被律师处分，严重的甚至吊销执照，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多少律师愿意不顾前程乱来呢？  <br> <br>　　而很多“黑律师”就不同了，没什么人能管得了他，可以今天在这儿明天在那儿，甚至以此为名诈骗的事情也不止一例。碰到这样的人，当事人不但可能会损失代理费，甚至案子本身也会因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br> <br>　　那么如何辨别真假律师呢？在委托律师时哪些程序能保证自己的权利呢？下面本人从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进行简单分析：  <br> <br>　　一、所有律师必须在一家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所以判断对方是否是律师，首先就要认识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br> <br>　　 可能的话，第一次与律师见面最好在其执业的律师所内见面，既可以避免有人假冒某律师，又可以对该律师事务所有所了解。要注意该单位名称，要知道“律师”是在“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而不是在“某某法律服务所”、“某某咨询公司”工作。  <br> <br>　　二、委托律师必须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代理费应该开具正式发票。  <br> <br>　　当事人虽然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但律师必须以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由律师所盖章，由代理律师签字，当事人所缴纳的律师代理费应该开具正式发票。注意合同和发票中的盖章单位，也能确认与你接触的是否是正规律师事务所了。  <br> <br>　　三、通过查看执业证、网上查证最终确认律师的身份及其诚信度。  <br> <br>　　坦率地讲，有些律师所操作也不太规范，所以有时也会出现律师助理等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与当事人接触的事。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当事人有权要求与自己接触的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是一个红色的证件，有国徽。下面写着“律师执业证”字样，里面贴有律师照片、写有名字。在律师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出庭时，肯定是以律师名义，而假律师往往要以当事人的朋友等其他身份出现，律师要向法庭出示该律师证，同时还会提供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的“律师出庭函”。  <br> <br>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了解一个律师所和律师的真实性，很多地方的律协也办了网站可以直接查询律师的身份。比如在北京可以登陆北京律协的官方网站“首都律师网”，在该网站上有北京的每一位注册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基本信息，对于违纪律师的处理也有明确公示。不但可以查证律师身份的真实性，也可以了解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所的诚信信息。  <br> <br>　　以北京为例：在网上搜索“首都律师网”找到该网站，在网站最上方点击“诚信信息”四个字，即可进入一个新的页面，(也可点击下面的链接直接进入该页面http://www1.bmla.org.cn/bjlawyers2/member/help.jsp?signal=0)。在该面面左侧点“基本信息”后，在新出现的页面中相应栏目输入你所要查询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就可以查到其基本信息了。点“警示信息”新出现的页面可以查阅因违纪受到处理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诚信信息。  <br> <br>　　身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很珍惜自己的身份，相信大多数律师也是一样，真心地希望广大当事人掌握一些与律师相关的必要知识，能做到有效地识别真假律师，不要在维权路上刚一起步就掉到意想不到的陷井中去。  <br> <br>　　要记住“律师有真假，一查认清他!”  <br>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律师事业]]></category>
<author><![CDATA[421743425@qq.com(武汉律师)]]></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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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Sep 2006 15:47:3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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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司法解释的法律性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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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司法解释的法律性质 <br> <br>  <br>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司法解释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官把司法解释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写进判决书，律师使用司法解释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当事人也寻求有利的司法解释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我国的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成文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而由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显然不是我国成文法的形式，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法的效力，其性质究竟是什么？那么司法解释是不是法律，能否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br> <br>　　一、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br>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即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进一步阐释，这些阐释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因此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  <br> <br>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完全不同，该解释权限于解释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只能就法律、法令在具体案件的应用进行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基本上不是针对个别案件的，而试图在全国建立普遍的约束力，跻身和法律同等效力的地位，这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其解释权的规定。司法解释当然不具有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果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那么它的效力属于哪一个层次呢？是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还是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br> <br>　　法律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立法者的立法由司法机关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是错误的。正如我国的法律不能由外国来解释，这是法的效力的本原即立法权力或立法资格问题，而不是关于好法和恶法问题。  <br> <br>　　法律的权威包括形式权威和实质权威。实质权威是法律规定本身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债权人会因不小心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精神病人杀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没有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思想，然而，它们却因为是法律的规定而具有形式权威性。实质权威是法律权威的基础，但法律的权威首先来自法律形式本身，因为它是法律，所以它是有权威的。好的和进步的法律是有权威的，坏的和落后的法律也是有权威的，既不能违反的好的法律，也不能违反坏的法律，这就是法律的形式权威。如果被指控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可能不是因为律师狡辩或者法官枉法裁判，而是坏的法律规定帮助了他，因为这些法律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我们可以对法律规定有不同的评价，但任何评论都不能动摇法律的形式权威。司法解释没有和法律一样的权威，因为它不是法律，如果它是正确的，那是因为它对法律做出了正确的解释，法官在判决中引用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引用法律本身，只不过法官认同该解释而已。司法解释并非因为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就具有了普遍约束力。审判的依据只有事实和法律。  <br> <br>　　二、司法解释为什么能够成为审判的依据？  <br> <br>　　使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源可能还是在于（1）法院在审判中对依据司法解释作为审判的准绳，并应用在大量的案件审理中；（2）解释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牢牢坚持司法解释的效力，由此带动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对司法解释的认可。司法解释的权威不是来自其对法律的正确解释，而是来自其解释主体的诉讼中固有的权威性。正如律师非常关注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或对事实的认识，这种关注不是因为法官和律师理解上的不一致，而是因为法官的权力，这种权力常常使律师甘拜下风律师，也使得在法律解释问题上，律师对法官理解的关注胜于关注究竟选样理解才是正确的，胜过对真理的追求。  <br> <br>　　我国的司法解释已经不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了，几乎每一部新法律出台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紧跟其后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国有一些著作是关于解读司法解释的，这些著作可以称为法律解释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几乎取代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  <br> <br>　　司法解释成为审判依据的原因之二可能是因为审判工作追求法律解释的唯一性，因为法官解释法律是困难的，如果有现成的解释就方便多了，如果利用唯一的解释审理案件就更轻松了，任何法官都只能按照这个唯一的解释来解释法律，这样不但审案速度加快，而且能够用唯一的解释排斥其它的不同解释，阻止对判决的批评意见。  <br> <br>　　三、司法解释和法官解释  <br> <br>　　除了对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外，司法解释只能理解为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这种解释代表司法机关的意见，也可能代表司法机关的多数意见，这种解释不因解释主体的权威性而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官对案件也会错判，法律素养很高的法官集体也有可能对法律作出错误的理解，这种理解可能就是司法解释。法官独立审理案件，法官独立解释法律，法官解释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因而不能要求法官必须按照司法解释来理解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官判案仅有参考的价值。这就是司法解释的性质，它的作用和学理解释没有差别。  <br> <br>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应当写进判决书中，体现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在其具体审理的案件中是有权威的，这种权威来自法官的权力。如果法官的判决在上诉审中被推翻，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一审中法官对法律做了错误的解释，不同的法官对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  <br> <br> <br>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律师事业]]></category>
<author><![CDATA[421743425@qq.com(武汉律师)]]></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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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Sep 2006 15:36:5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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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激情是优秀男人的优秀品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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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激情是优秀男人的优秀品质（转载） <br> <br>  <br>  　有人说，激情就是一个人去做事在做事的时候浑身上下从内到外所表现出来的那种热情和冲动，它是积极的、向上的、健康的、快乐的、无法拒绝的意念力和人体能量。摧枯拉朽，势如破竹！  <br> <br>　　也有人说，激情是男人金戈铁马披荆斩棘冲锋陷阵取上将首级的原动力。  <br> <br>　　我不但认同激情是意念力和人体能量，而且赞同激情是男人的原动力。但是鄙人更认为，激情是优秀男人的优秀品质！  <br>　  <br>　　也许有人会追问：你是律师，说话要有依据啊？那好，今天我就给大家讲一讲我身边的三个优秀男人的三个真实的故事。这三个故事就是我说话的依据。  <br> <br>　　故事一、主人公：我的授业恩师，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田文昌，吾师十三年前扳倒天津大邱庄庄主禹作敏，近几年先后为云南省前省长李嘉廷、福布斯排名大富豪杨斌等人辩护，有“中国刑辩第一人”之称，香港人称之为“京城大状”。时年58岁。  <br> <br>　　2004年12月1日，是每年一度的“世界艾滋病日”，在这一天,我和田文昌老师通过《新京报》向中国律师界发出呼吁--“爱滋病人需要法律援助”。  <br> <br>　　其缘由是我在2002年帮助山西运城的一位爱滋病患者李永生打赢了赔偿官司。争取到了28万元的赔偿金。之后李永生拿着这笔赔偿金住进北京地坛医院治疗。  <br> <br>　　2003年12月1日，温家宝总理到地坛医院看望爱滋病患者，李永生幸运的和温总理握了手，成为被总理接见慰问的爱滋病患者。  <br> <br>　　中外媒体对这次历史性的握手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详细的报道。  <br> <br>　　所以，我们选择了一年之后的2004年12月1日发表了上述呼吁。  <br>呼吁发表的第二天上午10点钟，田老师给我打来电话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邀请我们俩，在中午12：30分开始做一个现场直播的节目，让我们谈一谈关于李永生案件和发表呼吁的想法。  <br>田老师说：大民，我现在在外面办事，怕耽误了采访直播，你先赶过去，如果我没有到，你一个人就可以把事情说明白。我一完事就往过赶。但千万不能影响电台的直播。  <br> <br>　　我接完电话，立刻动身前往位于西长安街南礼士路附近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br> <br>　　等我走进《中国之声》编辑部的时候已经十二点过十分了，一进屋，让我吃惊的是田文昌老师已经坐在了沙发上，看着我直乐！  <br>他告诉我他也刚刚进屋，那面的事情还挺顺利，路上也没有堵车。  <br>于是，我们俩匆匆忙忙每人吃了一盒电台给准备的盒饭，一抹嘴就进了直播间，开始了40分钟的访谈。  <br> <br>　　节目非常成功。编导们很满意，田老师也很满意。  <br> <br>　　回去的时候，我坐在田老师的车里，一直在纳闷：对于田文昌老师这样一位功成名就名动九州的大律师，为什么对中央电台的这么一个节目依然这么认真？依然不辞辛苦匆忙赶来，吃口盒饭歇都不歇就上场呢。  <br> <br>　　诸位可别忘了，田文昌老师那一年已经58周岁了，都快60岁的人了啊！  <br> <br>　　我问过田老师：这是为什么？  <br> <br>　　田老师只回答了两个字：激情！  <br> <br>　　故事二、主人公：潘长江 家喻户晓的喜剧明星 我称呼他长江大哥，时年48岁。  <br> <br>　　2004年5月29日，潘长江亲自赶到京都律师事务所给我和田文昌老师颁发聘书，真诚聘请我和田老师为他个人的终身法律顾问。  <br> <br>　　由此，潘长江成为中国演艺界明星聘请终身法律顾问第一人。  <br> <br>　　之后，我经常与潘长江及其经纪人潘长甬聚在一起分析研究合同方面的有关问题，走动较多。  <br> <br>　　这时我才发现，潘长江太忙了，演出、拍戏、录制专辑、接受采访、出席发布会。。。。。。几乎没有休息的时间。  <br> <br>　　真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br> <br>　　有一次，我问潘长江：“大哥，这么连轴转，你不累啊？身体能吃的消吗？”  <br> <br>　　潘长江看了看我：“说实话，大民，我也累，但是没有办法，我必须这样。因为我喜欢我的工作。”  <br> <br>　　“但你已经成功了啊？还需要这样吗？”我又问。  <br> <br>　　“兄弟， 我们这个行业，你不努力还真不行，不进则退呀！”潘长江说。  <br> <br>　　好一个喜欢我的工作！好一个不进则退！  <br> <br>　　故事三、主人公：叶茂中 著名策划人 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总裁 江湖上也有人称呼他“老叶” 时年38岁。  <br> <br>　　有媒体说，叶茂中是“广告帝国的张艺谋”。  <br> <br>　　在中国广告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其广告作品在中国也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br> <br>　　“三十岁的人，六十岁的心脏；六十岁的人，三十岁的心脏。”“鹤舞白沙，我心飞扬”“地球人都知道”“蚁力神，谁用谁知道”“男人就应该对自己狠一点?柒牌西服”“孔府家酒，叫人想家”“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这些炙快人口的大品牌广告创意和广告拍摄全部都出自叶茂中这斯之手。  <br> <br>　　可以说老叶如今在事业上早已经扬名立腕硕果累累如日中天。  <br> <br>　　但是，在2005年的一天下午，我突然接到老叶的一条短信：大民：今晚十点三十五分敬请收看广东卫视《财智人物》，本期人物--叶茂中。  <br> <br>　　老叶都已经是如此牛逼的“财智人物”了，广东卫视给他做了一期节目，他都不忘记通知弟兄们收看？  <br> <br>　　我问老叶的铁杆兄弟??北京形象思维品牌传播策划公司的老总王晓华先生：这是为什么呢？  <br> <br>　　王哓华一语道破天机：证明老叶有激情，而且激情不倒，激情四射！  <br> <br>　　好一个激情不倒，激情四射的叶茂中。  <br> <br>　　突然，有一天，我想起了这三个故事，这三个男人，38岁的叶茂中、48岁的潘长江、58岁的田文昌。  <br> <br>　　他们是分别处在三个不同年龄段的男人，而且都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各领风骚笑傲江湖。或长拳或太极或南拳或北腿。领域不同，风格各异，但又好象彼此之间存在着相通相同之处，那便是每一个人的身上都有一股又一股火辣辣的冈冈的男人的激情。  <br> <br>　　所以，我说，激情是优秀男人的优秀品质。  <br> <br>（作者：杨大民，京都律师事务所）  <br>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激情人生]]></category>
<author><![CDATA[421743425@qq.com(武汉律师)]]></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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