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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飘飘]]></title>
<description><![CDATA[用它来种什么]]></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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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1 Aug 2008 20:40:0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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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hi-low]]></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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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a href="http://www.xxxlspace.com/HI-LOW%2003/main/index.swf" target="_blank">http://www.xxxlspace.com/HI-LOW%2003/main/index.swf</a><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2595297@qq.com(飘飘)]]></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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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1 Aug 2008 20:40:0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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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大乐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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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奖级</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前区</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后区</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一等奖</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二等奖</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三等奖</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　<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四等奖</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五等奖</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六等奖</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　　<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七等奖</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　<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八等奖</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 　<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　<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　　<div style="text-align:right">○○</div>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2595297@qq.com(飘飘)]]></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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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Jul 2008 02:52: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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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数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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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算术</span><wbr /> suàn shù <br> 研究自然数(正整数)、分数、小数的简单性质，及其加、减、乘、除、乘方、开方运算法则的一门学科。是数学中最基础的部分。由算术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是代数学和数论。中国古代将数学和数学书也统称为算术。<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数论</span><wbr /> shù lùn <br>数学是科学的皇后，数论是数学的皇后。 --卡尔·弗里德里希·高斯<br>数学的一个分科，主要研究正整数的性质及其有关的规律。按研究方法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初等数论﹑代数数论﹑几何数论﹑解析数论等。 <br>数论是纯粹数学的分枝，专门研究整数的性质，产生了很多一般人也能理解而又悬而未解的问题，如哥德巴赫猜想。很多诸如此类的问题虽然形式上十分初等，但事实上却要用到许多艰深的数学知识。这一领域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推动了数学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新思想和新方法。<br> <br> 分支<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初等数论</span><wbr />意指使用不超过高中程度的初等代数处理的数论问题，最主要的工具包括整数的整除性与同余。重要的结论包括中国余数定理、费马小定理、二次互逆律等等。<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解析数论</span><wbr /> 借助微积分及复分析的技术来研究关于整数的问题，主要又可以分为积性数论与加性数论两类。积性数论借由研究积性生成函数的性质来探讨质数分布的问题，其中质数定理与狄利克雷定理为这个领域中最著名的古典成果。加性数论则是研究整数的加法分解之可能性与表示的问题，华林问题是该领域最著名的课题。此外例如筛法、圆法等等都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重要议题。<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代数数论</span><wbr />引申代数数的话题，关于代数整数的研究，主要的研究目标是为了更一般地解决不定方程的问题，而为了达到此目的，这个领域与代数几何之间有相当关联, 比如类域论(class field theory) 就是此间的颠峰之作.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算术几何</span><wbr />研究有理系数多变数方程组的有理数点, 其结构(主要是个数)和该方程组对应的代数簇的几何性质之间的关系, 有名的费玛猜想 , Mordell 猜想, Weil 猜想, 和七个一百万问题中的 Birch-Swiner-Dyer 猜想都属此类<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几何数论</span><wbr />主要在于透过几何观点研究整数（在此即格子点）的分布情形。最著名的定理为Minkowski 定理。<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计算数论</span><wbr />借助电脑的算法帮助数论的问题，例如素数测试和因数分解等和密码学息息相关的话题。<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超越数论</span><wbr />研究数的超越性，其中对于欧拉常数与特定的 Zeta 函数值之研究尤其令人感到兴趣。<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组合数论</span><wbr />利用组合和机率的技巧，非构造性地证明某些无法用初等方式处理的复杂结论。这是由艾狄胥开创的思路。<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代数学</span><wbr />dài shù xué <br>    数学的一门重要分科。由算术发展而来。用字母表示数，研究数和字母以及字母表达式的运算和变换。早期代数学围绕求解代数方程和方程组而展开，主要包括：方程根的个数及分布，方程可解性的条件，方程根与系数的关系等。19世纪后期，代数学的研究对象扩大到向量、矩阵等更一般元素的运算规律，并采用公理化的方法，探究群、环、域等抽象代数结构的本质特性，从而形成近世代数学(又称抽象代数学)。<br>另：韦达在其《分析引论》中第一次有意识地使用系统的代数字母与符号，有不同的字母代表已知量和未知量。他把符号性代数称作“类的算术”，同时规定了算术与代数的分界，认为代数运算施行于事物的类或形式，算术运算施行于具体的数。这就使代数成为研究一般类型的形式和方程的学问，因其抽象而应用更为广泛。<br> <br>代数大致分为以下几类：<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基本代数</span><wbr />：学习以位置标志符(place holders)标记常数和变数的符号，与掌控包含这些符号的表示式及方程式的法则，来记录实数的运算性质。 (通常也会涉及到中等代数和大学代数的部分范围。)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抽象代数</span><wbr />：讨论代数结构的性质，例如群、环、域等。这些代数结构是在集合上定义运算而来，而集合上的运算则适合某些公理。<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线性代数</span><wbr />：专门讨论矢量空间，包括矩阵的理论。 xiàn xìnɡ dài shù   代数学的一个分支。早期研究线性方程组的解法，后来拓展为研究一般向量空间的结构，以及线性变换的标准形式和不变量等。不仅在其他数学分支，而且在物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泛代数</span><wbr />,讨论所有代数结构的共有性质。<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计算代数</span><wbr />：讨论在电脑上进行数学的符号运算的演算法。<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逻辑代数</span><wbr />： luó jí dài shù <br> 又称“布尔代数”、“开关代数”。研究逻辑问题的一门数学。是现代数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由英国数学家布尔提出。其逻辑变量的取值仅为“0”和“1”。基本逻辑运算有“与”、“或”、“非”等。是设计计算机的有力工具。<br> <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几何学（</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geometry</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br></span><wbr />是研究空间关系的数学分支，有时简称为几何。几何是近代数学的两大领域之一，另外一个是研究数量关系的领域。现代概念上的几何其抽象程度和一般化程度大幅提高，并与分析、抽象代数和拓扑学紧密结合，很多分支几乎无法认出是从早期的几何学传承而来。<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欧几里得几何</span><wbr />：ōu jǐ lǐ dé jǐ hé   简称“欧氏几何”。几何学的一门分科。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得把人们公认的一些几何知识作为定义和公理，在此基础上研究图形的性质，推导出一系列定理，组成演绎体系，写出《几何原本》，形成了欧氏几何。在其公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平行公理，由于对这一公理的不同认识，导致非欧几何的产生。按所讨论的图形在平面上或空间中，分别称为“平面几何”与“立体几何”。<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解析几何</span><wbr />：jiě xī jǐ hé 用代数方法解决几何学问题的学科。解析几何中，用坐标表示点，用坐标间的关系表示和研究空间图形的性质。<br> <br>数理逻辑与数学基础：递归论, 模型论, 证明论, 公理集合证, 数理逻辑范畴论<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数理逻辑</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shù lǐ luó jí <br> 亦称“符号逻辑”。狭义指用数学方法研究数学中的演绎思维以及数学基础的学科。广义指一切用符号和数学方法处理和研究演绎法的学问。既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又是逻辑学的一个分支。数理逻辑对数学研究和工程技术有重要意义，对一般思维中某些问题的解决也有成效。<br>数理逻辑是数学的一个分支，其研究对象是对证明和计算这两个直观概念进行符号化以后的形式系统。数理逻辑是数学基础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br>数理逻辑的研究范围是逻辑中可被数学模式化的部分。以前称为符号逻辑（相对于哲学逻辑），又称元数学，后者的使用现已局限于证明论的某些方面。<br> <br>模型论是从集合论的论述角度对数学概念表现（representation）的研究，或者说是对于作为数学系统基础的“模型” 的研究。粗略地说，该学科假定有一些既存的数学“对象”，然后研究：当这些对象之间的一些运算或者一些关系乃至一组公理被给定时，可以相应证明出什么，以及如何证明。<br> <br>证明论是数理逻辑的一个分支，它将数学证明表达为形式化的数学客体，从而通过数学技术来简化对他们的分析。证明通常用归纳式地定义的数据结构来表达，例如链表，盒链表，或者树，它们根据逻辑系统的公理和推理规则构造。因此，证明论本质上是语法逻辑，和本质上是语义学的模型论形相反。和模型论，公理化集合论，以及递归论一起，证明论被称为数学基础的四大支柱之一。<br> <br>递归论或可计算性理论，是一个数理逻辑分支。它起源于可计算函数和图灵度的研究。它的领域增长为包括一般性的可计算性和可定义性的研究。在这些领域中，这门理论同证明论和能行描述集合论(effective descriptive set theory)有所重叠。<br> <br>公理化集合論是數學的一門分支。在數學中，公理化集合理是集合論透過建立一階邏輯的嚴謹重整，以解決樸素集合論中出現的悖論。集合論的基礎主要由德國數學家格奧爾格·康托爾在19世紀未建立。<br> <br>范畴论是抽象地处理数学结构以及结构之间联系的一门数学理论。有些人开玩笑的称之为“一般化的抽象的胡说”.范畴论出现在很多数学分支中，以及理论计算机科学和数学物理的一些领域。<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2595297@qq.com(飘飘)]]></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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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7 Apr 2008 22:42:5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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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eer]]></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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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章 总 则</span><wbr />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章 家庭承包</span><wbr />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br>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span><wbr />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章 附 则</span><wbr />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v:3.2-->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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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DATA[602595297@qq.com(飘飘)]]></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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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4 Apr 2008 13:24: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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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摘自偑筝≈瀡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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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wbr /><a href="http://sz.photo.store.qq.com/rurl2=b6a743b6b31b764eed58c6fc99c2afaedb8922a2a285e4a6a52e59a8177414764d55a2ff060b2ff999afc88f3de0dba8fb31bddc765d8a4a2f85f6e3b997f9b6371b6c002da3bba5e4120519c2acb19ba8ee28de"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sz.photo.store.qq.com/rurl2=b6a743b6b31b764eed58c6fc99c2afaedb8922a2a285e4a6a52e59a8177414764d55a2ff060b2ff999afc88f3de0dba8fb31bddc765d8a4a2f85f6e3b997f9b6371b6c002da3bba5e4120519c2acb19ba8ee28de" /></a><wbr /> <br><br>摘自偑筝≈瀡偑…   <br>有一天…　　　　　　　　　　　　　　　　　　　　　　　　　　　　　　　　　　　　　　　　　　   <br>风轻轻的将风筝捡起   <br>从此，风筝便开始了她的旅途   <br>…   <br>有风的日子里，风筝很开心　   <br>很开心…   <br><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FF0000,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风筝真的是喜欢上了这种幸福≈ </span><wbr /><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FFFF00,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  <br></span><wbr /><br>其实…风筝知道…　　　　　　　　　　　　　　　　   <br>风对她的眷顾会很短暂   <br>可风筝却依然随风…   <br><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99FF00,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风筝只在等待一个美丽的奇迹…   <br></span><wbr /><br>风习惯了自在、洒脱…   <br>也许风始终无法读懂风筝   <br>大概风从没想过要去了解风筝   <br>而风筝只是随风…   <br>也许是风筝的沉默   <br>让风感到无味…   <br>所以…　　　　　　　　　　　　   <br>风放开了风筝…   <br>真的离开了   <br>……   <br><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00FF00,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风筝飘落了</span><wbr />   <br>风不知道   <br>因为风筝是笑着离开的…   <br>笑…再不会像以前一样　　　　　　　　　　　　　　　　　　　　　　　                                                                                                                                                              ≈奇迹迷路了≈   <br><br>风筝很痛…   <br>可这一切只有风筝自己知道   <br>所以她哭了…　　　　　　　　　　　　　　　　　　　　　　　　　　　   <br>风筝抓不住风   <br>所以只能看着风离去   <br>朦胧中……   <br>风的身边有一道美丽的光影…　　　　　　　　　　　　　　　   <br>真的很美…很美…   <br>比风筝美的多   <br>风筝没有了风   <br>她再也无法飞起   <br>所以　她看不清楚出风   <br>…  <wbr /><a href="http://photo.store.qq.com/rurl2=18c4e35c25ffd730d382ed627d45c1f941fe6593d705cc8a8cdf7b73ff3a609ac0c5dba08f0a58adbee8794294e537cce53a5e07939faceb08ee98ec65471c9537f4d2a9fc541bc4fedae425700a45db7ce45aad"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photo.store.qq.com/rurl2=18c4e35c25ffd730d382ed627d45c1f941fe6593d705cc8a8cdf7b73ff3a609ac0c5dba08f0a58adbee8794294e537cce53a5e07939faceb08ee98ec65471c9537f4d2a9fc541bc4fedae425700a45db7ce45aad" /></a><wbr /> <br><br><br><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CCFF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只是在想</span><wbr />   <br>风还会回来吗…   <br>◇.___风筝永远都卟能囄开风﹎｛.但风却钶鉯没铕风筝z（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2595297@qq.com(飘飘)]]></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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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8 Mar 2008 15:55: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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