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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vin]]></title>
<description><![CDATA[淡蓝色的海]]></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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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5 Nov 2009 03:55:4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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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什么比吸烟危害更大？手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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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wbr /><a href="http://121.14.79.158/qq_news//lady/pics/24199/24199159_168_208.jpg"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121.14.79.158/qq_news//lady/pics/24199/24199159_168_208.jpg" /></a><wbr /><br>　　吸烟的危害，相信已经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如果有人跟你说，每年因为手机而死亡的人数，比因为香烟而死亡的人数还要多时，你是否会大吃一惊？！<br>　　近日，英国一名癌症研究专家发出了迄今为止最严重的手机警告：因使用手机致死的人数将超过吸烟受害者！<br>　　有统计显示，全世界手机用户已达吸烟人数的3倍。因此，专家认为，手机的危害将比香烟更严重。目前全球每年有500万人因吸烟导致的疾病死亡。<br>　　1977 年，记者劳德首次发表提出使用手机可能会对大脑产生不良影响。由于当时使用手机的人很少，这篇文章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1985 年，美国科学家林恩推测，长期用手机可能会诱发脑瘤。他还建议，尽量只用手机接电话，而不要往外拨打。<br>　　1992 年，美国出现了第一起因为手机引发脑瘤的诉讼案。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家庭主妇苏珊被诊断患有脑瘤。她坚信，患病与长期使用手机密切相关，因此对美国 NEC 公司和 CTE 莫比奈特电话公司提起诉讼。一时间，美国社会各界都在讨论此案，甚至有人建议“没有得出最后结论前，应停止使用手机”。此案也就此引发了社会对手机致癌的广泛关注。<br>　　警告是惊人的，但手机是否真有如此大的影响力？争论一直存在，手机制造商亦提出多种方式来“解决”出现的问题，各种说法莫衷一是，今天小编就带你，从头到尾认识手机的危害！<br>　　头部——增加患脑瘤风险<br>　　最新的研究表明，打手机和罹患脑瘤之间存在微弱的潜在联系。<br>　　美国乔治敦大学肿瘤中心的研究人员对“打手机与罹患脑瘤之间的联系”这一课题上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梳理后发现，打手机和罹患脑瘤存在潜在危险联系。该研究中心主任迪帕博士说：“我们不能得出任何明确的结论。但是这一研究，连同以前的研究都表明打手机会增加罹患脑瘤的潜在风险。”<br>　　无独有偶，瑞典厄勒布鲁大学医院的医学专家也发布研究结果称，他们分析了11项全球相关研究后发现，每天使用手机一个小时，长期下来，足以增加患癌风险。<br>　　专家提醒：使用耳机时用免提耳机接听，并且在电话接通的前五秒切记不能让手机贴近耳朵。<br>　　眼睛——频繁接听手机易患白内障！<br>　　浙江大学眼科研究所所长姚克教授经过八年的实验证实：即使手机在国际辐射安全使用标准内，长时间使用仍然对眼睛等人体部位有损伤。手机接听中产生的电磁微波会损伤眼球的晶状体，破坏细胞通讯连接功能。”<br>　　专家提醒：噪声能抵消手机危害<br>　　同时，姚克课题组已经发现用噪声干扰手机微波，能够成功抵消微波对人体眼组织的只要把一种人类听不到的超声波作为噪声叠加到手机的微波中，可以把手机的微波发射秩序改变，把它从一个方向的振旋波变成一种没有次序地乱波，从而抵消它的损伤力。<br>　　连续手机通话两小时肯定对眼球晶状体有损伤。建议大家通话时间尽量控制在半个小时内，特别是热恋中的青年男女，为了彼此的健康，还是不要煲“手机粥”为妙。<br>　　骨头——研究人员警告称手机辐射或致骨质疏松<br>　　土耳其苏莱曼德米雷尔大学的托尔加?阿塔伊博士和他的同事在研究中发现,手机电磁场可能会降低骨骼密度导致骨质疏松。<br>　　研究人员邀请了150名习惯将手机戴在腰带上,平均每天使用手机15个小时,并连续使用了6年的男性手机用户,并利用双重X射线骨密度检测仪检测他们骨盆的骨质密度。结果显示,靠近手机一端的髂骨翼的骨质密度略有下降。<br>　　专家提醒：手机不要贴身携带，最好放包里，离我们的身体越远越好。<br>　　皮肤——过度使用手机或致“手机皮肤炎”<br>　　很多患者出现在耳朵或脸颊处不明原因的皮疹，甚至某些患者手指也出现类似的皮疹，令皮肤科专家倍感困惑，医生猜测可能是因为使用手机过度导致的皮肤过敏。<br>　　对此，英国皮肤医学会引述已发表的研究资料指出，在长时间使用手机后，对手机表面镍材质接触过久可能导致皮肤出现过敏反应，产生一种叫做“手机皮肤炎”的红色或发痒的疹子。<br>　　专家提醒：加强对手机金属外壳材料的检测，实用手机时最好用耳机接听，不要让手机长时间接触皮肤。<br>　　精子——手机可杀死三成精子<br>　　说到手机会影响男性“性福”大概是男性朋友们最害怕的事情了。研究人员发现，手机发出的射频电磁波(RF—EMW)对人类精子会产生不良的影响。<br>　　研究人员通过对两份分别受RF—EMW手机辐射影响的精液样本和不受影响的精液样本的分析，发现，暴露于RF—EMW的精液样本子活动力和生存力明显降低。因此，研究人员推测，如果男性讲裤袋中的手机保持在通话模式可能会对精子产生不利的影响，并损伤男性生育能力。<br>　　专家提醒：为了您的“性福”，切莫讲手机放在离你的宝贝最近的裤袋里。<br>　　手部——长时间打电话易患手机肘<br>　　据报道，骨科专家介绍，越来越多的患者手不听使唤，难以打开罐子、打字、拿筷子勺子吃饭。<br>　　而专家发现，很多患者都是由于长时间打电话引起胳膊疼痛。这是因为胳膊肘弯曲得太厉害太久，从而过分拉伸主要神经，妨碍血液流向神经，导致从肘部到手指的刺痛或者麻木感。<br>　　专家提醒：情况严重的肘管综合征患者可能需要手术治疗。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留心注意点就可以了，比如打电话时经常换换手。<br>　　对孕妇的影响——手机危害胎儿 每日两次就有危险<br>　　美国和丹麦科学家在超过1.3万名儿童中进行的大型权威研究显示，女性怀孕时每天使用手机两到三次，足以增加儿童在学龄期产生多动症等行为障碍以及情感障碍和关系障碍的可能性。<br>　　研究者曾试图通过其他可能的原因——如母亲怀孕时吸烟或吸二手烟，家庭精神病史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等进行解释，但是发现，即便加上这些因素，手机对儿童健康的影响不但没有消失，而且更加严重。<br>　　精神疾病<br>　　手机依赖症：自然现象不必恐慌<br>　　现今世界，人们对于手机的依赖甚至多于对身边亲朋好友的依赖，设想一下，如果你一天没带手机，你是否感到坐枕难安？<br>　　英国一项调查显示，当人们无法使用手机，只有小部分人会因不被他人打扰而感到自由，更多的人则会产生焦虑情绪。<br>　　对此，心理学家认为，人们随时可能因没带手机而错过重要来电或是重大新闻。失去手机，他们就会觉得自己和这些重要信息脱节的原因，因此焦躁也是很自然的。<br>　　手机幻听：皆因心理压力<br>　　对于出现手机幻听，小编深有同感，小编的手机是24小时开机，平时讲手机放在包里，隔一会就似乎听见手机在响，掏出来一看，却没有任何电话。在公车上，小编经常要把捏在手上才感到安心，工作中也是把手机放在桌上，如果放在包里，总觉得会错过重要的电话和短信。<br>　　最严重的是，小编对手机铃声产生了一种恐慌情绪，夜里甚至会不由己地惊醒，感觉听到自己的手机在不停地响。即使已经关机了，但总觉得铃声就在耳边非常真切地不断萦绕，必须起身仔细查看后才能放心地躺下。<br>　　请教了专家之后，小编发现有类似体验的上班族并不在少数，这种手机幻听的情况正困扰着很多人。手机幻听往往是由于特殊的工作所产生的副作用，是工作应激所诱发的，偶尔出现，并不影响个体的精神健康和学习工作。但如果频繁发生，并且严重地干扰到正常生活，就要考虑是否患上了强迫症。<br>　　当然，大家也不用过度恐慌，手机幻听不属于幻听症。在医学上，幻听症是精神分裂症的前期症状，而手机幻听不过是一种强迫症的表现，表现为一种高度的精神紧张，需要反复地查看自己的手机，这种强迫性检查属于一种强迫行为。这也是身体的潜意识在发出信号，提示个体，需要给心理减压。专家建议：<br>　　对此，专家称减压是克服手机幻听的根本措施。“冷藏”手机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重要的是采用正确的方法来释放内心的压力。<br>　　自我测试看你有没有得了手机综合症：<br>　　中了5个说明你极有可能已经患上手机综合征<br>　　1. 24小时开机，没电了会很着急<br>　　2. 经常会觉得是自己手机在震动或者在响<br>　　3. 出门忘带手机的话心里会觉得空落落<br>　　4. 丢了手机会抓狂,因为有好多私密的东西<br>　　5. 睡觉也会把手机放在伸手可以够到的地方<br>　　6. 发信息的速度惊人,不亚于电脑键盘<br>　　7. 时不时都会看下手机,没有新信息也按几下<br>　　小编支招：<br>　　小编精心收集到几大减少手机辐射的招数，希望对大家有用。<br>　　第1招：使用耳机减少手机辐射<br>　　手机辐射是由天线发出来的，据悉实用免提耳机来接听电话，可以避免接受移动电话释放的90%以上的电磁辐射。<br>　　第2招：接通手机最初5秒避免贴近耳朵<br>　　根据研究，在拨打手机的最初5秒钟内手机的辐射量最大，有些机型最大辐射量甚至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范围的200多倍。所以拨打手机时最好在电话接通4-5秒钟后才贴近耳朵。<br>　　第3招：尽量减少通话时间。<br>　　使用手机者应尽量长话短说，尽量减少每一次的通话时间。如一次通话时间确需较长，那么中间不妨停一停，分成两次或三次交谈。<br>　　第4招：手机信号弱时少听电话<br>　　研究显示在弱信号环境下拨打手机，辐射明显增大，人体对天线辐射的吸收也可能增加，所以，在手机信号不好的时候也要尽量避免打手机。<br>　　第5招：手机尽量不要放在口袋、腰间和床头<br>　　很多男性都喜欢讲手机放在自己的裤袋中，殊不知这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殖健康。经常把手机放在床头、枕头边等都有可能接收到手机电磁辐射。<br>　　第6招：怀孕早期最好少用手机<br>　　妇女怀孕的头3个月，称为妊娠早期，是胚胎组织分化、发育的重要时期，也是最容易受内外环境影响的时期。因此，为了避免胎儿的畸形，母亲在妊娠早期应远离、少使用手机。怀孕初期的妇女，更不应将手机挂在胸前，以减低辐射对胎儿的影响。<br>　　第7招：青少年儿童少用手机<br>　　时下，不少家长都给孩子配备手机，但专家认为，儿童的大脑正处于发育状态，他们的脑组织吸收电磁波的能力要比成人强，还是少用手机为宜。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天下杂侃]]></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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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5 Nov 2009 03:55:4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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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留心:以下症状证明你心脏早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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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你的容貌可能通过化妆等多种方法变得年轻，但你的心脏却无法伪装它的&quot;真实年龄&quot;。据美国预防杂志网站报道，心脏的年龄是可以识别的。生活中的一些现象及医学检查，就能告诉我们心脏是否已提前衰老。为此，本报专访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心内科主任李虹伟教授，请他结合中国人的特点，提示出一些心脏&quot;早衰&quot;的蛛丝马迹。<br>　　1.上三层楼便心慌、气短。较剧烈运动时，如连续上三层楼，感到心跳明显加快，并且出现呼吸急促、心慌或胸闷、胸痛等症状，休息十多分钟才能缓解。<br>　　2.人变懒了，耐力差了。近一个月，觉得自己懒洋洋的，做和以前一样的家务劳动更容易累。运动耐力明显比以前差了，比如平常能打30分钟的乒乓球，现在只能坚持一半时间。<br>　　3.平躺时呼吸困难。睡觉时，用原来的枕头会感到呼吸困难，必须换成较高的枕头甚至半卧着才觉得呼吸顺畅。<br>　　4.睡觉时惊醒。晚上睡觉时突然气闷、气急而惊醒，被迫坐起，有时还可能伴有咳嗽。<br>　　5.胸部憋闷、疼痛。饱餐、受凉、吸烟时会感到胸部憋闷、疼痛;看紧张的电视节目时会心慌、胸闷，需要十多分钟才能平静下来。<br>　　6.高血压、血脂异常。收缩压超过140毫米汞柱和(或)舒张压超过90毫米汞柱，血清总胆固醇高于6.22毫摩尔/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于4.14毫摩尔/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于1.04毫摩尔/升，甘油三酯超过2.26毫摩尔/升。<br>　　7.血管内壁钙沉积得多。在血管内壁上，多余的胆固醇和其他脂肪会形成一种&quot;软斑块&quot;，当这些&quot;软斑块&quot;破裂时，上面就会出现一些&quot;小裂口&quot;。这时，身体里的钙就会在裂口处沉积，形成一种&quot;瘢痕&quot;。它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斑块的作用，另一方面却透露出心血管的&quot;年龄&quot;。瘢痕越多越厚，心血管年龄就越老。通过CT扫描技术，医生就能清晰地看到瘢痕的情况。<br>　　8.不良生活方式。如果你有吸烟，缺乏身体锻炼，偏食及口味过重等不良生活习惯，你的心脏年龄恐怕又要比你的实际年龄老了几年。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天下杂侃]]></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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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9 Oct 2009 08:07:3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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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班组鉴定模板]]></title>
<link>http://609693028.qzone.qq.com/blog/1256182079</link>
<description><![CDATA[<br><span style="color:#000000;line-height:1.8em;">针对每位同学的不同情况再套话，此为模板</span><wbr /><br>模板一：<br><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xxx</span><wbr />同学在大学四年的学习生涯中，在思想上积极上进，关注国内外的重大消息，积极向上，主动学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在学习上<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xxx</span><wbr />同学很明确自己的学习目的和目标，对自己的未来有这明确的认识和努力方向，为此不断付出，不断学习来丰富自己的学识，在校期间自学了日语课程。与此同时，<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xxx</span><wbr />同学并没有落下自己的专业课学习，在专业课上<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xxx</span><wbr />同学有着优秀的专研意识，有着较强的钻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并且在实践上也有着动手能力。在平时生活中，为人处世和善热情，和同学关系融洽，并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乐观开朗，乐于助人，意志坚强，并有着朴素的生活作风，不骄不躁，并且参加了很多校内的体育活动，学习了乒乓球以及拉丁舞等等，有助于成就一个良好的健康体魄。希望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保持并发扬优良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br><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模板二：</span><wbr /><br>该同学在思想上积极上进，有着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目标且不断努力。除了掌握一定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外，还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该同学为人诚实友善，与同学关系融洽，乐于助人，并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希望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保持并发扬优良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br>模板三：<br><br>**同学在班级担任学习委员，负责所有和学习相关的事情，为同学的学习生活的顺利开展做出了积极的工作，表现出很强的服务精神和工作热情。他乐于助人，与每位同学都保持着和谐的关系，并积极参加班级，学校的各种活动。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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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2 Oct 2009 03:27: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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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广告也一样能把人大牙笑掉]]></title>
<link>http://609693028.qzone.qq.com/blog/1255933493</link>
<description><![CDATA[　　1.压抑的城市，灰色的街道，人们无表情的身影。<br>　　一个人影飞快的跑来，引起轰动，（特写：女人惊讶的表情，老人不能容忍的表情，男人气愤的表情，手中的东西一一震惊的掉落。）<br>　　人影清楚，是一个赤裸上身的男人，人们的眼神盯着他的下半身，他自豪的奔跑着，脸上有压抑不住的笑容。<br>　　警笛尖锐的响起，几个气喘呼呼的警察在后面追这个男人，飞驰的警车在前后堵着他。<br>　　镜头一换，他让警察带上警车，背影，身下穿着一条内裤，他让人塞进警车时，忽然神秘的回头一笑，车门关上，出商标，广告语“XX内裤，穿和不穿一样。“ <br>　　2. 古代的大院，丫头们奔跑着，忙乱着，医生进进出出的，只见一个大丫头样的人说：“林姑娘不行了。“然后，传来哭声。<br>　　穿着锦服的公子抚摸着棺木，泪水滴在棺木上，特写他悲痛欲绝的脸。<br>　　飘落一纸在脚边，公子拾起一看，读：“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翻过纸，是XX人寿保险单。<br>　　保险单变大占了画面，然后是压抑不住的哭声，出XX人寿字样。<br>　　3.在风雨后，一张挂满水珠的蜘蛛网，一个蜘蛛正在边上。（特写网）<br>　　在海边，一个老人正在补鱼网，特写那张鱼网。（特写网）<br>　　在舞厅，合着音乐情网，情侣脚步错乱，变成一张网。（特写网）<br>　　在胡同一角，工人正在铺路，镜头拉上，看到整个城市交通路线像一张网。（特写网）<br>　　在宽大的办公室内，一名工作人员在电脑前操作着，用光束表示线路，随那线路拉开镜头，线路越来越长越来越多，形成一光网。（特写那张光网。）<br>　　对着那个网，出广告语“做最好的网。“<br>　　出XX互联网字样。<br>　　4.个古代大侠式人物，在沙漠比剑。<br>　　出剑，光影间一人跌到地下，胜利者用剑指着他的咽前，说：“交出来。“<br>　　失败者摸出金子（胜利者摇头）、宝石（胜利者摇头）、武功密籍（胜利者摇头）、银票（胜利者摇头）、山庄抵押证（胜利者摇头）、老婆儿子卖身契（胜利者摇头）。<br>　　画面转成失败者恐怖的脸，尖叫不。<br>　　镜头换成胜利者离开边走边吃“XX零食“，镜头中失败者痛哭。<br>　　XX零食（特写），广告语：“要的就是你。“ <br>　　5.七十年代，两个小孩子，一个男孩子在门里一个女孩子在门外，用两个纸盒连一根线在打土电话。<br>　　镜头换到教室里，成长的两个这小孩子，在递纸条，女孩子娇羞的笑。<br>　　镜头换到成长中的女孩子（十六、七岁）在灯下写信。<br>　　镜头换到男孩子在看信。<br>　　镜头换到女孩子签收电报。<br>　　镜头换到男孩子摇电话。老式电话。<br>　　镜头换到女孩子用现代电话打给男孩子。 <br>　　镜头换到男孩子的手机响起，女孩子温柔的说：“在哪？“<br>　　男孩子早晨让手机吵醒，看到上面短信有：“起床了，懒猪。“<br>　　（注：一直在成长的两个孩子。）<br>　　背景在男孩子在一个遥远的地方，拿出手机。<br>　　女孩子拿起手机接收，看到男孩子的笑容和风景，还有一句：“我想你。“<br>　　女孩子幸福的笑。<br>　　淡出广告词：“幸福是看得见得。“<br>　　出“XX彩信“字样。 <br>　　6.张纸上，一行行字在出现。<br>　　“亲爱的XX<br>　　自从我第一次看到你的身影，我就深深的爱上了你，你高挑的身材，美丽的外表，高雅的姿态都深深的吸引我。当我与你工作时，我更为你醉人的清香，洁白的肤色而陶醉。你不仅有美丽的外表，你也是我这么多的搭档中最出色的一个，你清洁能力很强，你把洁白留在客人的脸上。<br>　　但是，我要说再见了，分别将近，我想说（镜头：一个小孩子推开浴室的门，对门内的人说：“牙医说了，牙刷用三个月要换。“）和你在一起我真快乐。我还想说。。。。<br>　　镜头，一支牙刷丢进了垃圾桶。<br>　　镜头换到，一支高贵的牙膏在看这封信，（拟人卡通型），流泪，而新到的牙刷正在对她冒心花。<br>　　广告语：“XX牙膏，谁都爱。“ <br>　　7.一个小孩子画外声：“宇宙是圆的。“<br>　　画面：出宇宙宏观样。<br>　　“太阳是圆的“<br>　　出太阳卫星图。<br>　　“地球是圆的。“<br>　　出地球卫星圆。<br>　　“我们的家是圆的。“<br>　　一家人在房内围着圈坐在一起。从头照出一家人的圆型。 <br>　　“XX月饼也是圆的。“<br>　　镜头拉到一家中围的中间，是一个少了一角的XX月饼。<br>　　镜头特写月饼，渐变成一个拼图，一只手拼上最后一角，镜头拉开一个小孩子正在屋里玩拼图，身边有拼好的太阳月亮。<br>　　而他把拼好的月饼图放下时，拿起了真正的XX月饼。<br>　　镜头淡出。出XX月饼字样。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搞笑台词]]></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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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9 Oct 2009 06:24: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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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韩梅梅结婚了，新郎不是李雷]]></title>
<link>http://609693028.qzone.qq.com/blog/1255527719</link>
<description><![CDATA[韩梅梅结婚了，新郎不是李雷<br><br>“Li Lei和Han Meimei没在一起啊？”最近，一些“80后”们发现，曾是他们初中英语教材中两个主要人物的“Li Lei”和“Han Meimei”被一套新的英语教材沿用。但令人惊讶的是，新教材中的Li Lei和Han Meimei已不再是小朋友，而是跟着80后们一起步入了青年时代。Han Meimei更嫁作了他人妇。 <br>这一情节令不少80后颇感意外和遗憾，因为按照他们的设想，“他们本应该是一对儿。” <br><br><wbr /><a href="http://b10.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347a29b252d7d8175f5bbd8048e5053873f2ab0a812665778e7283da48a3451cd0f6394b379eddbc57e669a7f17093f43185dbaf2c0a636cb840d1166206279b052ef139"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0.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347a29b252d7d8175f5bbd8048e5053873f2ab0a812665778e7283da48a3451cd0f6394b379eddbc57e669a7f17093f43185dbaf2c0a636cb840d1166206279b052ef139" /></a><wbr /><br><br>                 LiLei and Han Meimei <br> <br> <br><br><br>　           Han Meimei当妈了 <br>　　 <br>　　　　Li Lei和Han Meimei是1990-2000年人教版的中学英语教材里的两个主角。在这套以家庭生活为情景模式的课本里，英国的Green家庭、加拿大的Read家庭与美国的King、Smith四个家庭与Li Lei、Han Meimei等几个十一二岁的中国孩子一起，在书中展开了生活。在书里，Li Lei是一名中国男孩，虎头虎脑，看上去还相当有责任心。Han Meimei是一名中国女孩，留齐耳短发，严肃保守的同时又乖巧懂事，给人的感觉是个“小干部”。 　　 <br>　　 <br>　　　　如今快二十年过去了，在人教社即将推出的一套新英语教材《派斯英语》中，即将步入而立之年的80后们再次发现了这些“老朋友”的身影，而他们也一同成长起来，Han Meimei还嫁给了一个新人物Han Gang，并育有两个孩子 <br>　　 　 <br>　　　　该教材的官网样书插图中，已为人妻的Han Meimei留着成熟时髦的短发，在厨房里和孩子们一起用早餐，忙前忙后俨然慈母模样。这一发现令80后们惊喜不已。一名80后笑着感慨道：“和Han Meimei一样，我现在也有小宝宝了！” <br><a href="http://b23.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e5ab23138454c9e72833ecf33fb518ef823ee941ac6f412f770dd5ff684a13fd673536acd08de58834606a1c9a4226f4b0590497a1f3d6618221856eda2304fbafc1182837609a4a23b6b82b72bda80feae358d6" target="_blank"></a><wbr /><wbr /><a href="http://b2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7c4a62b84f9ec699afa47b19248c064eb4fae71803d5a667e57017a26f98fbb38fea8450a534aba7516b726e9fca8e86ea51e6f232f0a4605ae032a3d37ed30708ef902c"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2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7c4a62b84f9ec699afa47b19248c064eb4fae71803d5a667e57017a26f98fbb38fea8450a534aba7516b726e9fca8e86ea51e6f232f0a4605ae032a3d37ed30708ef902c" /></a><wbr /><br><br>                                         新教材两人长大了<br><br>　             <br><br><br>                 书中人物关系引猜想 　　 <br>　　 <br>　　　　如今的80后们多已成为上班族，有些已为人父母，再在新教材上见到Li Lei、Han Meimei等虚拟人物，引发了他们对于这些亲切如“初中同学”的人物的回味。 <br>　　 　 <br>　　　　“这么多年过去了，Li Lei和Han Meimei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很多80后通过对当年课本里两人的对话和细节展开联想，“Jim、Li Lei、Lucy和Han Meimei曾有一段感情纠葛！Li Lei和Han Meimei是一对儿，Jim和Lucy分别暗恋Han Meimei和Li Lei。”当得知新教材中Han Meimei已经结婚，而新郎不是Li Lei时，许多80后表示不能接受，“她的孩子一个叫Han Keke, 一个叫Han Xixi，翻译过来就是——可可，惜惜，分明就是表达了她对不能嫁给Li Lei的可惜与无奈。” <br><br>               总之新的续集教材里安排，引起了很多网友的普遍不满，觉得他们应该在一起才对，很久以前看到网上一篇帖子，图解了Li Lei，Han Meimei和Jim Green缠绵悱恻的三角恋故事，令人拍案叫绝，咱们那时候咋就没联想到这么一层呢？为了让大家回味得详细点，我先把教材前面彩页上的三大家族和其他人物的图片发上来。<br><a href="http://b19.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e5ab23138454c9e72833ecf33fb518ef107b2db25c255e684a5659d7db35c2cf3eece10828eaca0297e5665df46c53050c9a73a613fc4d63657b29f2046816b95e1d6fa3ff8b9458e77739106210ca89a926fb64" target="_blank"></a><wbr /><wbr /><a href="http://b25.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dd0b938260ef28275334b4c83be97500259f9c8587dbd19f4ea3dcb3bf95290e35fbc5f93e52a4c6da6e48d6dc14cadc5687aa4c0d109b65209a5a91b17b7382d1fb34c0"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25.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dd0b938260ef28275334b4c83be97500259f9c8587dbd19f4ea3dcb3bf95290e35fbc5f93e52a4c6da6e48d6dc14cadc5687aa4c0d109b65209a5a91b17b7382d1fb34c0" /></a><wbr /><br><br><br><br>               上面有四幅图，三幅是三个家族：Green家族（英国人）、King家族（美国人）、Read家族（加拿大人），每幅都是父母和两个孩子一共四人。第一幅图则是五人：Li Lei、Han Meimei和LinTao，外加老师Miss Gao（Gao Hui）和Uncle Wang。<br><br>　　     Green家族在书中风光无限，露脸机会最多，而且鸡犬升天，连鹦鹉Polly和小猫Mimi（我怎么没有印象？）都能频频上镜。其中Polly亮相次数之多令人咋舌，还能时刻留下经典名句，譬如&quot;No news is good news!&quot; &quot;Polly,can you spell it's name?&quot; &quot;Yes,I can.P-O-L-L-Y.&quot;从那以后，凡是叫Polly的都是鹦鹉，鹦鹉都是叫Polly。大一的时候参加了一次为期两天的疯狂英语培训，一个男生上台就说自己叫Polly，结果众人哈哈大笑，上海的同学们不知道学的是什么教材，可是我记得很多省份的初中课本就是这一套，也难怪大家那么有共鸣。 <br><a href="http://b19.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e5ab23138454c9e72833ecf33fb518efb9750b8679b773cfb0fc40af0a41f6dc7bc20dd983970549fb171794e80add63fc7eed5a40162a6df608a0d40fa682d321036bbaeafc04f4a58aa9394385919bc3cccfbf" target="_blank"></a><wbr /><wbr /><a href="http://b19.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6a2dd7f28a2146706b2e02334982e8fbd048bd1b34145e9b9b5ce58759907525ed6a50a9535b841b49893773f9e864df4ebde7183d0b1367e62c20ab5f12024ff02c6801"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9.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6a2dd7f28a2146706b2e02334982e8fbd048bd1b34145e9b9b5ce58759907525ed6a50a9535b841b49893773f9e864df4ebde7183d0b1367e62c20ab5f12024ff02c6801" /></a><wbr /><br><br>                                      Polly <br><br><br>                    相比之下，Read家族就比较惨了，只有一个Ann撑场面，Tom身为彩页上九个孩子之一，在书中几乎消失，真是够郁闷的。<br><br>                      Lucy和Lily是可爱的双胞胎姐妹，来自美国。两个人长得一模一样。开始的时候，两人都是同时出现，不过到后来，编者有意扩大她们之间的区别，也经常会单独出镜，有人说Lucy和Li Lei也有一腿……人类的YY智慧果然是无穷的。<br><br><br><br>                   那么，八卦从哪里来的呢？<br>    <br>                  Jim喜欢Han Meimei，LiLei也喜欢Han Meimie，但是Lucy喜欢Li Lei——普遍的意见。有人还列出了证据，就是有一课：“Can I borrow your ruler?”Han Meimie问Li Lei借尺子，两人坐一排，然后Jim在后面看着他们，眼神十分诡异，就是夹杂着嫉妒，羡慕阴险的目光……然后他旁边坐着Lucy，低着头，大概是因为Lucy不愿意看到面前的这一幕，因为是女生，不可能象Jim这么感情外露的……印象比较深的还有李雷和jim玩飞盘那次，jim把李雷的头给砸了，大家都觉得jim是成心这么做的，因为这个事情发生在借尺子事件没多久之后。 <br><br>                但是感觉Jim爱Han Meimei比较多，因为Li Lei后来变心爱上了Lucy，而Han Meimie一直喜欢的都是Li Lei。有图为证： <br><a href="http://b2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e5ab23138454c9e72833ecf33fb518ef8b1fb4b2ba9c5769879139bdb64acf6f85c3e75412541640f03f9dbdd5aa9659e40a12c0bce49ed06f81249c26b1bf80e0f1d400de56189b3955419c69f729ff16e1f054" target="_blank"></a><wbr /><wbr /><a href="http://b23.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d68e232e2b0eadf64f582f9b47d2b620c186f35e59ff85f104ef7393729abbba185f66dfdaa113bf73e14d6053d76edcadf929f2c2db368817736b0c62a22ff297bbdbd4"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23.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d68e232e2b0eadf64f582f9b47d2b620c186f35e59ff85f104ef7393729abbba185f66dfdaa113bf73e14d6053d76edcadf929f2c2db368817736b0c62a22ff297bbdbd4" /></a><wbr /><br><br>                           摘苹果 <br><br>                    当年Han Meimei课外劳动摘苹果，和树下的李帅哥眉来眼去有点得意忘形了，此时被冷落一边的Jim大叫一声：“Be careful！”由此，关爱之情可见一斑。而Han Meimei除了简单报以“Thank you”之外，居然又自得其乐地跟李帅哥开始了聊天…… 其实这一段我已经记不清了，是网友们八出来的，图片里也没有看见Li Lei。<br><br>                   今天看来，很不喜欢李同学，长得太根正苗红了，活脱脱一个少年先锋队长，还是Jim好些，好动，经常抱着滑板啊球啊什么的。Han Meimei长得也太妇女干部了，不过作为当仁不让的第一女主角，忍了，中国人当然要挺中国人。那么谁是第一男主角呢？有个网友疯了一把，有一天把6本书都翻出来，从头到尾数了一遍，发现Jim的出境率稳居第一，虽然比较令同胞们失望，不过看在那本天才的出版社在那么闭塞的年代就编纂出了一出伟大的跨国恋，就不计较了吧。<br><a href="http://b19.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e5ab23138454c9e72833ecf33fb518efb963f5e4e46dce9619cdcfecaeb6d22c7dbce3d5cdd9a39f6c85c255d915abf581b0438d46ed79b0a2ad3a403489862b340ee231629360f6e2b196a4567c19d706f9224b" target="_blank"></a><wbr /><wbr /><a href="http://b25.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bf6692f6983e8f746e0d9598aa546ebc5c85c83c6c2a8003852f1c3a5dd1cd93c1d84217972774426277f23457bf215aaa4c7756886e0ff2d1a60bc1a22cd08d19d7aef5"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25.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bc54ab44177b00f8cd9897ffaf7958b8bf6692f6983e8f746e0d9598aa546ebc5c85c83c6c2a8003852f1c3a5dd1cd93c1d84217972774426277f23457bf215aaa4c7756886e0ff2d1a60bc1a22cd08d19d7aef5" /></a><wbr /><br><br><br>                                        李&amp;韩 主题T恤 <br><br><br>      以下对话也是人人传诵的，特别是最后一句，记得那句像搞笑巫婆说的话吗？<br>          Hello! What's your name?<br>　　 My name is Ma Lili.<br>　　 How old are you?<br>　　 I'm twelve. What's your name, please?<br>　　 Mrs. Read.<br>　　 Can you spell it, please? <br>　　 Yes, R-E-A-D, Read.<br>　　 How old are you?<br>　　 Ah, it's a secret!<br>　　       比较诡异的还有那个什么Uncle Wang，创造了一个什么可以飞的自行车，还有一个合成词叫什么来着？Plike？还有一些不太让人记住的同学，如Ma Lili，初一初二她都出现了，而且都是喊“起立”的那一个。看来，她就是1班里学号1号的学生了。还有Sun Huimin、Li Ming、Liu Ming、Fang Xiaoling、Bob White……等等。 <br>              其实有些东西真的很难忘，现在好多初中同学都没有再联系了，连名字和相貌也渐渐淡出了记忆，不过这些名字，听上去却好象是真实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一样。感谢各位网友，不遗余力地八卦，在我忘却了那么多年以后，还能找到一点温暖。<br><br>                最后一课（澳大利亚的那座大石头山）结束后，结束框里就简简单单一句话：Goodbye everyone，Goodluck！那么，我们也Over吧。<br>谨以此文，纪念我们的中学时代！ <br>纪念我们那逝去的青春和友谊，每当你看到此文联想起当时的学生生活，那是多么的美好和无虑啊！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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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4 Oct 2009 13:41: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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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title>
<link>http://609693028.qzone.qq.com/blog/1255423428</link>
<description><![CDATA[第一章 报考政策规定<br>　　一、关于报考条件<br>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br>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br>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br>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br>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br>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br>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br>　　（4）现役军人；<br>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br>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br>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br>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br>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br>　　3、201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报考？<br>　　2010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br>　　4、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br>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br>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a href="http://www.cscse.edu.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cscse.edu.cn</span><wbr /></a><wbr />）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br>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br>　　5、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br>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br>　　6、2008年、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br>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br>　　7、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br>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br>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br>　　上述解释仅适用于此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招考工作。<br>　　8、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何种身份报考？ <br>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br>　　9、报考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br>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至1991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的人员，符合报考年龄规定。<br>　　10、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<br>　　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br>　　以上材料在面试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br>　　1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br>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职位。<br>　　二、报考时间、方式和基本步骤<br>　　1、什么时间内可以报考？<br>　　报考时间从2009年10月15日8：00开始，至2009年10月24日24：00结束。在上述时间内，报考人员可以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进行报名。<br>　　2、报考人员以什么方式报名？<br>　　2010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考公务员报名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没有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a href="http://bm2010.scs.gov.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bm2010.scs.gov.cn</span><wbr /></a><wbr />。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a href="http://www.mohrss.gov.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mohrss.gov.cn</span><wbr /></a><wbr />）和国家公务员局网站（<a href="http://www.scs.gov.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scs.gov.cn</span><wbr /></a><wbr />）上的相关链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br>　　3、报考的基本步骤包括哪些？<br>　　报考基本步骤一般包括：<br>　　第一、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招考简章》，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<br>　　《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br>　　中国政府网（<a href="http://www.gov.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gov.cn</span><wbr /></a><wbr />）<br>　　新华网(<a href="http://www.xinhuanet.com/"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xinhuanet.com</span><wbr /></a><wbr />)<br>　　中国网（<a href="http://www.china.com.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china.com.cn</span><wbr /></a><wbr />）<br>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a href="http://www.mohrss.gov.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mohrss.gov.cn</span><wbr /></a><wbr />）<br>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a href="http://www.scs.gov.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scs.gov.cn</span><wbr /></a><wbr />）<br>　　新浪网（<a href="http://www.sina.com.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sina.com.cn</span><wbr /></a><wbr />）<br>　　搜狐网（<a href="http://www.sohu.com.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sohu.com.cn</span><wbr /></a><wbr />）<br>　　中华网教育频道（<a href="http://edu.china.com/"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edu.china.com</span><wbr /></a><wbr />）<br>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a href="http://www.edu.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edu.cn</span><wbr /></a><wbr />)<br>　　中国教育在线（<a href="http://www.eol.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70af;line-height:1.8em;">http://www.eol.cn</span><wbr /></a><wbr />）<br>　　第二、“考生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进行“考生注册”。注册前，报考人员必须阅读并同意《诚信承诺书》，否则不能注册。<br>　　第三、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上报。报考人员要慎重填报相关信息，如资格审查不通过，则不得再次报考同一职位。<br>　　第四、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提交报名信息后，报考人员可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br>　　第五、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可于2009年10月28日8：00之后，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询报名序号。<br>　　第六、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需要在2009年11月2日9:00至11月7日16:00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或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报名确认主要包括：考生承诺遵守考试纪律、上传照片、缴纳考试费用。<br>　　未进行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br>　　第七、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需要在2009年11月23日9:00至11月27日16：00期间登录报名确认同一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br>　　第八、参加公共科目笔试。报考人员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身份证必须与报考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未带身份证的报考人员不能参加考试。<br>　　第九、查询成绩。2010年1月上旬，报考人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是否进入面试范围。<br>　　第十、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和考察等。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体检的报考人员，将视为放弃相应的资格。<br>　　三、关于报考职位<br>　　1、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br>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br>　　2、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br>　　招录机关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br>　　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09年10月24日24：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部门或该部门的其他职位，但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<br>　　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br>　　四、关于考试考务费用<br>　　1、考试考务费用是多少？<br>　　考试考务费用以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依据。具体费用标准可以向承担此次考务工作的当地考试机构咨询（各考试机构咨询电话可于10月29日以后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询）。<br>　　2、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<br>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政策。<br>　　五、关于资格审查<br>　　1、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br>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<br>　　2、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br>　　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与招录机关直接联系（各招录机关咨询电话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<br>　　六、关于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<br>　　1、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需要注意什么？<br>　　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名推荐表》仅限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填写，其他报考人员不需要填写《报名推荐表》。<br>　　2、《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何时使用？<br>　　进入面试或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在参加面试或专业科目考试前提交《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面试或专业科目考试一般将于2010年3月底前进行，请应届毕业生提前做好准备。<br>　　3、社会在职人员是否需要填写当年在校的学习成绩？<br>　　社会在职人员当年在校学习成绩一般情况下不用填写。个别招录机关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br>　　七、关于公共科目笔试<br>　　1、公共科目笔试科目是如何设置的？<br>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br>　　所有报考人员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考试范围和题型，请参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br>　　2、什么时间进行公共科目笔试？<br>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9日。其中，上午9：00-11：00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下午14：00-16：30进行申论考试。<br>　　3、如何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br>　　2010年1月上旬，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br>　　4、如何划定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br>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其中，对基层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br>　　八、关于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<br>　　1、如何确定参加面试（专业科目考试）人员名单？<br>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简章》公布的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从通过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名单。<br>　　2、是否所有职位都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br>　　不是。只有《招考简章》公布的需要进行专业考试的部分职位，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br>　　3、如何查询是否进入面试（专业科目考试）？<br>　　各职位参加面试（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名单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统一公布。报考人员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查询是否进入面试（专业科目考试）。<br>　　4、什么时间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br>　　专业科目考试的时间、地点、考试大纲及要求等内容由各招录机关确定。报考人员可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登录招录机关网站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<br>　　5、专业科目考试如何组织实施？<br>　　专业科目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招录机关负责。报考人员可以登录招录机关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询专业考试安排情况。<br>　　6、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br>　　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确定，一般在2010年3月底前进行。报考人员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招录机关面试公告，也可以向招录机关电话咨询。<br>　　7、关于八部门七个非通用语专业的考试安排情况？<br>　　报考中联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部、对外友协、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先参加11月28日下午进行的外语水平测试，然后参加11月29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地点均在北京。请报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公共科目笔试考点选择为北京。<br>　　九、如何进行调剂？ <br>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时，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具体办法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上查询。调剂结束后，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统一公布。<br>　　十、关于体检和考察<br>　　1、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br>　　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包括公共科目笔试、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br>　　2、体检和考察由谁负责？<br>　　体检和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<br>　　3、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br>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的规定进行。<br>　　4、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br>　　在京的招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京外的招录机关，在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br>　　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br>　　十一、关于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br>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<br>　　十二、关于考试辅导教材<br>　　1、是否有指定的公务员考试教材和培训班？<br>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误导报考人员的，均与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无关。<br>　　2、报考人员如何备考？<br>　　报考人员可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准备考试。<br>　　十三、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br>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此次2010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<br>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010-84234799<br>　　咨询时间：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26日8：00－20：00<br><br>第二章 报考网络技术<br><br>　　一、网上报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br>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等内容，熟悉公务员招考的相关政策。对需要填写的每一项内容要认真仔细，慎重填报，严肃对待。 <br>　　由于需要填写的注册及报名信息较为详细，为了确保报名资料提交成功，建议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前，先将需要填写的内容用Word或记事本等软件编辑录入。在网上填写报名表时，将已准备好的资料一一粘贴到表中即可。<br>　　二、网上报名及查询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br>　　1、查询招考职位<br>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简章》，根据自身条件与实际职位要求的匹配性进行报名。<br>　　2、进行“考生注册”<br>　　报考人员报名前，必须进行“考生注册”，注册时注意填写有关内容，特别是“用户名”、“密码”、“姓名”、“身份证”、等信息的录入一定要准确，一个身份证只能注册一次，新旧身份证号码只能使用其中一个进行注册，切勿重复注册！注册时若提示：“登录名不允许重复”，请改变用户名，再次注册。为防止他人修改报考人员的个人资料，报考人员注册或登录完毕后，必须退出系统并关闭浏览器。<br>　　3、进入“报名情况浏览”<br>　　报考人员登录后，选择“报名情况浏览”后，可选择“查看部门报名情况”或“查看本人所报考职位情况”，报名情况定时刷新，供选择职位时参考。<br>　　4、进入“考生报考”<br>　　报考人员登录后，进入考生首页，选择“考生报考”，请先按照表格和给定的格式填写有关信息。注意：标有“*”的项目必须填写，报考人员填写的文字内容不要超过限定的字符数。填写完毕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即可返回首页，之后选择“报考职位”即可进入下一步，输入部门代码或者选择部门名称为查询条件，然后提交“查询”进入下一步。选择报考人员拟报考的职位，按下“报考此职位”按钮即可完成报名。报考人员如需改报其他职位，只需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报考职位”一栏重新报考其他职位即可。<br>　　考试所在地是报考人员选择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地点。<br>　　5、进入“确认报考信息”<br>　　报考人员报考完成后，可点击“确认报考信息”检查自己是否报考成功。<br>　　6、职位退订功能<br>　　报考人员在报考职位后，未审查之前，可以用退订职位功能退订原有的职位变成未报考状态。如报考人员需在未审查之前修改报考信息，系统会根据当前报考人员报考的职位要求对学历、政治面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年限这三项信息进行判断，若报考人员修改的结果不符合当前报考职位的要求则提示报考人员先退订职位后再做修改，此功能在报考人员确认报名信息及报考人员报考信息修改页面提供。（注：退订职位功能仅在报考人员报考职位未审查及退回资料时可以使用，若职位已审查通过或未通过均不可退订。）<br>　　7、进入“资格审查结果查询”（查询时间：2009年10月15日8：00-10月26日18：00）<br>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两天后，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选择“资格审查结果查询”，可以看到报考申请审查结果。没有通过报考申请审查的报考人员，不允许再次报考该职位，在10月24日24：00时以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br>　　8、进入“注册信息修改”<br>　　报考人员登录后，选择“注册信息修改”，按下按钮，进入下一页面，即可更改相应的内容。 <br>　　9、报名资料更改<br>　　报名资料更改有一定的条件： <br>　　更改个人资料——仅限报考人员处于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时（更改个人资料含更改考试地点）；<br>　　更改报考职位——在“未审查”时可浏览报名情况进行改报；或“资格审查不通过”时改报其他职位；<br>　　更改考试地点——修改时间截止到资格审查结束（10月26日18：00时）。<br>　　10、个人密码管理<br>　　报考人员登录后，选择“个人密码管理”按钮，修改相应的内容之后，点击“确定”按钮。 <br>　　11、查询报名序号<br>　　报考人员登录后，选择“报名序号查询”，可查询自己的报名序号。此功能待2009年10月28日8：00以后方可使用。 <br>　　12、下载和打印准考证<br>　　报考人员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所在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入公务员考试首页，选择“准考证下载和打印”按钮，在网上填写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号和报名序号，即可下载和打印准考证。此功能2009年11月23日9:00至11月27日16：00期间方可使用。 <br>　　13、笔试成绩查询<br>　　报考人员登录后，选择“笔试成绩查询”，填写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即可查询笔试考试成绩。此功能在成绩公布时方可使用。 <br>　　三、报名之后可否浏览、修改报名信息？ <br>　　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在招录机关未审查报考申请之前和资格审查未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修改。报考申请审查合格人员不允许再做修改，所以请在报名时务必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br>　　四、注册时若提示：“用户名重复” 怎么办？ <br>　　注册时若提示：“用户名重复”，请改变用户名，再次注册。<br>　　五、网页内容总不刷新怎么办？ <br>　　为保证随时看到最新的网页内容，请在每次使用本系统前，按以下步骤操作：<br>　　1、 请点屏幕上方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<br>　　2、 在“常规”页“Internet临时文件”栏中点［设置］；<br>　　3、 在“检查网页的较新版本”栏中选“自动”选项；<br>　　4、 点［确定］－［确定］。 <br>　　六、报名资料提交后，成绩等栏为什么会截取部分内容？<br>　　截取部分内容是因为填写内容过长，请适当缩减。<br>　　七、下载后的文件如何打开？<br>　　报考人员从《招考公告》公布的网站下载文件类型有：<br>　　*.rar、* .zip、* .doc、*.xls。<br>　　*.rar 文件用WinRAR打开，<br>　　*.zip 文件用WinZIP打开；<br>　　*.doc 文件用 Word 打开，<br>　　*.xls 文件用Excel打开。<br>　　注: “*” 代表文件名称。<br>　　八、身份证号码在提交时为什么报错？<br>　　我国身份证号码依国家标准 GB 11643-1999、GB 11643-89 建立，其中第7-12位（15位身份证号）或第7-14位（18位身份证号）是公历出生日期，而不是农历与公历的混合日期（如：“19780229”）。<br>　　九、关于网上报名信息安全问题应注意哪些情况？<br>　　1、为确保信息安全，避免被他人篡改，请在每次使用本系统前，按以下步骤操作：<br>　　(1) 请点屏幕上方菜单的［工具］－［Internet选项］；<br>　　(2) 在“内容”页中点［自动完成］；<br>　　(3) 在“自动完成设置”窗口中撤消“表单”、“表单的用户和密码”选项；<br>　　(4) 点［清除表单］－［确定]－［确定］－［确定］。<br>　　2、尽量避免多人在同一台机器上报名，如需多人使用同一台机器，则应注意：一人报名完毕并安全退出系统后，第二人方可开始报名。<br>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10-12370；010-65657130<br>　　咨询时间：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26日8：00－22：00<br>　　第三章 考务安排<br><br>　　一、什么是报名序号？何时可以查询报名序号？<br>　　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后上网打印准考证的关键字，务必牢记。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可在2009年10月28日8:00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询自己的报名序号。<br>　　二、报名确认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是怎样的？<br>　　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报考人员，均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确认时间为2009年11月2日9：00至11月7日16：00。<br>　　各地考试机构网上确认的网址、咨询电话，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<br>　　三、如何办理报名确认？<br>　　网上确认的基本程序：<br>　　（1）报考人员通过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所在考区网上确认系统；<br>　　（2）阅读、熟悉考场规则和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并做出诚信考试的承诺；<br>　　（3）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以当地考试机构网上明示的规格要求为准，对不符合规格的数码照片建议用图像处理软件另存为符合要求的照片）； <br>　　（4）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<br>　　以下报考人员还需要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br>　　①更改考试地点、更改姓名中错别字或身份证号个别数字的报考人员；<br>　　②农村特困或城市低保报考人员；<br>　　这些报考人员应拨打咨询电话和关注确认网站发布的信息，按考试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br>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br>　　四、报名确认时可不可以更改考试地点？<br>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考试地点的，报考人员应提早拨打考试地考务咨询电话获知办理更改及确认手续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br>　　报名确认后，报考人员不能再更改考试地点。<br>　　五、报考人员可否更改个人信息？<br>　　报名确认中，有二类报名信息经当地考试机构同意后可以修改：姓名中的错别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未经招录机关同意，不得更改。<br>　　报考人员更改报名信息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<br>　　报考人员要修改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时，须出示身份证，只有身份证号与报名信息库中身份证号一致时才可以更改。同样，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当发现信息库中的身份证号与报考人员出示身份证中的身份证号有个别数字出入时，若该数字不涉及出生年月，才可以更改。<br>　　六、如何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 <br>　　减免考试费用的报考人员，必须携带以下材料，由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试考务费用的手续：<br>　　①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携带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<br>　　② 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br>　　办理减免手续的方式和时间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确定。<br>　　七、如何打印准考证？<br>　　完成报名确认后，报考人员应在11月23日9:00-27日16:00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或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网站，通过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自行查询、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当地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br>　　八、公共科目笔试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br>　　1.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br>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br>　　3.不能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<br>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br>　　5.不能将答题卡、题本、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br>　　6.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br>　　另外，报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br>　　九、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br>　　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带照片）。<br>　　遗失准考证的报考人员，要及时与考试地考试机构联系。<br>　　十、如何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br>　　2010年1月上旬开始，报考人员可通过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上查询自己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br>　　十一、如何获得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单？<br>　　本次考试不下发考试成绩单。考生确实需要的，可在2010年2月28日前向当地省级考试机构申请，由当地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出具成绩证明。<br>　　考务咨询电话：010-64401192、64401193、64401261<br>　　考务咨询时间：2009年10月26日—11月28日（工作日8:30—17:00）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公务员]]></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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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3 Oct 2009 08:43: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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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将于10月15日开始报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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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查看更多公务员考试资讯<br>　　人民网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 盛若蔚)记者今天从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获悉，2010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即将开始，报名和考试时间也已确定。2009年10月13日以后，考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及相关网站上查询招考部门、招考职位信息、招考政策、咨询电话以及招考公告等情况。<br>　　据介绍，本次招考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至24日。公共科目笔试将于2009年11月29日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部分较大的城市同时举行。今年共有130多个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计划招考1.5万余人。<br>　　据了解，2010年中央机关招考主要有三个特点：<br>　　一是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从基层和生产一线考录公务员的力度，招考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和艰苦边远职位倾斜。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要求，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计划数比去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总体可达到70%以上；对招考人数较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种项目计划的部门，要求拿出一定职位招考适当数量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项目的人员；对招考职位所需要的基层工作经历进行了重新界定。这些措施，将确保高素质的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录用到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br>　　二是进一步强调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为考生服务的水平。2010年度招考方案中规定，面试人员名单将继续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面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调剂职位将在网上统一公布，并面向社会统一调剂，使符合调剂资格的考生能够公平参与调剂。招考方案对面试考官小组组成也<br>　　提出了更高要求，所有考官都应受到专门的培训，其中，持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者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面试考官总数的60%，考官组中还将吸收一定比例的外单位持证考官或有关专家。各招录机关均设置咨询电话，为考生报考提供便利。<br>　　三是严肃考风考纪，对违规违纪考生加大处罚力度。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在考试录用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并在不得报考的处罚期间的考生，均不得报考2010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公务员。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正在制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考生的行为。考生报考时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笔试、面试和体检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同时，为创造良好的应考环境，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利用无线电设备及网络作弊的考生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br>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再次郑重声明，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有关2010年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br>　　[责任编辑：oasisli]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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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2 Oct 2009 10:19:3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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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兔子密谋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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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大兔子病了;二兔子瞧;三兔子买药;四兔子熬;五兔子死了;六兔子抬;七兔子挖坑;八兔子埋;九兔子坐在地上哭;十兔子问它为什么哭?九兔子说,五兔子一去不回来!九兔子说,五兔子一去不回来!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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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4 Sep 2009 12:22:2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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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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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章</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有限合伙企业</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十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六十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r>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六十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十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br>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br>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br>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br>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br>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br>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六十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br>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十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六十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十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六十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br>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br>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r>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r>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br>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br>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br>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br>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br>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十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br>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br>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十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十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十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八十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八十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十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章</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十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br>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br>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br>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br>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br>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br>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b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十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br>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br>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十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br>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r>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br>　　（三）清缴所欠税款；<br>　　（四）清理债权、债务；<br>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br>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八十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br>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br>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八十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十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十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十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br>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章</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法律责任</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九十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十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十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br>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十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十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十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wbr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十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wbr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百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百零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一百零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百零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br>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百零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百零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百零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章</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附<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则</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百零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百零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wbr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一百零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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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Sep 2009 07:26:2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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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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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br>（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br><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章</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总<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则</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br>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br>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br>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十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br>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br>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章</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普通合伙企业</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节<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合伙企业设立</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br>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r>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br>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br>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br>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br>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br>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br>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br>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r>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br>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br>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br>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br>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br>　　（七）入伙与退伙；<br>　　（八）争议解决办法；<br>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br>　　（十）违约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br>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br>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节</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合伙企业财产</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r>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r>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二十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节</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合伙事务执行</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r>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br>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r>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br>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br>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br>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r>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r>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r>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r>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br>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r>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br>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br>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br>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br>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节</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十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br>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节</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入伙、退伙</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br>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br>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br>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r>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r>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br>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br>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r>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br>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br>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br>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r>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br>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十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br>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br>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br>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br>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br>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br>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十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br>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br>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br>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br>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十一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br>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十二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十三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wbr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五十四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节</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span><wbr />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十五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br>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br>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十六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十七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r>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五十八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  </span><wbr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十九条</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span><wbr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br>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09693028@qq.com(vin)]]></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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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Sep 2009 07:23:1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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