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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方舟子]]></title>
<description><![CDATA[方舟子的Blog]]></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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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8 Sep 2009 08:55:0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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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国科大为掩盖招生舞弊封杀新语丝又出新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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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方舟子按：经查证，xysforum.org在中国科大和合肥的确被非法导向中冶华天的IP218.22.173.20，这是通过改动当地域名服务器的记录做到的。这显然是害怕中国科大师生看到新语丝网站上对侯建国校长儿子高考招生舞弊事件的揭露。以前是用路径敏感词过滤的办法自动屏蔽这些文章，被我们发现后，又采取域名劫持这种更下三滥的违反国际协议的做法，而且居然还替一家企业做广告。】<br><br>　　方先生，您好！<br><br>　　我住合肥，现在访问新语丝所有的域名，均神奇地转到“中冶华天”主页，“中冶华天”这是位于安徽省马鞍山的一家所谓世界五百强企业。件的揭露。以前是用路径敏感词过滤的办法自动屏蔽这些文章，被我们发现后，又采取域名劫持这种更下三滥的违反国际协议的做法，而且居然还替一家企业做广告。】　　方先生，您好！　　我住合肥，现在访问新语丝所有的域名，均神奇地转到“中<br><br>　　询问在外地的其他同事，一切安好，可以正常访问。祝工作顺利！<br><br>　　Fanlin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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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8 Sep 2009 08:55:0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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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方舟子就中国科普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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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1、您认为从广义上来讲，科普的目的是什么？具体到中国和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您认为在中国进行科普工作的目的又是什么？（之前您曾和连岳有过争论，他认为科学也要讲究“政治正确”，科普在中国就是要为弱势群体服务。您不赞同他的观点，您也在博客里阐明了具体的理由，非常有说服力。您能否具体阐述一下科普工作的目的到底应该是什么？）<br> 答：科普的目的就是让公众理解科学，包括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这三个方面。在中国进行科普工作，还有一个目的，就是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要完成现代化，科学理性应该成为社会主流。由于伪科学、迷信在中国社会势力很大，在中国进行科普，不仅要传新（传播科学新知），也要反伪（反对伪科学和破除迷信）。<br> 认为科普要为弱势群体服务，和文革时期要求文艺要为工农兵服务一样荒唐。这实际上是把科普当成了政治工具。全社会都需要科普，强势群体同样也需要。实际上，由于强势群体有更大的权力、影响力和更多的资源，他们不讲科学造成的社会危害会更大。<br> 2、您认为科普的对象应该是普罗大众还是本身就对科学感兴趣的人群？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大众科学精神的欠缺对国家的发展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有没有具体的事例？<br> 答：主要的对象应该是普通公众。比如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特异功能”热，现在的“风水”热，都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对中国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其根本原因就是大众科学精神的欠缺。<br> 3、您认为科普应该如何做到既尊重科学事实又通俗易懂？对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人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您认为科学松鼠会目前的科普方式（趣味性的科学问题讨论和小组活动）有什么问题？您认为最好的科普形式是什么？国外有什么经验可供借鉴？<br> 答：科普工作者最好是科学专业出身的，如果没有受过科学训练，要理解科学就会比较困难，也就不容易做好科普。科普工作者本身应有合格的科学素质，能够分辨科学与伪科学，不轻信二手资料，有比较严谨的学风和文风，并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这样就能做到既尊重科学事实又通俗易懂。<br> 科学松鼠会小圈子倾向过于严重，太自恋，对中国科普前辈缺乏应用的尊重，自以为是在领导科普新潮流。网站建立没多久就通过四处拉票的方式给自己弄一个没有多少含金量的“全球最佳博客”头衔到处宣扬，在媒体上炒作自己，这种过于势利、功利的做法也让人看不惯。在科普方法上，不够严肃，不够严谨，立场不够坚定，对伪科学太宽容了。为了招徕读者、迎合媒体，一味追求趣味，有靠插诨打科来吸引眼球之嫌。科学本身就有很有趣的内容，没有必要特地去咯吱读者。<br> 科普可以有多种形式，很难说哪一种是最好的。<br> 中国的科普工作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差距太大。就形式而言，差距最大，也最难赶上的，是科普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科普场馆的建设。华盛顿的科普场馆不仅数量众多，内容丰富，设备先进，而且都是免费的，这是在北京难以想像的。到华盛顿旅游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参观科普场馆，而有多少人去北京旅游是冲着科普场馆去的？国家应该加大这方面的投入，而且不应该赢利。<br> 4、有人认为，网络上进行的科普活动，应该以点击率来衡量效果，并因此认为，您的网站的点击率不如某些个人或组织，所以不如别人成功。您不赞同这种观点，您认为应该如何衡量科普工作的效果？为什么？<br> 答：我的网站的点击率并不像有些人说的那么不堪。每天阅读新语丝网站文章的读者人数（不是点击率）大约有十万人（光是用邮件订阅的人数就有上万人），我不知道国内有哪个科普网站会有如此庞大的读者群。而且我们的读者以高校、研究所的教师、学生为主，通过他们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衡量科普工作的效果还不能光看网上的影响力，还要看在网下的影响力，看能否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也不知道国内有哪个科普网站会像新语丝那样，经常会由于某个科普话题、特别是揭露伪科学的话题，而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例如核酸营养品事件、蒙牛特仑苏牛奶事件、对眼保健操的质疑，等等）。<br> 5、您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科普工作（官方和民间）的成效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果想要改变现状，应该从何入手？<br> 答：成效并不好。存在的问题我以前归纳过：一，科普在中国的地位很低，被当成了“小儿科”，在人们的心目中，科普创作是面向少年儿童的，说某人是科普作家，就跟说某人是儿童文学作家一样，要比真正的作家低一档次。二、中国科学家不愿从事科普。中国科学家的研究经费是向政府申请来的，公众没有发言权，因此中国科学家们不觉得有向公众介绍自己的工作的必要，而把科普工作当做是浪费时间。中国科学界也没能形成舞文弄墨的传统，乐意花时间普及专业知识的很少，乐意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更少，而文理兼通、文笔好的更如凤毛麟角，有时为应付任务而写些科普文章，也难以被普通读者看明白。三、中国科普作家素质很差。中国的科普写作长期以来是由一批非专业出身，甚至本身就没有受过科学训练的人靠东抄西凑在维持着，立场之模糊，观念之胡涂，知识之陈旧，水平之低下，也就可想而知了，也难怪许多伪科学的著作都被当成科普著作也风行一时了。四、反科学思潮流行。像北大、清华一些号称在研究科学传播、掌握科普理论话语权的教授，其实都是在传播反科学思潮。这在国际上是个绝无仅有的怪现象。五、因为中国科普创作水平与美国差距实在太大，以翻译引进代替创作就成了中国科普出版的大趋势，简直到了饥不择食的地步，许多在美国默默无闻的平庸著作，甚至是在美国恶评如潮的劣质著作，也被当做是优秀著作引进。真正的优秀著作，也因为翻译水平太差而被糟蹋了。中国科普出版的根本出路，在于培养一批优秀的科普作家，这是需要科学界、出版界、新闻界和教育界的通力合作才有望做到的，而第一步，必须打破对本国科普创作的偏见。<br> 6、您能否对自己近年来的科普工作进行评价？您未来有什么想法和打算？<br> 答：我以前主要是从事反对伪科学、破除迷信方面的科普工作，特别是针对医疗保健领域的欺诈、炒作方面，应该说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的，让很多人不再受骗。从收到的读者反映看，有很多人，包括不少的中学生，由于阅读了我的文章、著作，而对伪科学、迷信有了更清醒的认识。这几年来我又把主要精力用来创作正面的科普，在一些报刊上办了科普专栏，出了几本书，还比较受欢迎。未来可能会多花点时间从事针对中、小学生的科普，着眼于下一代的培养，那样成效可能会更显著一些。<br>附：发表的报道<br>新华网北京８月２５日电　特写：中国民间科普的明星&amp;#8212;&amp;#8212;“科学松鼠会”<br>&amp;#160;&amp;#160;&amp;#160; 吴陈 杨丽娜 王珂<br>&amp;#160;&amp;#160;&amp;#160; 为什么放在口袋里的耳机线很容易缠在一起？为什么我们会觉得某个场景似曾相识？为什么人在吸水时会呛到，吸鼻涕却不会&amp;#8230;&amp;#8230;<br>&amp;#160;&amp;#160;&amp;#160; 这些日常生活中有趣的“十万个为什么”，为中国普通百姓打开了通向科学世界的大门，也让对这些问题作出科学解答的“科学松鼠会”走到了中国科普的前台。<br>&amp;#160;&amp;#160;&amp;#160; 这个科普机构于去年４月创办的群博网站ｓｏｎｇｓｈｕｈｕｉ．ｎｅｔ日点击率超过５万，还在不断增长。他们在豆瓣、ｔｗｉｔｔｅｒ上的小组也有众多追随者。<br>&amp;#160;&amp;#160;&amp;#160; “年轻一代（科普作者）更加熟知当下的传播方式和手段，能够获得比老一代人大得多的影响力。”“科学松鼠会”创办者嵇晓华说。<br>&amp;#160;&amp;#160;&amp;#160; “科学松鼠会”的组织者“希望自己能够像松鼠一样，打开科学的坚硬外壳，将有营养的果仁剥出来，让人们能够领略到科学的美妙”。他们的目标是“让科学流行起来”。<br>&amp;#160;&amp;#160;&amp;#160; 为了实现“流行”的目标，让原本枯燥的科学知识变得生动有趣，“松鼠”们在网上翻译外国科普文章，解答科学问题，并组织一系列线下活动：观看科学纪录片，邀请科学家进行交流，组织参观不向公众开放的科研场所等。线下活动也受到追捧，７月２２日去上海观看日全食的消息发布后３小时名额就报满了。<br>&amp;#160;&amp;#160;&amp;#160; ２０岁的小吴和母亲坐了１６个小时的火车从福建到上海，虽然当天的大雨让观测活动“泡汤”，但见到自己喜爱的“松鼠会”作者还是让她觉得不虚此行。这名大二学生对天文、地理、环境以及自己的专业生物学都很感兴趣。她被“松鼠”们平实又幽默的文风所吸引，“我从没看过这样风格的中文科普文章”。<br>&amp;#160;&amp;#160;&amp;#160; ３２岁的嵇晓华在复旦大学攻读神经生物学博士学位期间以笔名“姬十三”开始科普写作。２００７年，博士毕业的姬十三决定放弃科学研究，致力于科普事业。“在学校做兼职时，发现科普可以面对更广大的人群。取得了一点成功之后，开始觉得那是我的责任”。<br>&amp;#160;&amp;#160;&amp;#160; 他希望有一天，科学能成为人们在餐馆、咖啡厅、酒吧和家里谈论的话题。<br>&amp;#160;&amp;#160;&amp;#160; “松鼠会”现有９０名左右的兼职作者，多是一线科研工作者，科学记者、编辑，以及科学作者和译者。２００８年底，这些作者的文章结集《当彩色的声音尝起来是甜的》出版。<br>&amp;#160;&amp;#160;&amp;#160; 在２００８年德国之声全球博客大赛上，“松鼠会”摘取了“全球最佳博客公众奖”和“最佳中文博客公众奖”；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将“&amp;#8216;科学松鼠会&amp;#8217;人气蹿红”与中国首次太空行走等并列为“２００８中国十大科普事件”。<br>&amp;#160;&amp;#160;&amp;#160; 姬十三说，虽然科学在中国人的意识里是神圣的，但在日常生活中仍然式微，“大众（在生活中）很排斥科学，却相信星座和血型分析”。<br>&amp;#160;&amp;#160;&amp;#160; 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情形相去甚远。在那个百废待兴的时期，科学技术受到重视。然而到“文化大革命”期间，科学事业受到破坏，各种科普活动被取消和中止。<br>&amp;#160;&amp;#160;&amp;#16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科协全面恢复工作，中国的青少年科技活动和科普工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此同时，科普创作也繁荣起来。<br>&amp;#160;&amp;#160;&amp;#160; 但近年来，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对短期利益的追逐让科普事业再一次陷入低谷，从事科普工作的民间团体和个人也越来越少。“伪科学”和“迷信”大有卷土重来之势。<br>&amp;#160;&amp;#160;&amp;#160; 致力于揭批学术腐败和反伪科学的方舟子说，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特异功能热”和现在的“风水热”，都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对中国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其根本原因就是大众科学精神的欠缺”。<br>&amp;#160;&amp;#160;&amp;#160; 他认为科普的目的之一是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国要完成现代化，科学理性应该成为社会的主流”。他说，科普作者在中国的地位很低，这一现状需要得到改善。同时，国家也应加大科普投入，如学习其他国家的方式，多建设一些不盈利的科普设施和场馆。<br>&amp;#160;&amp;#160;&amp;#160; 目前，姬十三和他的团队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让科普惠及更多人群，“孩子和老人也非常需要科普，但由于主要依赖网络，我们目前只能把受众定位在受过教育的都市年轻人群体”。<br>&amp;#160;&amp;#160;&amp;#160; “科学松鼠会”新近计划打造５位“明星作家”，除了有受欢迎的写作风格，口头表达能力、甚至外貌也会成为选拔的标准。同时还会为他们单独出书，并组织宣传推广活动，通过各种方式以吸引更多的读者。<br>&amp;#160;&amp;#160;&amp;#160; “我们在探索一切可行的方法让科学&amp;#8216;流行&amp;#8217;起来。”姬十三说。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访谈录]]></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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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9 Aug 2009 21:37: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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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北大副教授王月丹是否有基本的阅读理解能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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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amp;#160;&amp;#160;&amp;#160;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王月丹博士对他散布的碘盐谣言不仅没有丝毫的歉意，还理直气壮地反击过来，又被搜狐博客隆重推荐。这些反击，正再次证明了“该博士是非不分，搜集资料和阅读理解能力都有问题”、“缺乏一名科研工作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和态度”。不信，请看：<br>&amp;#160;&amp;#160;&amp;#160; “方先生这次说，食盐当中加的碘经过爆炒可以损失30%，这是WHO预测的。我说，那上次为什么只说是经过烹调就损失20%，储存又损失20%呢？难道我们烹调只有爆炒这一种吗？这个问题，我一想就觉得可怕。”<br>&amp;#160;&amp;#160;&amp;#160; 我文章中说得明明白白，我此前说的“碘盐中碘储存损失20％、烹调再损失20％”，是WHO的说法，而“食盐当中加的碘经过爆炒可以损失30%”，是卫生部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组长陈祖培的估计。王博士把后一说法说成是WHO的预测，怪我以前的说法没有根据，这是眼睛有问题，还是脑子有问题？<br>&amp;#160;&amp;#160;&amp;#160; “方先生说亚铁氰化钾很安全，欧盟等组织规定的标准远远高于我们在食盐中添加的剂量。可是，他又如何解释，我上次提到的日本退回我国盐渍菜的问题，而有关地方领导又指示专门为外国人腌菜生产无亚铁氰化钾食盐的问题呢？”<br>&amp;#160;&amp;#160;&amp;#160; 日本是否以及为何禁止把亚铁氰化钾当食品添加剂，我没有看到一手的资料，不予置评。即便日本真的禁用亚铁氰化钾，全世界就都必须跟着禁用？日本比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欧盟还要权威？中国政府不跟着日本禁用，王博士就敢说是在食盐中投放剧毒物质毒害中国人？<br>&amp;#160;&amp;#160;&amp;#160; “方先生一直以来都认为我不读文章，也读不懂文章，也许是这样。不过，我们进行免疫学研究的，从不相信教条，只认可实验的结果，因为免疫学是实验的科学。”<br>&amp;#160;&amp;#160;&amp;#160; 原来北大免疫系的教师全都是不读文章也读不懂文章的实验员，而且还弱智到把读懂文章当成是相信教条。想必北大免疫系发表的论文是从来不引用别人的成果的，即使引用也是没读懂的乱引用，这叫“从不相信教条”。<br>&amp;#160;&amp;#160;&amp;#160; “好在他没有当上北大的校长，否则我饭碗就要砸了；更幸运的是他没有成为法院的院长，否则我就可能有牢狱之灾喽！（他有没有想过他冤枉了多少院士和著名的专家教授，甚至是人身攻击老专家，也没有人去计较他的行为与言论。当然，这不是我应该管的事)”<br>&amp;#160;&amp;#160;&amp;#160; 我不知道北大的校长是否能决定一名教师的升降，如果能的话，我倒是要建议北大校长直接把王博士提拔为正教授，因为我此前已经说过了，王博士的阅读能力和思维能力，正体现了当今北大教师的实际水平。让他打着北大教授的招牌来为被我冤枉的“多少院士和著名的专家教授”，更是北大的无上光荣。<br>附：方先生何必气愤？&amp;#8212;&amp;#8212;谈“食盐加碘”的大问题<br>http://immunohealth.blog.sohu.com/130490078.html<br>&amp;#160;&amp;#160;&amp;#160;&amp;#160; 我上次谈了一下个人对食盐加碘问题的学习体会，提到了方舟子先生对于这个问题认识的错误，我也没有批评他的意思，因为我本不是生化学家，也不是化学家，而他应该是。我的看法只是一种参考，只是为了供大家一个参考（当然也可以不参考）。难得方先生还得空对我的体会进行了点评，遗憾的是他的评价似乎并不高，还归在“打假”的专栏。不过，好在他没有当上北大的校长，否则我饭碗就要砸了；更幸运的是他没有成为法院的院长，否则我就可能有牢狱之灾喽！（他有没有想过他冤枉了多少院士和著名的专家教授，甚至是人身攻击老专家，也没有人去计较他的行为与言论。当然，这不是我应该管的事)<br>&amp;#160;&amp;#160;&amp;#160;&amp;#160; 不过，就事论事而言，对于食盐加碘的问题，方先生的点评，对我来说还是有启发的&amp;#8212;&amp;#8212;那就是这件事决不是我当初想的那么简单。方先生谈了3个问题，我只谈2 个。方先生这次说，食盐当中加的碘经过爆炒可以损失30%，这是WHO预测的。我说，那上次为什么只说是经过烹调就损失20%，储存又损失20%呢？难道我们烹调只有爆炒这一种吗？这个问题，我一想就觉得可怕。因为我们日常吃食盐很少是爆炒的，相反很多时候是凉拌，食用腌制食品，或者是泡面等等，这个时候很可能就会高碘了。而且，我上次提到过的一个问题就是泡菜和腌咸菜的问题，方先生说亚铁氰化钾很安全，欧盟等组织规定的标准远远高于我们在食盐中添加的剂量。可是，他又如何解释，我上次提到的日本退回我国盐渍菜的问题，而有关地方领导又指示专门为外国人腌菜生产无亚铁氰化钾食盐的问题呢？同时，我想标准是人订的，即使符合标准也不一定就是安全的。例如，我国陕西儿童铅中毒的问题，冶炼厂排放和环境是完全符合标准的，但是儿童健康被损坏却是一个残酷的事实。所以，实践表明这个标准是不科学和不安全的。同样，WHO的建议和标准，有时候也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例如他们对H1N1的判断。<br>&amp;#160;&amp;#160;&amp;#160; 对于方先生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尿碘的问题，我只想说日本的高碘是食用天然的有机碘，而我们是被添加的，二者应该不同。但方先生是生化的专家，他在这个问题上有权威性，我会同意他的正确看法的。<br>&amp;#160;&amp;#160;&amp;#160; 最后，方先生显然不认可杭州市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所徐卫民所长的看法，并提出了WHO的看法，并认可卫生部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组长陈祖培的说法。这个问题看了是要被说不清楚了。其实，这很简单，如果大家需要，我们可以做一个实验，看看加热究竟可以损失多少食盐中的碘，这很简单，我虽然不是生化学家或者化学家，但是我还是一个研究人员，可以进行这个简单的实验，也愿意个人为这个实验提供经费，只要大家需要。方先生一直以来都认为我不读文章，也读不懂文章，也许是这样。不过，我们进行免疫学研究的，从不相信教条，只认可实验的结果，因为免疫学是实验的科学。所以，既然有争论，完全可以实验。当然，最好还可以一起把各种烹调方法都模拟一下，并且看看这些方法对于亚铁氰化钾的富集和损失，尤其是腌菜的时候！！！<br>&amp;#160;&amp;#160;&amp;#160; 方先生对我的点评，我收下了，不过，他也提示我们吃加碘盐尽量要爆炒，不要凉拌使用哟。我也提醒大家买咸菜一定要买无抗结剂的非加碘盐腌制的，最好是出口日本转内销的。<br>&amp;#160;&amp;#160;&amp;#160;&amp;#160;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amp;#160;&amp;#160; 王月丹&amp;#160;&amp;#160; 博士<br>&amp;#160;&amp;#160;&amp;#160;&amp;#160; 于学院路38号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学术打假]]></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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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8 Aug 2009 18:44: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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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驳斥为武汉法院非法扣划款辩护的冒牌律师]]></title>
<link>http://622001902.qzone.qq.com/blog/1251483413</link>
<description><![CDATA[【方舟子按：有人在我的博客评论上贴了一篇为武汉法院和肖传国辩护的文章，署名为“浙江律师曹兴龙”。查其张贴IP为71.167.253.172，是纽约市的IP。这是故意盗用在《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中签名的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兴龙的名义混淆视听。此人是何许人，从其上贴IP，以及惊人地声称“方舟子攻击肖传国一案，则显然是舟子理亏。凭几个网上搜索网页，不伦不类地做个公证，就作为呈堂证供，毫无事实基础，败诉是意料中事。但是湖北法院却只判罚三万元，北京法院更是维护舟子。”就不难猜出。网友rob对该冒名者的驳斥已很充分，转贴如下。我只补充一点，该冒牌律师声称“相比几年前舟子状告野鹤一案，其实野鹤倒也没什么出格，罚的却不少。”其实我当时不知野鹤是谁，无法告他，野鹤当然不会被“罚的却不少”。我当时告的是《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一审判决维护《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二审虽然推翻一审判决，但也只是要求《探索与争鸣》杂志社书面道歉而已，也没有“罚的却不少”。】<br> 作者：rob<br> to 曹兴龙:<br> 看了你以律师身份说出的这些让外行人都能挑出硬伤的“专业意见”，我作为你的同行都感到脸红了。<br> 第一，你认为“法院只要寄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有记录在案，便已符合办案要求”。不知道你这样的说法符合了哪一国家的“办案要求”？我国民诉法第 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 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汉江区法院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就找不到其工作单位？显然本案不属于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应该直接送达。<br> 就算汉江区法院的法官都是脑残，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死活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或其住所、工作单位等等，但汉江区法院2009年8月7日制作执行裁定书并于当日就完成了执行行为，何来送达之说？如果汉江区法院采取公告送达，那更是违法执行了。民诉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br> 第二，你辩解说“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一般也可视为其中一方的财产。”我没有见到完整的执行裁定书，暂不对该裁定书适用法律正误作出判断。但是一看到你这一所谓的“专业意见”，我就替你的当事人感到悲哀了。异议人声称的适用法律错误，“但是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均是针对被执行人而言的，而异议人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是指汉江区法院在程序上没有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异议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就对异议人进行扣划银行存款。看来你的脑袋里丝毫不存在程序正义的观念，幸亏你没有声称是做法官的，否者需要多少个冤魂才能够成就你的伟业啊！！！<br> 第三，你推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实也可适用于本案。因为舟子从来没有个人帐户，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个人财产资料。其生活费可能是妻子刘菊花提供的。而一直拖欠罚款不还，则可以认为是夫妻二人共同节省了这笔罚款的数额；或者刘菊花节省了这笔３～４万元的款项。两人都是受益人，所以由夫妻二人一起偿还还算讲的通。”<br> 看了你这大段让人不知所云的是似而非的论断，我真怀疑你是否有能力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本案有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情形吗？建议你在备考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时候，琢磨一下“受益人”的概念，用错了地方让人笑话不说，至少下次再冒充律师的时候，也可以装得更有学问点不是吗？<br> 第四，你声称“2007年1月15日方舟子刘菊花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律师见证。这已经在法院判决以及肖传国扬言要强制执行之后，所以可以认为是蓄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意协议。法庭可以不予采纳。”按照你的说法，如果签订协议之日是2007年1月15日，而法院生效判决日期是2007年2月份的事情，什么在前什么在后，要不要找一个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来告诉你？<br> 最后，要冒充律师，我教你一招：除了注意使用法言法语之外，还不要忘了把法条列出来。也就是说，说话要有法律依据，否则你再怎么装，也不象。<br> 附：冒名“曹兴龙”者的帖子<br> 我审议了一下《武汉江汉区法院违法扣划方舟子妻子存款案执行异议书》，作为专业人士和拥方一员，我给一点专业意见。<br> 一、法院只要寄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有记录在案，便已符合办案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与否并不形成任何先决条件。同时，法庭可以采取登报公告等其它形式进行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庭判决当时早已知道要缴纳罚款，之后也知道原告肖传国在网上公告要强制执行，所以纠缠这个执行通知书反为自缚手脚。<br> 二、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一般也可视为其中一方的财产。<br> 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实也可适用于本案。因为舟子从来没有个人帐户，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个人财产资料。其生活费可能是妻子刘菊花提供的。而一直拖欠罚款不还，则可以认为是夫妻二人共同节省了这笔罚款的数额；或者刘菊花节省了这笔３～４万元的款项。两人都是受益人，所以由夫妻二人一起偿还还算讲的通。<br> 四、2007年1月15日方舟子刘菊花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律师见证。这已经在法院判决以及肖传国扬言要强制执行之后，所以可以认为是蓄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意协议。法庭可以不予采纳。<br> 综上，我认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合理，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br> 但是话说回来，方舟子近年的几个法律讼案结果令人非常痛心。西翻的虚假广告，方舟子揭露得有理有据，法院却判方赔偿１５万巨款。而方舟子攻击肖传国一案，则显然是舟子理亏。凭几个网上搜索网页，不伦不类地做个公证，就作为呈堂证供，毫无事实基础，败诉是意料中事。但是湖北法院却只判罚三万元，北京法院更是维护舟子。相比几年前舟子状告野鹤一案，其实野鹤倒也没什么出格，罚的却不少。这四起案子全是葫芦案，该罚的不罚，不该判的却判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为这四起怨假错案而痛心。<br> 浙江律师曹兴龙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学术打假]]></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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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8 Aug 2009 17:58:4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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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肤色深浅的奥秘]]></title>
<link>http://622001902.qzone.qq.com/blog/1251366890</link>
<description><![CDATA[【方舟子按：中新网、搜狐等网站从《中国青年报》转载此文时，把标题窜改成与内容不符的《肤色与生殖能力密切相关 “白人”生育劣势明显》，而“万维读者”盗用此文，则干脆将作者名字给删了。】<br>&amp;#160;&amp;#160;&amp;#160; 黑猩猩的皮肤天生是什么颜色的？“当然是黑色的！”你也许会不加思索地回答。其实你看到的是黑猩猩毛发的颜色。留意一下小黑猩猩的脸、脚掌等没有被毛发覆盖的部分，你会看到它的皮肤颜色其实非常淡。<br>&amp;#160;&amp;#160;&amp;#160; 在几百万年前的东非，我们人类的祖先和黑猩猩的祖先相揖而别，走上了不同的进化道路。我们可以设想，人类祖先的模样和现在的黑猩猩有些类似，也是深色的毛发覆盖着浅色的皮肤。当人类祖先脱掉了毛发，变成“裸猿”，浅色的皮肤完全暴露了出来，同时也就变成了“白猿”。但是，为什么今天非洲的原住民的皮肤颜色全都很深，以至被夸张地称为“黑人”呢？<br>&amp;#160;&amp;#160;&amp;#160; 肤色的深浅主要取决于皮肤中黑素的多少和大小。在阳光中的紫外线的刺激下，黑素颗粒的数量和大小也会增加，也就是所谓被晒黑了。黑素是人体制造的天然防晒霜，用来吸收阳光中的紫外线。紫外线如果不被屏蔽掉，不仅会灼伤皮肤，更严重的是，会损害皮肤细胞中的DNA，进而诱发恶性的皮肤癌&amp;#8212;&amp;#8212;黑素瘤。肤色越浅越容易得皮肤癌，例如，美国白人黑素瘤的发病率是美国黑人的十倍。<br>&amp;#160;&amp;#160;&amp;#160; 显然，人类祖先在脱掉毛发后，必须保护皮肤免受非洲强烈阳光的伤害。答案似乎显而易见：人类祖先的肤色变深，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以预防皮肤癌。但是这个答案存在一个漏洞。皮肤癌通常要在长年累月遭受紫外线的损害后才会发生，发作时病人往往已进入了生殖期，早已留下了后代，而自然选择是通过控制后代的多少发挥作用的，对皮肤癌患者的影响很小。<br>&amp;#160;&amp;#160;&amp;#160; 应该还有别的因素让肤色浅的人的生育能力大受影响，自然选择才会有用武之地。研究发现，肤色浅的人如果暴露在强烈的阳光下，血液中的叶酸就会受到破坏，含量迅速下降。叶酸是一种B族维生素，是细胞分裂合成DNA时不可缺少的成分，任何涉及到细胞快速增殖的生理过程都需要叶酸，叶酸缺乏会影响到许多生理机能。对男人来说，体内缺乏叶酸会影响精子的生产。对女人来说，怀孕时体内缺乏叶酸会导致流产，或者让胎儿出现神经管缺陷，生下无脑儿或脊柱裂（脊椎没有完全闭合）婴儿。这些都与生殖能力的高低直接相关，让肤色浅有了明显的生殖劣势，这可能是人类祖先肤色变深的主要原因。<br>&amp;#160;&amp;#160;&amp;#160; 在十几万年前，现代人的祖先走出非洲，逐渐扩散到世界各地。当人类祖先迁移到高纬度地区时，肤色又成了问题。在高纬度地区，阳光不像低纬度地区那么强烈，紫外线辐射量大为减少，黑素做为天然防晒霜起到的保护作用很有限，过多了反而对身体有害。原来，紫外线虽然会破坏叶酸、损伤皮肤，却也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功能：刺激皮肤合成维生素D。人体所需要的维生素D大约有90％是在紫外线的刺激下由皮肤合成的，剩下的10％才从膳食中摄取。<br>&amp;#160;&amp;#160;&amp;#160; 肤色深的人在热带地区生活时这不是个问题，虽然紫外线大部分被黑素屏蔽了，但是漏网的那一小部分已足够用来合成维生素D了。但是他们到了高纬度地区，就没法获得足够多的紫外线来合成维生素D了。维生素D帮助肠道吸收钙、磷，如果体内缺乏维生素D，就会进而导致体内缺乏钙、磷，影响骨骼的生长，出现佝偻病，这种病在婴幼儿时期就会出现。女性如果在儿童时期缺维生素D，会使骨盆畸形，以后会难产。<br>&amp;#160;&amp;#160;&amp;#160; 因此在高纬度地区，肤色深成了严重的生存劣势，这些地区的人类的肤色又逐渐变浅了。做为这个观点的一个佐证，在所有人群中，女性的肤色一般比男性的浅，她们皮肤中的黑素要少大约3～4％，虽然人们往往认为这是由于男性偏爱浅肤色女性的结果（进化论把这叫做性选择），但是其深层原因可能与育龄女性对钙的需求量要比男性大得多有关，特别是在妊娠和哺乳期，女性对钙的需求量更大，因此女性肤色较浅，是为了能够让更多的紫外线穿透皮肤，制造更多的维生素D。<br>&amp;#160;&amp;#160;&amp;#160; 你也许会想到，这个观点有一个反例：生活在北极圈周围的因纽特人（以前叫爱斯基摩人）的肤色并不像北欧人那么浅。不过，因纽特人大量地吃海鱼和海豹油脂，这些食物富含维生素D，已足够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他们肤色变浅的压力没有那么大。而且，因纽特人是在大约5000年前才向北迁移，他们的肤色还来不及发生进化。<br>&amp;#160;&amp;#160;&amp;#160; 几百年来，人类在世界范围内再次发生了大迁徙，许多肤色浅的人群迁移到了热带地区，而许多肤色深的人群则迁移到高纬度地区。他们的肤色更没有时间发生适应当地气候的进化。何况自然选择的结果并非总是完美，即使是原住民，也有很多人会缺乏维生素D或叶酸。这些人本来要被自然选择所淘汰，但是文明社会不允许一切都“顺应自然”。建议儿童、孕妇补充维生素D制剂，孕妇补充叶酸制剂，成了各国医学界的通行做法。但是医学建议并不能保证人人会遵守，在日常食品中添加营养素是一个更有效也更便宜的措施。今天，美国等发达国家销售的牛奶都普遍添加了维生素D，而美国政府更是在1998年1月起强制要求所有的粮食制品都必须添加叶酸。现代医学让人类具有了抗拒自然选择的能力，可以惠及每一个人，但是它的实现，却需要全社会的认同和参与。&amp;#160;&amp;#160;&amp;#160; 2009.8.23<br>（《中国青年报》2009.8.26）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科普文章]]></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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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7 Aug 2009 09:41: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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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武汉江汉区法院违法扣划方舟子妻子存款案执行异议书]]></title>
<link>http://622001902.qzone.qq.com/blog/1251230169</link>
<description><![CDATA[执行异议书<br> 异议人：刘XX，女<br> 委托代理人：朱国刚，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71538169<br> 异议人认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7日从异议人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40754.60元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书面异议：<br> 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违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方可对被执行人采取扣划等强制措施，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时至今日从未向异议人送达过执行通知书，即使异议人有履行的义务，也不可能了解需要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当然也就无法履行。江汉区人民法院从未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异议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作为扣划行为依据的（2007）汉执字636-2号裁定书上被执行人也是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和方是民而没有异议人，可见异议人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该承担执行义务，直接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程序违法。<br> 二、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江汉区人民法院适用（2007）汉执字636-2号裁定书适用民事诉讼法118条、119条、120条和1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裁定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但是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均是针对被执行人而言的，而异议人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江汉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br> 三、本案是一起因名誉侵权引起的赔偿债务，属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该由个人偿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立法本意来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包括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所有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br>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 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本案中的债务是被执行人方是民的个人行为产生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异议人无关。<br> 四、执行裁定书认定异议人名下财产属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共同财产认定事实错误。早在2002年9月3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签署一份婚姻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方是民、刘XX婚前及婚姻持续期间的财产分别各自所有。中国大陆境内外，方是民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份和其他财产归方是民一人所有。中国大陆境内外，刘XX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份和其他财产归刘XX一人所有”。2007年1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律师见证。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关于婚姻财产的约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江汉区人民法院扣划刘XX名下银行存款均属于其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方是民无关。只有在异议人与方是民没有财产归属约定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异议人与方是民有明确书面财产归属约定时认定异议人名下财产属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认定事实错误。<br> 综上，异议人认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上述错误的执行行为，返还扣划异议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754.60元，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br> 此&amp;#160; 致<br>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学术打假]]></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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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Aug 2009 19: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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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北大副教授王月丹又在妖言惑众了]]></title>
<link>http://622001902.qzone.qq.com/blog/1251145422</link>
<description><![CDATA[搜狐博客推荐了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教授王月丹博士的一篇文章《学习心得：关于碘盐这次方舟子又错了》。王博士之所以说我“又错了”，是因为2007年 8月我揭露蒙牛特仑苏牛奶造假时，他跳出来说我错了。我当时曾教育他：“该博士是非不分，搜集资料和阅读理解能力都有问题，没有读全、读懂我的文章，就乱批我‘浮躁’、‘冤枉了蒙牛’，还要向我索赔，缺乏一名科研工作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和态度。”并建议“北京大学加强对其科研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和科研素质的培训。”<br>    北大显然没有听从我的建议对王博士进行培训，所以王博士的这篇新作同样还是“是非不分，搜集资料和阅读理解能力都有问题”、“缺乏一名科研工作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和态度”，让人怀疑王博士小时候是不是饮食缺碘。这样的人也能混上北大副教授，正体现了当今北大教师的实际水平。其文章的错误实在太多，我只举三例：<br>    王博士称：“方先生提到的所谓流通环节丧失20%和烹饪过程丧失20%，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所谓“无稽之谈”，就是没有根据的说法，但我的文章中说得明明白白，是“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难道王博士认为世界卫生组织的说法不能做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做此估计时，明确指出就是以碘酸钾为准（WHO/NUT/96.13, p.4）。许多国家的碘盐加的就是碘酸钾，又不是只有中国才如此。王博士从报纸上找了个杭州市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所所长徐卫民的说法就敢说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是无稽之谈，那么我也从报纸上找出卫生部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组长陈祖培说法：“现在市场上的标准20~50毫克/公斤盐是均匀度浮动标准，而不是浓度，浓度是 35毫克。实际上浓度并不到35，因为会有挥发，最后就剩30毫克了。按每人每天吃10克盐的话，可以从盐里得到300微克碘，但实际上得不到，按爆炒损耗30%算，只能得到210微克碘。”（《新文化报》2009-08-24）岂不比一个地方研究所所长更权威，更有资格说王博士是无稽之谈？<br>    王博士又称：“由于有机碘可通过粪便排泄，所以日本人摄入的大量海藻都是有机碘不容易导致中毒。同时，碘缺乏或碘中毒要看尿碘。”他想当然地以为海藻中的碘都是有机碘，以此来为日本人的高碘饮食找借口，却不知海藻中的碘80％以上都是无机碘，与碘盐中的碘并无区别。就算有机碘不像无机碘那么容易吸收，这点差异也可忽略不计。王博士既然认为“碘缺乏或碘中毒要看尿碘”，怎么就不去找找日本人的尿碘检测材料？例如，对日本四个地方的居民尿碘检测结果，平均值分别为：1.48, 1.62, 1.20, 0.81毫克/升（Endocrine Journal 1998, 45(6), 797-803）。中国居民尿碘中位数达到0.33毫克／升就让王博士大惊小怪了，那么尿碘含量是中国人的3～5倍的日本人岂不要个个碘中毒了？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许多人长期摄入巨量的碘达到每日10～200毫克，也没有出现不良反应，王博士岂不更要吓死？<br>    王博士还声称碘盐中加的抗结剂亚铁氰化钾会“分解出剧毒物”，“出人命”，“不能添加在食盐中的”，是中国政府用来“蒙蔽和毒害我们自己人”，“看来只有中国人自己对自己的政府没有任何价值，其健康和利益永远被排在外国人之后。”好像中国政府在食盐中投毒毒害全体中国人似的。却不知亚铁氰化钾是在世界各国普遍使用很多年的食品添加剂，主要就是在食盐中做抗结剂。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下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早在 1975年就已批准亚铁氰化钾做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每日允许摄入量为每千克体重0.025毫克（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是指可以终身每日摄入，不会有任何可觉察的健康风险的摄入量），也就是说，对体重60公斤的人来说，每日允许摄入量是1.5毫克。欧洲的食品科学委员会（SCF）在1990年同意JECFA 的看法，欧盟在1995年批准亚铁氰化钾做为食品添加剂（编号E536），并规定食盐中的添加限量为20毫克/千克。按这个限量，如果每天摄入10克盐，摄入的亚铁氰化钾也不过0.2毫克，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<br>    王博士打着北大的招牌，把国际权威组织认可、世界各国通用的食品添加剂说成剧毒物，指控中国政府在食盐中投毒毒害中国人，这不是妖言惑众，是什么？像这种言论，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应该追究其制造社会恐慌的法律责任。<br>附：<br>学习心得：关于碘盐这次方舟子又错了http://immunohealth.blog.sohu.com/130191024.html<br>标签： 碘盐  方舟子  食品安全  甲亢 <br>    上次关于特仑苏中含IGF的事，方舟子先生错了，是我实验证明的。这次方先生又提出大家委屈了国家的“全民补碘”政策。本来，我想他是一位生化学博士，至少应该算个懂化学的专家，所以对他的话很是相信。同时，因为过度加碘可能导致疾病，所以网上还有人再推荐制作无碘盐，推荐人还是医生，但其方法其实是在加剧碘盐的毒性。<br>    首先，看看方先生的错误。根据方先生的文章（http://blog.163.com/fangzhouzi_vip/blog/static /109755694200972022732602）介绍，“有医学院教授的头衔，听上去颇为权威，但是这账却没算对。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估计，碘盐从出厂到销售过程中，碘含量会丧失20％，而在烹饪过程中，又会丧失20％，这意味着中国人每天从碘盐摄入的碘量实际上只有140～540微克，并不那么惊人了。”利用光和热去除碘，这也是某些专家推荐的自制无碘盐的方法，“中山医院内分泌科主任沈兴平认为，。。。。。　沈兴平告诉记者，在接诊中，不少甲亢患者反映不知道去哪里购买非碘盐，其实，大家在家中也可以轻松地制作 “非碘盐”，以下是沈医生提供的两个办法： 1.在煮菜时，先往锅里放盐，再往锅里放菜，碘盐遇热，其中所含的碘会很快挥发掉；2.把碘盐买回家放在容器中保存的时候，打开容器的盖子，一段时间后，其中的碘会自动挥发。”但是，根据卫生部专家的解释，这样做其实徒劳无益。据杭州市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所所长徐卫民介绍，目前这些人工方法（“碘易挥发，实在买不到非碘盐，可把有碘盐放一段时间再吃”；也有人说，“做菜时早放盐，用油先熬煎一下使碘挥发”之类；还有人说，把盐罐开着盖子，碘就会挥发掉。）没有科学依据，用上述方法虽可减少碘含量，但无法完全制成“非碘盐”。根据实验检测，合格的加碘盐经蒸馏水溶解，加热煮沸至30分钟后，测定碘含量，碘损失不到1%；加热到1小时，碘只损失2%。即使曝晒超过100小时，碘损失也不到5%（http://health.sohu.com/20090819 /n266060716.shtml）。所以，方先生提到的所谓流通环节丧失20%和烹饪过程丧失20%，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br>   要知道，我国选择加的碘是碘酸钾，原因是其稳定，价格便宜，而不是美国等国家用的碘化钾。碘化钾为无色或白色立方晶体、无嗅，有浓苦咸味，在空气中易游离出碘即呈黄色，似乎比较符合易于消耗的特点。而碘酸钾是我国1995年后全部加碘食盐所使用的，其易溶于沸水，可溶于水、稀酸、乙二胺、乙醇胺和碘化钾水溶液；在酸性溶液中，碘酸钾是一较强氧化剂，与硫化氢、氢碘酸、二氧化硫和过氧化氢等还原性物质作用，它本身被还原，游离出碘；碘酸钾水溶液可被X-射线或α粒子还原为碘化物；将固体碘酸钾置于红炽木碳上，略有爆燃作用，若与可燃物体混合，在加以撞击，即发生爆炸。在碱性介质中，碘酸钾能被氯气、次氯酸等更强的氧化剂氧化为高碘酸钾。碘酸钾的健康危害是：对上呼吸道、眼及皮肤有刺激性。口服引起头育、恶心、呕吐、眩晕及胃肠道刺激。可致视神经损害。碘酸钾的主要用途是作分析试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多么熟悉，又是一种饲料添加剂呀。<br>    更为可怕的是，由于碘酸钾可以导致食盐形成硬块，为了便于销售，我国又在食盐中添加了抗结剂，亚铁氰化钾（黄血盐）。亚铁氰化钾（黄血盐）是利用由煤气厂所得的废氧化物与石灰共热而得亚铁氰化钙溶液，再与碳酸钾溶液共热，浓缩结晶而制得。亚铁氰化钾受热分解出剧毒物，与酸反应有剧毒物生成。所以，徐所长劝大家不要自制无碘盐，就是怕暴晒等，导致有毒物质产生，而出人命的，大家要珍惜生命。为此，我国卫生部还特别在8月13日回应表示，“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专家认为，规范使用食盐抗结剂“亚铁氰化钾”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认为亚铁氰化钾，俗称黄血盐，是国内外广泛使用的食盐抗结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欧盟都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其在盐和代盐制品中作为抗结剂使用，用于防止食盐结块，最大使用量为10ｍｇ／ｋｇ，在产品包装上应当标识，可以标识为“亚铁氰化钾”或“抗结剂”。卫生部专家指出，亚铁氰化钾中的铁和氰化物之间结构稳定，只有在高于400℃的情况下才可能分解产生氰化钾，但日常烹调温度通常低于340℃，因此在烹调温度下亚铁氰化钾分解的可能性极小。”专家虽然确认了其安全性，但亚铁氰化钾的说明却明确显示，其不可与酸类、碱类、铁盐及食用物品共贮混运。所以是不能添加在食盐中的。而且，有人质疑，胃酸可能导致其分解产生剧毒的氢氰酸。此外，当我们使用自来水溶解加碘盐时，由于其可能含有氯气、次氯酸等氧化剂，将碘酸钾氧化为高碘酸钾，产生碘过氧化物，从而可以氧化亚铁氰化钾形成铁氰化钾——又名赤血盐或高铁氰化钾。后者在紫外光或日光照射下，或在酸性介质中（例如20%的硫酸）并受热，会分解出剧毒的氢氰酸！<br>   由此可见，加碘盐不仅不安全，而且很危险。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只能吃加碘盐呢？原因是，以方先生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我们缺碘，而且补碘很安全（完全从补碘元素的角度看）。“世界卫生组织并没有划定200微克/天的安全线。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是成人每天应摄入150微克碘，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则应增加到 200微克，碘盐的含碘量就是根据这个推荐量，考虑耗损和盐摄入量而制定的。世界卫生组织并没有划定200微克天的安全线。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是成人每天应摄入150微克碘，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则应增加到200微克，碘盐的含碘量就是根据这个推荐量，考虑耗损和盐摄入量而制定的。这是推荐量，并非安全线，如果达不到这个量可能会使身体缺乏碘，超出了却未必就不安全。例如，据调查，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欧洲国家的碘摄入量大约是每日500微克，远超该教授划定的安全线，也没见到他们的医学院教授惊呼“是个害人的东西”。那么世界卫生组织划定的安全线是多少呢？是每天每千克体重30微克碘。对一名60千克体重的人来说，就是每天1800微克。过量的碘很容易通过肾脏从尿液中排出，许多人每天摄入的碘量超过了这一安全线，并没有出现不良反应。日本人由于在饮食中大量地食用含碘量非常高的海藻，每天摄碘量通常高达2000～3000微克。”但实际上，研究证明人类最低需碘量为 75 μg/天。由于有机碘可通过粪便排泄，所以日本人摄入的大量海藻都是有机碘不容易导致中毒。同时，碘缺乏或碘中毒要看尿碘。而1995年，我国居民的尿碘中位数已达到165微克／升，超过国际组织推荐的成人碘摄入量100微克／升这一标准。我国在1996年无区别地实行全民加碘是非常不应该的。只应当在尿碘摄入量100微克／升以下的地区加碘，不应该“全民加碘”。而从1996年实行全民加碘以来，我国居民尿碘中位数已高达330微克／升，1999年我国有14个省市超过300微克／升。<br>     而且，方先生和卫生部都推崇的认可加碘盐的欧美国家官方却是另一番态度，而我国有关部门的反应更是令我惊讶。据浙江政府官方网站——浙江农业信息网报道（http://www.zjagri.gov.cn/html/gjjl/tradeNewsView/2006012557101.html），“ 今年6月份以来，四川省许多盐渍菜加工企业接到日本客户的通知：日方最近从某超市销售的中国青岛产食盐中查出含有日本食品卫生法禁止使用的添加剂———亚铁氰化物。因此，日本官方卫生保健所及一些客户要求中方盐渍菜加工企业提供所用食盐的成份化验证明，四川对日盐渍菜出口受到严重影响。四川省政府对输日盐渍菜中出现的问题十分重视，召开了紧急会议，李达昌副省长和黄小祥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br>1．对生产盐渍菜所需食盐实行定向生产和定点供应。盐业部门对生产盐渍菜所需食盐，按照不添加亚铁氰化物等抗结剂的标准实行定点生产。各生产企业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与当地盐业公司联系，签订协议，盐业公司按协议组织货源，保证质量，及时供应。企业要做好生产计划和安排，减少食盐的库存。<br>2．对盐渍菜专用盐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盐渍菜专用盐由定点企业专门生产，由盐业公司专供企业生产盐渍菜使用，盐政、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br>3．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要积极应对。一是对日出口的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输日食盐和含盐产品中亚铁氰化钾检测的通知》执行，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研究从技术上加以解决。二是积极开拓韩国、美国和欧盟等市场。三是在今后的生产加工中，严禁使用含亚铁氰化钾的食盐加工对日出口的盐渍菜。 ”<br>    好吧，不能毒害欧美人，甚至南朝鲜人，就来蒙蔽和毒害我们自己人吗？看来只有中国人自己对自己的政府没有任何价值，其健康和利益永远被排在外国人之后。由此可见，我们的有关部门早就知道加碘盐和抗结剂有问题，至少外国人认为不安全，那么为什么不告诉人民，不要求科学家进行实验研究，而不是简单的向个别所谓专家咨询而已呢？人民的健康，。。。。。。。。     虽然，我对“加碘利益说”不能进行评论，但是通过学习，我终于明白了加碘盐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潜在的危害，如何处理，也提供大家进行参考。还是那句老话，“不要再给我们饲料添加剂了！！！”<br>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br>     于学院路38号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学术打假]]></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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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4 Aug 2009 20:09: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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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武汉法院公然抢劫守法公民的合法财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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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作者：克己明德<br> 肖传国因为方舟子先生的揭露，被中国科学院拒之门外。这本是一次人类良知和正义的胜利，可是肖氏因为自己的丑行曝光于阳光之下失去了本来可以靠欺骗获得的政治和学术利益对方先生恨之入骨，于是勾结武汉江汉区法院，要对方先生对他丑恶行径的揭露进行疯狂的报复。于是这个对外宣称是“为人民服务”的武汉江汉区法院与肖氏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不顾肖氏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事实做出了枉法判决，不仅贻笑大方而且把中国人的名声彻底败坏殆尽。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如今这个武汉江汉区法院竟然再一次做出了狗彘不若的违法行径，竟然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抢劫方舟子先生夫人的合法财产。肖传国要诬告的是方舟子先生，无论如何也不能跟方先生的妻子有什么关系啊，这样一个跟肖氏诬告方舟子的案件毫无关联的无辜者竟然因为是方先生的妻子而遭受到武汉江汉区法院的经济迫害。我们不得不问一声：武汉江汉区法院的所做所为是在怎样的强盗逻辑支持下的强盗行为呢！这罪恶行径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严重侵犯，这将做为世界法制史上最荒唐最无耻的一个践踏法律的案例载入人类历史。<br> 当中国共产党号召全党在全国掀起学习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同时，我们不仅要根据党的各级文件精神质疑武汉江汉区法院的非法行径：难道共产党的党规党纪已经对他们没有任何约束力吗？他们什么时候宣布脱离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归顺到肖传国的麾下了？难道这个以腐败著称的地方法院要把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彻底进行下去？<br>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守法公民，出于对这个国家政权的信任，方先生的夫人把自己辛勤劳动的合法收入通过合法的程序储存到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银行，却没有想到一夜之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合法财产被人民法院给抢劫了。在这个行星上任何一个文明的法治国家里都不曾发生过如此严重法院强抢公民合法财产的荒唐事件，这实在是出人意料，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无法想到一个口口声称自己“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法院”竟然会做出如此违法乱纪践踏法律尊严的事情来。<br> 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被法院以法律的名义抢劫，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武汉江汉区法院竟然不敢通知受害人。倘若不是指示武汉江汉区法院不远万里到北京的银行抢劫受害人合法财产的犯罪嫌疑人恬不知耻地公然叫嚣自己的权势有多强大时洋洋得意地把这件事暴露出来，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被号称“人民法院”的武汉江汉区法院通过非法手段给抢劫了。为什么武汉江汉区法院不敢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用向银行出示公文那样的方式光明正大地通知一下受害人他们要以法律名义去抢劫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却要偷偷摸摸地在不敢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犯下人所不齿千夫所指的罪行呢？武汉江汉区法院之所以如此偷偷摸摸的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受害人知晓他们的犯罪计划必然要将之公布于世，那样他们的阴谋就不能得逞，就不能替自己的主子抢到受害人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又如何向主子交代，所以他们才会如此做贼心虚地犯下人类法制史上最丑恶和无耻的罪行。这是多么荒唐的一件事啊，看看这个地球上存在的文明的法治国家里何曾发生过这么严重的法院抢劫公民合法财产的事情？荒唐啊！无耻啊！<br> 武汉江汉区法院这次的罪恶行径是不是他们要昭示整个国家，中国共产党已经对武汉失去了控制力，这个地方已经沦为某些政棍学阀的犯罪天堂？这个他们不敢说出来，实在不得而知。但是如此严重的挑衅国家政权，企图通过违法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怎么能被容忍呢？武汉江汉区法院的这个罪恶行为将成为这个国家法制史上的一个公然践踏法律尊严和公民权力的反面案例永远订在人类文明所记载的耻辱柱上，受到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的永远唾骂。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学术打假]]></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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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4 Aug 2009 20:08:4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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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方舟子 说出学术真相的“坏小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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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上海）青年报·生活周刊2009.8.6 第1274期<br> 在“公众人物”里，方舟子绝对算得上是一道风景线。专业是生物化学，传播科普、为基因技术鼓与呼，是分内事。但他又是学术论坛“新语丝”的创办者，当年一篇《功到雄奇即罪名》，史学功底令人惊诧。他还猛烈抨击中医，喊出了“废除”的口号，惹起巨大争议。 <br> 2000年起，方舟子盯上了“学术造假”，以“十年磨一剑”的耐心，坚韧地敲打着中国学术腐败的神经。 <br> 文/唐骋华 <br> 打假初衷 我实在看不下去了 <br> 现在看来，方舟子的“预感”很准：被遮掩许久之后，“学术造假”曝光事件层出不穷：2004年北大教授王铭铭被曝剽窃，2006年清华大学教授肖鹰指责云南大学教授王卫东剽窃自己的论文，2007年复旦大学公布了3起剽窃事件。今年，学术造假更有“井喷”之势：辽宁大学教授剽窃、浙江大学教授剽窃、西南交大副校长造假&amp;#8230;&amp;#8230;闹得更大的则是“中国最年轻市长”周森锋大学期间涉嫌抄袭，方舟子有文章剖析、揭露，他坦言，既然没人肯直面严重的学术腐败，他就来当那个说出真相的“坏小孩”。 <br> 生活周刊：从2000年起您在“新语丝”上设立了“立此存照”栏目，主要用于学术打假，初衷是什么？ <br> 方舟子：2000年国内互联网兴起，报刊有了电子版，我在国外可以即时了解国内科技动态，惊讶地发现虚假现象这么严重，却没人做具体批评。我决定利用自己管理的网站，提供一个揭露假学术、假新闻的平台。我对中国学术腐败实在看不下去了，就像皇帝穿着“新衣”招摇过市，大家还说很漂亮，那我来当那个说出什么也没穿的“坏小孩”就是了！ <br> 生活周刊：“立此存照”设立以来，影响最大、最成功的“学术打假”是哪一件？ <br> 方舟子：2001年上半年揭露核酸营养品的骗局。该案例牵涉众多生物化学界的人士，一个学过生物化学的人都能看穿的骗局，竟然有那么多中国生物化学家捧场、狡辩，令我这个学生物化学出身的人感到震惊！这个案例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都发了通知。美国《科学》杂志为此专文报道了我在网上打击学术造假的事迹，很少有中国人有这种殊荣。 <br> 生活周刊：“打假斗争”收到预期效果了吗？ <br> 方舟子：比预期要好。通过这些年的努力，让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学术造假，了解到学术造假有多严重，把黑幕揭开了，有关注才有改变的希望。我们这个网站的存在算是让国内学术界有了一点舆论监督，对一些比较胆小、脸皮比较薄的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对学生、年轻一代的科研工作者也起到教育作用，下一代学人有望有所好转。 <br> 回应质疑 我用国际标准打假 <br> 无疑，方舟子对学术打假的贡献很大，特别是揭露周森锋论文造假，获得了普遍赞誉。但他也遭人质疑“走极端”“偏颇”。去年，他指责北大著名教授孙立平抄袭自己的文章，引起争议；最近，他向刚逝世的季羡林“发难”：季老主编的《百年美文》收录了方舟子的文章，却因未送样书、稿费，被斥为“盗用”。 <br> 生活周刊：有人批评你是“吹毛求疵”地论证造假，也有人质疑你用自己的标准判定别人是否抄袭，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 <br> 方舟子：学术研究应该严谨，严格要求不叫“吹毛求疵”。何况我们揭露的案件，即使用比较宽松的标准也属于明显的造假。我采用的是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标准，不是我自己发明的。 <br> 生活周刊：成崇德是清史研究专家，近来人民大学教授米辰峰却在新语丝网站上称他为“学术首骗”。作为生物化学博士，你是否管得太宽了？ <br> 方舟子：我主要针对生物、医学领域的造假，这和专业有关。其他领域，如果不需要用到很高深的专业知识，我也会关注。“成崇德事件”我并没有发表多少意见，新语丝主要是提供平台，供各行各业的专家举报。 <br> 生活周刊：国际上到底如何界定“剽窃”“造假”和“过度引用”的？ <br> 方舟子：剽窃指用他人的观点或文字而没给出恰当说明。即使注明出处，也不能照抄；照抄必须直接引用，否则也构成抄袭。所谓“过度引用”，指在明确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引用的篇幅过大。两者的区分在于有没有说明用的是别人的观点或文字。 <br> 痛心疾首 只能靠个人力量打假 <br> 对造假者，方舟子始终“气势汹汹”，但“打假英雄”也有为难处：他揭露了、举报了，造假者却依然“学术研究”着。谈起中国目前的打假力度，方舟子很不满，也因此越来越“自恋”，更为看重“坏小孩”的价值。 <br> 生活周刊：对造假者你都是直接点名，即便像被称为中国最年轻市长的周森锋，你也直接揭露，不怕得罪人？ <br> 方舟子：批评不点名就起不到监督作用，我敢站出来以真实身份打假，就不怕惹上麻烦！如果因为担心得罪人就缩手缩脚，还打什么假？每天都有人在网上谩骂、威胁我，我也有过被人跟踪、送恐吓信的经历，更多的是被人起诉损害其名誉权，有11起诉讼。但我有十分的把握才会打假，起诉我的还没有一例是被冤枉的。他们无非是想给我的生活制造点麻烦，看能不能把我吓唬住。 <br> 生活周刊：那究竟有多少造假者受到了严惩？ <br> 方舟子：对学术造假的打击一直是光打雷不下雨，力度很弱。像我们揭露的“珍奥核酸”，至今还在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和3·15晚会上大做广告，所以也不能算很成功。 <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访谈录]]></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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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2 Aug 2009 18:45:1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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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方舟子VS肖传国]]></title>
<link>http://622001902.qzone.qq.com/blog/1250967518</link>
<description><![CDATA[作者：李律师<br>方舟子因有一篇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引起肖传国的不满，导致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br> 我在网上查找了一些资料，发现该案的判决有两个不同法院的不同版本的判决书，其一是北京市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其二是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的的判决。<br> 北京市法院的判决从大局着眼，认为肖传国作为院士候选人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不同的言论应该予以宽容，这是候选过程应有之意，尽管言论存在刻薄但未超出常规，肖传国也已经通过相关媒体澄清，这属于正常的争论、争鸣，不同人士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特的看法作出结论，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北京的法院并没有长篇大论的引用双方的证据，仅就文章本身进行的评判。<br> 与此相反，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从小处着眼，从该篇文章中存在的一些事实进行说明，包括是否是全职教授、发表论文多少篇，什么叫做国际期刊等，否认方舟子该篇文章的客观性，最后判决方舟子名誉侵权成立。<br>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一件案件存在两个不同的判决？这和《民诉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想违背的，但是我敢肯定的是后受理此案的法院肯定是有依据的，但是我没有在网上查找到，我只知道，肖传国两次起诉，列有不同的多名被告，但是方舟子（方是民）是同一人，因为我不是很了解此案的具体过程，仅就两份在网上公布的判决书来发表上述观点。<br> 同时，方舟子写的这篇文章《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我也看过，这篇文章虽然用词比较尖锐，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但通篇还是在列举事实说话的，关于事实是否真实，有条件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进行查询，无条件的人可能只有被动的听听而已，真实性不得而知。<br> 但是，总体上，本人认为尽管方舟子虽发表了如此言论，肖传国还是完全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反驳的，甚至可以将反驳方舟子言论不实之处的证据列举于大庭广众之下，以证实自己的真实。<br> 这类案件和宋祖德侵权案件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把方舟子的言论看成对某人的侮辱和诽谤，我是不赞同的，这毕竟涉及的是是否造假的问题，是否造假应该是很好查明的事情，它是有客观证据存在的，并不等同于在媒体上或者网上随便骂人的行为，或者揭露隐私的行为。<br> 北京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仅是对文章的本意（即文章所要表达的意图）进行的评判，并说明法院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去评判学术上的专业问题，法律只是对超出法律的行为进行约束，这体现了一种少有的民主精神，就像竞选总统一样，正反双方有不同的观点，正好是接受民众监督的机会，作为候选人要经得起方面言论的考验，清者自清。<br> 官司打完了，争议继续存在，这对诉讼解决争议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法院无法查明一篇论文到底有哪些价值，也无法为一个院士候选人定案是否具备院士的资格，据此诉讼本身没有价值，相反，对于学术问题真实性的争论应该长久的持续下去，这样学术才有发展，本人并非转移话题，也许有些人认为，本案讨论的肖传国为入选院士准备的资料是否存在虚假的问题，不是学术问题，当然，入选院士的资料肯定要真实有效，这是入选的前提，入选院士的过程更加应该接受监督，这也是法治原则之一。<br> 故此，北京法院运用了法学理论来阐释这一法治原则，而武汉的地方法院仅只是教条的运用，从这里我们体会到一个很深刻的法学观点&amp;#8212;&amp;#8212;法律的立法原意是什么？我的观点是，立法原意就是从社会的整体性出发，考虑一个行为是值得嘉许或者针砭，法官更加应该站在这个高度来看待问题，只要把法律本身的立法原意搞清楚了，任何案件的处理都不是问题，一个行为是好或不好，从大局出发，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这是法官考虑的问题，同时兼顾法律条文的规定。<br> （本人原创，如需引用，注明出处）http://blog.sina.com.cn/u/1344970633<br> 请方先生审阅，如有需要可以转载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学术打假]]></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1902@qq.com(方舟子)]]></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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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2 Aug 2009 18:44: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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