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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52sikao客服]]></title>
<description><![CDATA[司考空间-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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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2 Sep 2009 07:45: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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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历年真题运用方法]]></title>
<link>http://622005267.qzone.qq.com/blog/1251877506</link>
<description><![CDATA[司法考试虽然涉及的法律法规条目较多，但是其中的重点法条有限，每年真题大部分均是对这些重点法条的考查，因此有司法考试命题人声称司法考试考题重复率能够达到80%，因此如果对这80%的知识点能够重点掌握的话，在第二年的考试中拿到其中60%的分数应该说不是一种奢望。 <br>在最后的时间将精力放在历年真题上面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考生们应当最后的时间放在历年真题的温习上面。其中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在此给大家做一下总结： <br><br>复习时应该结合法律法规复习。虽然司法考试中出现部分理论考查点，但是还是以考查法条为主要方式。所以在复习历年真题过程中结合法条一起复习会起到互相巩固的效果。两个相辅相成，齐头并进。 <br>复习过程中做好笔记。因为司法考试真题考查的是1个或者几个知识点，如果复习后能够将这些知识点综合在一起将会形成一本非常好的教材。在最后一个星期时便可以脱离教材，专心看自己以往所做的笔记。 <br>结合一定的模拟题进行自我检测。模拟题具有模拟考场、查漏补缺的作用，因此最后的时刻应当选择高质量的模拟题进行演练。锻炼自己的临场应试能力，同时查找自己的不足。 <br>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一盏指示灯，他指导着考生哪些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哪些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可能重复出现？因此考生在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应该最大效用的利用司法考试历年真题。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复习指导]]></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5267@qq.com(52sikao客服)]]></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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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2 Sep 2009 07:45: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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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09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点热点预测]]></title>
<link>http://622005267.qzone.qq.com/blog/1250911597</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卷一</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371&amp;sort1=63&amp;sort2=129" target="_blank">09年司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热点预测</a><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084&amp;sort1=63&amp;sort2=129" target="_blank">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热点预测</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8659&amp;sort1=63&amp;sort2=89" target="_blank">09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热点预测</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361&amp;sort1=63&amp;sort2=93"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热点预测</span><wbr /></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8801&amp;sort1=63&amp;sort2=401" target="_blank">09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热点预测：经济法</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369&amp;sort1=63&amp;sort2=90"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09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热点预测</span><wbr /></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376&amp;sort1=63&amp;sort2=137"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09年国家司法考试第一卷知识点索引</span><wbr /></a><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卷二</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073&amp;sort1=77&amp;sort2=97" target="_blank">09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热点预测</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083&amp;sort1=77&amp;sort2=96" target="_blank">09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热点预测</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364&amp;sort1=77&amp;sort2=98"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点热点预测</span><wbr /></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378&amp;sort1=77&amp;sort2=136"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09年司法考试第二卷知识点索引</span><wbr /></a><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卷三</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072&amp;sort1=78&amp;sort2=99" target="_blank">0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热点预测</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367&amp;sort1=78&amp;sort2=100" target="_blank">09年司法考试商法重点热点预测</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074&amp;sort1=78&amp;sort2=101" target="_blank">09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热点预测</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211&amp;sort1=78&amp;sort2=412" target="_blank">09司法考试《物权法》必考考点十四点 </a><wbr /> <br>      <br>          <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381&amp;sort1=78&amp;sort2=135"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09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知识点索引</span><wbr /></a><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卷四</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09年司法考试<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down_view.asp?d_id=2014&amp;sort1=86&amp;sort2=86"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卷四初步预测--王朝勇</span><wbr /></a><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span><wbr />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044&amp;sort1=79&amp;sort2=134"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名师指导：卷四论述题的命题规律和形势</span><wbr /></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7869&amp;sort1=79&amp;sort2=134"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对你一生受用的卷4论述题解题方法</span><wbr /></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4636&amp;sort1=79&amp;sort2=134"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三类司法考试论述题的答题技巧</span><wbr /></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288&amp;sort1=79&amp;sort2=134"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名师辅导之司法考试分析题与简析题的区别</span><wbr /></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279&amp;sort1=72&amp;sort2=87" target="_blank">司法考试案例题的解题技巧</a><wbr /> <br> <br><a href="http://www.52sikao.com/sjhh_news_view.asp?d_id=9203&amp;sort1=72&amp;sort2=87"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3399;line-height:1.8em;">司法考试论述题通关方法</span><wbr /></a><wbr />  <br>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5267@qq.com(52sikao客服)]]></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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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2 Aug 2009 03:26: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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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司法考试最后一个多月复习方法推荐]]></title>
<link>http://622005267.qzone.qq.com/blog/1250653072</link>
<description><![CDATA[越来越临近考试了。许多考生变得更加紧张和迷茫。不知所措，有的感到什么东西都拿不准，有的觉得已经学过的又忘了。于是乎，想要从头再来，通读教材，全面复习，可是时间又不够了，于是心绪不宁，难以安心复习。这样下去，更别想通过司法考试了。所以，先把军心稳住，咱接下来再谈复习的方法。<br> <br>最后一个多月是复习的关键时期，也是我们提高最快的阶段。那么怎么来快速提高呢。<br> <br>首先，在最后一多个月里千万不要再想着通读教材了。而是把握重点。大家可能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许多从未学过法律的人，能够在半年乃至三四个月的时间内突击通过司法考试，一些科班出身的考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最终往往功亏一篑，差两分没有及格，甚至连续几年都是如此。究其原因就在于其全面复习、平均用力，那么多考点自然不能全部掌握，对重要考点的记忆反而模糊不清。没有人会真正懂得那么多的东西并且记得又准又牢。对于考生而言，要时刻意识到自己是在参加一场考试，自然就要采取最科学、最合理的办法来通过考试。但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永远是把握重点，只要求你在600分中拿到360分，只是一半多一点而已，你只需要掌握重要考点，就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br> <br>其次，而把握重点最快的方法就是看法条，强化对重点法条的理解和记忆。以法条为基础，以点带面的复习，重点、强化记忆是这一阶段的中心任务。由于知识点相当零散的分布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为了提高大家对与选择题的精确选择性，强烈建议大家重视法条，有条件的一定要报了法条串讲的班次。老师讲的综合性比较强，在知识点上会做较完整的归纳。能够大量节省备考的时间，并将之融会贯通。<br> <br>第三，要对前一阶段进行总结，哪些掌握了，哪些还模糊，哪些很陌生。也就是研究自己，看看自己缺什么，然后才知道需要补什么，才能确定努力的方向。这些因人而异。但从学科特点上说。容易捞分的科目分为两类：一类是法条型的，如诉讼法、商经法、宪法等，另一类是理论型的，如三国法、法制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这些容易捞分的科目在司法考试中将近350左右分。在考前一个月的时间内，致力于这些容易捞分的科目，通过司法考试希望就很大了。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实体法学习到一定程度便很难进步，分数难有提升，相同的时间用来学习诉讼、商经、三国法之类的科目，肯定能获得更高的分数。这些科目考察的理论较浅，主要是记忆，放在考前一个月进行突击再合适不过。猛学一个月，怎么着也能拿到200左右分。<br> <br>    民法、刑法、行政法是所占分值大约250分左右，在这个阶段怎么对这些有难度的学科科学复习呢？比较合理的方法是以做题来巩固的。就是做完题后，分析这道题考查的知识点，选项里涉及到的知识点，然后从书上找出对应内容，再适当扩充，进行掌握。<br> <br>   复习诉讼法时，你就抓住程序的连贯性这一点，一个步骤一个步骤的走，一条龙的复习下去，管辖、立案、起诉、审判、上诉、再审等等，复习时多问几个为什么和出现特殊情况怎么办，弄清之后，基本就没问题了。<br> <br>   司法考试最终表现为做题，不会做题肯定是不行的。理论掌握得再好，法条记得再准，如果一做题就错，那也是白学。那么怎么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呢？重要的是训练自己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一定要做题，做好题，其价值不在通过题海战术把所有的试题全做完，关键是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做题的速度和准确率。在考前一个月的时间内，大家最好做一两套全真模考题，找一找考试的感觉，力争“平常像考场，考场像平常”，保证考试时发挥出自己的水平。<br> <br>最后，要用好考前信息，对于迷茫考生而言，可谓雪中送炭；如果你的司考基础尚可，可谓如虎添翼考。面对信息，首先要有一个大致的判断，确信为假，就置之不理，不必浪费时间；如果难辨真伪，则宁信其有，对相关内容多加关注。虽然最终的分数还是拼实力。但是对考前信息要尽可能知道，如果不知道，就比别人有劣势。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复习指导]]></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5267@qq.com(52sikao客服)]]></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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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9 Aug 2009 03:37:5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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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09年司法考试各科目命题、拼题老师]]></title>
<link>http://622005267.qzone.qq.com/blog/1249649824</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09</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年司法考试各科目命题、拼题老师</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在预测2009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之前，我认为应该先了解一下司法考试命题的依据和程序。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所谓征题，顾名思义就是征集司法考试试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以往的司法考试各科题库中抽取，一种是命题人或各高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出题。征题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第二个阶段是审题，对征集来的题目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审题一般在每年的7月中旬进行。第三个阶段是选题，从通过审查符合规定的题目中选取试题，司法考试的真题基本上从这个阶段就有了雏形，通过选题就把当年司法考试的大体基调定下来。没有被选为当年考试的试题会放在题库中作为今后司法考试的备选试题。第四个阶段是定题，由司法部及命题专家对选好的试题做最后确定，不排除在这个阶段会换一些题。在定题结束后，有司法考试标准试卷两倍的试题供拼题老师选择。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拼题，把定好的试题按照司法考试的试卷结构进行“拼装”，一般会拼两套试卷，一卷作为考试正选试卷，另外的一套作为备用试卷，在出现状况的时候替代正式试卷使用。</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以上就是司法考试试题命题的依据和流程。从这个流程中看出，司法考试真题的侧重点在选题的时候就定下了基调，最终决定考试重点的就是拼题老师，故此我们可以从出题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到司法考试试题的考察趋势。下面我就每个科目的出题人和拼题人的基本情况，对2009年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做一个预测。声明一句，本预测仅供参考，如有出入，纯属必然。</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卷</span><wbr />　司法考试第一卷考察的内容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2009年将是我国举行的第八次司法考试，从历次考试的变化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司法考试卷一的命题越来越精确化和细致化，要求考生要准确识记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首先是法理学，<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法理学的拼题老师是舒国滢和高其才</span><wbr />，从近几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察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在卷一的150分当中，法理学的分值可以占到25分左右。而且在第四卷中会有一道简答题和一道论述题纯考法理学，所以法理学的总分值会占到65分以上。舒国滢老师不仅是司法考试的命题和拼题老师，而且还是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的出题老师，他往往把法大研究生考试的题目直接搬到司法考试中，如06年最后一道论述题就是政法大学2004年研究生考试的原题。可见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有相当部分的试题是和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题是相同或相似的。所以考生可以把政法大学历年研究生考试法理学试题下载下来加以研习，作为复习的参考。</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的命题、拼题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赵晓耕老师。</span><wbr />法制史是从03年司法考试才开始新增的内容，其命题特点是用一些小典故去考察考生对知识的掌握。其实法制史是历史学的分支学科，所以考试一定要注意对历史重大事件的记忆，并且要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学习法制史要在研读历年真题的基础上通读教材，尽可能多的掌握教材中给出的历史事件，中国法制史考察的对象往往是“第一”或“之最”，而外国法制史考察的是对世界影响比较大的。</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宪法学的拼题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茂林。</span><wbr />宪法学的司法考试试题难度不高，但是考的比较细，经常会在考生不太注意的地方出现考题，而且容易与国家时事政治联系在一起出题。2007年司法考试中第一次出现人权的问题，在2009年司法考试中人权有可能和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结合起来考论述题。宪法属于好学难考的学科，一看觉得明白了，但是实际一做题可能就歇菜了，所以在战略上一定要重视它。建议考生在考试之前把宪法的法条看一遍。</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经济法的命题和拼题老师和商法是一样的，北京大学的刘凯湘教授和政法大学的王卫国教授。</span><wbr />经济法的重点是《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拍卖法》，这些法律都含有行政法的因素，因此在复习经济法的时候要用行政宏观调控的角度去把握这些法律的内容。2008年司法考试中，关于劳动法的内容也成为了考试的重点，究其原因就是劳动法的系统渐渐完善，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者同时考察，提高了经济法的命题质量。</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国际公法的拼题老师是秦晓程老师</span><wbr />，这位老师我比较陌生，只知道他是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从近几年国际公法的命题特点来看，和法理学类似，把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转化成小案例，并和时事政治联系到一起，所以请大家要关注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国际法上的重要事件，尤其是中国对这些事件的观点和做法，以及国际上不同意中国观点和做法，当然考试要以中国的做法为正确做法。</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命题老师一般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丽英老师和黄进老师，</span><wbr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是把重点放在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术语上。国际经济法建议大家听一下老师的课件，结合历年试题，这样的效果比较好。国际经济法是一门难学易考的学科，因为一般的人在实践中很少接触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案件，所以感觉比较抽象，正因为如此，国际经济法不会出偏题，只要大家认真研读教材，把教材吃透，得分是比较容易的。</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国际私法的考点比较集中，试题重复率比较高，基本上可考的知识点往年都涉及到过，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研习国际私法的历年真题，此外要熟练掌握我国的国内法中关于国际私法的一些规定，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每年都会考到重复的题目，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得不了多少分，这就说明考生没有真正的认真研习真题。</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法律职业道德的命题及拼题老师一般是王进喜、陈宜以及张晓维律师。</span><wbr />法律职业道德看似非常容易，但是考试的时候很多考生往往得不到多少分，让人感觉这是拼题人故意和考生开玩笑。确实，拼题人容易在法律职业道德的试题中设置陷阱，如把司法实践中一些违法的做法设计成选项，因为考生在生活中接触过这种做法，而且自然而然认为这种作为是错误的，所以在考试中就把生活中的一些做法选为正确答案，但是这就中计了。建议大家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仔细阅读法条，尤其是新修订的《律师法》。</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总结一下，卷一考察记忆性的内容比较多，所以一定要在考试前再读一遍教材，尽可能多的掌握住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如果真的掌握住基本概念、理论，得高分还是不成问题的。有卷一的高分打底，后三卷就会轻松不少。而且第一卷是司法考试的头炮，如果第一炮打响了，对考生后面的三场考试能起到非常大的振奋士气的作用。</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卷</span><wbr />　 司法考试第二卷考察的科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卷二的命题近些年有重理论化的趋势。</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从2005年司法考试开始，刑法的考试就比较偏重理论化，使得当年很多考生的刑法部分丢掉很多分，当年年底发现刑法的命题人和拼题人由02年到04年的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变为注重刑法理论的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最近两年的司法考试，刑法的命题人稳定在张明楷、陈兴良和周光权三人。</span><wbr />张明楷的有些观点是比较前沿的，推荐大家看看他编写的《刑法学（第三版）》。陈兴良老师的命题特点是考察“常见、多发、疑难、复杂”的罪名，比如近年司法考试中出现过的关于盗窃与侵占的辨析问题。正因为这个特点，就要求考生要对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有深刻的理解，更说明了解司法考试命题者观点的重要性，说白了谁出题谁是大爷！考生不能用批判的眼光做题，要用迎合命题人的观点去做题。通过对近几年司法考试试题的归纳我们发现，考试中的一些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陈兴良老师主编的《刑法案例教程》，建议大家有时间可以去看一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修改了不少分则中的条文，所以这些被修改的条文也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从2002年确立司法考试制度到现在，<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刑事诉讼法的命题老师比较多，包括陈卫东、宋英辉、陈瑞华、汪建成、顾永忠等</span><wbr />。因为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它是循序渐进的，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前后颠倒。这几年的考试的重点是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所以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各种程序的内容和流程一定要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09年的考点还会集中在历年的常规考点，但是学界对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被告人是否享有沉默权、是否享有保释权等等前沿问题，也值得大家关注。</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span><wbr />2002年之前一直由张树义老师命题和拼题，<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2002</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之后的拼题人有马怀德、于安</span><wbr />。行政法是很多考生都很头疼的学科，因为它比较抽象，难以理解。而且行政法的命题特点同法理学几乎一样，将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案例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来很多人对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就没弄明白，就更别说去分析运用了。而且行政法试题往往把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综合性比较强。我建议考生可以把2002年以来的真题通读一遍以后再看教材、收听课件。马怀德老师有一本书叫做《行政法学案例教程》，建议大家看一看，有一些司法考试真题会从这里面出来。</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卷</span><wbr />　　卷三的命题趋势同样是偏重理论化、实践化和前沿化，如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一前沿问题，在以往的司法考试中就涉及过。</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司法考试</span><wbr />的<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民法题库是由李仁玉、钱明星和温世扬老师建立的，拼题一般是武汉大学的温世扬教授。</span><wbr />民法部分考点很多，难度较大，物权法仍然要足够重视，因为在《物权法》实施的近两年的时间里，出现了很多典型的案件和新的争议焦点。除此以外，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担保法中的抵押、质押、留置就不要作为复习的对象了，因为它们已经被物权法所代替。2009年《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根据以往的经验，新修改的知识点是考试常考的知识点，所以知识产权部分要注意《专利法》。</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商法是由刘凯湘和王卫国两位命题、拼题，</span><wbr />商法的重点比较明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而且几乎每年卷四都会有商法的题目。2008年商法所占分值一下降到28分，为历年最低。不过应该认识到这是个别现象，并不代表商法的地位以后不重要的。预计2009年司法考试，商法的考察分值会回到40分的平均值，但是卷四有题目专门考察商法的可能性不大，最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用一问或两问考察商法。</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民事诉讼法的拼题老师是陈桂明老师和潘剑锋老师，</span><wbr />这两位的拼出的试题比较注意对容易混淆的问题的考察，其他的特点并不鲜明，考生只要熟读民事诉讼法部分的教材和民事诉讼法部分的重点法条，得高分并不难。2007年年底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需要大家在2009年司法考试中继续对再审和执行有足够的关注。</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卷</span><wbr />　　对于司法考试的第四卷主要从题型的角度加以考虑。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以来，卷四涉及到的考试题型包括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和法律文书写作题。</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2007年司法考试中，首次出现简答题，2008年继续有简答题，可以预见的是，简答题会成为司法考试的常规考察题型继续存在下去。考察方向一般会是宪法和法理学的结合。在回答简答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把简答题理解成微型的论述题。解答的时候也要注意有论点、论据和论证，论点其实很明确，题目中已经告诉大家了，论证最主要的是要有条理性，而且要一针见血，千万不能搞长篇大论，因为这是简答题，要注意这个“简”字，如果回答得过于繁琐反而不会得到理想的分数。</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目前案例分析有大体上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问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这是笼统提问。笼统型案例分析题的特点是束缚比较小，考生容易发挥，但是就因为容易发挥反而会出现问题。比如跑题，比如不能全面解答。以一般考生的复习状况来看，这种分析题大家多少都能作出答案，一般不会出现不会作答的情况，考察的是考生能否将问题分析透彻。第二种方式是给出一段材料，后面有几个问题，这是简答分析题，也是司法考试中最常见的问题，解答的原则是紧扣问题，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最后一种是给出一段案情，请考生结合法律理论进行分析，这是理论分析题。</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最后的大头是论述题，这是司法考试中单题分值最高的。论述题的实质是材料议论文。考察论述题的目的是为了让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考不过，重点检查考生的理论修养，能否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所以大家在解答之前一定要把材料通读几遍，了解命题人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有目的的答题。必须做到立论明确，论据充分，论证的条理性和逻辑性要非常强，随不说要字字珠玑、丝丝入扣，也要清晰明确。我建议考生先在草稿纸上写一个提纲，把答题的骨架定出来，然后再添肉。最忌讳的就是在没有形成完成的答题框架的时候就动笔答题，等题答完了一幅抽象画就出来了。现在司法考试观题是网上阅卷，先把试卷扫描上去，所以试卷的干净整洁很重要，虽然不要求写字要像庞中华，但也要写楷体字。2007年和2008年论述题是二选一的选做题，09年还会是选做题，大家要注意的是选一道自己比较拿手的题做，不要两道都做，如果两题都做，考官会以第一道题为准。</span><wbr /><span style="color:#990000;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color:#990000;line-height:1.8em;">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复习指导]]></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5267@qq.com(52sikao客服)]]></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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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7 Aug 2009 12:57:0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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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刘凤科讲义287个考点（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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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214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br>215绑架中，故意伤害、强奸的，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成立绑架罪 <br>216出卖亲生或收养子女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br>217出卖捡拾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br>218拐卖行为妇女同意的，不构成犯罪，但儿童同意无效，成立拐卖儿童罪 <br>219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不并罚 <br>220在出卖妇女、儿童前，他人阻碍解救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 <br>221拐卖妇女中，强奸、诱骗、强迫卖淫或将其卖给别人强迫其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br>222拐卖妇女中，有故意杀害、伤害行为的，并罚 <br>22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卖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收买3年后出卖的，并罚 <br>22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有拘禁、伤害、侮辱、虐待、强奸的，并罚 <br>225诬告陷害罪的实行行为时诬告，捏造事实只是预备行为 <br>226诬告陷害罪不要求他人事实上受到刑事追究，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即可 <br>227诬告陷害行为导致他人被错判死刑的，以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论处 <br>228已构成拐卖妇女既遂的，经妇女同意再出卖的，仍构成拐卖妇女罪 <br>229警察决定过是否练时，对举报人、被控告人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成立刑讯逼供罪 <br>230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或死亡，成立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从重处罚 <br>231以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不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br>232遗弃罪无结果加重犯，且主体不限于家属 <br>234拐骗儿童后出卖或勒索钱财，分别成立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br>235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br>236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r>237以非暴力与胁迫，组织老人乞讨，无罪 <br>238行为人主观认为是他人占有物，但客观上时遗忘物、埋藏物，成立侵占罪 <br>239主观上盗窃，客观上是无人占有物的，不构成犯罪 <br>240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br>241被害人遭抢劫逃跑中钱包落地被行为人拾取，成立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br>242抢劫正在银行排队的储户的钱，不属于抢劫银行 <br>243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无身份冒充军警，警察冒充军人，军人冒充警察 <br>244携带凶器抢夺，不要求使用，显示，暗示，定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 <br>245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在于是否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暴力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br>246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却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br>247盗窃与侵占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还占有财物 <br>248仇杀他人，后见死者身上有财物而取走，定侵占 <br>    如果第三人取走采取，也是侵占 <br>249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br>250音像店老板进骗，其认为是艺术片，但实为淫秽光碟，老板未认识到，所以无罪 <br>251老板进片，经人提醒，老板认识到可能是毛片，仍卖，则构成犯罪 <br>252托运货物后又偷偷取回，构成盗窃罪 <br>253将数额较大、巨大的财物误以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br>254抢夺行为是具有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所夺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同时，必须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 <br>255甲走路摔倒，钱包飞出了3米远，乙捡了转身跑掉，乙成立盗窃罪 <br>256开保险柜开了8小时，打开一看只有200元，拿走之，成立盗窃罪未遂 <br>257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时行为人取得或控制了财物 <br>258住在雇主家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雇主家的隐蔽场所的，为既遂 <br>259甲用伪造的支票兑现，营业员乙对单位不满，予以兑现，甲成立票据诈骗罪未遂， <br>    乙如是国有身份，为贪污罪既遂，如是非国有身份，则为职务侵占罪 <br>260错误认识今年可能会考 <br>261将价值1500相机的条形码贴到1万5相机的盒上，买之，构成诈骗 <br>262将2个相机放到一个盒子里，买之，构成诈骗 <br>263将相机装入方便面盒子里，买之，构成盗窃 <br>264借书发现内有1张珍贵诱骗，被害人不知，还书时未还邮票，构成盗窃 <br>    这4条均为张明楷观点，如要求被害人完全意识到则全为盗窃，如要求被害人有处分意识则全为诈骗 <br>265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成立诈骗罪 <br>266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合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成立诈骗罪 <br>267女酒托与男网友酒吧见面，点单数千元，不构成犯罪 <br>268慈善机构街头摆摊，谎称至少捐2千，不是犯罪 <br>269信用卡透支，银行未催收，只能构成诈骗罪 <br>270捡到信用卡，内有3千，刷卡消费，构成诈骗罪 <br>271以故意毁坏取款机方式取钱，盗窃罪从重处罚 <br>272行为人欺骗，被害人恐惧，定诈骗 <br>273行为人欺骗，被害人恐惧+错误认识，定敲诈 <br>274行为人欺骗+敲诈，被害人错误认识而无恐惧，定诈骗 <br>275行为人欺骗+敲诈，被害人错误认识有恐惧，敲诈与诈骗想象竞合从一重 <br>276行为人敲诈+欺骗，被害人恐惧，定敲诈勒索 <br>277冒充警察抓赌，没收赌资，构成诈骗 <br>278甲盗电视，交乙去卖，乙不卖也不还甲，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r>279甲盗得仿真文物，较大数额，对乙说是珍贵文物，卖给乙20万，盗窃与诈骗并罚 <br>    对乙说是现代景德镇文物，卖给乙3千，盗窃与诈骗并罚 <br>    对乙说是仿真品，卖给乙3千元，仅成立盗窃罪 <br>280跟踪被害人，待其埋藏财物后取之，成立盗窃罪 <br>28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br>282组织卖淫中有强迫卖淫行为的，仍定组织卖淫罪 <br>283上例中，如果被强迫者与被组织者不同一得，应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并罚 <br>284挪用公款为自然人使用的，无论何名义，均为个人使用 <br>   以个人名义供单位使用的，为归个人使用 <br>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归单位使用，未牟利的，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r>285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未获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br>286明知是无罪的人，或者明知不应判处死刑的人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成立徇私枉法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 <br>28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与行为主体的职责关联，否则成立窝藏罪、包庇罪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复习指导]]></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5267@qq.com(52sikao客服)]]></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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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3 Aug 2009 08:31:2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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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刘凤科讲义287个考点（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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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143行为人购买假币使用，构成犯罪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br>144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br>145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 <br>146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定盗窃，从重处罚 <br>147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br>148除了绑架和抢劫，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都是只能包含轻伤害 <br>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或杀人，同前罪不并罚 <br>149民事赔偿与罚金或没收财产冲突时，民事赔偿优先 <br>150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br>151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人，不可能构成累犯 <br>152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不是从重处罚情节 <br>153假释考释期内犯新罪，如符合条件，该新罪仍可适用缓刑 <br>154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 <br>155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br>156如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内，仍可行使这些权利 <br>157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经过的考验期一律归于无效 <br>158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并罚 <br>159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返叛逃罪的，从重处罚 <br>160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择一重处罚 <br>161先徇私，后收受贿赂，并罚 <br>162索贿后，徇私的，并罚 <br>163盗窃真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成立盗窃罪 <br>164盗窃真信用卡在银行柜台适用，成立盗窃罪 <br>165盗窃假信用卡在ATM机取钱，成立盗窃罪 <br>166盗窃假信用卡在银行柜台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是假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r>167甲盗窃真信用卡，交给乙使用，乙无论怎么用，均为盗窃罪共犯 <br>168甲盗窃真信用卡，甲告诉乙是捡到的，乙在ATM机上用，甲乙均为盗窃罪 <br>   乙在银行柜台使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两种情况均成立共犯 <br>169甲盗窃真信用卡，透支的，不属于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br>170主观窃取一般财物，客观盗得枪支弹药的，成立盗窃罪 <br>171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r>172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r>173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br>174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br>175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br>176显示假币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 <br>177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然后取出真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并罚 <br>178盗窃假币后持有、使用的，仅认定盗窃罪 <br>179无盗窃假币故意却盗窃了假币，事后使用的，并罚 <br>180使用假币另触犯诈骗罪的，只定使用假币罪 <br>181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它纸张、制作成假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br>182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br>183盗窃定额支票，不论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票据诈骗罪 <br>184盗窃定额制片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 <br>185盗窃、骗取、抢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br>186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国有身份，则定贪污罪 <br>187仅制造保险事故，未向保险人索赔，不定数罪 <br>188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的，择一重 <br>189传销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处罚较重的处罚 <br>190消极安乐死，即经濒亡患者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死亡，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r>191积极安乐死，即提前用药结束患者生命，定故意杀人罪 <br>192自杀者主动要求别人提供工具自杀的，提供者无罪 <br>19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br>194数人无共谋同时故意致1人轻伤，不能确定是谁干的，都无罪 <br>195数人无共谋同时故意致1人重伤，不能确定是谁干的，都未遂 <br>196数人过失致人死，查不清谁干的，都无罪 <br>197自伤无罪，但军人战士自伤除外 <br>198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无犯罪未遂问题，如客观未造成轻伤结果，不构成犯罪 <br>199连续伤害他人，即使法益是同种的，只要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而非连续犯 <br>200无法预见被害人是幼女而强奸的，应认定为普通强奸 <br>201故意杀死妇女后奸尸的，以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并罚 <br>202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br>203主观盗窃、较大财物，客观盗窃巨大财物的，只认定盗窃较大财物既遂 <br>204甲实行，乙帮助，2人成立既遂，不认定轮奸 <br>205甲乙丙施暴，甲乙轮奸，丙放弃，3人共犯均既遂，丙无加重情形，甲乙2人加重 <br>206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强奸中或强奸后，杀死、伤害被害人的，并罚 <br>207主观侮辱尸体，客观上强奸的，定侮辱尸体罪既遂 <br>208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数罪并罚 <br>209非法拘禁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从重处罚 <br>210明知拘禁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仍实施，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犯 <br>211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并罚，强奸的，并罚 <br>212绑架对象不限，家人也可以，绑架不要求被害人厉害原来的生活场所 <br>213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成立非法拘禁罪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复习指导]]></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5267@qq.com(52sikao客服)]]></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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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3 Aug 2009 08:29: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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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刘凤科讲义287个考点（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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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 <br>73甲强奸、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 <br>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 <br>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 <br>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 <br>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br>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 <br>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br>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 <br>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 <br>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br>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 <br>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 <br>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br>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br>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br>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br>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 <br>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br>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 <br>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 <br>                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 <br>                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 <br>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 <br>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 <br>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 <br>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br>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 <br>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 <br>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 <br>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 <br>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br>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 <br>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 <br>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 <br>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 <br>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 <br>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 <br>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 <br>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 <br>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br>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 <br>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 <br>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 <br>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 <br>               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 <br>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 <br>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并罚 <br>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奸的，并罚 <br>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 <br>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 <br>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 <br>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毒品的加重情形处理 <br>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 <br>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的，并罚 <br>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 <br>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 <br>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 <br>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 <br>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r>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br>123判处拘役、有期附加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br>124死缓减为有期，无期减为有期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br>125假释或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以及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均不成立累犯 <br>126累犯从中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br>127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仍成立自首 <br>128盗窃3千被抓，主动交代盗过5万，整体成立自首 <br>129立功，可以从减免；重大立功，可以减免；自首+重大立功，应当减免 <br>130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也可能被判缓刑 <br>131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br>132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何时发现均撤销缓刑 <br>133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 <br>134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2分之一，无期的，不能少于十年 <br>135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br>136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和无期 <br>137累犯，以及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br>138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决定之日起 <br>139有期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10年 <br>140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br>141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br>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不得撤销假释，不得并罚，另行判决 <br>142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之日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复习指导]]></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5267@qq.com(52sikao客服)]]></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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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3 Aug 2009 08:28:1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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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刘凤科讲义287个考点（一）]]></title>
<link>http://622005267.qzone.qq.com/blog/1249288024</link>
<description><![CDATA[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 <br>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 <br>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 <br>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br>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 <br>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r>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r>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 <br>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br>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r>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 <br>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 <br>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 <br>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 <br>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 <br>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 <br>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 <br>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 <br>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br>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 <br>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 <br>  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 <br>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 <br>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 <br>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 <br>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 <br>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 <br>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r>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 <br>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br>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 <br>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 <br>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 <br>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br>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 <br>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 <br>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 <br>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 <br>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 <br>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br>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 <br>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 <br>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 <br>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br>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 <br>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 <br>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 <br>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r>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 <br>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 <br>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br>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r>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 <br>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br>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 <br>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 <br>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 <br>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 <br>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br>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 <br>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br>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br>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 <br>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 <br>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 <br>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 <br>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 <br>                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 <br>                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 <br>                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 <br>                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 <br>                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 <br>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 <br>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br>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 <br>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 <br>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 <br>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复习指导]]></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5267@qq.com(52sikao客服)]]></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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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3 Aug 2009 08:27:0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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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隋彭生］民法：一算三不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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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隋彭生]民法：一算三不算——为考生总结的四句话 <br>                                                                                            <br>       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关于期间的计算，有不少考生搞不清楚。我总结了四句话帮助大家掌握： <br>　　1.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 <br>　　2.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 <br>　　3.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 <br>　　4.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 <br>　　以上四句话，通过四个事例来解释。 <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人鬼情未了” <br></span><wbr /> <br>　　1995年6月17日下午二时，张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张某的妻子李某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问：哪一天为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最早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br>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br>　　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是1997年的6月17日。这里用上了第一句话：“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br>　　计算公式为：1997年6月17日减去1995年6月17日，等于二年。 <br>　　1997年6月17日23时45分，突然有人敲李某的门。借着月光，李某以为人鬼殊途的丈夫张某突然出现了。昏迷中悠悠醒来的李某，第一句话是：“人鬼情未了！” <br>　　最早提出申请的那一天，是1997年的18日。至1997年6月17日24时才满二年。到24时，张某未现踪迹，才能申请。 <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生死两茫茫” <br></span><wbr /> <br>　　1991年5月10日，冯某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黄鹤一去不复返，十年生死两茫茫。冯某的丈夫王某一夜悠悠醒来，问律师：何时为满四年？最早哪一天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br>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br>　　《民通意见》第2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br>　　四年的最后一天是1995年5月10日。这里用上第二句话：“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计算的公式是：1995年5月10日减去1991年5月10日，等于四年。 <br>　　申请宣告死亡最早的那一天，是1995年5月11日。 <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鸡蛋脑壳碎” <br></span><wbr /> <br>　　刘某开玩笑，在2004年4月1日的早晨，敲了一下周某的脑壳。不料周某是罕见的鸡蛋脑壳，一敲就碎。一日早晨，周某悠悠醒来，喃喃自语：诉讼时效何时截止？ <br>　　———人身伤害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除外)。《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br>　　这里用上第三句话：“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伤害行为是在2004年4月1日，不足一天，不应计算在内。最后一天是2005年4月1日。计算公式是：2005年4月1日减去2004年4月1日，等于一年。如果没有中断、中止事由，周某最迟应当在2005年4月1日起诉，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绵绵有绝期” <br> <br></span><wbr />　　2004年3月1日，王某借给刘某两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半夜时分，王某悠悠醒来。扪心自问：借期何时届满？诉讼时效何时截止？ <br>　　———2004年3月1日，是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故一年借期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3月1日。这里用上第四句话：“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故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3月1日。计算公式是：2007年3月1日减去2005年3月1日，等于二年。 <br>　　以上四个公式，其实是一个公式：减去当日，即都是当日不计算在内，次日计算在内。承诺期限等期间的计算，亦如此。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5267@qq.com(52sikao客服)]]></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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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3 Aug 2009 07:46:4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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