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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刘家辉]]></title>
<description><![CDATA[刘家辉律师的博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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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uildDate>Wed, 25 Nov 2009 13:08:07 GMT</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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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30 Jul 2009 03: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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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2006年成都何羽开车撞死人是故意犯罪]]></title>
<link>http://622006014.qzone.qq.com/blog/1248923100</link>
<description><![CDATA[        昨天看成都日报《检察官称疯狂别克司机被判死刑并非全国首例》的报导，其中提到<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6</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span><wbr />月一例被判处死缓的开车撞死人的案件，该案件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的。我对此案例的定罪罪名不持异议。文中对该案案情描述如下： <br>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6</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span><wbr />月，新津县曾发生了一起引起市民和媒体广泛关注的<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车祸<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年仅<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span><wbr />岁的肇事者何羽在刚刚注射了海洛因后，无证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沿新津县武阳西路自东向西快速行驶，车子冲向抱着<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span><wbr />个月大的小孙女散步的老人。车轮从老人身上碾了过去，老人倒地时，双手一扬手中的婴儿落在了桑塔纳的引擎盖上，桑塔纳仍继续前冲多米之后停下。看到车前方路人围拢之势，何羽为了逃逸，不顾引擎盖上的孩子和车后方的老人，又再次启动车子向后倒车。孩子被一名路人及时伸手救下，而老人却没能幸免，被桑塔纳碾在了车轮下<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在周围群众的惊呼声中肇事司机何羽并未停车，而是在这条标明双实线的交通主干道上快速倒车达<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80</span><wbr />余米，又接连撞倒路边骑人力三轮车的陈太婆和一根电杆后才停车。何羽和车上人员弃车逃跑。破案后，此案移送至成都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肇事司机何羽第一次撞人后，为了逃逸，在众多群众围堵下竟快速倒车达80余米，致使躲闪不及的陈婆婆又被撞倒，这些事实均证明何羽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了威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并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羽被法院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span><wbr />” <br><br>        我对何羽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持异议的原因，主要是该案有这个关键情节：“何羽第一次撞人后，看到车前方路人围拢之势，为了逃逸，不顾引擎盖上的孩子和车后方的老人，又再次启动车子向后倒车。”从这一点判断，何羽撞倒人后车向前冲了几米，他对车后有人是明知的，倒车时会压到人也是清楚的。但是他为了逃逸，不顾他人的生死，向后倒车，是漠视、放任别人的生命安全的表现。因此，何羽的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而非过失犯罪。 <br>        以上情节，是区分何羽案与孙伟铭案在主观故意上的关键所在。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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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30 Jul 2009 03:0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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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成都醉驾男子死刑，法院认定罪名错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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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刚刚看到报导，成都醉酒男子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法院为其定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的罪名。我认为本案定罪罪名错误，并非量刑轻重问题，本为交通肇事罪却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最高刑期不会超过15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最高刑为死刑。 <br>         <br>        本案应该定什么罪名，其核心是区分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刑法》对故意和过失有专门规定： <br><br>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br>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r>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br>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br><br>        从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对危害的后果是“明知会”发生。一个“会”字，表明了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希望这个结果发生称之为直接故意，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的称之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本质上是相同的，具有一致性，皆是必然性认识，即对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的认识，因此将它们统归为犯罪故意。 <br>        本案不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从外在表现上看，孙伟铭的确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接近于间接故意，但是，从其心理态度分析，他在醉酒驾驶时，对危害结果没有必然性的认识，也不会对撞死人的后果报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他在主观方面并不构成间接故意。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比如他事先跟别人讲过，或者在无刑讯逼供状态下的供述等。 <br>        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虽然对致人死亡的结果为过失，但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于是形成了对行为持故意、对结果持过失的所谓双重罪过。实际上，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单纯认识，并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因为仅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可能发生交通肇事的结果时，并不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并没有统一起来，故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充其量只是过于自信过失的一个因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见张明楷的《刑法学》） <br>        前一阵杭州闹市飙车案所引起的关注，认为量刑过轻，或者交通肇事罪罪名本身的刑期太短，这也是促成本案不是以交通肇事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原因。这样就可以加重对肇事者的处罚，判处其死刑！从腾讯网网络调查的数据来看，支持判处孙伟铭死刑的占绝大多数。本案似乎不是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思路，而是先量刑再安以罪名。从这两个交通肇事案来看，也可以看到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偏差过大，这就往往出现相同案件两个天壤之别的判决。虽然，这两个案件，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区别，危害后果上都极其严重，但是如此巨大的反差让人们如何理解和认识法律？ <br>        不可否认，无证、尤其是醉酒驾车、故意严重超速等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我认为，如果情形有逐渐普遍化的趋势，仅仅按照交通肇事罪判有期徒刑最高<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5</span><wbr />年太轻，可以在交通肇事罪里增加量刑幅度到无期徒刑或死刑，即使是过失，刑罚惩处可以更加严厉，一样有助于抑制严重交通肇事潮流。本案却是为了加重惩戒肇事者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其定罪量刑，不能不说是对法律的亵渎。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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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4 Jul 2009 06:42: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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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交强险年报的数字游戏]]></title>
<link>http://622006014.qzone.qq.com/blog/1246375077</link>
<description><![CDATA[        今天我仔细看了保监会发布的《保监公告〔2009〕11号》，其中关于交强险审计数据汇总有如下文字： <br>         <br>        “经审计的各保险公司交强险汇总数据显示，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56亿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1045.9亿元，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263.9亿元，赔付670.6亿元，经营费用412.7亿元（含营业税72.0亿元）。两年半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考虑投资收益44.3亿元，结余合计为6.9亿元。” <br><br>        按照上面的数字，这两年半的保费收入，把已到期的保费1045.9亿元及未到期的保费263.9亿元加起来，一共是1309.8亿元。 <br><br>        赔付670.6亿元。这个数字不是已实际发生的赔款，而是包括了三分之一强的未决赔款在内的赔款。今天下午我把26家保险公司的2007年和2008年的赔款汇总加起来，共计为418亿。加上首年实际赔款44亿的一半22亿，两年半实际发生的赔款为440亿。 <br><br>        通过以上数据便可以看出端倪来：保费收到了1309.8亿，实际已发生的赔款是440亿，经营费用412亿。保险公司的开销与赔款差不多1：1。实际赔款占保费收入的约33.6%；这样的赔付率仍然还会有承保亏损，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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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Jun 2009 15:17:5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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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交强险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何以迟到？]]></title>
<link>http://622006014.qzone.qq.com/blog/1246261642</link>
<description><![CDATA[        今天中午我看到新华网快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消息，交强险经营两年半以来累计承保亏损３７．４亿元，与投资收益相抵后，结余６．９亿元。 <br>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消息，２００８年交强险投保率为４１％，其中汽车投保率为６８％，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投保率分别只有２４％和２１％。 <br>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消息，交强险开办两年半以来已处理交通事故赔案近２５００万件，支付赔付成本６７０亿元。 <br>        对于以上数据，不管它的真实性如何，它们迟到了。 <br>        交强险到明天即将届满三周年。然而，我们只在<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7</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span><wbr />月底见到过首年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 <br>        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七条规定：“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保监会未在法定的时间内公布交强险的业务情况，当属违法。 <br>        我们不会忘记，保监会在<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6</span><wbr />年，未经投保人听证违法通过了交强险行政许可。有专家学者指责费率的厘定不透明，没有给投保人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依据，但是仍然强制实施。<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7</span><wbr />年在我们全国上千名车主的要求下，召开了听证会，然而，依然没有给投保人明确出示费率的厘定依据。 <br>        到现在，保监会再次不遵守法律的要求，不按时发布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 <br>        交强险对于投保人罚则很清楚，不交的话被逮到要罚两倍。但遗憾的是，《交强险条例》只规定了保监会每年发布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的义务，没有规定不按此执行的违法处罚。我们不禁想问问，法律难道只约束我们？ <br>         <br>         快下班时，我在保险协会的网站上看到各保险公司发布的交强险审计报告。本想看看汇总报告，跟首个年度报告对比一下，找找区别在哪里，但是没有找到汇总报告！这是有意遗漏吗？保监会的网站上公布了几个汇总的财务数据，这些数据中我看不出赔款是已实际发生的赔款，还是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赔款？交强险首年的保费收入是507亿，经营费用141亿，实际赔款44亿，但当时官方对外的宣称是赔款139亿。这139亿不仅包括44亿的实际赔款，还包括了没有实际发生的赔款。这都是在当时的汇总报告上看到的数据。本次保监会摘录的汇总数据如下： <br>        经审计的各保险公司交强险汇总数据显示，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56亿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1045.9亿元，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263.9亿元，赔付670.6亿元，经营费用412.7亿元（含营业税72.0亿元）。两年半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考虑投资收益44.3亿元，结余合计为6.9亿元。 2008年度，各保险公司共承保各类机动车6929.2万辆，交强险保费收入合计553.4亿元，赔付370.8亿元，赔付率66.4％，经营费用177.3亿元，费用率31.7％。全年实现经营利润17.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10.3亿元，投资收益7.3亿元。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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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9 Jun 2009 07:47:2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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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两个让我记忆深刻的朋友]]></title>
<link>http://622006014.qzone.qq.com/blog/1241446792</link>
<description><![CDATA[        谨以此文，献给包括这两位在内的一起战斗过的朋友。 <br>        自<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7</span><wbr />年开始代理交强险案件以来，得到了全国广大车主的支持，除了青海西藏宁夏以外，其他的省、市、自治区都不断有车主在加入到授权我的行列中来，两千多位车主啊，感觉挺自豪。最终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果，完全是大家给了我力量，让我有勇气站在最前面，用充分的自信去面对并解决一个又一个的困难，这是大家共同的成果，与每一位授权车主的力量都相关。那些时间每一天都在感动中度过，为这些散布在全国各地的星星点点的热情。 <br>        为方便车主交流，我建立了中国车主权益联盟群。在这个群里，有两个朋友让我记忆最深刻，一个是江苏的“无船”，一个是天津的“真诚”，他们曾是这个群里最热闹最爱发言的人。如今，这两人都离开了这个群，群顿时安静下来，甚至冷清了。其实，我很喜欢他们都在，在这里辩论，各自发表高见，让大家一起分享他们的思想和观点。 <br>        他俩都关心国家大事，关心政治，都具有鲜明的个性，但在治国方略的认识上完全是两个极端。两人都旁征博引，以大量事实和论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然而，没有一个能说服对方。那时，我看着他们激烈地辩论，感觉挺带劲。这或许与我的职业有些相关，我喜欢看别人辩论，然后找出双方的破绽，再指出问题所在。他们有时说得激动了，还带出了情绪，结果是，“无船”因言语失和而负气出群。群里的大多数朋友，跟绝大多数中国人一样，不怎么爱表达，比较沉默。有人说话时，可能会陈述自己的想法，但都是温文尔雅的。即使不赞同别人的观点，也最多私聊几句，基本不会针锋相对地去与他人辩驳。无船”走后，“真诚”很长时间没有了比较强劲的辩论对手，还真有些寂寞的味道。上个月，他也离开了这个群。 <br>        这两位都为车主们做了很多事情，帮助我做交强险车主出险统计，帮助我发邮件，帮助我号召其他车主参与，他们都有着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的认识，因而有无比的热情。虽然离开了这个群，但是我仍然可以感知到，他们对这个群有着深厚的感情。虽然已经离开，但是我却知道他们把尊重仍然留给了我。 <br>        我为有这样的朋友而心生感激之情。无论在与不在这里，无论我们的观点也有相左的时候，但是我会抱有感恩的心，感谢他们过去的付出，永远铭记。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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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4 May 2009 14:19:5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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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国平安无耻吹鼓手的诽谤帖子]]></title>
<link>http://622006014.qzone.qq.com/blog/1236310578</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8</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5</span><wbr />月间，平安保险的年报显示马明哲先生<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6600</span><wbr />万元年薪，这一天价年薪，使我顿生怀疑，它与交强险到底有多少关系？于是，代理<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00</span><wbr />多位车主要求保监会对此进行调查。保监会此后给的结果是，千万年薪与交强险“基本”无关。好一个“基本”无关！这个词用得很有水平，基本的意思，也即意味着不是没有关系。我们的交强险，跟马先生的千万年薪，说不清道不明。 <br>今年，马先生竟然<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span><wbr />薪酬了，看来，他对此还有有压力的。其他的高管呢？没有看到表态。并不是他一个人超过千万年薪！ <br>在我正高声质疑此事的时候，一位授权车主告知，在网上看到一则帖子，说有人在诽谤我。一直没有在意此事，但是，昨天用用百度和谷歌搜索“刘家辉律师”，这条消息赫然在搜索页的首页！ <br><br><wbr /><a href="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5f65ac248705da75a79bf740d0173794959cdeabbf6d2760de9198372406cbfea46bac2c2cae762bac66e11fb5918c47bebcb925e1cb7af0fcab7ac11ba29607af534e8db3ebbd304d5ab7f661b0dc5f0b4c4aab"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5f65ac248705da75a79bf740d0173794959cdeabbf6d2760de9198372406cbfea46bac2c2cae762bac66e11fb5918c47bebcb925e1cb7af0fcab7ac11ba29607af534e8db3ebbd304d5ab7f661b0dc5f0b4c4aab" /></a><wbr /> <br><br>这年头，无耻而胆大妄为的人在网络上很疯狂，只要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安机关也不管这些事情，于是这些人他们可以很逍遥地随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br>自我执业十年以来，从未做过违反职业道德、有悖律师声誉的任何行为，不敢说有美名，至少没有恶名。子虚乌有的内容，连造谣也不专业：有过故意犯罪记录的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拘留期限最多一月余，哪来的两年期限？！ <br>中国平安的吹鼓手，显得太弱智了。得，先让你猖狂几天！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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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6 Mar 2009 03:36:1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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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机动车排污费别想收就收]]></title>
<link>http://622006014.qzone.qq.com/blog/1233403212</link>
<description><![CDATA[        在春节长假的最后一天，我看到了一则新闻《北京将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实施前召开听证会》。理由是，“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50</span><wbr />万辆，在大气环境质量提升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市场手段来控制机动车污染势在必行。” <br>        在燃油税刚落下帷幕不到一个月，看到这则消息不由得心生反感。一个月多前，大家讨论得热火朝天的赞成征收燃油税的理由其中一项就是为了“节能减排”，因为征收燃油税后，可以使多用车者多花钱，少用车者少花钱，可以起到节能减排的作用。这些声音言犹在耳，怎么还需要用市场手段收取“排污费”进行节能减排？ <br>        燃油税征收后，本应取消的一些行政收费却突然冒了出来，天津、上海等地的道路通行费、黑龙江等地的二级公路变身为一级公路等等，不一而足。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北京这个首善之地，无奈何找到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万金油理由，好一个“节能减排”，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每个部门都以“节能减排”为借口来用行政手段和红头文件从人民口袋里重复收费，这几个字不得不让人生厌。 <br>        据新华社披露的一组数据，<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5</span><wbr />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000</span><wbr />多亿元，此外还有各种基金征收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0</span><wbr />多亿元。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普遍存在。 <br>        以上现象说明了收费的随意性。有关部门的一项初步统计显示，截至<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7</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span><wbr />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法律文件总共约<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600</span><wbr />件。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有<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0</span><wbr />多件，行政法规规章有<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00</span><wbr />件左右。余下的<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100</span><wbr />多件，都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行政部门出台一个红头文件就可以收费，这使得行政收费的利益冲动频频得逞。 <br>        从新闻里我看到，“环保部门表示，机动车排污费征收办法制定后，将上报经审批再出台。实施前，还将适时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这说明在实施以前将召开听证会，我不清楚，这个听证会是关于排污费的立法听证会，还是排污费用的价格听证会？上报审批是哪里审批？排污费收取是不是需要治理污染收费，其目的和用途是什么，有关部门请先说清楚。造成大气污染是汽车增多造成的吗？解决这个环保问题，是不是直接征收污染费就能够制止污染，大气污染会不会因为这个行政费用的征收就有所减轻。环保部门明确说，征收这个机动车污染费，是因为北京市机动车太多引起的。环保部门为什么不在源头治理污染而来征收车头费？机动车的多否并不是环保部门需要操心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当操心的是提高汽车环保准入标准，研发出更科学、更好的污染治理方法来强制汽车生产企业使用。如果每辆车的污染很少，甚至如电动车那样几乎无污染，相信我们就不用再讨论今天的话题了，也就不会有这样莫名其妙的收费名目了。 <br>        有研究显示，包括行政收费在内的<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严苛的政府规制<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已使私营经济增长受到牵制，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了过分苛刻的行政收费对经济的损害，但是各部门各自为阵，谁愿意站在宏观的立场，放弃自己的部门利益而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去考虑？国家近期已经出台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就是为了在经济危机时期，拉动内虚而作出的激励汽车消费措施。当前讨论排污费的征收，是在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唱反调，这个在经济危机时期给消费信心泼凉水的举措，实在是不合时宜。 <br>        行政收费项目的设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行政审批方式设立。行政权本身不具有任何优越于国民的权威，但是，现在的行政收费却表现了公权随意侵犯私权的泛滥。行政收费不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未取得合法的收费依据，反过来，在遭到抵制时，却可以对个人或单位进行高额的行政处罚罚金。公权昂然凌驾于私权之上，无所顾忌地侵犯私权已成为民怨的一大指向。 <br>        我们看到，行政收费的不断膨胀和缺乏有效监管，给政绩形象工程的泛滥、职务消费的畸高大开了方便之门，如政府机关的大楼越来越豪华、奢侈，公车越来越多、档次越来越高级。阜阳“白宫”，就是通过行政权力将民间资本转化为部门利益一个最好例证。继续让行政机关自行出台收费文件，然后走一个形式的所谓听证会，公民的财产权从个人转移到行政机关，成为某些部门的利益，必然成为一种可怕的现实：今天这个部门收费，明天那个部门继续收，你收我也收，不收白不收。公民的辛苦积攒的合法财产，就这样成为公权肆意侵夺的盘中餐。 <br>        行政收费的本质就是公法上的财产转移，是行政机构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职权行为。行政机关这种从公民的口袋里强行掏钱的权力，其唯一的来源只能是法律授权，而绝不能是“想收就收”。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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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31 Jan 2009 12:00:1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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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十教授燃油税增税建议写错了收件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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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随着《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的正式出台，可以说，这一轮“燃油税改革”已基本定局。但关于燃油税、公路收费、公路建设、民众税负等话题的讨论，并没有终结。昨天就有十教授给总理写信，要求把1元钱的税增加到3-4元。看完建议，不禁为他们急国家之所急的爱国之心叫好！这十位教授的建议对于国家来说，是多么及时多么中肯的建议啊，即使现阶段无法采纳，国家也绝不能忘记他们在这个经济危难的时候，能先想到国家利益，为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而振臂高呼的情义。在世界经济危机的飓风也席卷中国的时候，政府的收入不仅在减少，国库以及外汇储备也大大缩水。因此，大幅提高赋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真不愧为一个“雪中送炭”的建议。 <br>然而，关于增加燃油税的建议应当向全国人大提出，不应当向国务院总理提出，我看他们的建议信收件人写错了。 <br>开征新的税种以及税率调整，是全国人大的职能。税收意味着对私有财产的一次“合法”剥夺，也就是说从本属于公民所有的财产中<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拿走<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一部分，去履行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但是，这种<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拿走<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事先要取得公民的理解和认可，这样的<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税收<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取得公民的理解和认可的税收程序是什么，就是立法程序。税收最基本的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的《宪法》、《立法法》等法律有具体的相关规定。 <br>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br>税种法定。这就是说，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力，纳税主体不负缴纳义务。这是发生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首要内容。 <br>税收要素法定。这指的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它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br>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 <br>燃油税的开征，严格来说，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根据《立法法》，税收立法权是我国国家立法机关的专属权力。《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对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br>很遗憾，此次燃油税的开征只不过是在实施之前向公众公开了，也“征求意见”了，但是，只是公布结果，方案形成的依据、过程语焉不详。这不是立法程序。为何最后是以这种方式出台，因为早有专家出主意，以直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方法来进行，如此可以让燃油税得以改头换面，达到规避法律绕开立法程序得以实施。这使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8</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5</span><wbr />日刚刚修订过并且将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9</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span><wbr />日正式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其规定的成品油消费税还没有实施，就进行调整，可以看出，在<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5</span><wbr />日前，决策部门还没有想到把燃油税并入消费税中，现在的方案完全是为了规避法律作出的一种选择。 <br>《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其中税率的调整，也得按照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来进行修改。根据《立法法》第9条，国务院制定部分税收事项，应当以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税率的修改，它不仅是税收要素的修改，也是行政法规条款的修改，因此，一样要走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br>因为民众的私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在国家需要征税时，要向纳税人说明情况，讲清道理，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国家机器行使税收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即实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始终是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内核，而法治的本质内容之一也在于权力的依法律行使，故税收法定主义不但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 <br>马上要开征的燃油税，本身已经是在未走立法程序的情况下就要实施了。在此次缺乏立法程序的税收过程中，纳税人无权、也无合适机会与各利益方谈判或沟通，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我等草民，即使提出意见，却又能奈何！可叹的是，十教授想错上加错，让总理来做这件全天下人都知道从法律上站不住脚的事情，这是置总理于不义。 <br>规避法律无非想投机取巧。但是，其实这样拿国家的公信力来投机取巧，可得一时之利，而损伤了国家在民众中好不容易建立的公信力，实在是得不偿失。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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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6 Dec 2008 06:54: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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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油价降了，虽未降到位，也算是一个大进步！]]></title>
<link>http://622006014.qzone.qq.com/blog/1229612079</link>
<description><![CDATA[下午五点多，“中国车主权益联盟”里的一位甘肃车主，首先在群里发布了发改委决定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2</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span><wbr />日调低成品油零售价的消息，大家都有点惊讶，这一天盼了很久，但一直没有盼来。比意料中的元月一日，早到十多天，还真让人半信半疑。在这篇消息中，我们只看到发改委调整了成品油出厂价，没有公布零售价降低多少。一位北京的车主进一步说电视报导了下调油价。我仍然不能相信，直到新华网快讯到来时，我才确信：过了今晚<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2</span><wbr />点，油价是要降了，汽油零售价每升下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91</span><wbr />元，柴油零售价每升下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8</span><wbr />元。下调的价格含有燃油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span><wbr />块钱。 <br>这时，<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QQ</span><wbr />小窗口弹出一位新疆的网友给我的消息“明天油就要降价了，真的很高兴。祝贺你取得成功。呵呵，感谢所有像你一样为油价而呼吁的人们。没有你们恐怕很难会有这样的结果”。 <br>这个消息让我觉得很振奋，我有些激动。 <br>这次成品油降价，是我们这两千多位车主、场外用各种形式支持的车友们、有良知的专家学者们、以及媒体的力量集合而成。政府顺应市场、尊重民意进行降价，体现了领导人体察民情、体恤民生的情怀，以及对民间不太礼貌声音包容的胸襟。 <br>在这一轮博弈中，政府的利益（税收）、卖方（油企）的利益、买方（用油者）利益进行了一场激烈但不算充分的角逐。最后的结果，就如同凤凰胡一虎说的那样，不会象环保鼓吹者想要的与欧洲接轨的油价，也不会是象我希望的在现有油价基础上去掉一半后再加税的价格，它是一个折中的价格。中国有“中庸之道”的讲究，这个油价大概也受了这样的哲学思想的影响。 <br>从降价结果来看，我个人感到满意。虽然没有到达我计算的<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5</span><wbr />元，但它比我想象的政府价格要低一点。当然，这只代表我个人的意思，不代表授权我的两千多位车主的意思。对于经济危机中的政府，在作出大幅降价（特别说明：用大幅降价这个词是因为以前从未有这样大的降价幅度）的同时，能够完成费改税，毕竟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相比交强险（俗名：交抢险）的推行，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br>从国际原油价格水平来看，此次降价仍未到位。油价的组成是可以用科学的计算公式推导出来。国内油价仍然有较大的降价空间。 <br>从程序来看，我不满意。因为这次燃油税改革，在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关键问题上仍然对大众语焉不详；在燃油税的征收问题上，没有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去履行立法程序完成。在效率与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我只选择法律。策划于密室的费改税，用了<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4</span><wbr />年之久，曝光在阳光下的时间只有一周，这显然太仓促了。发改委决定，<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span><wbr />日零时开始实施完善后</span><wbr />的成品油价格机制，但何为完善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没有说明。这些我们都在云里雾里。<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span><wbr />元钱的税费如何得出，此次降价<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91</span><wbr />元的计算依据是什么？我们仍然希望财政部、发改委能够让公众后知后觉。 <br>我们一贯的观点是支持燃油税改革，一贯的呼声是尊重法律、尊重市场，先降油价再讨论燃油税。这也是主流民意。终于，我们等到了在距离<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09</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span><wbr />日还有<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2</span><wbr />天的时候成品油降价了。虽然油价还没有降到位，但这无疑这是政府对民意的尊重，是一个进步。我们欢迎，我们肯定。我们进一步呼吁发改委公开透明燃油税、成品油价格的制定过程和依据，从价格层面、法律程序层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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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8 Dec 2008 14:54:3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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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油价降0.5元~0.8元远未到位]]></title>
<link>http://622006014.qzone.qq.com/blog/1229351278</link>
<description><![CDATA[无论我们“先降价、再讨论燃油税”的呼声有多么高，那<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6</span><wbr />块多油价楞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就是岿然不动。有关部门拿出所谓“囤油”的理由，因此不理睬不降价。我不禁想说，对不法商人的囤油行为，难道国家就束手无策吗，刑法不是对扰乱市场经济罪作出了规定吗，囤油有严重情节的，完全可以采取刑事措施追究其责任。遗憾的是，因为怕这些不法商人赚取一点点蝇头小利，决策者可以让全国用油者损失大利。 <br>昨日从媒体上获悉，国家财政部科研所负责人表示，明年油价在现行基础上继续下降已成定局，不过下降幅度预料不会太大，可能在<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5</span><wbr />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8</span><wbr />元。 <br>这个降价的数据不知是从哪里得来，我们没有看见负责人“负责”地告诉大家，为什么降<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5-0.8</span><wbr />元，而不是别的数字。 <br>成品油定价，不是市场定价而属于政府定价，它必须依照《价格法》第<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8</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3</span><wbr />条的规定，进行听证。《价格法》第<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8</span><wbr />条规定：<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第<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3</span><wbr />条规定：<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 <br>可是这位负责人，怎么就没有缘由报一个数据出来，看样子也不打算进行价格听证，就等着到元旦实施了！忽略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何理由？ <br>我前些天算过，含税油价不应高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5</span><wbr />元，这是我按照“燃油税改革方案”表明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参考美国的炼油成本<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76</span><wbr />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升（该<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76</span><wbr />元已包括炼油企业的利润），列出了计算公式，经过计算得来。而不是拍脑袋，想让油价定在<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5</span><wbr />元，就说应该定在<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5</span><wbr />元。 <br>我国的油价之高，税费之高，在世界范围内都已成不争的事实。但是，现在总有专家跳出来说，欧洲的油价如何贵，燃油税高达<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00%</span><wbr />，比我们国家的高多了。 <br>油价与税，是两个概念，要真的放在一起比，那也是油价比油价，税费比税费，不能拿不同质的东西放在一起比，没有可比性，非要放在一起，那是在偷换概念。 <br>今天很有幸看到<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Carzone</span><wbr /></span><wbr />的文章，他的研究可以让我们很清楚地对比所谓的<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00%</span><wbr />的税率不过是个谎言。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Carzone</span><wbr /></span><wbr />对各国的油价与税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众多征收燃油税的国家<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都采用从量征收原则</span><wbr />，燃油税以固定价格征收，而非按照固定比例征收。”以下是<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Carzone</span><wbr />2008</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span><wbr />月底采集到的数据。 <br><div style="text-align:center;"><wbr /><a href="http://s12.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5f65ac248705da75a79bf740d0173794e61536cce2e172da481bd51042558467e8e0cfb19b0944141d87abd4cb98f6344f2b43e06607a87ef2476e5f12d725a94df8bb40964f87f031bb4d16c595da3268d46924"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s12.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5f65ac248705da75a79bf740d0173794e61536cce2e172da481bd51042558467e8e0cfb19b0944141d87abd4cb98f6344f2b43e06607a87ef2476e5f12d725a94df8bb40964f87f031bb4d16c595da3268d46924" /></a><wbr /> </div><br><br>从上表可以看出，除美国外，其他国家的税收比例的确占比较大。但要说明的是，其他国家没有养路费用，没有过路费用、过桥费，甚至不收高速费用。而世界上收费公路<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0%</span><wbr />在中国，因此，即使单比税费，我们也不可能比上表中<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62.6%</span><wbr />税率的德国低。由于我们无法从公开信息中得知我国每年征收的过路费、过桥费、高速费到底是多少，也就无法计算出我们比其他国家税费高出多少的准确数据。 <br>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扣除税收后的净油价。 <br>即使按扣除燃油税一元，再减<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8</span><wbr />元，来计算，我们油价仍然比上述所有的国家的净油价还要高。可见，油价调整的幅度远未到位。 <br>我国过高的油价，与当前刺激内需、增加就业的经济方向是起反作用力的，高油价对用油个人或企业的利益过度取费无异于竭泽而渔。对普通民众，在收入大幅减少的现实下，决策部门应当考虑让利于民，降低生活成本，增强民众的消费能力，才能让民众有同舟共济一起与国家渡过经济危机的信心。 <br>(注：本文数据引自以下网页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 href="http://www.che168.com/article/html/200812/20081212/20081212_228267_1.html" target="_blank">http://www.che168.com/article/html/200812/20081212/20081212_228267_1.html</a><wbr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cc0000;line-height:1.8em;">更多精彩请点击&lt;&lt;</span><wbr /></span><wbr /><a href="http://blog.qq.com/finance/" target="_blank"><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color:#cc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腾讯财经博客</span><wbr /></span><wbr /></span><wbr /></a><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6014@qq.com(刘家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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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5 Dec 2008 14:27:5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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