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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秋风]]></title>
<description><![CDATA[秋风的博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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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3 Nov 2009 09:58:3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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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道德与国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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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中国(或者“华夏”)这块土地上的早期历史，尤其是人们的精神状态究竟是怎样的，不大容易说得清楚。但关于夏商周三代的精神气质，古人分别用三个字来形容：夏尚忠，商尚鬼，周尚文。<br>　　钱穆先生在 《国史大纲》中解释说：“大抵尚忠、尚文，全是就政治、社会实际事务方面言之。商人尚鬼，则近于宗教玄想，与夏、周两族之崇实际者迥异。”从《尚书》看，夏、商、周三个族群都有悠久历史：在舜的时代，夏人的先祖禹为司空，负责治水；周人的先祖“后稷”则负责稼穑，而商人的先祖“契”为司徒主教化。“禹、稷皆象征一种刻苦笃实力行的人物”。<br>　　至于，殷商族群，则沉迷于宗教，相信上帝鬼神的神秘力量，事无大小都要向神问卜。今天我们所看到的甲骨文就是占卜之辞。<br>　　这种宗教可能导致人的放纵。殷人相信天帝是他们的祖先神，是专门庇佑自己子孙的，无论这些子孙的行为如何。同时，在殷人的宗教体系中，巫的地位虽然很高，但祭神的主体是王。最初，商王可能还有敬畏之心，他的世俗与宗教权威都能令人尊敬。但逐渐地，王作为人的七情六欲会浮现出来，且占据主导地位，而此时，对于王的腐败——— 其实也是渎神的行为——— 却无人能够管束。这样，宗教与权力同时腐烂、衰败，而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<br>　　人们现在了解比较多的商，已经到了它的文明的晚期。这个时候，它已经完全腐败了。历史真的像汤因比所描述的那样，当文明成熟之后就会进入烂熟阶段，烂熟就是腐败。<br>　　这种腐败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酗酒。今天的人们，似乎特别喜欢张扬历史上好酒的名士，比如竹林七贤之类的，或者李白斗酒诗百篇的美谈。但历史上另外有一个群体，后来表现为儒家正统，对于酒是持有一种强烈戒备心理的。这种态度的源头就在周人那里。<br>　　《尚书》中有一篇《酒诰》，是周公写给他的弟弟康叔的。康叔被派到殷人聚居区“监殷民”，周公告诫康叔，不要染上殷人好酒的习性。只能在举行一些特定的仪式的时候才能饮酒，平常不能饮酒，纣王之所以亡国，就是因为酗酒。<br>　　关于殷人的腐败，太史公在《殷本纪》中对纣王的描写最为翔实：“帝纣资辨捷疾，闻见甚敏；材力过人，手格猛兽。”这是说纣王本人的天赋很高，智力、体力都相当出众。近来有人替纣王翻案便引用这一段，却忘记了太史公接着又说：“知足以距谏，言足以饰非；矜人臣以能，高天下以声，以为皆出己之下。”基于对绝对权力的恐惧，古人心目中最好的君王是无为而治的，即老子所说的“绝圣弃智”，儒家、道家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甚至法家也部分同意。纣王却反其道而行之，仗着自己的聪明和口才反驳一切向他提出意见的人，为自己的过错辩护。这样的君王当然会胡作非为，滥用君权，而一路堕落，出现如太史公所描述的 “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裸相逐其间”等各种淫靡场面。<br>　　这种腐烂场景是令人震惊的。与此可以相比的，大约是古罗马帝国晚期上层社会的腐烂、淫靡。而且，在这里可以看得出，历史上当文明腐烂的时候，酒、色、暴力通常是同步出现的，因为三者同样来自于道德的衰败。<br>　　腐烂的罗马文明后来被来自北方森林更为质朴的野蛮人替代了，殷人的腐烂的文明也被来自西方的更为质朴的一个族群替代。这个族群的精神气质与殷人大不相同，而就是凭着其特别的精神气质，凭借着他们严肃的道德感，取代了商，并从根本上塑造了此后中国人、中国文化的精神气质。他们就是质朴而刚健的周人。<br>　　根据《尚书》的记载，这个时候，殷人中的贤者祖伊已经看出，商人失道，亡国在即，而焦急地告诫纣王要收敛自己的行为。纣王却满不在乎地说：“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上天就是他们家的，所以，将会永远保佑他。但是，周人很快就向纣王证明，上天并不佑助失道者。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40@qq.com(秋风)]]></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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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3 Nov 2009 09:58:3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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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预算不是国家秘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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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多年来，深圳“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组织成员李德涛先后向财政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多个部委，及上海、北京、广州等十几个城市，发出上百封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财政预算。最近，他终于实现“零的突破”：广州财政局答复，将把全市各部门的预算在网上全部公开。而同日，某地财政局答复说，本级部门预算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<br>以“国家秘密”这样的答复十分荒唐。一家私人企业当然可以不要预算，老板想花什么钱就可以自己临时决定。但一家股份公司管理层要花钱，就必须事先制订出预算，由董事会批准，重大项目还需要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还要向公众公开信息。<br>政府比起股份公司来，公开财政信息的必要性和相近程度，更有过之。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税款。而纳税人缴税的一个隐含前提是：政府将把这些钱最有效率地使用于国民最期望的地方。为此，政府征收多少税，需由国民来决定。但同时，政府如何花钱，同样需由国民通过预算案来决定。在现实中，国民通常是由他们的代表来代理这一权利，在中国就是各个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br>更进一步，即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了预算案，也必须立即向国民公布。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的代理人，真正的权利主体是国民。尽管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国民不能直接进行决策，但对于相关预算是什么，他们有知晓的权利。国民可以根据预算的合理性，评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从而决定在以后的选举中还投不投这些人士的票；国民也可以根据预算来评估，政府是否真的把钱最有效率地使用在自己期望的方向。<br>换一个角度，从政府角度看，预算案的公开乃是政府的道德与政治义务，不管法律对此如何规定。只要是负责任的政府就必然会公布自己的整个预算，这就好像一个账房先生要把全部账目向老板公开一样，天经地义，甚至不需要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br>当然，政府的运作必有必要的秘密。但是，政府处理的整个事务中，秘密、机密的事情终究是例外、少数。毕竟，政府绝大多数部门的工作是面向公众的，国民有权利知道，政府各个部门具体要干些什么，有哪些重要事项安排、支出安排。政府不能秘密地筹划一些涉及国民却对国民不能公开的计划。据此，政府的绝大部分钱也应当是花在公开的事情上，它们构成预算的主体。因而，至少预算的绝大多数内容不可能是秘密，也不应当是秘密。<br>事实上，判断一个现代政府的标准，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看所谓的秘密占整个事务的比例。这个比例越高，政府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的程度就越低。前现代的政府会以秘密为名，由若干行政官员在密室中决定怎样花费纳税人的钱，并且无限度地扩大秘密的范围，以至于把整个预算都视为秘密。相反，现代政府则把秘密事项控制在最小限度，而将绝大多数预算的细节全部公布于众。除了极少数例外，现代政府对国民是没有秘密可言的，“共和国”(republic)的英文单词就有词根public，“共和”的意思是“共治”，共治的前提是一切公共事务公开，这自然包括财政预算的公开。<br>更进一步说，即便确属必须暂时秘密的例外事项，也不能由行政部门自行决定，至少要由人大常委会某些组成人员、在经过宣誓保密之后进行审议。预算中的每一分钱支出，都需要人民代表的审议和批准，没有一项例外，这是现代政府运转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财政预算制度的基石。<br>可以说，李德涛通过自己的公民行为，对中国各个部门、各地政府的现代性进行了一次有趣的测试，而结果令人失望。财政是政治的核心，对李德涛的回复表明，广州市政府已经具备了现代财政意识，具备了现代政府意识。它至少知道，预算案不是给自己看的，而是给市民看的，是政府向人民提出并经过人民——— 通过其代表，批准的一份花钱申请。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批准过的一份文件，人民自己怎么能够无权观看、查阅、评鉴、批评？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40@qq.com(秋风)]]></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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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3 Nov 2009 09:56:5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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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秋风：卢武铉是怎么死的]]></title>
<link>http://622007840.qzone.qq.com/blog/1247562609</link>
<description><![CDATA[     韩国前总统卢武铉以跳崖的方式了断生命，诚然令人同情。那么，卢武铉是如何走上这条死路的？ <br> <br>　　首先，是他的亲人们把他送到了那个悬崖上。卢武铉出身底层，经过一番拼搏，才获得成功。从政之后，他又始终以“清洁政治”相号召，由此登上权力顶峰。但是，他似乎没有很好地约束自己的家人、亲朋。他的兄长、夫人、子女、秘书，几乎个个涉嫌腐败。这些亲人的愚蠢、贪婪和无节制，是杀死卢武铉的罪魁。卢武铉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荣耀，他们回报给卢武铉的却是洗不清的耻辱。 <br> <br>　　其次，韩国的反腐机制恐怕也在已经站到悬崖边上的卢武铉背后推了一把。身为总统是享有某种豁免权的，但一旦卸任，他的一切行径都将暴露在阳光下。一方面，政治机制的逻辑在发挥作用，反对党不可能放过对手的任何一点错误。另一方面，即便下任总统是同一党派，也不可能阻止新闻媒体的调查、揭露。而一旦丑闻被民众、媒体揭露，司法机关作为享有独立权力的部门，就不能不也必然会启动调查、起诉程序。 <br> <br>　　正是这样的制度，让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几乎每一任韩国总统在卸任之后都丢人现眼，甚至进了监狱。有人因此满怀同情心地说，韩国的民主改革走得太快了。据说，血缘、乡缘、学缘、人缘构成韩国社会关系的基本文化板块。现代制度却不管这种文化基因，不留情面，搞得卸任总统、商界大佬们不得安宁。结论是：制度变革一定要与文化相适应。 <br> <br>　　但是，作如是评论的人可能忽略了一点：制度是可以变革文化的，尤其是假如那是不合乎人们正义感的文化。因此，过去二十年来，韩国尽管不时爆出前总统的腐败丑闻，但丑闻波及的范围、深度已经在弱化。以最直观的指标来看，“卢武铉门”所涉及的问题金额只有600万美元，且来自名不见经传的制鞋商行贿。与过去经常是大财阀的数亿美元贿金相比，腐败的程度已不可同日而语。这说明，韩国的政治文化已有巨大变化。 <br> <br>　　也正是因为政治生态、政治文化发生巨大变化，所以，即便只是几百万美元，而且是亲属的腐败行径，就已经让卢武铉抬不起头，最终选择了自杀。 <br> <br>　　当然，卢武铉走上自杀路，也是因为他还有良知与廉耻感。他知道，亲属的腐败也辜负了自己当初对国民的承诺，自己的荣誉已遭受巨大损害。他陷入严重精神冲突之中，为求得个人解脱，毅然选择了自杀。当然，这也是以一种异乎寻常的方式对国民承担道义责任。 <br> <br>　　怎么看待自杀，这是一个哲学与伦理学的深奥问题，但回到文化层面上看，以自杀方式承担个人对群体、对国民的道义责任，也是日本、韩国的一种文化传统，或说是一种劣根性。 <br> <br>　　如果没有这种机制会怎样？过去若干年来，人们都相信，要解决政治廉洁、公正问题，制度最为重要。这种看法当然是正确的。政府的制度设计不能以人人大公无私为前提，那样的制度注定了会纵容贪婪，从而整个走向制度性腐败。韩国的“黑金政治”趋向终结，就是拜制度变革之赐。 <br> <br>　　反过来，任何制度的正常运转，又须以其中的大多数人具有基本的道德感和职业伦理为前提。任何秩序首先依靠人们的自我约束，外在的行政、法律监督，只能起到辅助性作用。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以盗窃他人财物为荣，那么，再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也不可能维持这个社会的基本财产与生活秩序。 <br> <br>　　因此，如果掌握权力者对于滥用权力、贪污腐败丝毫没有不安，反以为荣，那再好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更进一步，如果整个社会都对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漠然置之，甚至羡慕不已，那整个社会也会变得腐败，好制度就无从谈起。当然，卢武铉的自杀也是韩国社会多方面争斗、较量的标志和牺牲品，这是令人寒心和生畏的。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40@qq.com(秋风)]]></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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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l 2009 09:10:0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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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绿坝安装权应交还消费者]]></title>
<link>http://622007840.qzone.qq.com/blog/1247562475</link>
<description><![CDATA[秋风 <br>　　工信部近日发布一份文件，要求从7月1日以后，在中国销售的一切计算机必须预装一款名为“绿坝-花季护航”的上网过滤软件，文件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 <br> <br>　　有关部门的这一决定，用意或许不错。如工信部的文件所说，互联网空间内有不少不良信息，这些信息被青少年毫无遮拦地获得，很可能对青少年的心灵造成不良影响。 <br> <br>　　不过，这似乎并不能证明，由政府出面一刀切地要求所有计算机安装上网过滤软件就是正确的做法。笔者的意思绝不是所有计算机都不应当或没必要安装上网过滤软件。问题仅在于，由谁来决定装这类软件。简单地说，政府以强制权为后盾要求所有计算机装这类软件是不合适的。装不装上网过滤软件，这样的事情应当由用户自己来决定。 <br> <br>　　某些官员在某些方面总有一种父母官心态，以为如果政府不出面，民众就不知道去做。但事实是：最关心孩子的是父母，最希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是父母。政府可以把某些知识教给家长，但不应当试图代替家长。可以推测，即便没有政府的强制，很多人也会装这类软件。 <br> <br>　　如果由用户自行安装上网过滤软件，可以避免很多麻烦。比如，不会给成年人带来困扰。互联网的用户恐怕还是以成年人居多，而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都会承认，成年人可以接受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各类信息的范围，是远远大于青少年可以接触的范围的。现在，政府强制所有计算机装上上网过滤软件，岂不是只许成年人接受青少年可以接触的信息，把成年人全部当成了青少年？这是否是一个正常社会所应有的电子信息传播与接受格局？ <br> <br>　　由用户自己决定是否安装过滤软件，也可以避免另外一重风险。据开发该软件的公司介绍，“绿坝”软件可以进行实时屏幕拍照，周详上网记录一览无遗，便于事后监督。也就是说，该软件会记录大量关于用户使用隐私的信息。由于缺乏足够的第三者测试信息，人们不清楚该软件是否还会记录使用者的更多相关信息。 <br> <br>　　固然，此类信息对于公司负责人、对于家长来说，可能是必要的；否则，就无从监控孩子的上网活动。但是，政府强制所有电脑装上这类软件，由其详细地记录每个独立自主的成年人的上网隐私，却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另据开发该软件的公司介绍，该软件还将与一个专门记录不良网站数据的数据库连接。但政府相关部门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脑用户的隐私信息被上传到这一数据库，从而被用于不正当的商业或其他目的？ <br> <br>　　凡此种种都说明了，避免互联网不良信息影响青少年及其他人群，最佳方案是把安装上网过滤软件的决定权交给用户。当然，政府在尊重用户选择的基础上，可以发挥一些辅助作用。比如，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择一款以上的过滤软件，向相关企业支付使用费。此后，有需要的民众即可免费下载安装，无此需要的民众则可以不下载。这样，下载次数本身就是软件优劣的指标，相关企业面临竞争压力，也能不断完善软件性能。 <br> <br>　　总之，防范互联网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首先是社会、每个人及其结成的自愿性组织的责任，也只有社会出面进行，才能在自由与强制之间寻得合理的平衡。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40@qq.com(秋风)]]></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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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l 2009 09:07: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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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每平米拆迁补偿20万元其实很正常]]></title>
<link>http://622007840.qzone.qq.com/blog/1247562361</link>
<description><![CDATA[ <br> <br> <br>北京朝阳门桥西南侧的危旧房改造区内，有3户居民一直坚守而未搬离。其中一户居民提出的补偿要求，折合每平米超20万元(《京华时报》6月15日)。这样的要求，将拆迁的内在逻辑清楚地暴露出来。 <br>拆迁的本质是政府征收土地，只不过这一点被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直接与拆迁户打交道的表面事实遮蔽起来。通过这一事实我们看到，拆迁企业只是开发商雇的专业企业，拆迁企业之所以与拆迁户打交道，是因为开发商已经从政府那里购买了相关地块之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而，拆迁户所得到的补偿，本质上是其出让土地权利而获得的价款。 <br> <br>既然拆迁是土地征收，则按照法律，征收就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原则。但根据新闻报道提供的有限的信息，似乎可以确定:本案所涉及的建设项目———朝阳门SOHO———与法律所说之“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它是一个纯粹的商业项目，尽管该项目今年被列入北京市重点工程之一，但它也仍然只是一个重点商业项目，而不是公共利益项目。 <br> <br>既然它是商业开发项目，那按照常理，当初本来就应当让开发商与被拆迁对象进行商业性谈判，政府仅充当公正的仲裁者。但很不幸，过去若干年的几乎所有商业性项目，都采取了征收土地这样一种诉诸国家终极性权力的手段，“公共利益”被无限度地扩大解释。本案所涉地块运用征收手段来获得土地，似乎就不合理。 <br> <br>但因为它采用了征收手段，所以，开发企业最初给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也就相当地低。本案涉及的一户人家拥有4间私房，建筑面积42.1平方米，按照政府针对危改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仅可获得安置三居室一套或货币补偿3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不到八千元。 <br> <br>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都会发现，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十分离谱的。根据记者提供的信息，目前朝阳门周边二手房的均价是2万元/平米，那么42平方米房屋的价值就在80万元。不过，每平方米2万元只是公寓楼房的价格，而该户人家的面积是土地的实有面积。 <br> <br>当然，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同样会承认，该户人家的要求确实有些过了。但很显然，开发商、拆迁企业最初向拆迁户所提供的补偿标准，也完全忽视了这些房屋所占用之土地的市场价值。事实上，即便是开发企业也发现，按照政府公布的《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拆迁户，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所以拆迁企业从一开始就突破了政府文件的规定，提高补偿标准，因为否则就没人出让土地。 <br> <br>也就是说，在拆迁过程中，先是开发企业不合理的压价在先。因此，拆迁户感觉自己没有受到公正对待，而且，政府与开发企业的关系，也令拆迁户对拆迁者持不信任心态。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拆迁户被迫采用各种策略提高要价。这些策略五花八门。在这样的过程中，必然出现一种局面:遵守规定的人反而吃亏，不遵守规定的人倒能获得利益。这一点，对拆迁双方同样适用。就像本案中拆迁户和拆迁企业言论所表明的，随着双方对峙加剧，双方的博弈逐渐偏离正常规则约束的范围，心理都开始扭曲。现实中，比较极端的结局则是，拆迁户漫天要价，拆迁企业非法使用暴力。 <br> <br>问题出在有关拆迁制度上。这个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意欲获得土地的一方与占有土地的一方置于平等的位置，由此形成了一个双方心态、行为不断趋向激化的正反馈过程。关于本案，笔者期望拆迁双方都能恢复理性，达成妥协。政府则应当反思拆迁制度，让权力退出商业用地的具体交易过程，从而给交易创造一个理性的制度和心理环境。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40@qq.com(秋风)]]></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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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l 2009 09:06:0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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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基层医疗应姓“私”]]></title>
<link>http://622007840.qzone.qq.com/blog/1239179058</link>
<description><![CDATA[医疗体制改革将是一场耗资巨大的社会工程，但究竟怎样用好资金，使这些资金发挥作用？恐怕需要政府慎重考虑。<br>权威的说法是，未来3年，为支持医改五项重点改革，各级政府将投入850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未来三年内，中央财政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建设。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09年建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并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在城市，则要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br>政府把财政资金投向乡村，向基层倾斜，比起以前向大城市倾斜，要更合理一些。不过，用如此宝贵的财政资金，重新建设这么一套基层医疗服务体系，是否必要？其社会效益是否最高？似乎值得商榷。<br>现在还不知道，政府投资建设的这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将按照什么样的模式运营，是像公立大医院那样？还是别的机制？如果是公立模式，政府如何负担得起那么庞大的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薪酬？事实上，很可能出现一种情形：各地政府花钱盖出漂亮的医院建筑，但这些医院却难以向基层民众提供便利而廉价的服务。<br>更大的问题在于，政府将要建立的这个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与既有的医疗服务体系之间如何衔接？<br>在乡村，目前实际上存在着一个相当有效地向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私人诊所网络。这个网络的服务覆盖了几乎所有农民。根据直观的观察，农民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先到这些私人诊所处看病。也就是说，在乡村，倒是确实做到了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这好象是医改要追求的一个目标。而且，相对而言，这些私人诊所的诊疗费用还是比较低廉的。对于农民来说，这种服务的获得也是十分便利的。尽管医生的水平有限，但它大体能够满足农民最基本的需求。<br>那么，当政府大规模投资建设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时候，怎么对待这个已经在向农民提供着服务的私人诊所网络？政府将要建立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服务获得新农合保险的认可。但是，享有这一优势的新建医疗服务机构，很可能产生巨大负效应。<br>在这方面是有前车之鉴的。从2004年起，政府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免除学生的学费。但是，政府的补贴只发放给公立学校，而未能惠及私立学校。结果，一项利民的教育政策，反而导致私立学校生源大量流失，一大半提供基础教育的私立学校倒闭。刚刚发展起来的中国私立教育体系，遭到致命打击，迄今也无法恢复元气。<br>本来用意不错的改革，因为设计不周，而收到这种意外效果，令其积极意义大打折扣。毕竟，一个发达的私立教育体系的存在本身，就改善了整个社会的教育产品供应，它对公立教育体系构成的竞争压力也会促进整个教育体系的良性发育。<br>现在，乡村的私人诊所体系已经面临当年私立学校所面临的同样前景。已经有私人乡村医生抱怨，自从新农合制度建立以来，乡村的私人诊所就面临倒闭了，倒是那些原来已经濒临倒闭的卫生院又火了起来，而这些卫生院其实就是由私人承包的，其水准与私人医生没有多大差别，仅仅因为患者在这里的支出可以报销新农合保险，它就排挤了私人医生。问题在于，当私人医生被排挤之后，农民看病反而更不方便，而费用也大幅度上涨了。<br>政府如果足够明智，就应当立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医疗领域重蹈当年教育领域的覆辙。政府改善基层医疗服务的意图是正确的，但正确的意图惟有靠正确的办法才能有效达成。这个正确的办法就是：政府承认乡村私人诊所存在的事实，而投入一定资源对它进行升级改造。<br>具体来说，政府大可不必重新建设村卫生室，乡村的私人诊所本来就发挥着政府指望村卫生室发挥的功能。政府现在所要做的仅仅是，将这些私人诊所的服务纳入新农合保险的覆盖范围，从而便利农民。同时，政府将本来要用于建造医院的钱用来资助这些私人医生到大医院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br>有了这样一个经过强化的私人诊所网络，在大多数地区，政府也就根本不必建设乡镇卫生院这样一层医疗服务机构。因为，小病在本村私人诊所看，大病立刻就可以直接到县、市医院去看。<br>这样一个基于现实的改革方案，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乡村医疗资源，政府为改革所要支付的成本也将最为低廉，而乡村的医疗服务供应状况将会立刻得到改善。<br>能否采取这一方案，取决于中央政府是否足够明智。毫无疑问，地方政府乐于在现有私人医疗体系之外建设一套公立医疗服务体系，因为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政府那里获得大量财政转移支付。但如果中央政府诚心改善乡村医疗条件，那就需要预计到地方政府的畸形反应，而采取更为审慎的安排。建设一些新医院是简单的，但要让这些医院运转起来，向农民提供便利的服务，却并不是容易的事情。那么，为什么不尊重农民的习惯，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在此基础上，改进这个市场的效率？<br>对于决策者来说，需要理念的转换。公立医院未必就能够始终以公益为本，而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来看，私立医疗结构其实也带有强烈的公益性。对于政府来说，重要的是让农民便利、廉价地看病、治病，至于谁来提供这些服务，并不重要。在具有法治精神的政府眼里，公立医院、私人诊所理应是平等的医疗服务供应主体，原不应有道德上、法律上的高下之分。经历过计划时代医护人员的生冷硬，经历过过去十几年的医患纠纷、冲突，当代中国人恐怕最不应当迷信只有公立医院才会诚心服务患者的教条了。<br>事实上，如果转换理念，打破公立迷信，那政府同样不必投入巨资在城市建设上万个社区卫生中心了。正确的做法是模仿乡村医疗供应模式，鼓励有资质的医师个人或合伙开办诊所。<br>医生在中国之外的大多数社会属于典型的职业人，与律师等专业人员一样，多以私人或合伙的身份从业。因为他们的资产就是他们的大脑，拎着一个包就可以开业。中国目前的医生多集中于医院、而患者哪怕头疼脑热的也到大医院看病的医疗体系，实在是这个世界上比较怪异而罕见的。不可能全世界都错了，而惟独中国正确。<br>这次医疗体制改革，其实也应当使中国的整个医疗服务体系恢复常态，也即，以医师诊所为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也就不必搞什么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了。论起服务供应的效率，医师诊所远高于这些不公不私的社区卫生中心。事实上，目前已经成立的社区卫生中心基本上都处于找不到准确定位的尴尬处境。那为什么还要继续建设社区卫生中心？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40@qq.com(秋风)]]></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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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8 Apr 2009 08:24:1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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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拆迁究竟是什么东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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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北京西长安街道路拓宽拆迁工作正式启动。该拆迁工程的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而按以往方式，拆迁户最多只能得到每平方米8800元的补偿。(4月2日《新京报》) <br>与之前较低的拆迁补偿比较，此次拆迁补偿虽是个例外，但无疑是个进步。不过，笔者更关注的是，这种例外能否变成常态？ <br>根据官方说法，此次拆迁与以往有很大不同，由政府拆迁替代公司拆迁，同时，本次拆迁补偿首次尝试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的方式来定价。 <br>这些说法提出了一些十分重要的问题:拆迁究竟应当由谁充当主体？应当如何确定补偿？应当针对什么进行补偿？归根到底，“拆迁”在法律上究竟应当属于什么性质的活动？ <br>对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语焉不详。考察现实，主流的做法是，政府主导，确定开发区域。房地产开发商向城市政府购买相关地块，然后雇拆迁公司进行拆迁。也就是说，拆迁公司为开发商打工，城市政府则站在开发商背后，因为政府已收了开发商的钱。 <br>据此说来，拆迁不属于“征用”，因为征用只能由政府来实施，且仅适用于“公共利益”的项目。而拆迁的大多数项目都是商业开发项目，且由商业企业实施。但是，从具体操作来说，拆迁又显然不属于纯粹商业性质的活动，因为，拆迁户得到的只是含糊其词的“补偿”，而不是按照市场交易确定的价值。比如，按照正常的拆迁做法，西长安街的那些拆迁户最多只能得到每平方米8800元的补偿，这当然不可能是这些房屋的市场价值。 <br>事实上，关于拆迁，人们可能始终无法弄清楚一个问题:所谓拆迁补偿，究竟是针对土地，还是针对房屋？如果针对房屋的成本，西长安街的那些房屋一平方米也许不到一千元。即使按照其贴现值计算，比如按照租赁价格折算，也未必能有多少钱。所以，哪怕是每平方米8800元的补偿标准，也包括了对土地价值的补偿。但反过来人们也会问:每平方米3万元，就能够充分体现这些地点的土地的完整价值吗？假定允许这些房屋所有人自行开发，比如建造别墅，也许每平方米可以卖到10万元。 <br>不能不说，“拆迁”长期以来是一个含糊其词的概念，它既不是政府“征用”土地，也不是开发企业与居民之间纯粹的“商业买卖”行为。相反，它是两者的混合，政府的强制性权力与商业交易捆绑在一起，这也正是城市拆迁常常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所在。因为，权力与商业纠缠在一起，必然会对拆迁户不公平。 <br>该结束“拆迁”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活动了。《物权法》已经给予政府以征用土地、房屋的权力，政府如果为了公共利益之用途，完全可以行使这种权力。另一方面，开发商或工商业企业如果需要城市某一块土地，那就应当与该土地上的居民或机关、企业进行谈判，以商业化的方式获得，如果被拒绝，就提高价格或者改变计划。 <br>事实证明，权力与商业相互利用，会同时腐蚀政府与企业，并造成巨大经济与社会问题，因而，以西长安街拓宽拆迁为例，现有的城市拆迁制度必须改革。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40@qq.com(秋风)]]></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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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3 Apr 2009 07:59: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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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本来就不需要“创卫”]]></title>
<link>http://622007840.qzone.qq.com/blog/1237796257</link>
<description><![CDATA[河南焦作市为迎接全国“创卫”审验,关闭了市区内所有中小饭店、报刊亭、中小理发店,某些路段的饭店还在一夜之间被迫“转行”,换上好看的门脸。此事被网络、媒体披露后,焦作市倒也反应迅速,对作假官员做出了处理。不过,网民搜集了多个城市创卫中类似的弄虚作假现象。由此看来,“创卫”变“创伪”,实在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这是“创卫”的逻辑使然。 <br>每个市民都愿意看到自己生活的城市卫生清洁。不过,现在各个城市官员关心的“卫生城市”,却并不是一个城市客观上的卫生清洁,也不是市民所认定的卫生清洁,而是一种特殊的荣誉、地位、称号。换言之,它是一种特别的政绩考核指标。它是按照一套统一的、数字化的复杂标准体系来评估的,评估的主体是中央政府若干职能部门的官员与专家,据说有13个部门。<br>这种制度安排有点让人不解。一个城市是否卫生清洁,用得着相关职能部门如此大动干戈么?一个城市是否卫生清洁,跟谁的关系最大?当然是生活在这个城市的市民。城市是民众的家园,民众最关心城市的卫生、环境状况。假如制度设计合理,也即民众可以影响政府的决策,那民众就可以要求政府通过政策、法规,维护和增进城市的卫生清洁。事实上,卫生清洁也是政府应向市民提供的最基本公共品。<br>当然,每个城市的生态、社会形态与人们的价值观念不同,因而,怎样算清洁卫生?不同地方的市民会有不同判断。比如有些地方的人民喜欢夜市,喜欢休闲,那部分街道稍微乱一点也没关系。只要大多数市民对自己城市的环境还算满意,这个城市就算得上卫生清洁了。至于别人怎么看,其实不怎么重要。<br>但在中国,政府体制采取自上而下地监督的机制。也即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相应地,主要由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活动。下级政府的工作绩效如何,主要由上级政府来评估。<br>而上级政府的评估,只能依靠数字化的、貌似客观的指标来进行。如果由市民进行评估,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直观的印象得出结论。因为城市是否卫生、是否清洁,他们一目了然,他们有长期的切身感受。但是,进行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专家却并不生活在这个城市,他们只能临时性地到这个城市进行检查、评比。所以,他们必须依靠数字化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估。<br>于是,人们看到,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政绩考核指标。甚至可以说,目前政府内部的管理,就是“指标治国”。近些年来最引人注目的指标是地方的GDP增长速度,“卫生城市”、计划生育指标甚至上访人数、群体性事件数量,也都可以作为自上而下的考核指标。所谓“一票否决制”,就是指标治国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对于下级政府官员来说,它的政绩就体现为在各个领域指标上的得分情况,而这决定着官员的升降。<br>地方官员提高指标得分,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策略:第一种,实实在在地改善相关领域的状况,这样指标的得分当然就会提高。但这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如果措施不对,甚至没有效果。于是,官员们就经常采取第二种策略,直接改变指标,也就是在指标上做手脚。如果上级政府看数字,那就在统计数据上做文章,比如虚报GDP增长速度。如果上级政府派人来评估,那就粉饰太平,就像焦作市有关部门那样,一夜之间给城市换上一身漂亮的外衣,反正考察、评估组第二天就会离开,只要当天能给考察评估组留下一个良好印象即可。<br>在这样的体制下,相对于实实在在地做事,弄虚作假是一种低成本的策略。上级政府尽管三令五申,但所有这类政绩考核中的弄虚作假,未见减少。这是由制度运转的逻辑决定的。只要政绩由上级考核,那上级就必然以数字化的指标衡量下属的政绩,下级政府就必然倾向于采取取巧的办法,把自己的指标做得好看一些给上级。<br>走出这种困境,倒也不是没有办法。要让城市卫生清洁起来,用不着“创卫”这样的制度安排。一个城市是否卫生清洁,当地市民最关心,也最有能力对卫生清洁的实际状况作出准确的评估。官员再聪明,也没有办法对本地市民掩盖卫生清洁的真相。既然如此,那就让本地市民来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也用不着什么科学指标,只要让市民有某种制度化渠道,表达自己对官员工作的直观感受即可。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文章]]></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40@qq.com(秋风)]]></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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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3 Mar 2009 08:17: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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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把法官从公务员中剥离出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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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近日完成了一份调研报告———《积极推进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司法队伍建设》，针对法律职业者的队伍建设问题提出了若干极具建设性的意见：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律职业特点的单独序列管理制度。 <br><br><br>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最大特征或弊端，是无所不在的行政化。比如教育就严重行政化，且有日益强化的趋势。大学也讲究什么副部级，大学校长完全由行政部门任命。现在还似乎形成了一个恶劣的惯例：当部属大学的校长，必得在教育行政职位上干过。 <br><br><br>当然，对社会优良治理产生最大影响的行政化，还是司法的行政化。这种行政化渗透在司法体制的方方面面。比如从司法的外部环境看，政府的种种制度设计都把司法机关当作一般行政机关对待，各级党政负责官员把司法机关当成执行其具体经济政策的工具，如要求法院领导成为拆迁办公室成员，或者发动司法机构进行这样那样的运动式执法活动。 <br><br><br>在司法机构内部治理方面，种种制度也把法官、检察官当作一般公务员对待。司法人员录用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基本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没有强调司法职业标准；司法人员的人事、工资等制度，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现有规章要求，法官与公务员在同样年龄退休，法官、检察官的工资结构和水平也与公务员相等，尽管其职业标准明显高于公务员。 <br><br><br>如此制度安排，显失合理。检察院的工作确实带有一定行政色彩，在大多数国家，检察官系统是属于政府行政分支中的司法部门管理的，但现代国家都把法院当成一种特别的机构对待，也把法官当成一种特别的政府工作人员对待。中国现行宪制也把法院与检察院单独列出，它们享有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资格，而比如说商务部、民政部、司法部等一般行政部门就没有这样的资格。 <br><br><br>这一制度设计体现着现代国家结构设计的一条共通原则，那就是：法院确实属于政府的组成部分，但从它的性质来看，它明显地不同于行政机构，也不同于立法机构。立法与行政通常是针对不知名的公民群体的，而司法却要直接面向个人，为其定纷止争；立法与行政属于积极的权力，司法却属于被动性权力；立法与行政可以直接给某群人好处，司法却只是禁止人们相互侵害；也就是说，立法与行政通常追求抽象的进取性公平，司法却要守护个别的正义。为此，立法与行政过程更多地诉之于力，透过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分配活动展开，司法过程却更多诉之于理，透过对当事人行为之是非曲直的判断展开。 <br><br><br>凡此种种不同点意味着，在进行制度的整体架构时，必须区别对待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按照司法过程的特殊属性，给予司法机构、尤其是法院以特别的安排。这倒不是说要给法院、法官以特权，而是说，法院与其他制度的关系及法院内部的治理结构设计，应当像罗马《法学总论》关于正义的定义所说，让司法机关得到其应当得到的；或者如道家哲学所说，“顺其自然”。此处之自然，也正是西人所说的事物的本性、性质。 <br><br><br>惟有这样，司法过程才能够顺畅地展开，从容地发挥自己的功能。当然，立法、行政分支也应当秉持同样的“顺其自然”的原则安排其在国家结构中的角色与内部治理架构。 <br><br><br>因此，目前司法的内外治理行政化格局是必须予以改革的，改革的方向也是明确的：去行政化。从外部环境看，应强化司法机构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性，拟议中的改变司法机构经费分配体制就是一个可行措施。法院内部治理制度也应重新设计。比如按照法官职业特性，严格坚持录用的职业化标准，法官须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律从业经历。法官也不必像公务员那样到期退休，只要健康允许可以终身任职。因为，法官是老的好，法官积累的司法经验是最宝贵的法律资源。而且，按照人性似可推测，越是年老的法官，贪腐的动机会越小。 <br><br><br>随着法官职业属性的强化，法律人群体的自我治理机制将会逐渐激活、发育，而这已被各国经验证明是约束法官职业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比如法官职业化水准提高后，法官与法律学术界的联系将趋于密切，法律学术界将把主要精力用于批评、审查法官的实际裁决。这就可以形成一种专业约束力量，促使法官、尤其是高级别法官更负责任地审理案件。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文章]]></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40@qq.com(秋风)]]></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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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8 Mar 2009 09:03: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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