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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邵建]]></title>
<description><![CDATA[邵建的博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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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8 Nov 2009 12:04: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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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不落实到个人的多元不是真多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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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奥巴马在上海和青年学生的对话中遇到这样一个提问：“<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我们中国人民的理想就是在世界构建一个文化多元化的和谐世界。……请问在您的这届政府中会采取哪些措施来共同构建这个世界向着文化多元化发展……。”</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我们曾经有过一个年轻人动辄“立足全球、放眼世界”的时代，比如</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60</span><wbr /></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年代。今天，这位来自同济大学的年轻人，正在代表“我们中国人民”提出自己的理想，而且是世界理想。我已经很不年轻了，在气魄上既无法胸怀世界，更不敢张口就是“我们中国人民”。在佩服年轻人的勃勃朝气之余，只想小声提醒一下，恐怕任何一个人都无法一言以蔽之地说出“我们中国人民的理想”是什么，尽管我对他说出的理想非但不感冒，而且这也正是我自己的价值诉求。但，姑且算是年龄之别吧，这位才俊一张口就是世界，而我对多元的目标，首先锁定在我们自己所生活着的这个社会。</span><w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最近，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发表了一个观点：“中国人对民主体制不感兴趣”，除了想过上经济发达的生活，“中国人担心自己的投票权和言论自由吗？”尽管我认为李资政说出了部分实情，但仍然不赞成他的观点。中国有<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3</span><wbr />亿人，关心自己言论自由的人多了去。不过，我不奇怪李的嘴里居然说出这番话，这其实是他自冷战结束以来一直持有的观点。还是在<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90</span><wbr />年代，东亚国家的一些领导人，比如李光耀，比如马来西亚的马哈蒂尔（当然还有其他），正是以文化多元的名义，推出不同于西方的“亚洲价值”观。在他们看来，民主人权之类的价值，属于西方。东方国家有着和他们不同的文化传统，因而可以奉行自己的价值。亚洲价值论其实是一种“亚洲特色”论，它把由西方人提出的带有普世意味的价值仅仅视为一种西方价值，并以东方和东方特色的名义加以拒绝。李资政这次认为中国人对言论自由不感兴趣，就在于在“亚洲价值观”看来，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权利理论亦即人权本身，属于西方价值形态，东方国家可以抵制西方人对西方文化价值的输出。<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如果不承认有些价值具有普世性（比如人权与民主等），认为它们由西方人提出，因而属于西方；东方人可以反其道而行，并谓为追求自己的特色：这的确可以构成一种世界格局内的多元。比如冷战时期就是这样一种多元，英美一元，苏俄一元，在它们之外另成一统的穆斯林世界亦为一元。穆斯林不论，冷战结束，苏俄垮台，由英美主导的普世价值西风东渐，世界格局好像由多元趋为一元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亚洲价值论在一些东亚国家喧嚣起来。它的主张看起来是强调世界多元，但，这种多元是一种伪多元，它多元其表，一元其里。因为根据这种价值观，它的社会本身就是一元化的社会。换言之，由这种拒绝普世价值的价值观所控制的社会和这个社会中的人，无有多元可言。<br>以上，我所以强调社会多元，盖在于一个多元的社会，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可以进行不同的价值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是每一个人由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权力不得干涉（除了该人的选择妨害或侵犯了别人）——这其实正是普世价值的要义。由于英美社会便是这样的社会，所以，这种社会是多元社会。苏俄或类似苏俄体制的社会不然，作为一元，它就是彻头彻尾的一元，因为它不允许由它控制的社会产生任何多元，哪怕仅仅是在思想上。如果以曾经效法过苏俄的前国民党为例，它所推行的“三民主义”其实就是思想控制的一种意识形态，它要把社会中所有人的思想都统一在三民主义的框架内。在这种大一统的控制下，这个社会中的个人，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多元。好在前国民党只是一种威权体制，权力之外，还有剩余的自由。如果是像苏俄那种极权体制，自由可以叫上天，多元却落地无门。<br>根据以上，不难明白，多元云云，它的诉求是个人，也只能是个人。不落实到个人的多元，不是真多元。我所追求的多元社会，就是个人在价值取向上可以自由选择的社会。如果这个世界还是以国家为单位，又如果每个国家中的社会形态都是多元的；那么，不言而喻，这个世界也是多元的。但，这个命题不可以反过来，因为它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性，即以世界多元为名，实际上把自己的社会统成一元。这样的多元，对于生活在这种社会中的个人来说，又有什么意义。过去文革有一个口号：打着红旗反红旗，今天对某些东亚国家的权力者来说，也可以打着多元反多元。我知道，这次青年才俊们唇红齿白的提问，都是通过培训的，应该说我读出了这个培训出来的多元的“潜文本”。就算多余的话吧，我也要对这位才俊说，先别好高骛远，在构建多元世界之前，还是先让我们自己多元起来吧，让我们构建一个真正属于我们的多元社会。毕竟古人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91@qq.com(邵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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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28 Nov 2009 12:04: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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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为权力垄断的媒体能负什么责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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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记者节那天的云南省媒体看来不同凡响。在省委宣传部的组织下，“全省<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6</span><wbr />州市统一行动，万名新闻工作者集体宣誓，向全社会庄严承诺：做负责任媒体，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新闻工作者！”<br>这是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先生自己在“猫眼看人”上发的帖，上述引文即来自他的帖子“云南新闻界‘做负责任媒体’承诺宣誓活动上的讲话”。我个人对宣誓之类的仪式向不以为然，因此，读到伍皓先生谈到他所举办的这次宣誓，很想有所商榷。伍先生“认为宣誓本身是有意义的，就连美国总统都要宣誓的，关键是我们的文化传统中还缺少有诺必践的宣誓文化。”在一个有宗教文化背景的国度中，宣誓是可以理解的。美国总统就任时的确要宣誓，但他不是向党宣誓（无论共和党还是民主党），也不是向全国人民宣誓，而是向上帝宣誓；所以总统宣誓时总是手按圣经。我是一个无神论者，如果对宗教文化中的宣誓仪式还可以抱同情之理解，那么，对宗教以外的世俗意义上的宣誓，比如这次云南媒体的万人誓，则很不以为然。伍先生说我们的文化传统中缺少宣誓文化，也未必见得。如果传统文化中的士绅文化的确无多宣誓这一套；那么，就江湖绿林而言，什么桃园结义、歃血为盟之类的会党文化，宣誓则是其必须；并且它经由<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13</span><wbr />年孙中山在日本组织的“中华革命党”，更发变为一种现代传统。因此，它也一路下来成为我们今天党文化的一部分。<br>伍先生组织云南媒体宣誓，并援引上了美国总统，但这两种宣誓，颇不伦类。撇开宗教与世俗的层面不谈，总统贵为一国之元首，是炙手可热的权力者，他在执行权力前，当然要宣誓。媒体不然，按其本来的属性（即它的民间性），它属于权利，并且是监督权力的权利，它要向谁宣誓？本来，在权力和权利之间，需要宣誓的是前者而非后者。也就是说，如果要宣誓，应该是伍部长代表权力宣誓：绝不干涉媒体的新闻自由。我们的媒体太需要这样的宣誓，如果伍部长这样做了，我会为他双手鼓掌。但他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动用手中的权力要求媒体宣誓。这是逆施。当然，在中国的媒体格局中，这不奇怪。行政权力和媒体权利既然是上下属的关系，亦即媒体只有行政性而没有它的民间的独立性；那么，权力要它宣誓，它只有服从。<br>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不得不担心云南媒体是否能够“做负责任媒体”。理由很简单，媒体的天职之一就是批评与督责权力，这一点需要媒体自身的独立性来保证。然而，在其现状上，我们的媒体又为权力所支配，请问，这样的媒体又如何能尽到它的批评责任。当然，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来权力并非不可以批评；但，同样实事求是地是，批评的尺度却拿捏在权力手里而非媒体自己手里。我是一个因时事评论而经常与媒体打交道的人，并且我对自己的言论定位就是批评权力。在我的写作中，深知言论批评的难处远非一个“难”字所能道尽，深以为媒体要想真正负起言责，必须从权力中还原出来，亦即由社会主办媒体而非让权力垄断。否则，责任一词还是免谈为好。至于像云南省这次兴师动众，搞万人宣誓，那不过是一场说到做不到的万人秀（或一人秀）而已。如若不信，就把我这篇文字原封不动地放在云南哪家纸媒上试试。<br>在伍先生的讲话中，我还注意到这样的表述：“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不客观的新闻报道，以及暴力、血腥、低俗、无聊和反科学、伪科学的新闻报道，也是对公众知情权另一形式的伤害。”“四不”且不论，暴力与血腥如果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新闻事件，媒体就应该如实报道。有意不报道，才是伤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公众花钱买报纸，有权要求媒体真实报道社会生活中的正反两面。以上表述，不难让我感到这是要求媒体报喜不报忧，至少不止我一人很容易往这个方向去理解。尤其这段话不是来自媒体自己，而是来自省委宣传部伍副部长的要求，我更加不安。请伍先生不要忘记自己的身份，当你作为权力者对媒体说话时，其实是在给记者的报道布置作业或画地为牢。假如媒体在权力的面前无能自立，它要你宣誓你就宣誓，它要你怎么报道，你就怎么报道；那么，这样的媒体又到底能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br>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91@qq.com(邵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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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Nov 2009 09:50: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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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独立于权力的媒体无须权力支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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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还是记者节前夕，广东东莞市委负责人这样送上记者节的问候：“一定要支持记者，不论是正面新闻还是反面曝光都要支持。”前此，广东省委负责人在视察《南方日报》时也表示“要为新闻舆论撑腰打气”。比较而言，广东算是一个舆论相对开放的地方，这和它特殊的地缘优势有关，以至形成一种南方品牌的言论传统。如欲推进这一传统，其关键可能不在于权力的撑腰与支持，而在于真正推进可以让新闻和言论不受阻挠的制度环境。<br>因此，记者真正需要的，未必是来自权力的支持，这种支持在表态的意义上是个人行为，而非制度保证。作为个人，他今天可以支持，明天也可以不支持。同样，这一任权力可以支持，下一任则可以不支持。支持与不支持，如果取决于权力意志，那它不支持的时候，舆论和舆论监督怎么办。<br>世有记者节，说明记者也是一种弱势，正如强势永远不会有节一样。记者的弱势，恰恰是针对于权力的强势而言。它不是不需要支持，但，它所需要的是来自制度上的支持，这种支持与权力支持不支持无关。什么叫制度上的支持，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是宪法。请看宪法第<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5</span><wbr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媒体的自由属于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这个自由，就是制度上的支持，它意味着自宪法以下的各种权力都不能干涉这个自由。<br>但，就权力本身而言，干涉是它的本性。这不奇怪，人类社会在缔结契约时所以需要推出权力，其诉求之一，就是当权利与权利发生冲突时，权力可以介入干涉。但，权力本性有扩张的趋势，尤其当媒体的功能之一就是监督乃至批判权力时，它更容易形成对媒体的不当干涉。所以，像美国这样宪政国家，为防患于未然，在宪法之内更设宪法修正案以为宪法之补充。它的第一条就是针对权力：“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是一个防止权力干涉的条款。所以，美国没有我们这里一些学者不断呼吁要建立的新闻出版法。对于宪法保障了的自由，不需要再用下位法重复。如果再行立法，不但叠床架屋，反而会形成限制和干涉。<br>可以注意到的是，以上“不得立法”条款，针对的是国家权力中的立法机构而非行政机构，并且整个宪法中对来自行政的干涉竟无一辞。这不是疏忽，而是无此必要。美国的媒体都是民间性的，政府不准拥有媒体，就像记者不是政府的雇员。在这样一种制度架构下，由于媒体和行政权力不是上下属的关系，后者对前者便没有干涉的可能。亦即当媒体独立于权力时，权力不但不能干涉媒体，也不能支持媒体。因为你能支持，就能干涉，甚至支持本身就有可能是一种变相的干涉。<br>国情不同。在本土，对媒体能够形成干涉的，不在立法在行政。因为是政府办媒体，媒体天热属于政府，故行政权力很容易对媒体指手画脚提要求。不但如此，权力还可以对记者采访行使批准与否的权力。这里说的正是广东东莞，前段时间，该市出台了一个《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其中一条便是给当地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这好像是给记者放行，但，明眼人一看，这不过是开绿灯，亮红灯。比如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将收回专用采访证。发，莫非就是为了收？记者的身份目前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地方权力难道有再核定的权力？发放专用采访证，等于是在媒体中筛选愿意让其采访的人，当权力不愿意让谁采访时，谁的报道自然也不难于失实。这个文件的名头是“支持”，可是，像川剧“变脸”一样，干涉却不遑其后。这果然是权力运作的一种智慧，“专用”云云，恰恰显示了它对媒体的“专权”。<br>独立于权力的媒体无须权力支持，当然这种独立首先是制度保证的独立。如果我们的制度环境尚不能达到这一步，那么，权力设若真的支持媒体，最好的方式莫过于“无为”——既不表态支持，也不实际干涉。有道是权力不过问，舆论方自由。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91@qq.com(邵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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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14 Nov 2009 00:51:3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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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用公权取缔色情的游戏就别再秀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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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那不是练瑜伽的球吗<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怎么要销毁？”有人悄悄问道。“那是色情交易的性爱球！”警察严肃地回答。昨天上午，长沙市公安局“一打三整”工作情况通报会在樊塘基地召开。太阳照着堆积如山的游戏赌博机、性爱椅、性爱球、淫秽光碟……，数名警察、记者见证赌具淫具的集中销毁。<br>这是一个什么场面，怎么专与人类物质文明过不去。尤其是开头的对话，你越是严肃，别人越是忍俊不禁。记得以前有老师问小学生，报纸有什么用，学生回答可以看、可以包东西、可以坐在地下当垫纸、可以用来遮阳光。一物多用，稚童知，警察却无知，还扮严肃科。那个球怎么不可以用来练瑜伽。即使性爱球，也未必只是色情交易，如果是情侣之间呢。物无辜，警方何以毁之而后快。<br>以暴殄天物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威力，这是我们专政机关的拿手好戏；而且它会定期表演，就像它会定期组织大规模的警力，全副武装抓小姐一样。前些时郑州警方突击抓小姐并把抓捕照片放上网，这里又如此大规模的毁物（报道说“堆积如山”），两者让我们看到的，无不是公权在公然行使其野蛮。我不知道什么叫“一打三整”，无非是一种习用已久却了无实效的运动式口号。针对警方这种定期发作的表演欲，我反而要指控你平时不作为，否则你的收缴品怎么一下子就堆积如山。<br>突击打击色情很虚假。大凡城市人都知道，按摩房、洗脚店之类的暧昧场所，沿街都是，色情天天发生在我们身边，难道警方视而未见。这次郑州警方，三百全副武装的警力，只抓九个赤身裸体的小姐，也不怕难为情。还带上记者随同，不是存心表演是什么。这种定向出击，类同选择性执法，根本无助于城市色情的解决。按照天下人都知道也许只有警方不知道的潜规则，很多地方的小姐其实就是警方的生意。这次长沙要求实现查禁“黄赌毒”问题“零禁区”，并下决心不把场所内的问题彻底整治干净，公安决不收兵。赌毒不在我的话题内，就黄而言，谁会相信它以后就在长沙绝迹了。就在警方信誓旦旦的同时，黄色交易完全可能在它的眼皮底下发生。这样的誓言、这样的姿态，只具有表演性；而且虚假。如若不信，就请这位局长立个军令状试试。<br>以上并非表示我赞成城市全面剿黄；相反，我不但一贯反对抓小姐，更反对这种有似道德游戏的权力表演。这样的表演，不但不能促进我们这个社会的风气和道德，反而会使它更形虚伪。色情现象出于人的本性，的确很难扫尽。假如有一种力量能尽扫，那么，这种力量比色情更可怕。人类社会很无奈，它往往不是在选择“更好”，而是选择“更不坏”。从道德上说，色情可以是一种“坏”（即此而言，也是因人而异）；但，用公权取缔色情，无异等于承认人的身体甚至器官可以为公权所控制，这样的社会岂不更可怕。长沙警方高调表示要做到全城查禁色情的“零禁区”，在我看来很雷人，它意味着权力可以无孔不入。然而，公权本身是有而且也必须有相应的禁区的，所有的私人领域无不是其禁区所在，除了这里已经发生刑事。以色情为例，它是男女私事并不涉及刑事，说到底它是社会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我们并不要求公权对社会道德负责，我们只要求它别破坏社会道德，比如上海制度性设计的“钓鱼执法”。如果说色情之类的个人道德不该由公权涉足，那么，让公权随意闯入道德领地，等于让公权可以随意进入每个人的裤子里。这并非危言，郑州小姐被强行正面裸照足以说明问题。那个光头尽管是以执法的名义，但他的行为乃是比色情更恶劣的违法。<br>西方自由主义法律体制，为了防堵公权在私人领域肆虐，对色情这种天然的人性弱点采取的是宽容方式——社会道德不提倡，国家公权不入侵。它不会搞突击取缔，也不会让色情像在我们这里满街泛滥，而是划地管理。这是一种小姐非非法的治理思路，不知我们为何不鉴取，反而直到今天还掩耳盗铃。<br>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91@qq.com(邵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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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1 Nov 2009 03:44:2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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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东德造墙 西德造笼 我们造什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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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柏林墙建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61</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8</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3</span><wbr />日，<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89</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span><wbr />日被宣布开放（拆除它是<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90</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6</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3</span><wbr />日）。这道墙如同铁幕横亘于柏林<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8</span><wbr />年，今年是它倒塌<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span><wbr />周年的纪念。为了纪念，前不久德国政府还别出心裁地在网络上虚拟了一个柏林墙，让全世界的网民前去围观，并发表感言。据悉，中国网民特别踊跃。<br>二战结束，柏林分治，一边是苏俄控制的东柏林，一边是美英法管辖的西柏林。东西之间，本来没有墙，只有一道界限。但，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45</span><wbr />年开始，每年约有数十万东德公民通过柏林逃往西德，这使东德政府大为恐慌。于是，一道墙在一个周日的夜间偷偷摸摸竖立起来，当然开始它只是一道铁丝网，后来逐步变成岗哨林立的水泥墙。东德方面将此墙命为“反法西斯防卫墙”，实际上，它防卫的是东德人“誓将去汝”的离心选择。即使在柏林墙严密封锁的<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8</span><wbr />年中，亦有数千人冒着生命危险翻墙越狱，这其中有多少渴望自由的生命喋血墙头。自由本是人的天性，但自由无价亦有价。<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8</span><wbr />年间，一墙两制，墙西的自由便宜得如同空气不要钱；正如同墙东的自由很贵，贵到需要付出血的代价。所以，<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8</span><wbr />年后，当柏林墙宣布开放的那个晚上，一下子就有<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万人众从墙东涌向墙西。可以想象一下我们无法看到的那个场面，那是涌向自由的胜利大逃亡。它不仅是自由的选择，也是人性和历史的选择。<br>东德号称“民主德国”，西德是“联邦德国”。后者没有民主字样，但，真正的民主不在东德在西德。很显然，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45</span><wbr />年开始，到<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89</span><wbr />年结束，东德人长达<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5</span><wbr />年的持续逃亡，实际上是一种“用脚投票”的民主，他们用他们的脚，投了西德的票。这对以“民主”号称的东德是一种莫大的讽刺。东德隶属苏俄斯大林式的极权主义体制，这是比此前纳粹德国更极权的政治体制。它当然控制你的言论、思想、心灵，同时也控制你的人身你的脚，比如你没有迁徙的权利。它甚至还把你亦即把自己的公民关在墙里作人质，以与墙的另一边对抗。墙的另一边是真正的民主，联邦式的民主。联邦的特点是邦（或州、或省）的行政首长来自邦民的选票，而不是由中央政府委派。英联邦、美联邦无不如是，东西统一后的德联邦依然如此。然而，中国人对联邦的概念从来就有一种普遍的误解，还是在<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20</span><wbr />年代，舆论就认为联邦是分裂，中央集权才是统一。东德号称民主，但恰恰是中央集权形态的，它的各级行政首长无不来自上级主管的任命，尽管也可以投票。但投票是在任命决定之后而非之前，属于伪投。<br>就柏林墙，几年前我写过一篇小博客，题目是“墙与笼子”。它是这样开头：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60</span><wbr />年代，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柏林墙边做过演说，其中这样一句引人注目：‘自由有许多困难，民主亦非完美，然而我们从未建造一堵墙把我们的人民关在里面’。是的，自由主义制度不会建造一堵墙，但却会建造一个笼子，那么，这个笼子是关谁的呢？”在话题转到笼子之前，不妨依然洞穿这座倒塌了<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span><wbr />年但在这个世界上依然还有没有倒塌的柏林墙。毕竟柏林墙从它竖起来的那天起，就是一个符号，一个自由世界和非自由世界的符号。<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63</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6</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6</span><wbr />日，肯尼迪总统访问欧洲时，来到西柏林，在柏林墙的西侧，他这样宣称：“我是一个柏林人”。他说他很自豪，就像两千多年前罗马人宣称“我是一个罗马公民”一样。西柏林地处东德包围之中，是东德极权体制中的一块自由主义“飞地”。<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span><wbr />多年来，这个被包围的飞地和墙那边相比，不仅焕发出由制度因素导致的生机和力量，而且西柏林人始终处在和极权世界隔墙对峙的第一线。正是在守卫自由、反抗极权的责任上，肯尼迪宣称自己是柏林人。<br>和墙对应的是笼子。接着，在那篇博客中我引用了这样一段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这段话前几年在中文网络世界非常著名。大家以讹传讹（包括我），认为它是出自美国总统小布什。但前段时间，舛讹澄清，原来它是国中一位网友假布什之口的“代拟”。是恶作剧，还是善作剧；无论如何，这段话本身确实很精彩。尤其让它出自总统之口，更显得意味深长。其实肯尼迪也好，小布什也罢，只要是权力者，无不是笼中人。推而言，当年东德有墙而西德无墙，就在于西德有这样一个无形的笼子。<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47-1949</span><wbr />年间，美英法将其在西柏林的占领区合并，并召开立宪议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宪政的要义即限制政治权力，权力只要被法和宪法所限制（此即笼），就不能为所欲为。因此，东德造墙，西德造笼。很难想象西德政府可以不顾人民的意愿而盖起这座柏林墙，它只能出自东德，尽管后者是以人民的名义。<br>当然，东德也有它的宪法，但，宪与宪不一样。如果可以谐音，宪即限；那么，柏林墙以西限制的是政府权力，柏林墙以东限制的是公民权利。在现代政治文明的意义上，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权利，权力的正当性也在于权利；那么，权力必须为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宪法所限制。于是，我们看到，西德因为有笼便没有墙；东德所以有墙，盖在于它缺的是笼。笼与墙的关系是有你无我，有我无你。这不妨就是柏林墙对我们今天的启示：是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呢，还是把权利关在墙里。进而言，一个社会是让权力造墙呢，还是让权利造笼。这个问题其实就是我们今天的问题，试问，我们造什么？<br>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91@qq.com(邵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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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08 Nov 2009 00:42:3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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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指责记者“擅自”属于警方言论违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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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郑州警方扫黄的小姐裸照引起强烈反响后，情节居然进入了另一阶段。是谁在网上发布了这组照片和视频，现在成了一个尚未解开的迷。面对舆论几乎一面倒的指责，河南警方吃不住劲，省公安厅的发言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裸照系当地某媒体记者擅自发到网上，并非公安机关所为。”<br>在此破案不是我的事，但我要指出的是，记者还是警方公布了这些照片，性质并不一样，其所获得的评价，也不一样。警方公布照片，理所当然是工作行为。它要表明的是自己的治绩，同时也表明专政的威力。由照片所显示的客观效果，其实正是它所需要的，在你眼中是暴力，在它看来是震慑，是加大打击力度。这样的效果如果不是为它所需，它当时也就没必要拉上那么多记者去现场。这是这位发言人自己说的：“当地多家媒体记者跟随采访，其中包括一名摄影记者。”<br>记得一位年轻的编辑约我写稿时在电话中“很可悲”地说：发布这些照片，说明警方根本没意识到其中的问题有多严重。是的，这就是河南警方的水平。也许暴力执法对他们来说习以为常了，因而这次也习焉不察。然而没料到的是，舆论的眼睛很明亮，它一眼就看出了问题所在。网络和纸媒上的声浪等于是在给河南警方上课。这一课很见效，河南警方很被动地出面解释了。不幸的是，这样的解释再一次让我们见识了河南警方的水平。<br>这位发言人面对照片中光头行为是否粗暴的质询，他表示他当时不在执法现场，不便发表评论。然而，我（们）也不在现场，但照片和视频却提供了一切。让全世界的人来看，那张照片是也只能是“一个穿睡袍的光头男子在公开强暴一名赤裸的女性”——无论那位女性从事什么职业，也无论这个光头是以什么名义。如果这不是执法，它足以显示人性的残恶。如果这是执法，它更显示了在公权的名义下，人性是如何更容易释放那本来是潜埋的残恶，而且变本加厉。对这个“渣”，我不想多予置评，以免弄脏笔头。但我要说的是，如果此例可以举一反三，就不难明白人类为何要对公权抱以永恒的警惕。它告诉我们，人类的制度和制度设计，首要的就是避免人性借公权以为恶。落实到这里的抓小姐，只要它还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那“光头之恶”就在所难免。<br>如果说这位发言人尚可以回避以上的暴力执法，但由他自己造成的问题则无以推卸。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一点都不亚于暴力执法，它涉及的是宪法层面上媒体与警方这两者之间的性质与关系。分明当初是你邀请记者随同，记者当然可以发表自己的照片。这本是你所需要的宣传，岂能因为它出乎你意料，起到的是对你来说的反作用，就倒打一耙说“擅自”。更严重的是，警方有权对记者说擅自吗。假如警方自己未经上级同意就发布照片，擅自不擅自，那是你内部的事，舆论可以不闻问。但你居然要挟性地指责记者擅自，舆论为捍卫自己的权利就无法不呛声。难道记者或媒体是警方的下属，他们发布照片或文字，要经过警方的准肯。设若按照这位发言人的逻辑，还有什么舆论监督可言。<br>公安在划分上属于与立法、司法两权对应的行政权，记者或媒体在职能上是监督包括公安在内的“第四种力量”，这已经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公同认识。面对这样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被监督的一方居然指责监督方是擅自，不仅搞错了两者间的关系，而且就媒体监督上的言论自由而言，来自权力的任何指责，无不有干涉性质的违宪之嫌。落实到此案，河南警方在采访时对记者出口“擅自”，乃是一种赤裸裸的“言论违宪”。这位发言人随后继续指责“该记者竟不顾职业道德将照片发到了网上，一点社会责任感都没有”。且不说警方从其身份根本无权指责记者，这些话无不暴露了权力自身的颟顸与无知；退言之，假如此举真是记者所为，不管他出于什么动机，在客观上不啻是一次成功引起舆论关注的公民举报。<br>最后要“敬告”河南警方的是，大家并不清楚照片发布者究竟是谁。如果是警方自己，那就是发言人在说谎。如果是记者所为，则可以引申为他本人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后者而言，如果该记者因为“擅自”而遭遇任何不利，那就是制造不利的人刻意和舆论过不去。<br>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91@qq.com(邵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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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5 Nov 2009 22:44:1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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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强制内省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笑话]]></title>
<link>http://622007891.qzone.qq.com/blog/1256772527</link>
<description><![CDATA[<br>“学生每晚睡前必须‘内省’半小时，并将反省情况记录在案，否则要被扣学分。今秋起，武科大中南分校强制要求大一学生每日内省的做法，在争议声中推行。”这条报道其实可以压缩为四个字“强制内省”。内省何其好，可“强制”又那么刺眼。这四字放在一起，让人感到扭曲。很难相信这是来自高等学校的一种做法；但，在该校负责人嘴里好像是当一条经验在推广。此举既不懂教育又不懂法，却在该校的新生中如此作威，让人徒唤奈何。<br>每天内省，固然好事。这个传统来自孔子，但它的要义是自觉。凡是自觉的事都是抵抗强制的，如有后者，不但难达效果，更经常适得其反。《论语》曰“退而省其私”，学生一天下来，从教室退回寝室，默自低头，以眼观鼻，以鼻观心，省视其内心之私。这是圣人之举，本来就不能指望学生做到；但，校方居然以扣学分的方式强制。我不解，都是从事教育的，校方怎么对反教育的强制那么兴趣，那么相信它的效力。如果你认为内省的方式好，尽可以建议，甚至提倡，怎么可以动用强制呢。强制只可以针对人的外在规范，不可以针对人的内心世界。人的内心一旦有强制进入，无论强制什么，都显示了它的暴力。莫非校方连这简单的常识都不懂不顾吗。<br>这是该校的具体做法：大一学生每天晚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点到<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点半为“内心反省”时间。学生以寝室为单位，寝室成员共同交流一天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得失，这也被一些学生称为“恳谈会”。交流结束后，学生分别以日志的形式，记录下自己的“内省”心得。这种做法好像是在效法文革，那个时代怪招迭出，“一帮一，一对红”，“狠斗私字一闪念”，“灵魂深处爆发革命”——都是强制性的道德内省。这做法在那个时代或许奏效，那是一个权利意识缺失的时代；但在今天，却注定徒劳。一位女生说得好：“内省日志”像是一部“忏悔录”。且不说，我们谁也没有权力强制别人忏悔，而且这样的忏悔果然会发自内心吗。民国时代的南京有一段民谣：大家去谒陵，强盗装正经，静默十分钟，各自想拳经。学生固非强盗，但，装正经不难，静默于座，不想拳经想恋经怎么办。然后再另整一套装模作样写给你，你莫非居然也相信。这好像是“比傻”游戏；但，它已经不是报道所说“流于形式”的问题了，而是造假，强制之下的造假。校方不会傻到想不到，如此强制不但不能进德，反而容易伪德。<br>传统儒家有“修齐治平”之说，常为今人所诟病。德可以用于“修”，断不可用于“治”。修德对个人来说是一件值得提倡的事，其前提是自觉。“治”不然，它带有强制性，尤其当它的宾语是“国”时（所谓“治国”是也）。然而，现代政治文明，治国以“法”而不以“德”，其所以如此，乃在于德属于人的内心渐修的范畴，不但反强制，也不允许任何权力进入（否则政教合一）。权力以德治国，是用它认可的德性强制国人接受，无论德性本身如何，无不是权力统治人的内心世界的一种方式，文革时斗私批修之类的闹剧即根源于此。然而权力是很迷信自己的，它总是认为自己可以无往不届。武汉这所高校恰恰奉行的是德治衣钵，它当然无以治国，而是以德治人，即用扣学分的方式来“治”学生。<br>这里就牵涉到法律上的侵权问题。强制内省，是学校权力对学生权利的滥用。这里必当明确，学校没有权力每晚让学生临睡前打坐，亦没有权力要求学生非写内省日记不可，同样没有权力查看属于隐私的内省日记。我很高兴该校学生指出校方此举有“侵犯学生隐私的嫌疑”。但，该校文法学院的一位素质导师却说：通过查看学生的“内省日志”有利于督促学生反思，也能了解学生的困惑。高校居然还有“素质导师”一衔，国人实在会盛产名目，闻所未闻。但这位出自文法学院的导师，在法的素质上还不如学生。学生如果不愿自己的内省示露于人，校方的查看，形同窥私。本来，高校是社会上最不需要权力过盛的地方，可是该校推广的这套“规训与惩罚”，处处充满着权力的影子，同时又处处经不起法的究诘。同在高校，我实在难以想象，校方居然可以充当学生内心世界的检察官，并强制学生向自己作告解。<br>强制内省是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笑话，该校明智的做法是马上刹车。<br> <br> <br> <br>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91@qq.com(邵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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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8 Oct 2009 23:28:4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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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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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媒体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是近期舆论界拎出的一个话题，它来自最高法院某副院长谈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一篇文章。应该说，“司法独立”在现行政治体制下还是一个被否定的概念，因为它来自英美，还与“三权分立”有关。中国的政治体制是旗帜鲜明的反对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就司法领域而言，首先是“党的事业至上”。事实上，这位副院长并没有也不可能在概念的意义上提出“司法独立”，它的语境是这样：“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因此，如果要谈司法独立，还须推诸历史。纵观整个<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20</span><wbr />世纪，司法独立只存在于取法英美的北洋时代。自国民党北伐成功之后，英美道路捩转为苏俄道路，司法独立遂为苏俄式的“党领导司法”所取代。这一点，国民党是始作俑者，共产党是集大成者。<br>就本土而言，假如并不存在的“司法独立”抑或不妨存在的“独立审判”可以成为一个话题，那么，首先要问的是，这个司法审判应当独立于“谁”。司法独立来自英美，在它那儿，司法作为权力，是相对于立法权力的独立，也是相对于行政权力的独立。概而言，司法独立是权力对权力的独立。由于在立法和行政这两个权力中，行政比立法更易干预司法，因此，司法独立云云（当然也包括独立审判），主要就是独立于行政权力。就这一点而言，我们不妨看看当年北洋是如何对英美体制“描红”的。<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920</span><wbr />年代，北洋总统黎元洪颁布过一个《大总统令》，谓：“立法、行政、司法分权鼎立，为共和国之精神。凡司法范围以内之事，无论何项行政机关，概不得侵越干涉，迭经明令申告在案。乃近闻京外军警衙门，对于民刑诉讼，仍不无侵越受理情事，殊与司法独立之制有乖……。”那个时代司法独立的典型案例是“宋教仁事件”，宋案发生后，由于国务总理赵秉钧涉嫌幕后指使，当时隶属江苏的上海地方法院向赵发出到庭作证的传票。<br>这里有一个问题，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为什么司法独立会成为一个问题，相对而言，人们往往不会说立法独立或行政独立。因为在权力的性质上，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政府权力谱系中的积极权力，比较而言，司法权则是一种消极权力。立法和行政的作为都是主动作为，司法不然，它的作为不能主动，只能被动。知雄守雌，守株待兔，可以用来描述这种权力的消极特征。它的作为，用中国民间话语表述则是“不告不理”，这个“理”是被动性的“受理”。由于权力本身带有扩张性，它不仅本能地向权利扩张；同样，积极权力也会向消极权力扩张；这样就产生了司法权对立法权尤其是行政权的独立问题。行政权面对的是日常公共事务，因而它是政府权力中最积极最主动的一支。国会每年都有休会，大法官每年也有休假，但行政的轮子却一天也停不下来。因此，这一支权力最容易导致对司法权的干预。它自觉不自觉地会把司法“受理”变成可以由自己支配的“授理”。<br>根据以上，可以发现，无论司法独立，还是独立审判，都是相对于自己的强势而独立。那么，媒体越位是否会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呢，在我看来，这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因为媒体本身不是权力是权利，不但在权力面前，权利永远是弱势；即使司法权力是消极权力，也即使媒体权利是积极权利；但只要在权利和权力的架构中，权力总是处于上位，正如权利总是处于下位；那么，下位的权利对上位的权力形成冲击，以致妨害了它的独立，这在常识上或实情上是否能说得过去，我们每个人不妨诉诸自己的直接经验。如果我们要真正解决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的问题，那么，以司法居中，它的前面是行政，它的后面是媒体，于是，“行政—司法—媒体”三点成一线。请问，在前后两个对象中，真正可以妨害司法独立的，或最容易干涉独立审判的，是作为权力的行政呢，还是作为权利的媒体，答案不言而喻。<br>这里我想校正一个由来已久的说法，即在北美的宪政国家，媒体常常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应该说，这是一个比喻性的说法，而任何比喻在所指上无不跛脚。毕竟媒体的民间性使它在任何意义上都无法称为权力，除非政府办媒体（但这样的媒体更准确的称谓是“喉舌”）。既然媒体是权利又为何称之为“第四种权力”呢，“第四”云云，不过是指它的存在乃是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的监督，而且是紧随其后并具有舆论力量的监督。媒体及其言论作为权利，如果和一个人的信仰权利相比，显然是一种积极权利（而信仰则是消极权利）。但，积极权利即使可以形成一种力量，终究不可能越位为权力。因此，“第四种权力”实际上是我们的误译，它更准确的翻译似乎是“第四种力量”（在英语中，权力和力量的单词都是“<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power</span><wbr />”）。<br>由此，我们可以谈及上文所谓的“越位”。媒体监督是言论监督，言论监督的“位”在哪里，如果这个边界可以由权力定义，并由它来决定什么是越或不越；那么，言论监督自可以取消。毕竟言论如何监督权力，是权利的事，不是权力的事。权力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要求，本身就是“越位”。其次，言论作为权利，事实上无所谓越位不越位。它再越位，也越不出权利的范畴。尽管它可以形成一种力量，但它无法越位为权力。如果它可以对独立审判形成影响，那么，相较于可以形成直接影响的行政而言，它所能起到的作用，终究还是间接的。根据本土最近案例的实际情形，媒体甚至是通过对行政的影响，转而影响所谓的独立审判。因此，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的要害，还在于它如何独立于行政。在这个意义上，媒体的舆论监督，倒是它的助力。至于媒体如果可能对司法判案产生消极影响，也不难办，你尽可以保持中立，自由裁量。如果做不到，不是权利的事，是你自己的事。司法机构在独立审判时，如果连来自媒体的影响都抵御不了，那么，它还能抵御来自行政的权力吗——这才是司法独立和独立审判的最可忧心之处。<br>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91@qq.com(邵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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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5 Oct 2009 11:19:5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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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德性摧毁之后]]></title>
<link>http://622007891.qzone.qq.com/blog/1256166970</link>
<description><![CDATA[<br>这是前几天从“人民网”看到的一个题目：“调查显示：九成上海市民认为政府最没诚信”。发起这项《上海社会诚信问题调查》的是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这样一个调查结果固然是意料之中，但还是让人惊悚。我特别注意到该调查显示“城管机构受市民关注度很高……，但其评价得分却很低”，甚至是诚信最低的三个机构之一。<br>因“钓鱼执法”导致河南青年自残断指的报道披露后，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迅速查明事实，于是“该区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了全面的核查”，结果是“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但，这样的结果没有公信力，本质上它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自查，这里没有出现本该在调查中出现的“第三方”。那个断指小伙连自残都不能自证清白，社会凭什么相信该区城管执法局自己执法又自己调查的一面之词。何况在以上关于社会诚信的调查中，该市城管机构的评价本来就最低。因此，这次调查不足为凭，应当作废；更应当以媒体介入为主（一定要包括外地媒体），重新组织调查。这里的关键是，不要让权力调查权力，而应让权利调查权力。<br>以“钓鱼”为名的城管执法在上海频频出现，极大地败坏了政府的公信力。整个一个钓鱼过程不但让我们感到城管方面的“权力流氓化”，甚至我们更怀疑，上海还是不是一个能够让文明人居住的地方。钓鱼执法已不仅是权力敛财的问题，它在敛财过程中多方面地恶化了我们这个社会中的人的德性。这里的多方面，不仅包括受害的被钓者，亦包括那些用来作为垂钓的“饵”，同时还包括设计钓鱼的权力者自己。<br>对那些受害而言，不能忽略还有一个隐形的受害对象，那就是内存于我们人性深处的“恻隐之心”。有了它，社会就会多出一份在他人感到需要时能够援之以手的互助。没有互助，社会则将趋向人际之间彼此离心的“原子化”状态。钓鱼执法正是利用人的恻隐，诱民入“罪”。以法的名义和猝不及防的方式，非但让受害者一次破财，更让他们的恻隐之心从此蛰伏，不敢恻隐。另外，我们固然痛恨那些为不义之财而害人的“诱饵”，但他们也是一种牺牲品。他们牺牲的是自己人性中的一部分，亦即同类之间本该相惜的那份同情。当他们在权力的诱惑下，决定助纣时，同时又丧失了作为人的德性的“是非之心”。至于那些利用手中权力的钓鱼者，不仅贪婪与残忍，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振振有词，甚至把自己手中的“饵”诡称为“有正义感的人士”，这不过是想借正义之名为自己的丑恶漂白。此乃“羞恶之心”之彻底沦丧。人性在他们身上，不知是否还有可能修复。<br>无论孟子所言的恻隐之心、是非之心，还是羞恶之心，都是人性中德性的有机构成。钓鱼执法多方面摧毁人的德性，这些德性更多是人类长期以来文明进化的产物。当这些德性被摧毁之后，不知人性靠什么来支撑，社会这个共同体又靠什么以维系。然而，德性问题不能德性医，就其形成而言，德性本身是被动的，它更多取决于形成它的制度环境。橘逾淮则为枳，这里，“淮”就是决定人性为“橘”为“枳”的制度环境。<br>因此，就钓鱼执法而言，需要追究的是制度本身和制度设计。权力背后是制度，权力依凭其制度方才可以为所欲为。针对上海一个区就有高达五千万的黑车罚单，这里不仅要质询行政执法上的问题，也许更需要追究“非法营运”本身是否有问题。本来有车就可以营运，当然需要经过申请。但，申请是登记制，除了完成应当缴纳的税务外，不应当预先缴纳例如加盟出租车公司之类的份子费。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所谓的非法营运，其非法之处，不过是没有缴纳高额份费就私自上路而已。然而，除了税务之外的份子费，其合法性本身就不成立。如果取消出租车公司这个额外的环节并开放登记，事实上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黑车和非法营运。因此，这里是制度设计以及由此导致的制度环境出了问题，是它方便甚至怂恿了权力对权利的渔猎，同时也是它在摧毁我们人性中的德性。<br>这一次，权利自残断指，向权力声讨公道。同为权利者，我们无法旁观。希望我们能够以舆论的力量，持续关注此案，看看在所谓的非法营运之后，还有多少黑幕没有揭开。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891@qq.com(邵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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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1 Oct 2009 23:16:1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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