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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王志安]]></title>
<description><![CDATA[王志安的博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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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BuildDate>Mon, 30 Nov 2009 05:19:06 GMT</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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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0 Nov 2009 06:25:0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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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北大的独食和偏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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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小时候我们家子女多，饭菜常常不够吃，每次开饭之前，妈妈就让我这个最小的男孩儿先上桌吃几口。多年之后，我姐姐对妈妈的偏心仍然耿耿于怀。她说，这不公平！当时我姐姐其实只有七八岁，但她就能意识到我先上桌吃饭不公平，可现在，许多口口声声教书育人的大学却还不如我当年七八岁的姐姐。</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北大自主招生，让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在我看来，就是父母让自己的宝贝儿子吃独食。原本各学校一起招生，全国各地的考生上场厮杀，比的是实力也有一点点运气。现在北大却在大家招生之前，先下锅捞几筷子。言下之意，就是不但要把通过考试选拔出来的好学生弄进北大，还要把那些万一考试没考好，但也是块好料的尖子生网络进来。北大的校长说，这叫改变过去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一考定终身的弊端，而尽可能地人尽其才。这道理我妈当年就明白，她说肉就这几口，得紧着小儿子吃！</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谁说好学生就都得上北大？如果好学生都上北大了，那清华肯定不干，人大也会着急跳脚，他们也会纷纷哭着喊着提前上桌吃饭。那中国传媒大学这样的学校还不气死，好学生都被抢走了，自己学校的学生打进门起就比北大清华矮好几公分，老师们再怎么努力，中国大学的格局恐怕也永远是北大清华第一第二。北大清华力争上游当然没错，但如果排名是靠吃偏食来保证，这个第一的成色就打了折扣。说到底，大学教育，传授知识还在其次，育人更重要，而这，首先要求大学要懂得公平的含义。</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北大作为全国最好的大学，谁都想上，但早有好事者统计，北大的本科生里来自农村的生源比例，只有不到20%，如果您觉得这个比例太低，我要告诉你，北大口口声声说要改变一考定终身的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度，有机会获得推荐的农村学生，可能连百分之五都不到，搞不好就是百分之零。按照北大的规定，全国共有39所学校的校长有实名推荐的资格，具体名额各不相同。这些学校基本上在全国各地都是响当当的名校，多数都集中在省会。39所学校中，县一级的学校，从名单上看，明确的只有两所。一所是江苏省无锡县天一中学，另外一所是江苏省淮阴县中学。还有个别学校猛一看看不出来级别，但即便还有县级中学，也就一两所的事。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学校分配额度里，县一级的学校只占5%到10%。可即便在这仅存的几所县级中学里面，农村学生又能占到多少比例？这些农村学生，又有几个能入校长大人的法眼，获得推荐的资格？不久前，北大一位副校长说，其实许多来自农村的学生，并不比那些所谓的高考状元能力差。这我相信是句实话，可就是这些实力上并不差，只是没机会生在北京天津这样大城市的孩子，在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时代，至少还能拼力气去挤一挤，可现在，桥是有了两座，可另一座他们却连挤得机会都没有。北大作为一所全体纳税人花钱建造的公立学校，不知道有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制度歧视。如果在美国，北大的这种做法，很可能会吃官司的。</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我们再来看看北大给试点的十三个省市分配的推荐名额。北京四所学校12到16个名额。广东2到6个，河南2到6个。江苏10个，浙江3到10个。如此分配体制，和北大在各省招生的数额比例差不多，也和全国各地高考录取的学额比例相似。北京作为首都，还是一如既往地享受着最好的优待。而河南这样的省份，却只有北京的6分之一。如果说，在全国范围内改变高考录取学额的不公平，北大作为一个学校力不从心，但在自己完全可以做主的推荐范围，仍然沿袭被人诟病的旧逻辑，再怎么说自己是兴利除弊，恐怕都没人相信。</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我母亲晚年，有一次聊天的时候终于对我姐姐说：孩子，当年亏待了你！我姐姐一扭身，眼泪就流了下来。但愿，这样的错误和伤害，不要在北大身上重演！</span><wbr />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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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0 Nov 2009 06:25:0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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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央视快评：侯耀华的道歉不够真诚]]></title>
<link>http://622007987.qzone.qq.com/blog/1258697757</link>
<description><![CDATA[          侯耀华就违法广告代言给出了道歉，“首先呢，我应该向观众坦诚的道歉，不管这件事情后果如何，我觉得给社会当中所造成这种困扰，我首先就应该道歉。” 不过虽然道歉了，侯耀华谈起事情的经过还是觉得自己有些冤枉。指出板子不能只打在他一个人身上。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侯耀华在今天接受我台记者采访的时候，也表达了他的歉意。包括此前他在自己的博客上也写过道歉的文章，两次道歉你怎么看？</span><wbr /><br>王志安认为，明星道歉，也要真诚才能赢得公众的谅解。这个事情出来以后，11月5日的时候，当记者采访侯耀华的时候，他当时还没有表达明确的歉意。但是11月6日，他在自己的博客上第一次道歉，那么事后也有媒体披露，这个道歉实际上是侯耀华身边的几位律师为他操刀的，这倒没有关系，只有有足够的歉意就行。昨天，侯耀华又接受本台记者的采访，来对这件事情解释、道歉。我觉得，侯耀华的歉意不够！这中间有几个事情需要他解释清楚，比如说他去参加了《健康之友》的节目录制，这个栏目到底是一个软广告还是一个普通的电视节目？我想作为一般的电视观众是完全可以看得出来的，那我就不知道侯耀华老师，他作为这个栏目的主持人，他能不能分辨出这一点？而且邀请他参加这些节目，据侯耀华自己说，每一期节目给八千，一万，也有给三万、五万的。那么一般来说，按照这个市场中间的行情，给一期主持人的钱恐怕也没有这么高的。所以我觉得，要他解释清楚才能赢得每一个观众的亮谅解。<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您认为怎么才能彻底杜绝这样的现象？</span><wbr /><br>王志安指出，这个原因我想每个人都明白，其实就是利益。那么普通的去做一期电视节目的嘉宾，一般来说就是五百，一千块钱，两、三千块钱这种车马费。但是做一期这样的节目就可以拿到几万块钱，如果要是做一些大牌的商品的代言，可能就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这个利益的诱惑非常大，但我觉得要完全杜绝明星代代言虚假广告恐怕也很难。尽管如此，一些国外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br>就他们的经验是说，每一个明星要想代言某种产品，你必须是这个产品的实际使用者，你如果不是这个产品的使用者你就不能代言这个产品，比如说姚明代表可口可乐，那么姚明本身必须喝过可口可乐，他必须是可口可乐这个产品的消费者。如果做这样的规定的话，我想很多明星代言某种产品就会非常慎重了。比如说前两年，唐国强、解晓东代言北京的新兴医院，如果要是规定他必须是这个产品的使用者的话，我想让唐国强、谢晓东去代言新兴医院他未必就愿意。还有当时赵本山曾经代言过蚁力神这样的产品，如果规定他们必须是这个产品的使用者，我想他们都不会轻易代言类似这样的广告。也包括像侯耀华代言的那些高血压什么之类的，包括肾宝这样的药品广告。如果规定侯耀华老师必须要吃过这些药，证明这个药的效果好，你才能出来代言的话，我想侯耀华也未必就是为了几万块钱，就愿意把自己的名声搭上去。更重要的是，规定使用之后才能代言。你本身对产品的性能就有了了解，万一将来这个产品有了问题，你就不能再说我不知道，因为我没用过。那么你要用过了，还知道这个产品有问题。你就不是简单的连带责任了，或许你就有跟厂商一起来欺诈消费者的更重的责任了，我觉得这一点可能是釜底抽薪之策。用赵本山老师的话说：这叫谁用谁知道。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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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0 Nov 2009 06:15:5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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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媒体到底该替谁说话？]]></title>
<link>http://622007987.qzone.qq.com/blog/1248186095</link>
<description><![CDATA[媒体到底该替谁说话？ <br>王志安 <br>逯副局长一句惊天之语，引来了媒体和舆论的广为挞伐。媒体该替谁说话？到底是党还是人民？如果按照“正确”的意识形态，媒体当然该替人民说话，但因为党全面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所以，媒体也该成为党的喉舌。这其间不该，也不能有非交集存在。不少批评逯副局长的评论，也是挥舞着上述正确的口号，逯副局长就是有天大的胆子，也不敢再出来接招。这个游戏从一开始就确定了胜方和败方，但身败名裂的逯副局长却未必心服口服。 <br>有人说，逯副局长和记者说这样的话，有明显威胁的意味。不过，联系上下文，也许逯副局长是想和记者套近乎，但不管是威胁还是套近乎，逯副局长的话都严重不合时宜，用近乎文革时期的语言来描述今天的社会现实，套用文革中的描述，这是“政治上严重的不成熟”。为官当政，有些话，尤其是实话，是不可以随便说的。 <br>如果我们把所谓“正确”的意识形态放到一边，媒体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它能替某个政党的说话吗？它能代表所谓人民的利益吗？对于前一个问题，答案当然是可以，世界各国的通例是，政府不可以自己办媒体，但许多国家规定政党却可以。像台湾国民党的《中央日报》，经费主要来源于党费支持，平日里它也基本扮演国民党喉舌的角色。即便政党不直接介入媒体的经营，但媒体在运行中也会形成自己的政党偏好，例如台湾的《自由时报》，就是传统的绿营立场，替民进党说话也是不遗余力。其实，媒体有政党偏好本身并没有什么了不起，关键是所有的政党都可以有媒体自由地为其代言，这样，就不会形成政党垄断媒体的后果。 <br>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也较难以回答。表面上看，媒体当然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替人民说话，但人民从来都只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到底谁是人民？谁不是人民？按照过去阶级分类法，凡不是剥削阶级的人都属于人民，即便如此，人民内部也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就拿郑州在经济适用房地块上建别墅来讲，巴望着住进经济适用房的老百姓是人民，开发商恐怕也不能算是“阶级敌人”，违规批准更改规划的政府职能部门，也不适合划到“人民”的外面。如果大家都是“人民”的一分子，媒体究竟替哪部分“人民”说话，才算是替人民说话呢？ <br>说来说去，“人民”这样的只代表正确的人民的洁净划分法，是政治斗争时代的产物，在那个时代，如果谁不是“人民”的一分子，谁就没有资格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一旦被确定了“人民”的一部分，不但可以表达利益，这种利益也就被应当视为党的利益，从而，这一利益和诉求毫无疑问就应该被无条件尊重。这样的逻辑虽然属于上一个时代，但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有着相当的影响力，虽然它无法解释现实，但它仍然还是我们许多官员和民众内心意识形态上的常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逯副局长将党和人民割裂开的时候，才触动了无数人敏感的神经。 <br>一个有趣的后续事实是，随着逯副局长被停职检查，当初报道这一事件的记者很快也对媒体缄默起来，当我们的同事试图采访他的时候，他明确表示不能再接受采访。看来，真想替“人民”说话也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在那套我们熟悉的话语逻辑里，最关键的不是谁是人民，而是谁掌握着对“人民”的解释权。在逯副局长单独面对媒体的时候，这个解释权在手拿录音笔的记者手里，但这件事吵吵嚷嚷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记者的解释权就不得不让位给更有解释权的人或者部门。“人民正确”的正确意识形态后面，真正发挥作用的其实是权力。 <br>有人说，逯副局长是个性情中人，无意中说出了一句实话。但多数人分析推论得出的结论是，在逯副局长眼中，“党”和“人民”的确在利益上不一致，甚至党没有代表人民的利益。而其实，在一个利益复杂的时代，人民原本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他们在公共政策面前，原本就没有一致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即便媒体也不可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每个人都只能代表他自己。媒体应该做的是，让每一个人（也包括党）都有充分表达的渠道。而政府的使命也不在于判断谁的利益属于人民，媒体该替谁说话。每个人都是有完整利益的公民，他们的利益都需要得到合理的尊重，媒体也有独立报道和表达的自由。这才应该是我们全社会的常识。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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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Jul 2009 14:21:3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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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论文测谎仪能遏制学术剽窃的歪风吗？]]></title>
<link>http://622007987.qzone.qq.com/blog/124538690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一种被称之为论文测谎仪软件的面世，在许多高校引起了不小的恐慌，小范围的测试表明，学生论文中抄袭的比例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如果严格执行，许多学生都将面临无法按时毕业的窘境。要知道，该测谎软件的剽窃标准是非常宽松的，疑似论文和原始文章达到<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5%</span><wbr />的重复度，才被判定剽窃。而国际上的标准是，只要使用他人原话连续三个词义上，就必须使用直接引号，否则即便注明出处，仍被视为抄袭。真难以想象，如果完全按照国际标准，我们每年生产出来的数百万篇学位论文，还有几篇经得起考验？<br>在测谎仪面前如丧烤纰的不仅仅是学生，教授和博导们的论文似乎也经不起“测谎”，软件研发者沈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除了学生，在老师的论文中的确也存在<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学术原罪<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span><wbr />，经过<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50</span><wbr />万篇论文的抽样发现，老师的论文抄袭量非常大，抄袭的人非常多，严重抄袭的人也不少。这就是说，如果都揭露出来，会不亚于一场运动。”<br>前不久，教育部长周济高调发声：对学术不端行为就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要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一旦发现，彻底查处，“一票否决”。在过去，学术剽窃发现起来确实有些许难度，因为大家屁股底下都不干净，谁会费心劳神去仔细搜索论文的洁净度？现在这套测谎软件，就是将海量论文收入数据库，一篇新文章只要输入电脑，几秒钟就可以进行比对，从而确定论文和同类文章的相似度。可以说，利用这个测谎软件，确定一篇论文是否存在剽窃现象，简直易如反掌。问题是，我们的高校真的会用这套系统和学生较真吗？我们的教育部门真的有勇气将我们的教授发表的文章全都检测一遍，不惜发动一场“运动”吗？换言之，我们真的能做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吗？不会，绝对不会！<br>悲观有悲观的理由，绝望有绝望的道理。高校扩招后，目前中国在校的硕士博士有上百万，这一数字还不算各种不用考试即可入学的硕士班，这一全世界最大博士和硕士群体，如果真要从严要求，我估计至少有<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无法毕业。当局面坏到这种程度的时候，任何试图改变的努力都会失控。更何况，如果真对学生论文严刑峻法，学校也是“受害者”，大量的学生无法按时毕业，不但影响学校的就业率，而且也会在招生市场上缺少竞争力，现在多数学生报考学校，都是看哪个学校更容易毕业，而不是更有机会接受规范的学术训练，学到更多的知识。如果哪个学校真有一半的学生无法按时毕业，估计下一年就不会有人敢报考了。<br>说到底，中国根本就不需要这么多所谓的硕士和博士，像类似广播学院播音系这样的专业，基本属于技术培训的性质，也要设置什么硕士和博士，真是可笑之极。但在高校产业化的政策指导下，多设硕士博士点，多招学生就是当然的逻辑，在这种背景下，学位论文注水，就是正常现象。而这一趋势，暂时还看不到改变的可能。<br>人心惶惶的学生抱怨得也对，凭什么只对学生“测谎”，不对教师的论文普遍检测？如果真这么做，估计整个中国高校都会发生<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8</span><wbr />级地震。许多教师申报职称的论文都是剽窃造假拼凑出来的，如果测谎现行，估计有三分之一的高校得关门。“零容忍”如果玩儿真的，就变成了没有赢家的游戏，这个游戏还有人愿意参与吗？该软件的发明者所在的武汉大学是笔者的母校，施行的也是在学生中只抽检<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的论文，更别提对以往教师的论文进行全面“测谎”了。这就是中国目前的学术现实！<br>九九归一，打击学术不端，不能指望技术发明，论文测谎软件再了不起，大家都不用，或者上下齐心一起去对付它，这也是个摆设。真要遏制剽窃泛滥，教育部就该壮士断腕，将以往的国内学术论文全部测一次谎，同时对过去的行为进行有条件赦免，但自此以后，杀无赦，斩立决。同时，尽快编撰类似《芝加哥手册》这样的学术写作规范标准并尽快实施，如此，才能净化早已变成臭水沟的学术环境。<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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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9 Jun 2009 04:48:2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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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武大人质事件的诸多疑点]]></title>
<link>http://622007987.qzone.qq.com/blog/124520731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武大人质事件的诸多疑点</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王志安</div><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6</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span><wbr />号发生在湖北武汉大学的人质劫持事件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就在几天前，我去武汉办事，见到了自己在武大的同学和朋友，才知道关于这案件的诸多细节，我听后觉得这些细节真的还值得拿出来讨论一番。其中触发我思考的最核心的问题是：这起劫持人质事件到底是否究竟该用武力解决？这其中，到底是不是存在警察滥用暴力的问题？<br>据朋友讲，事件的第一个疑点是，犯罪嫌疑人周凯在当天劫持人质的过程中，始终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这和许多劫持人质的犯罪多有不同，因此，坊间有许多猜测，周凯当天很可能吸了毒，处于亢奋状态，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不知道如果事实果真如此，是不是可以通过谈判等待犯罪嫌疑人冷静下来再解决。当时现场外犯罪嫌疑人周凯的父母也在，一直在劝说周凯释放人质，而周凯也的确释放了两名人质中的一人，这是否表明周凯的情绪已经有所缓和？这是公众的疑问之一。<br>第二个疑点，最后触发人质开枪的缘由，是警方装扮成送饭的人员进入现场，但这名人员身穿防弹背心，由于武汉的夏天天气很热，防弹背心之外只穿了一个背心，有过武警服役经验的周凯立即识破，当即开枪，击中该名特警的头部。当时在现场的两位谈判专家和埋伏在门口的特警立即扑身向前，击毙了犯罪嫌疑人。<br>据媒体时候披露的报道，被劫持的人质刘赛男在被劫持过程中，一直可以和外界保持短信联系，期间她曾经建议警方在饭食中加入麻醉药品，等犯罪嫌疑人昏睡后再解决，但不知警方为何没采取这个较稳妥地方案。据朋友介绍，其实当时周凯已经对人质放松看管，让其在房间里自由活动，仅是不许走出房间。这个事实没有经过媒体报道的证实，但从其可以往外发短信来看，至少对其的看管已经相当放松，在这种情况下，身穿防弹背心进入房间，到底是不是最佳的解决策略？<br>最后一个疑点，犯罪嫌疑人当时手持的是一只土质手枪，这把土质手枪到底可以开几枪警方事后没有公布。从媒体公布的事后抢救特警的报道来看，这把手枪更像是散弹枪，不可连发。但嫌犯开枪击中特警之后，在现场的谈判专家和门外的两名特警随即冲上前，武大的朋友说，周凯身中四弹，当场毙命。坊间的说法是，当时周凯已经被制服，是倒地后被开枪击毙的。我仔细对照了媒体的报道，关于这一点语焉不详，未见详细的报道。如果上述传言成立，我觉得在这起案件中，很可能存在警察滥施暴力的问题。<br>一个值得联想的案件就是去年的杨佳案，事后有分析说，上海警方非常后悔没有当场击毙杨佳。如果当场击毙，后来发生的一系列针对杨佳案的质疑，可能都没有机会呈现在公众面前。我不知道杨佳案的“反面示范”，是不是对武汉市警方处理这一人质案件有影响，但现实的情况的确是，当场击毙嫌犯，对于警方来说，是最简单，麻烦最少的方式。更何况对于暴力劫持犯罪，现场击毙也有“充分”的理由。<br>毫无疑问，人质劫持案件是危害相当大的犯罪行为，警方要尽量保证人质的人身安全，还要及时制止犯罪，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但即便如此，在解救过程中也应该尽量克制使用暴力，在维护人质生命安全的同时，也应该尽量保存嫌犯的生命，尽管他们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犯。因为只有让嫌犯活下来，我们才能通过事后的审讯知道他们真正的犯罪动机，从而诊断整个社会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一如杨佳案给我们的启示。如果嫌犯当场毙命，他犯罪的真实目的很可能就永远成为了一个谜。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绝不是一个好消息。更何况，尽管嫌犯犯有劫持人质的罪行，也该经过法院的正当程序进行审判，给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机会。<br>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暴力劫持人质的犯罪近些年屡有发生，我们需要警醒的是，这类犯罪通过暴力的手段是难以压制的，因为许多嫌犯在走上这条路的时候，都没有给自己留活路。但是，他们内心积压的仇恨，正是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起点，这需要我们的警方在处理类此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在维护人质安全的同时，尽量慎用暴力。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期待湖北警方针对上述疑点尽快给公众释疑，也期待媒体针对这起所谓“成功”的人质解救案件，有更深入的调查。<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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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7 Jun 2009 02:55:1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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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后悔权没那么可怕]]></title>
<link>http://622007987.qzone.qq.com/blog/124520727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实施<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5</span><wbr />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赋予消费者在特定交易中的后悔权，其适用范围包括网上购物，购买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等。此番言论一出，消费者在欢呼扩权的同时，也有许多人担心，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对商家不尽公平，甚至有人上升到对契约精神是否尊重的高度，认为一旦实施，将会导致整个市场的混乱。但笔者的观点是，后悔权其实没那么可怕。<br>如果从规范的法律术语上讲，后悔权的表述并不准确，在国外，这叫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早已有成熟的先例。消协在建议此项立法时明确约定了冷静期制度的三种条件：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网上交易，以及先交钱后消费的行为，消费者和商家在商品认知上信息高度不对称，而且买卖行为和交割不是在同一时点完成，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知情权受到消费形式的限制，因此，当消费者见到商品或者进行消费时，发现和原来的预期不一样，赋予其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具有十足的正当性（期房交易情况特殊另当别论）。较具争议性的规定在于第三种情形，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到底该不该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间里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在笔者看来，这一条如果能够实施，也是十足的进步。<br>如果有过买房经验的消费者，一定对开发商采取许多营销技巧，尽量让消费者在短时期签订合同的做法有所了解，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纠纷频仍的原因之一。如果在合同签署后的一定时间容许消费者重新选择，这对恒平买卖双方权益，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对于像房产买卖这样的大宗商品，一个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个普通人的一生，让消费者不致于因为短暂的冲动付出太过高昂的代价，这也符合立法的原则。<br>反对冷静期制度的理由，许多人认为这样的制度其实是保护消费者毁约的权利，如此和尊重契约精神的市场原则不符，但其实，如果冷静期本身就是契约的一部分，如此规定也和契约精神无碍。还有一些人担心炒房者有了后悔权后会肆无忌惮地签约，一旦看到房价下跌就毁约，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形，当然是糟糕的局面，市场本身的交易风险，任何时候都需要交易者自行承担。但所谓消费者冷静期，在已经实行这样制度的国家来看，时间上都比较短暂，这个时间大致在7天左右。这样的时间设计，只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在特定的情景下冲动消费产生严重后果，而不是保护消费者不需要承担交易风险。消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的冷静期时间仅为三天到五天，这样短暂的时间，对于房地产市场交易风险的呈现远不足够，因此，上述担心完全没有必要。更何况，如此制度设计也限制了开发商尽量采取营销策略缩短签约考虑期的不恰当行为。<br>其实在国外，无理由退货已经涵盖大多数商品交易，远比消协目前假定的三种情景范围要大，但这的确需要一定的社会道德基础为前提，如果消费者都把这个制度当作免费使用商品的空子来钻，最终这样的制度一定无法维系。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现实，我觉得消协建议的这三种情形，还是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公平以及现实的国情。<br>真正值得讨论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冷静期制度，到底是应该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商业惯例，再由立法部门通过法律条文予以确定，还是先由法律部门确定，再在消费行为中普及？就拿房地产市场来说，在房价上涨阶段，即便赋予消费者后悔的权利，可能也不会导致普遍退房，而在房价下跌的时期，许多开发商也愿意推出项无理由退房的承诺。因此，在房价上涨阶段，开发商接受这条立法的意愿更强，在房价下跌时期，消费者对这项权利更敏感。上述分析表明，这项立法的时机显得非常重要。<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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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7 Jun 2009 02:54:3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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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同命不同价”是个伪命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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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广东省近日下发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新标准，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者最多要赔偿城市居民身份的受害者76万元，而农村居民最高却只能获得25万元的赔偿。由此，关于“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再次引发媒体的关注。<br>　　近几年来，围绕着交通事故城乡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媒体已经有过多次讨论，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歧视下，“同命不同价”，尤其是按照城乡户口来区分赔偿的标准，极大刺激了公众敏感的神经。但在笔者看来，所谓“同命不同价”，其实是一个伪命题。首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本身并不是对“生命”本身的价格补偿。而是对死者丧失生命(或者身体伤害)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这是问题的关键。因为生命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无价的，生命本身无法用金钱来计算，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如果我们说一条命值多少钱，潜在的含义就是说，只要我们花这么多钱，就可以买到一条命。这个命题相信稍有理性的人都会反对。因此，如果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赔偿金补偿的是生命的价格，这个赔偿根本就无法进行。许多主张“同命同价”的人士，自认为是对生命的平等尊重，但其实，如果我们对生命本身核定价格，才是对生命最大的侮辱和轻蔑。<br>　　毫无疑问，每个人，无论高低贵贱，他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无价的。尽管如此，每一个生命创造的价值，尤其是经济价值却存在巨大的差别，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认，这种差别都存在。目前我们的交通法规在事故赔偿这一块，运用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说，受害者在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该通过赔偿金尽量得以“填平”。这一原则，也是全世界通行的原则。目前，城乡社会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存在巨大的差别，这是一个事实，由此，我们的立法机关顺手就采取这个习惯性的区分标准，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全社会广泛呼吁取消城乡制度差别的背景下，这一条款的区分方式受到众多的质疑实在也不令人意外。<br>　　从更加公平的角度讲，在侵害赔偿方面，应该尽量精确计算每一个受害者遭受的准确损失，而不是采用平均收入的赔偿标准。日本有一个案例，一位少年钢琴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了一个手指头，他的父母在诉讼中提出了天价赔偿。他们的理由是，他们的孩子的手指非同一般，因为他将来有可能成为莫扎特。由此，他在赔偿中不但要求赔偿孩子手指的自然属性丧失带来的损失，还要求赔偿手指社会属性丧失带来的潜在损失，最后，法院支持了这位家长的主张。因此，在交通事故中的侵害赔偿，也应该尽量精确计算每位受害者的损失，而不是笼统地采用城乡平均收入的标准进行赔偿。<br>　　但问题的复杂性还不仅仅于此，人类发明了机动车，机动车在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便捷快速的交通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潜在的交通风险。这个成本完全由个体承担也不完全公平。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遵循“完全填平原则”，显然会给机动车驾驶员带来较大的不确定风险。例如，一个年轻人在事故中不小心撞倒了一个刚在春晚上大红大紫的艺人，如果完全让他赔偿对方家庭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可能这位年轻人十辈子都还不起，因此，在交通事故这样的没有明显故意的侵害赔偿中设定赔偿上限和下限是必须的。上限的理由我们刚刚讲过，而下限的理由则在于，不管在交通事故中撞倒的是一个乞丐还是流浪汉，我们都应该给这个逝去的生命最基本的尊重，从另一个角度讲，越是收入低的人群，适当的经济补偿，也越有助于帮助他们摆脱事故的影响。<br>　　依循以上分析，我们目前的交通事故赔偿原则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因为仔细调查每一个受害者的准确收入，从平均收入逐渐过渡到个体填平原则是一个趋势，但改革需要一个过程。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还不是特别现实。但不管怎么说，用城乡户口的区分赔偿标准的方式在当下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这需要立法者开动脑筋想出更好的方式。但媒体和舆论也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不要讨论什么问题都轻易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因为这会妨碍我们的理性思考和对问题的真正解决。<br> 《南方都市报》6月1日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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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31 May 2009 17:45:5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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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两种疫情，两样报道]]></title>
<link>http://622007987.qzone.qq.com/blog/1242971753</link>
<description><![CDATA[甲型H1N1流感爆发以来，中国政府和媒体给与了高度关注，一方面，政府在海关设置了体温检测装置，同时对发病患者以及和患者有过接触的人群进行及时隔离。另一方面，媒体每天也及时对疫情的进展进行详细报道。发病人数，隔离人数，每天在媒体上都有详细准确的信息。上述做法，的确对于中国防治流感的暴发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对比近邻日本最近的流感爆发，更显出中国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效果。<br>但是，就在全国都将目光注意到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的时候，另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疫情，却被有意无意忽视了。从今年年初开始，中国国内爆发了相当严重的手足口病的疫情。目前，疫情已经蔓延北京，山东，河南，广东浙江等数省，感染人数已达数万人，死亡人数也已经有数十人。而据公共卫生专家讲，本次流行的甲型H1N1流感的致死率，仅比我们一般的流感致死率稍高一点点，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手足口病的威胁要远远高于甲型H1N1流感。但尽管如此，两种疫情反映在政府和媒体的关注程度上，却有着天壤之别。作为中国第一例甲型H1N1流感的患者包某某，不但有国家省市领导人去看望，他在医院治疗期间，媒体的整日在医院进行采访报道。17号该患者出院的时候，其盛况让这位患者简直有些不知所措。但是，有谁知道，中国第一例手足口病的患者是谁？第一例死亡的手足口病患者是谁？又有哪位领导曾去看望？哪家媒体曾去报道？<br>同样的疫病流行，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差别？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和媒体会有意无意之间会对两种疫情厚此薄彼？在我看来，首先是因为这次的甲型H1N1流感对于中国来说是输入性的，病源不在中国，大规模流行也不在中国，中国的各级政府在疫病的暴发流行中没有什么责任。有人说，和非典初期我们的政府有意瞒报疫情相比，这次政府在面对流感是展示出来的态度相当开放和透明，这虽然是一个事实，但真正应该和非典做对比的，应该是这次的手足口病疫情而不是流感疫情。相对来说，在手足口病疫情的信息披露方面，政府远没有流感疫情方面信息披露的及时和主动。在手足口病的发病疫区，许多幼儿园都有大面积集中爆发的情况，这些幼儿园也多数被关闭，但关于这方方面的信息，政府披露的还相当不够。与此同时，少数地方甚至仍然有地方政府漏报和瞒报疫情数字的现象。<br>从媒体角度讲，由于甲型H1N1流感来自于国外，这一疫情的发展就带有很大的“展示性”，因此，媒体在政府高度关注下，也十分愿意投入十足的精力进行报道，由此导致我们对甲型H1N1流感的“过度关注”。如果看一看美国媒体对本次流感的报道，他们没有刻意去报道什么第一例病例的详细情况，无论在版面上还是比例上，也都不如国内媒体关注的程度，而美国恰恰是除了墨西哥以外疫情最严重的国家。国内甚至有媒体指责，美国的媒体对疫情“视而不见”，其实，真正应该反思的恰恰是国内媒体。我们的媒体长期喜欢把新闻当作奥运会，对什么事情的第一例有着异乎寻常的兴趣，从两会的第一份提案，到第一个感冒患者。关于第一例患者的信息过度提供，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干涉了这位患者的隐私，更重要的是，真正值得分析的疫情威胁程度却鲜有人认真研究。即便从新闻规律一般的原则讲，对死亡事件应该给与更多地关注，那些死于手足口病的患儿家庭来说，他们的痛苦和困境公众还完全不知晓。从这个角度讲，真正对有威胁的疫情视而不见的，恰恰是国内的媒体。<br>目前，中国的手足口病疫情还在蔓延，疫区范围还在继续扩大，死亡人数还在不断攀升，尤其是河南省的疫情已经非常严重，患病儿童累计已经超过3万人。面对这一势态，政府在处理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同时，有必要拿出相同的精力，甚至更多的精力去处理手足口病的防治。由于手足口病基本上威胁的都是幼儿，更多地关注孩子的健康和生命也有更充分的理由。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政府必须及时公开疫情的范围，具体发生疫情的地点，人数，目前的救治情况等信息，披露的程度应该像甲型H1N1流感看齐。而媒体也应该拿出更多地精力和版面去报道发生在我们身边威胁更大的疫情。这才是我们面对疫病威胁该有的态度。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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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22 May 2009 05:55: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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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从习水幼女案看官员的治理]]></title>
<link>http://622007987.qzone.qq.com/blog/124141088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从习水幼女案看官员的治理</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王志安</div>习水幼女案发生后，民意的讨伐声不断。习水检察院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犯罪的官员，在法律理上的确站不住脚。但民意执意要将这些犯罪的官员以强奸幼女罪起诉，这背后也有许多值得分析的地方。<br>在目前的中国，法律和制度在平日里对官员的约束实在太少，这导致我们的官员平时很少把法律放在眼里，甚至什么是违反行为也缺乏最起码得认识。我记得慕绥新犯案的时候，他根本不清楚逢年过节收受下属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尽管这些钱积聚起来是相当大一部数字。更重要的是，即便他知道这些行为不合法，平时也缺乏一个有效的制度去约束他，这就导致我们的政府官员不犯事的时候可以胡作非为，一旦犯事罪行可能就比较重。<br>从民众的角度讲，因为平时看不到政府官员在惯常的制度约束当中校正官员的行为，所以一旦哪个倒霉的官员被揪出来，大家就群起而攻之，逼迫检察机关和法院尽量从重量刑，方能平复平日里积攒下来的不满。<br>对于习水幼女案来说，这些变态的官员实在是可恨，我相信他们这一癖好也不是一天两天培养起来的。就好比吸毒一样，很少有人已开始就喜欢海洛因，多数都是先从大麻吸起，再到冰毒，最后才会去追求更强烈的刺激。现在政府官员有嫖娼爱好的，相信不是少数，只要看看全国各地娱乐场所门前的公车，大家心里都会明白。我估计习水检察院的检察官也深知这一点，觉得只是去嫖个娼，就被以强奸罪起诉多少有些“冤枉”，才会挖空心思想出一个“嫖宿幼女罪”来。可没想到，“嫖宿”幼女几乎触犯了所有国人的道德底线，在民意的强大质疑之下，习水检察院终于败下阵来，撤诉进行“补充侦查”。其实不补充大家心里也清楚，下一次起诉，一定会是强奸罪。<br>在整个习水幼女案的评论中，我一直希望能看到专业的分析，但遗憾的是，对官员变态行为的声讨，对检察机关庇护的抨击占了绝大多数。这样的评论虽然有助于伸张个案的正义，但对于整个法治的进程来说，利弊还很难定评。在笔者看来，真正需要分析的专业问题可能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究竟多大年龄才算是幼女？目前法律规定的年龄是14岁。也就是说，14岁以下的幼女即便自愿和成年男性发生性行为，也将被以强奸罪起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条立法的本意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少女的权益，因为她们可能无法理性地判断性行为的含义。但需要指出的是，这条法律是几十年前确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初潮的时间已经大大提前，现在的初中生很多都开始谈恋爱，发生性行为的也不是少数，在这种情况下，14岁这个年龄界定是不是需要调整？如果我们的法律无视时代的发展，这样的法律可能就会制造另外一种不公正。第二，这些可恨的官员在嫖娼的时候，到底是否知道这些少女的年龄？如果知道，他们内心就应该知道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不知道，含糊地用强奸罪起诉，似乎也缺乏法律正义的基础。<br>如果我们是一个法治完善的国家，即便14岁的年龄界定失之公道，在正式修法之前，检察机关也应该以强奸罪起诉，但辨方律师可以论证这些受害者虽然年龄未到十四岁，但却已经是“成年人”了，关于这个标准的认定，可以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会对“未成年”的年龄作出最终的裁决。但我们现在的做法却是，检察机关自己就先认定这些官员的行为定性为强奸罪不合适，而民众却在依据成文法条进行舆论审判，这样的势态，无论最终哪一方获胜，都不能称之为法律的胜利。检察机关需要铭记的是，恶法亦法，他们能做的就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起诉。而民众应该知晓的是，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不能靠杀一儆百的酷刑，而是根治于法律条文之上的正义能够得到全面及时的伸张。<br>《云南信息报》<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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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4 May 2009 04:21:2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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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蔬菜农药残留问题需引起政府足够重视]]></title>
<link>http://622007987.qzone.qq.com/blog/123993757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蔬菜农药残留问题需引起政府足够重视</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王志安</div>中国城市居民每天都喝一杯鸡尾酒，只不过这杯“鸡尾酒”不是惬意的餐前开胃酒，而是由几十种农药组成的混合“鸡尾酒”。这是某国际组织最近对京沪穗三地大型超市出售的蔬菜进行检测后得出的结论。该调查报告显示，沃尔玛，华润，易初莲花等知名品牌超市中出售的蔬菜，全部都有严重的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就连国家严格禁止使用的甲胺磷和克百威两种剧毒农药，也在检测结果当中。该组织的农业项目负责人说:“在广州的华润万家超市所购买的黄瓜样品和在北京沃尔玛超市所购买的草莓样品中，我们检测出了13种之多的不同农药残留成分！这杯由多种农药调制而成的‘农药鸡尾酒’的健康威胁可能远远超过这些农药各自产生影响之总和。”上述调查结果，让人看了不寒而栗。<br>近些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愈来愈严重，与此同时，整个社会似乎对食品安全问题也愈来愈麻木。除非像三聚氰胺那样，有害食品导致大规模的公共灾害，方能引起政府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但是，蔬菜里的农药残留由于单纯剂量往往很难导致即时的症状，所以这个问题虽然多年来也有媒体呼吁，但却始终未能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长期饮用“农药鸡尾酒”，对人体的健康危害非常巨大，有许多农药一旦进入人体就无法通过正常代谢排出体外，它们在人体内终身留存，危害也是终身持续的。<br>中国目前在蔬菜农药监管方面基本属于无管控状态。由于蔬菜生产主要是个体农民生产，产品进入市场的渠道非常分散，导致产品的末端检测几乎很难进行。因此，尽管政府对蔬菜生产中的农药使用和残留标准有不算简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全都成了摆设。其实，农药在生产过程中不是不能够使用，只要严格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完全可以做到既防止虫害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效果。但在现实当中，种植蔬菜的农民一方面不懂得这些正确使用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他们也多数愿意超剂量使用农药，因为这些超剂量使用农药的蔬菜他们自己并不是食用。在有些地方，农民使用的农药可以达到标准剂量的500倍。<br>上述现象看起来似乎是一个死结，这也是政府常常给我们的解释，但问题其实并不如此简单。去年，我曾经去过山东进行过采访。那里由于纬度的关系，是日本和韩国的蔬菜生产基地。这些蔬菜基地所在的地方政府都把蔬菜的安全生产看得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出事，不但会失去国际市场，还会成为外交事件。因此，尽管日本和韩国有着全世界最严格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但这些蔬菜基地生产出来的蔬菜，却全都能够通过这些苛刻的检测。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呢？<br>首先，蔬菜生产基地的地方政府为了防止农民滥用农药，基本都在辖区内实行了农药专卖制度。这样的措施，可以保证政府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不会流入市场。其次，在这些地区，生产蔬菜的农户并不直接面对市场，而是将自己的蔬菜卖给蔬菜加工企业，这些企业在年初的时候就和农民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农民不需要为自己的蔬菜担心销路，这在一个方面也部分克服了农民的短期行为。更重要的是，这些企业对农民的蔬菜生产进行全过程介入管理，尤其是农药和化肥，在什么时间使用，用什么浓度，如何喷灌，企业对农民都有详细的规定，农民只要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即可。同时，企业对收购上来的蔬菜也要进行严格的农药残留检测，我在山东采访期间看到，这些企业全都建有非常完备的检测设备，其中有些企业的检测设备，甚至比政府的检测机构水平还要高。第三，政府为了防止小块地分散种植使用农药造成的交叉污染，主动创造条件，鼓励农民连片加入企业合作社，这样就可以实现大面积种植单一蔬菜。与此同时，政府也会针对农药问题在农村派驻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让那些没有加入合作社的农民了解农药的科学化使用方法。更主要的是，政府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倒查机制，一旦出现农药超标，坚决严格制裁。在上述措施的合力作用下，虽然这些年日韩的蔬菜农药标准一致在提高，但山东的蔬菜出口，始终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br>山东的经验证明，在中国目前的农业模式下，完全能够生产出符合健康标准的蔬菜，关键是政府的决心。山东模式在体制上最有借鉴意义的是，蔬菜加工工企业和农民组成的合作社，这一模式最大好处就是让农民不再直接为市场提供蔬菜，而加工企业的规模生产效应，也大大减少了政府的监管成本。但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山东地方政府的这些举动，都是在日韩高检测标准的外力下逐渐建立起来，而不是他们主动为之。但我们现在其他的地方政府，均缺乏主动防范农药滥用的利益驱动。因此，蔬菜进入市场的末端检测标准必须建立，才有可能迫使地方政府逐渐建立起农药专卖，技术服务，倒查惩处的机制。鉴于中国目前的国情，笔者建议政府可以首先在大城市的超市建立检测点。初期检测标准和可以适当低一点，但检测一定要完备，一旦发现立即严惩（惩处的对象也包括出售蔬菜的超市），并在媒体上定期公布检测结果。现在进入大型超市的蔬菜，多数都由蔬菜企业提供,但由于缺乏检测机制，这些企业没有约束农户使用农药的愿望。只有在末端建立严格的检测机制，蔬菜生产企业方能逐渐建立品牌意识，主动在生产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农药使用方法，并在前端自己就先行进行产品检测。而地方政府也会逐渐在这样游戏规则下，制定有效的农药使用和监管网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吃得上放心的蔬菜。<br>最后大家一定会问，那究竟如何才能让我们的政府尽快建立蔬菜的末端检测制度呢？我的答案是：大家一起表达我们的不高兴！如果全体中国人都不高兴自己每天喝一杯“农药鸡尾酒”，并把这种情绪大声的说出来，这个制度就有可能建立。因此，在说完道理之后，笔者要郑重表达一下我在这个问题上的情绪：每天都不得不吃有毒蔬菜以及政府的无作为，我很不高兴！<br>《华商报》4.17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时评]]></category>
<author><![CDATA[622007987@qq.com(王志安)]]></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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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Apr 2009 03:06: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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