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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打帮派出所]]></title>
<description><![CDATA[贵州省镇宁公安局打帮派出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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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3 Aug 2009 03:01: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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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致外出务工人员一封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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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各位外出务工同志们：<br>你们好！<br>首先向你们不辞劳苦，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精神表示敬意，祝愿你们用勤劳的双手给家庭带来幸福，给社会带来财富，给国家带来贡献，也为我乡的经济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同时提醒你们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<br>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生产力，败坏社会风气，阻碍先进文化的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一大公害。吸毒直接诱发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吸毒还会引发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因此抓好经常性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毒品预防教育，最大限度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是预防外出务工人员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br>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青年是一个很属于受到毒品威胁的高危人群。因此，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非常必要。作为政府和主管机构我们有责任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增强外出务工人员禁毒意识，树立“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使广大外出务工人员能够正确识别毒品，了解毒品种类和特征，认清吸食毒品的后果和危害，消除认识误区，以增强对毒品的警惕性，掌握禁毒的科学知识和预防毒品侵害的方法，养成和保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对毒品及其危害的认知能力和抵御能力。<br>作为一个无毒乡镇，希望广大外出务工朋友们增强禁毒意识，并自觉做到拒绝毒品、远离毒品，以实际行动支持我乡禁毒工作，为确保我乡巩固无毒乡镇工作、确保一方净土做出你们应有的献。<br><br>                           打帮乡人民政府<br>                     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打帮派出所<br>附毒品基本知识：<br>—什么是毒品？<br>鸦片（俗称大烟）、海洛因（俗称白粉）、吗啡、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都是毒品。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例如，杜冷丁）也属毒品。<br>—毒品的最大危害：成瘾性。<br>1、身体上的依赖。机体许多生理功能适应了毒品的作用，一旦停止吸毒，即出现功能紊乱，比如忽冷忽热、流涕流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等；<br>2、精神上的依赖。吸毒使人产生兴奋、愉悦等快感，诱使吸毒者不断乞求毒品。<br>—吸毒严重危害健康。<br>★毒品使人的感觉、思维、情绪、行为发生改变；造成神经系统、心脏、肺脏、肝脏等脏器损害。<br>★例如，吸食鸦片、吗啡、海洛因，使人消瘦、体质下降，产生幻觉而导致精神失常，甚至会造成呼吸停止而死亡。<br>★冰毒、摇头丸上瘾速度快，致幻作用极强，直接损坏人的大脑、心脏，甚至导致急性中毒而死亡。<br>—吸毒传播爱滋病。<br>采用静脉注射吸毒，是迅速满足毒瘾的相对廉价办法。但它开通了爱滋病经过血液传播的途径，三分之二的爱滋病人是由于吸毒感染的。<br>青少年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是国家荣辱兴衰的标志。毒品对青少年的残害会导致国家和民族的灭亡！帝国主义对中国发动鸦片战争真实目的，就是奴役、消灭中华民族。<br>—怎样避免染毒瘾？<br>1、不好奇。自己不清楚的药品、食品、饮料、“提神香烟”、“美味凉皮”等等，不要尝试。遇到这些东西，要向父母、老师、知识较丰富且品质可靠的长者请教，不要自作主张。那些吃起来很香，老想去吃的东西里面，很可能搀有毒品，使人上瘾，应该提高警惕。<br>2、不侥幸。不要以为“试一下没关系”。只要沾上毒品，就很难自拔。<br>3、不轻信。不管是亲朋好友的“诚意”、还是天花乱坠的广告词语，拿定主意不沾毒品。<br>4、不辩论。不与劝你吸毒的人讲毒品的危害，不批判他们的行为，以免发生意外。明确表态不吸毒，不要含糊不清，不要模棱两可。<br>5、不睹气。不要感情冲动，凭“义气”争高低。结果被人用“激将法”套入毒渊。<br>6、不沾光。不要贪图便宜去吃免费“蚯蚓”，上了坏人的钩，堕入毒渊。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72223018@qq.com(打帮派出所)]]></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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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un, 23 Aug 2009 03:01:5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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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地震-祈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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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听着一则则新闻..看着一张张触目惊心地照片..听到那些在灾难中痛失骨肉的家长们肝肠寸断的哭声..我的心都碎了.!!!然而..在千里之外的我..却不能为他们做些什麽..只有在这里默默地为他们祈祷..希望他们能渡过这场灾难.!　加油丫...我的亲人们..要坚强.!我们的心是在一起的.!!!　　　　　　<br>祈求上帝保佑正在遭受苦难的同胞们<br>地震无情，人有情<br>我们一同欢乐 <br>我们一同忍受苦难 <br>我们怀着同样的心情<br>在远方祝福你们<br>也许我们不能到达灾区<br>但我们的祝福会随着我们的心来到你们身边<br>加油啊~！<br>全国人民是你们坚强的后盾！<br>我们中国人众志成城！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72223018@qq.com(打帮派出所)]]></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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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5 May 2008 16:11:2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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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汶川大地震在四川已造成19500余人遇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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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四川省副省长李成云同志通报四川省抗震救灾最新情况。<br>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成云称，目前各地救灾工作都在紧张进行，10多万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1235个医疗救护队，上百支专业救护队，全省基层干部，各界人士大中专学生及青年志愿者等夜以继日全力以赴地奋斗在抗震救灾第一线。<br>截至15日16时，我省地震已经造成死亡人员19500余人，受伤102100余人，被埋12300余人，目前已经从废墟中救出13400余人。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72223018@qq.com(打帮派出所)]]></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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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5 May 2008 16:02:3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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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 办理准迁证有关流程]]></title>
<link>http://672223018.qzone.qq.com/blog/1208163831</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size:24px;line-height:1.8em;">办理准迁证有关流程</span><wbr />：</span><wbr /><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应持下列证明、证件材料到县公安局办证厅办理：</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1</span><wbr /><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申请人申请书（需有迁入地派出所签字同意接收意见）；</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2</span><wbr /><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3</span><wbr /><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村委会或居委会接收证明；</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4</span><wbr /><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迁移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婚迁的持结婚证书、投靠的持投靠人和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持《房产证》或《房产所有权证》证明材料、工作调动的持工作调动文件或单位证明）。</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5</span><wbr /><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对于大中专毕业生迁回原籍的，应持迁移证及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到派出所查询是否有原始迁出变动信息，如有则直接在原籍派出所办理迁回手续，如没有则持以上证件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办证厅录入准迁信息后，再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72223018@qq.com(打帮派出所)]]></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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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4 Apr 2008 09:03:5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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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办理流程：]]></title>
<link>http://672223018.qzone.qq.com/blog/1208163402</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办理流程</span><wbr />：<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1</span><wbr />、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采取集中制证模式，由安顺市公安局户政科成立中心制证点开展制证工作。<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2</span><wbr />、办理二代临时身份证应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本人《居民户口簿》、<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1</span><wbr />张彩色照片、二代居民身份证网上认证照片回执单。<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3</span><wbr />、证件领取和收费：办理临时身份证每证收取<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10</span><wbr />元制证费，制证传输方式是利用现有公安传输网络上传制证信息至市局制证中心，由市局制证以后，每周二把证件返回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再由各县（区）公安局（分局）分发至派出所，派出所再发给群众。<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4</span><wbr />、工作时限：从证件受理、信息上传、证件制作、证件分发在<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7</span><wbr />个工作日内完成。群众急需用证，个人到安顺市公安局户政科领取证件的，本人持户口簿可安顺市公安局户政科直接到办理，办证费用直接交市局户政科。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72223018@qq.com(打帮派出所)]]></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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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4 Apr 2008 08:56: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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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程序]]></title>
<link>http://672223018.qzone.qq.com/blog/120816301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程序</span><wbr /></span><wbr /></div><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1</span><wbr />、申领程序： <br>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程序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程序差不多。群众申办二代证要求携带<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2</span><wbr />张彩色照片及符合二代证制证要求的数码相片、《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对户口后，申请办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br>为防止照片差错和不法分子冒领证件，避免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居民群众按《中华人民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本人亲自到辖区派出所办理二代证；确因特殊原因需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是申办人家中明白的直属亲属，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2</span><wbr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 <br>公民申领第二代身份证使用照片的基本要求是：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形式，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群众可自愿到任何一家二代证网认证相馆照相，凭贵州二代证质量检测中心数码照片检测认证回执申办。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3</span><wbr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规定 <br>公民申领、换发、被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初次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缴纳证件工本费<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20</span><wbr />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缴纳工本费<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40</span><wbr />元。 <br>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和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合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br><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4</span><wbr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证周期 <br>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但由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是一项新工作，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较高，如在申、换时不能按时发放证件，请广大群众谅解。 <br><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5</span><wbr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 <b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16</span><wbr />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10</span><wbr />年、<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20</span><wbr />年、长期。其中，<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16</span><wbr />至<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25</span><wbr />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10</span><wbr />年的居民身份证，<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26</span><wbr />至<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45</span><wbr />周岁公民发给有效期<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20</span><wbr />年的居民身份证，<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46</span><wbr />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16</span><wbr />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5</span><wbr />年的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72223018@qq.com(打帮派出所)]]></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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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4 Apr 2008 08:50: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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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致打帮外出务工人员的一封信]]></title>
<link>http://672223018.qzone.qq.com/blog/120784310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亲爱的外出务工同胞们：</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你们好，你们辛苦了！打帮派出所全体民警敬祝你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你们告别亲人，背着行囊，带着对父老乡亲的嘱托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踏上外出务工的征程。你们远离家乡，勇敢地从乡村走向城市，从贵州走向全国各地，凭观念创市场，靠技能走天下，用汗水和智慧打工创业，获得了回报，赢得了社会的肯定。你们的辛勤劳动，不但支援了当地的经济建设，也为家乡的繁荣发展创造了财富，并以勤奋敬业、诚实守信塑造了家乡形象。你们对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为家乡有你们这样一大批艰苦奋斗的建设者、带头创业的开拓者、勤劳朴实的创造者感到骄傲和自豪！ </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你们远在他乡创业，从报纸上、电视上、与家人的电话里，你们一定也感受到了我们家乡的巨大变化。</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走出家乡，你们将代表家乡的形象奔赴全国各地，融入当地的生产建设之中。希望你们能时时牢记自己是打帮人，处处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诚信务工。同时，也希望你们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安全，珍惜生命！家中有你们年老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时刻等待着你们平安回来！如果，你在外或者你的家里遇到困难，我们将为你提供义务帮助。</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千山万水隔不断亲情，无论你们工作、生活在哪里，我们始终关注着你们，急你们所急，愿你们所愿。全乡九千余父老乡亲，特别是你们的亲人更是时刻惦记着你们、挂念着你们的安全，希望你们在外提高安全意识，在外务工请选择正规、合法的单位，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在外务工，工作艰苦，生活辛苦，希望你们保持和发扬打帮人吃苦耐劳、勤劳朴实、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遵纪守法，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自己家庭的富裕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你们身在外地，心系家乡，宣传打帮，为构建和谐打帮做出努力。我们将时刻关注、关心你的外出务工生活，让我们与你们一路同行，我们将竭诚为你们提供法律援助、权益保障等服务和帮助，为你们的致富成才搭建更加广阔的舞台，请记住我们的电话是0853－6727110。</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愿你们在奥运年里，以崭新的面貌、昂扬的斗志，开辟新天地、创造新业绩，让家人以你为骄傲，让打帮以你们为自豪！家乡的人民期待着你们平安归来！</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镇宁自治县打帮派出所</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2008年3月</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div>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72223018@qq.com(打帮派出所)]]></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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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0 Apr 2008 15:58:2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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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外出务工常识]]></title>
<link>http://672223018.qzone.qq.com/blog/120784123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32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外出务工常识</span><wbr /></span><wbr /></div>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1、外出务工人员需携带的证件？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答：外出务工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暂居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2、国家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有什么要求？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答：国家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①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② 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③ 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④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3、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span><wbr /><br><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饿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4、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①签定劳动合同要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定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定劳动合同是出于本人的的愿意，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定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定劳动合同。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② 签定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法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应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定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定合同前，双方一定要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72223018@qq.com(打帮派出所)]]></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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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0 Apr 2008 15:27: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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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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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ff0000;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span><wbr /></span><wbr /> （２００３年６月２８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目 录 　　 </span><wbr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一章 总 则　　 </span><wbr />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span><wbr />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span><wbr />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span><wbr />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　　第五章 附 则 </span><wbr />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２００４年１月１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完）　</div>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672223018@qq.com(打帮派出所)]]></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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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10 Apr 2008 15:18:0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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