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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Aniya]]></title>
<description><![CDATA[會言十亼玍]]></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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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0 Aug 2009 00:36: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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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从零开始，四步教你上手做外贸]]></title>
<link>http://692237228.qzone.qq.com/blog/1249864613</link>
<description><![CDATA[我也能做外贸吗？这个问题就如同“我也能做生意吗”一样。看看你的周围，“做生意”已变得简单而无处不在，甚至很多不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已经在做生意了，从方便面、小饰品、CD到服装。当然，这些生意因为金额小而非常简易；把东西卖给需要或喜欢它的人，价格高于你的进价，差额就是利润。不过，如果打算把生意做大些，程序就会变得相当复杂；也许你开始需要房间来存放和展示商品（固定资产），需要做广告来吸引客户（市场开发与推广策略），需要联络快递公司或出租货车为你进出货物（物流、对外协作）。再发展得大一些，恐怕你就需要去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制作会计帐本，使用商业发票并依法纳税了（市场监督、财务与税务）。 <br> <br>    看，做生意本质始终没变：买进卖出商品，赚取差价。只不过随着规模的扩大，增加些手续和管理机构而已。外贸也是做生意，只不过客户是外国人罢了。和你身边的种种生意一样，既有简单的交易，也涉及到各个部门----有时是不同国家部门的相对复杂的大买卖。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做选择，由小到大，由简易到复杂。 <br> <br>    最简单的外贸，大概是小贩们在旅游区里向外国游客兜售纪念品吧。此外如目前很流行的网上小店，在ebay或淘宝网上公开出售各种小玩意，无论世界上哪个地方的人都可以购买，你通过UPS、DHL或Fedex等国际快递服务公司用小包裹把东西寄给买方，买方则把钱（一般都是美金----全世界流通最广泛的钱）通过Paypal等网上支付工具汇入你的帐号里，或者直接汇入你的信用卡或银行帐户内----因为交易金额小，过程就是这么简单。网上小店式的外贸对于个人而言不是相当有吸引力的，利润积小成多，有时候也颇有可观。然而，随着外贸生意做得越大，手续和牵涉到的管理机构会逐渐增加： <br> <br>    1． 取得进出口权：只有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和个人才能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 <br> <br>    2．准备货源：自己生产或从国内采购。 <br> <br>    3．商品检验：正规出口的产品，很多都需要接受强制质量检验，向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申报检验以取得出口许可。 <br> <br>    4．申报出口：向出口地的海关申报出口，简称报关。 <br> <br>    5．办理国际运输：委托国际运输公司将货物运往国外。 <br> <br>    6．通过银行收取国外客户支付的货款----一般是美金。 <br> <br>    7．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国家外汇管制规定，营业外汇收支需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审核。 <br> <br>    8．向税务机关申报：国家税务局对外贸交易相关税务进行监管，并相应调整某些税种。 <br> <br>    所以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做外贸，只不过根据生意的大小操作手续不同罢了。当然，真正意义上的外贸，有其严格的管理规定。作为一个工厂、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或个人决心开拓国际市场的时候，面临的第一个问题首先就是外贸经营权上的限制：争取它，或者绕开它。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贸易杂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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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0 Aug 2009 00:36:5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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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代购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受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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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代购货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行为：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代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小规模纳税人据此筹划，可降低税负，扩大销售。<br><br>　　如：<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欲向<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购进一批货物，<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购进货物价款合计<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万元（适用增值税率<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销售货物价款合计<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双方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为<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span><wbr />和<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span><wbr />，本文中除注明外，货物价款均为不含税价。 <br><br><br><br><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设计两种方案：方案一：购进后销售，含税售价为<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4</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应纳增值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4</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4%</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4</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4</span><wbr />万元，税负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4</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4</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4%</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7%</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4=</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5.7</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应纳增值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4=14.7</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47</span><wbr />万元，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6.17</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4</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4%</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47=8.53</span><wbr />（万元）。<br><br>　　方案二：代购货物，<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支付手续费<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应纳营业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5%=0.5</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05</span><wbr />万元，税负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55</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55=9.45</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应纳增值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3.4</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34</span><wbr />万元，税负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74</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34=9.66</span><wbr />（万元）。<br><br>　　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的筹划方案看，采用方案二时，<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税负总额较方案一降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可实现盈利，<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税前收益较方案一增加，因此方案二是比较理想的方案。但是<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能否同意方案二呢？<br><br>　　企业的经济行为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利益，在本例中，<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设计的方案应充分考虑<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的利益，即不能使<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比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减少收益。<br><br>　　下面分析假如<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的情况。<br><br>　　如：<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C</span><wbr />公司购进一批货物，<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C</span><wbr />公司购进货物价款<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销售<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C</span><wbr />公司、<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均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均为<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双方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为<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span><wbr />和<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B</span><wbr />公司有两种购进方案：方案甲：直接购进，购进货物价款<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0</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C</span><wbr />公司应纳增值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1.7</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17</span><wbr />万元，税负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87</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17=9.83</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应纳增值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1.7</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17</span><wbr />万元，税负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87</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17=9.83</span><wbr />（万元）。<br><br>　　方案乙：委托<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C</span><wbr />公司代购货物，<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支付手续费<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C</span><wbr />公司应纳营业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5%=0.5</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05</span><wbr />万元，税负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55</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55=9.45</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应纳增值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3.4</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34</span><wbr />万元，税负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74</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34=9.66</span><wbr />（万元）。<br><br>　　可以看出，<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采用方案甲时，较采用方案乙税负总额降低、税前收益增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C</span><wbr />公司采用方案乙较采用方案甲税负总额虽有所降低，但即使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协商，仍不足以弥补<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的损失。因此，方案甲是比较理想的方案。<br><br>　　可见，<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要想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达成代购协议，<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应在手续费上让利<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以弥补<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较采用方案甲多负担的增值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收取的手续费至多应为<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3%</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46</span><wbr />（万元）。<br><br>　　这时方案二变为：代购货物，另支付手续费<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46</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A</span><wbr />公司应纳营业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46</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5%=0.37</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04</span><wbr />万元，税负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41</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46</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41=7.05</span><wbr />（万元）；<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B</span><wbr />公司应纳增值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7%=3.4</span><wbr />（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34</span><wbr />万元，税负总额<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74</span><wbr />万元，税前收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1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90</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7.46</span><wbr />－<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0.34=12.2</span><wbr />（万元）。<br><br>　　由此看出，小规模纳税人代购方案的制订，要关注购销双方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筹划顺利实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會計雜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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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Oct 2008 03:13:0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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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小企业如何合法避税?]]></title>
<link>http://692237228.qzone.qq.com/blog/1224206197</link>
<description><![CDATA[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从实用角度来看，国内的避税就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方法、途径和手段避开国内纳税义务。<br>  合理避税：老总能做什么<br>  换成“洋”企业<br>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br>  注册到“避税绿洲”<br>  凡是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br>  进入特殊行业<br>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br>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br>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br>  做“管理费用”的文章<br>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br>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br>  用而不“费”<br>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br>  当今的企业界，这一项被频繁运用。他们将自己买房子、车子的支出，甚至子女入托上学的费用都列支在公司经营项目。这样处理并不为国家政策所允许，虽然此方法在时下的企业界并不鲜见，但我们在此并不提倡。<br>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br>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br>  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br>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br>  合理避税：财务总监能做什么<br>  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但一般不外乎：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br>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br>  新税法避免了减免税过多的现象。同时，税法又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开发区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最大限度避税。<br>  定价转移<br>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br>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br>  某公司 A将总部设在了经济特区，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他们的产品生产是由A公司设在中国地区的 B公司完成， B公司适用33%的比例税率。 A公司每年从 B公司购进产品100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6.8元，售价每件8.3元。显然，这种产品的生产成本5.2元/件，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利润与应缴税款就已经十分明显了：A公司年利润额＝(8.3?6.8)×100＝150(万元)A公司应纳所得税＝150×15%＝22.5(万元)B公司年利润额＝(6.8?5.2)×100＝160(万元)B公司应纳所得税＝160×33%＝52.8(万元)A、 B两公司总共缴纳所得税＝22.5+52.8＝75.3(万元)出于避税的目的，可以将税率高的 B公司的部分利润转移到 A公司。我们已经知道，A公司从B公司购进产品单价为6元，仍以8.3元售出，则：A公司年利润额＝(8.3?6.0)×100＝230(万元)A公司应纳所得税＝230×15%＝34.5(万元)B公司年利润额＝(6.0?5.2)×100＝80(万元)B公司应纳所得税＝80×33%＝26.4(万元)A、B两公司共纳所得税＝34.5+26.4＝60.9(万元)这两家公司A、B利润转移前后，两公司年利润总和为：150+160＝310万元；而利润转移后的总利润为：230+80＝310（万元）。在利润转移前后，两家公司的总利润还是相等的，只是在采用转移定价后，两家公司他们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75.3?60.9＝14.4万元。只要企业能寻找到两个税率相差更大的地区，在这两家企业间进行贸易和合作，贸易的额度越大，所能节省的税收就会越多。<br>  分摊费用<br>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br>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通过名义筹资避税<br>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1、自我积累：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3、发行股票。自我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br>  借贷的利息支出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以冲减利润而最终避税。<br>  资产租赁<br>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br>  以上方法，只是我们接触企业财务人员所了解到的部分方法与技巧。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會計雜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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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Oct 2008 01:16: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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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一次性收费节税需换思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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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其中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缴纳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公用事业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为公用事业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空间。 <br>　　公用事业企业向新用户收取的费用，通常包括开户费（或称登记费，注册费，增容费等），计量表盘费用（如水表、电表等），线路管道等材料费用，以及安装费。这些费用均为一次性，也都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没有直接关系。在财税〔2005〕165号文件下达前，均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br>　　在一次性费用需纳税的前提下，最为直接的筹划方法就是将销售线路管道等材料的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从总收入中剥离出来，也就是另设立安装公司。建筑安装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围，且营业税税率只有5%，小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可以收到节税之效。下面以自来水行业为例说明问题。 <br>　　某县自来水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某月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共16万元。其中开户费5万元（含销售水表0.5万元），销售水管等材料5万元，安装费6万元。开户费系销售自来水的价外费用，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应并入自来水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安装费是随同销售管道线路发生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生产性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销售自来水的征收率为6%，生产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也为6%，其应纳增值税额为16×6%=0.96（万元）。 <br>　　如果该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则自来水公司开户费应纳增值税5×6%=0.3（万元）；安装公司销售水管及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不缴增值税，应缴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为（5+6）×5%=0.55（万元）。两公司合计纳税0.85万元。 <br>　　两者相比，可以节税0.11万元。 <br>　　如果该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因销售水管的增值税税率17%与营业税率5%相差更大，节税效果更明显。 <br>　　然而，财税〔2005〕165号文件出台后，筹划思路就应该完全转向。既然该文件并没有规定一次性费用要将管道线路等材料费用及安装工资排除在外，那么全部包括进来也未尝不可。只要把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再合并进来，就可以把以上各费用全部视为一次性费用，享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如此，则这一部分的16万元收入应纳税额为零，0.85万元全部节省了。 <br>　　这一筹划方案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销售水管的收入及安装费很难从发票、账簿和报表上区分其是否属于一次性费用的，比如向非消费者销售水管就不属于一次性费用。为避免与税务机关在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全部算成开户费。而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开户费从5万元调整到16万元，必须经过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自来水公司等公用事业企业能否说服价格主管部门为其调整收费标准大开绿灯，难以预料。二是筹划的期限难以确定。税收政策暂时没有明确的问题，不等于一直模糊下去。一旦税务机关出台补充规定，将销售管道线路等材料的收入及安装工资从一次性费用中排除，则还是分立一个安装公司更节税，该筹划方案即成泡影。但是，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并不像搭积木那样简单。因此，这一筹划还需谨慎使用。 <br><br>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02.20 吴小慧，李云峰，荣彩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會計雜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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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Oct 2008 01:15: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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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四招帮你节省土地增值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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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同时，国家也相继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笔者为大家提供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四个方法。 <br>　　巧用特殊扣除项目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br>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br>　　例1：甲房地产公司2005年3月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对于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公司财务人员通过核算发现：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公司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200+（1000+1200）×5%=31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 <br>　　例2：甲房地产公司2005年8月开发另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8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现在需要公司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例1一样，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公司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80+（1000+1200）×5%=19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 <br>　　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 <br>　　通过相关费用分别核算进行税收筹划 <br>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房产租赁业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租的房屋包括很多家具、家电以及其他代收费用，就应该考虑通过对这些费用分别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如果对这些费用不分别核算和收取的话，这些费用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这样，无形中就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增加了出租房屋的成本。分别核算和收取费用则可以将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br>　　分散有关经营收入进行税收筹划 <br>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从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因此，可以从简单装修上做文章，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税收筹划。 <br>　　通过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 <br>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br><br>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02.20 刘厚兵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會計雜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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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Oct 2008 01:13: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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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title>
<link>http://692237228.qzone.qq.com/blog/1224205947</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2004年我国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转型将引起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减少及当期应纳所得税增加。本文仅讨论转型对增值税的影响。<br>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br>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br>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br>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br>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br>　　①购进时<br>　　借：固定资产298600（280000＋20000×93%）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贷：银行存款347600。<br>　　②接受捐赠时<br>　　借：固定资产101000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银行存款1000。<br>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br>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工程物资200000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br>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借：在建工程180000原材料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工程物资200000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br>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借：在建工程30000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贷：原材料3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br>　　④分配工程人员工资借：在建工程50000贷：应付工资50000。<br>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借：在建工程10000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10000。<br>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借：在建工程10000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贷：银行存款11700。<br>　　⑦交付使用时借：固定资产280000贷：在建工程280000。<br>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br>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br>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br>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br>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br>　　①购入小汽车借：固定资产2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br>　　②卡车转为在建工程使用，净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9010.42×17%＝8331.77（元）。借：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累计折旧989.58贷：固定资产———生产用50000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8331.77借：在建工程57342.19贷：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br>　　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br>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br>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br>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借：应付股利327600贷：固定资产清理2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0贷：固定资产280000。<br>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48000累计折旧2000贷：固定资产5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9160贷：银行存款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160借：营业外支出57160贷：固定资产清理57160。<br>　　年终按有关规定计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br>　　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br>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br>　　9月12日，公司转让7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转让价90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已全部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且未转出。转让以前年度购进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转让价为110000元。<br>　　①转让7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98000累计折旧2000贷：固定资产100000借：银行存款9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74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300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5300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5300借：营业外支出23300贷：固定资产清理23300。<br>　　②转让以前年度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累计折旧100000贷：固定资产200000借：银行存款11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94017.09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982.91（110000÷1.17×0.17）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4529.91（100000÷1.17×0.17）贷：固定资产清理14529.91借：固定资产清理8547贷：营业外收入8547。 (摘自中国税网)</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會計雜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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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Oct 2008 01:12:2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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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关于税收筹划的若干思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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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税收筹划（Taxingplanning）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尽管如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的热情却一直在升温，“税收筹划”这个词越来越受到媒体的关注，“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说法，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与偷税、避税有何区别，开展税收筹划有什么意义？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税收筹划有那些方法？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怎样运用？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br>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br>　　狭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br>　　二、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br>　　（1）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br>　　（2）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拉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br>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意味着一个国家税收立法质量差，如果税收法规漏洞永远存在，这又怎能谈得上依法治税呢? <br>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收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br>　　三、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br>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使该目的落空。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不合法的，这也正是反避税得以实行的原因。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br>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实现的，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 <br>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偷漏税的惟一目标，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br>　　四、税收筹划要遵循的几项原则 <br>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br>　　第一，合法性原则 <br>　　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br>　　第二，合理性原则 <br>　　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br>　　总之，构建筹划的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br>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 <br>　　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br>　　由于纳税人的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税收的筹划也失去了其作用。 <br>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 <br>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br>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br>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 <br>　　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br>　　首先是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虽说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是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其次是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比如有关企业改制、兼并、分设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为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br>　　五、税收筹划的方法的运用 <br>　　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很多,具体可分为七个方面： <br>　　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br>　　它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从属机构、注册地点等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组织的形式、从属机构和注册地点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最大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目的来进行。 <br>　　首先，从企业设立的组织形式来看。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成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br>　　【例】某人自办一家服装商场，年应税所得额为40万元，该商场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 <br>　　40×35%-6750=13.325（万元） <br>　　若该商场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33%，企业实现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公司依据现行税制的税收负担实际为： <br>　　40×33%+40×（1-33%）×20%=18.56（万元） <br>　　可见投资于公司企业比投资于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多负担所得税5.235万元。 <br>　　以上的举例和分析，是在投资的公司企业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实际上，公司企业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会享有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操作时，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然后从总额上考查实际税收负担的大小。 <br>　　其次，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br>　　【例】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 <br>　　（1000+100-150）×33%=313.5（万元） <br>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 <br>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br>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00×33%=33（万元） <br>　　乙公司由于当年度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 <br>　　公司整体税负=330+33=363（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49.5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设立分公司更有利。 <br>　　再次，从企业注册地点来看。在税收政策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就税率来讲，一般地区是18％、27％，而特定地区是15％、18％、24％；现在的西部开发地区，国家和当地给了更多的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另外，国际上还有“避税港”等，它们都是企业税收筹划考虑的重点对象。 <br>　　最后，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行业和方式看。一方面，无论是生产性行业，还是非生产性行业，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优惠，有的享受减税，有的享受免税，有的甚至享受退税，这一点不难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业；另一方面，无论是有形资产投资，还是无形资产投资，或是现汇投资，它们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如外商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资是免关税和增值税的，又如出卖专有技术是要交纳相关税金的，而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是可以免除这笔税金的等等。 <br>　　另外，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筹划获利年度，以减轻税负，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的方法。 <br>　　2、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br>　　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品牌、技术等优势，往往需要整合外部资源，进行合并活动以加速发展。而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出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及其他目的，也会进行分立活动。由于破产或者设立目的已经达到等原因，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在合并、分立、清算等企业重组活动中，存在税务筹划空间，应该充分加以利用。 <br>　　（1）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分立是指企业因发挥专业化和职能化优势，扩大整体利益，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企业以部分财产和业务增设一个新企业，原企业续存；二是一分为二，原企业注销。就目前税法而言，企业分立从某种程度来讲，完全可以在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减轻税负。就拿所得税来说，一般税率为33％，而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减按18％征税，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减按27％征税。因此，企业可根据其所得利润，事先筹划，合法分立，以减轻税负。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值税，当某行业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纳税人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一般纳税人可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条件下，事先筹划合理分立，以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br>　　【例】乐华制药厂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避孕药品。2000年该厂抗菌类药物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避孕药品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该厂是否要把避孕药品车间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呢？ <br>　　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分立后对所得税的是否有影响呢？ <br>　　合并经营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br>　　40-40×100÷500=32（万元） <br>　　另外设立一个制药厂：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5=35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最多可抵扣3万元。此时分设另外一个制药厂对乐华制药厂有利。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10=30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则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如果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则乐华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8=32万元，等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采用合并经营与分立经营在纳税上没有区别。 <br>　　（2）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合并是指企业因某种合法原因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经济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它与分立是相对的，企业分立和合并都是为了其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样是为此目的。比如盈亏相抵的筹划获利能力高的企业可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来盘活其资产，以增大自身竞争优势和能力，同时还可冲减利润，少缴税款。再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不同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合并纳税时，总机构若在高税率地区，其在低税率地区的成员企业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总机构若在低税率地区，区内、区外成员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若将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该子公司的这部分所得将按较高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比不合并纳税要高。 <br>　　【例】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B及其两个全资子公司甲、乙1998-2000年的利润实现情况如下表所示： <br>　　子公司甲、乙利润实现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br>  <br>　　假设三个公司以前年度均无亏损，其中B公司、乙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则执行合并纳税政策与不执行合并纳税政策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表： <br>　　合并纳税与不合并纳税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br>　　年度 <br>　　从表可以看出，执行合并纳税政策比不执行合并纳税政策三年累计需要多缴纳税款63万元，这是因为所得税税率较低的甲公司三年累计盈利350万元适用了较高的所得税税率造成的多缴税款：350×（33%-15%）=63万元 <br>　　（3）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清算是指企业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终止经营活动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款，因此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筹划和清算期限的筹划。对资本公积中评估增值和接收捐赠项目，发生时不计征所得税，而清算时应缴所得税，即可延期缴税。若其他条件不变。增值部分合法计提折旧，以减少所得税额，从而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其间必有清算费用，如同时有大量盈利，则可筹划合法适当延长清算期，以冲减利润，减轻税负。另外，企业清算的日期不同，对税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企业还可以利用改变解散日期的方法来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br>　　【例】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5月20日向股东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于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于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但公司在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5月底止预计公司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再次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6月14日共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月—5月在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br>　　80000×33%=26400元 <br>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不需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在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在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br>　　（90000-60000）×33%=9900元 <br>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税务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 <br>　　3、企业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br>　　就企业筹资而言，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借款、集资和企业自筹资金等。方式不同，税负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税收筹划空间。一般地，单就税负而言，自我积累比贷款重，贷款又比企业间拆借重，拆借又比内部集资重；另外，企业联营和融资也是税收筹划常用的方式。联营和融资均可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势互补，前者主要包括场地、人力和设备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资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资产等使用权，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列支，从而可以减轻所得税税负。总之，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并无定数，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负和收益等因素，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为目标进行选择。 <br>　　就企业投资而言，如果有多个投资方案，必须在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风险以后才可做出判断。 <br>　　4、价格转让税收筹划方法 <br>　　价格转让主要应用在关联企业之间、表现为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各个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内，不得突破红线，否则容易构成偷税、逃税。具体措施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产品或劳务等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区，把费用转移到高税负区，以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特别是无形资产和内部贷款。无形资产一般没有市场参考标准，它的价格转让比货物和劳务更自由和灵活，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内部贷款也是一项很好的价格转让措施，在许可限度内，对高税区实行高利率贷款，对低税区实行低利率贷款，以转让利润来减轻税负。 <br>　　5、存货计价税收筹划方法 <br>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企业期末存货与销售成本成反比关系，并影响企业当期利润：若期初存货不变，期末存货低，则当期销售成本高，当期利润小，所缴所得税少。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当期存货、销售成本和利润以及所缴所得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材料价格上涨，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多计成本，以降低当期利润从而降低税负；若企业处在免税期，则可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减少成本费用，增加当期利润，使企业利润最大化；若企业处在征税期，则可先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式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以降低税负。从长期来看，存货计价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实缴税款应该是相同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异于“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br>　　6、费用分摊税收筹划方法 <br>　　企业发生各项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平均摊销法和实际摊销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摊销法，它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全部间接费用进行平均摊销。从而平均当期利润，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应税所得额，降低税负。特别是年度各期盈亏悬殊很大，或年度利润在数百万的企业。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以降低税负；后者则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将费用提前摊销，将利润向后递延到年终，推迟缴税时间，实现“无息贷款”。但必须提醒大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br>　　7、企业购货税收筹划方法 <br>　　企业购货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为一般纳税人筹划。具体主要包括：进项税额确认、购货对象和购货运费等方面。(1)众所周知，一般纳税人可依据合法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就目前来讲，只要通过“票面比对”即可抵扣税款，故企业可合法地早取得发票，并早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即可早抵扣税款；(2)增值税税率(包括征收率)为17％、13％、6％、4％和0％，且普通发票(运费发票、收购凭证除外)不得抵扣税款，因此，企业进货必须综合考虑税负、时间价值和是否可以抵扣等诸多因素，以降低企业成本；(3)现行税法规定，合法的运费发票可按7％抵扣增值税款，且定额发票、邮寄费、装却费和保险费等不得抵扣。为此，企业可以这样筹划：一是尽量建立自己的运输队伍，降低运费以提高购价。货物的抵扣率为17％，而运费的抵扣率为7％，相差10％，税负不言而喻；二是进销差价运费化，即合理地将进销差价转化为运费。同样，销项税率为17％，运费发票抵扣率为7%，运输业营业税率为5％。如果将进销差价合理地转化为运费，则企业可大大减轻税负。例如，若合理地将100万转化为运费，则不但17万(100万×17％)可不缴，而且还可抵掉7万(100万×7％)，只需交纳3万营业税(100万×3％)，两方一合算，企业可得利益：17十7-3＝21(万)，其中道理自不必言；三是一定要向运输方索取合法的运费发票，以便依法进行抵扣。 <br>　　综合税收筹划的方法基本多是从目前已得到成功运用的案例中归并出来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运用也不是单一的。在企业经营的实际运用中，这几种税收筹划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进而派生出其它税收筹划方法。另外，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不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单纯的讨论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只要对这些筹划方法熟练掌握，巧妙运用的确能为企业带来现实和预期的收益，减少税收费用支出，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好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标。 <br>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政策日趋透明化，规范化以及企业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产权制度的革新，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更为多样。最为关键的是企业在运用税收筹划的各种技术方法时，必须切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加以综合应用。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會計雜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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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Oct 2008 01:09: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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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设立办事处税收需考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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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设立办事处一般有三种情况： <br>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br>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br>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br>　　那么设立办事处是否可以为企业节税呢？笔者认为可以。比如：某公司经营原油及油品的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r>　　2004年1月~6月，该公司在异地某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该办事处在2004年1月~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0000吨，购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总公司2003年经税务部门认定亏损200万元；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2004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三种涉税处理办法，应纳税额度为：1.作为办事处机构缴税。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应缴纳税额为：(200-160)×17%=6.8(万元)。<br>　　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应缴纳税额为：1000×6%=60(万元)。<br>　　两者共计应缴纳增值税额为66.8万元。<br>　　2.按分支机构缴税。<br>　　在经营地应纳税额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br>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弥补总公司的上一年度亏损。<br>　　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23.8万元。<br>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br>　　应缴增值税为：〔(1000-900)+(200-160)〕×17%=23.8(万元)。<br>　　应缴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br>　　两者共计应缴纳税额为56.8万元。<br>　　由此可以看出，办事处设立的方式不同，应纳税额完全不同，用第二种设立办事处的方式是最省税的。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會計雜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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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Oct 2008 01:06:0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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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费用巧安排节税效果佳]]></title>
<link>http://692237228.qzone.qq.com/blog/1224205422</link>
<description><![CDATA[笔者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部分费用如工资薪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广告费、捐赠费用等是最常见的纳税调增项目。如何通过巧妙的统筹安排，既用足扣除限额、用好优惠政策又避免纳税调增呢？ 　　下面举例说明。某企业计税工资超过扣除标准，纳税调增210000元，其中在工资总额中列支的其他补贴中有年度差旅补贴合计65000元(企业未实行凭票报销制度)、职工话费补贴年度合计82000元(职工总数62人，其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12人)；每月部分资产定期检修费用1200元(相对稳定检修人员3人)、办公大楼及车间保洁费用(平均保洁人员5人)1600元；业务招待费超过列支标准纳税调增126000元，其中客户(代理商)聚会、消费者代表来访类业务招待费共计68000元，其他业务招待费经测算如在食堂就餐可节约32000元；企业上年度发生新技术开发费用160000元，本年度发生170000元；企业直接向某乡镇敬老院捐赠50000元，纳税调增50000元。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28.05万元。<br>　　工资薪金筹划<br>　　1.用足计税工资总额外的费用。企业发给职工的通讯补贴可按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列支内容。比如按照主要负责人500元/月，普通职工300元/月的额度内，可据实扣除(现金补贴或凭票报销均可)。企业只需在年终申报前将通讯费的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即可。2.将费用性用工改为临时工形式用工。许多企业每月固定需要日常修理、日常保洁等用工，企业可以改变用工方式，与相关人员(优先考虑使用持有《再就业税收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雇佣其为临时工，从而将相关人员计入企业职工总数，按每人每月960元计税工资标准扣除。3.改部分现金补贴为费用报销。将以现金补贴形式发给职工的出差补贴等费用改为出差人员凭票据报销差旅费用，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列支，以冲减计税工资总额。<br>　　按以上方案，职工话费补贴82000元(可列支12×500×12+50×300×12=252000)改为办公通讯费以现金补贴形式发放即可税前列支；年度差旅费补贴65000元改为出差人员凭票报销也可在税前列支；将修理人员及保洁人员雇佣为临时工，可以增加计税工资列支额：(3+5)×960×12-(1200+1600)×12=58560(元)。合计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金额205560元。<br>　　业务招待费筹划<br>　　建立内部就餐食堂或餐馆。企业建立内部就餐场所后，一是这部分业务招待费用可以菜单形式列支，并在价格上控制业务招待总额；二是食堂就业人员可计入职工总数增加计税工资总额，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还可享受定率减征或定额扣减所得税额等税收优惠。<br>　　用好“会议费”、“董事会费”等列支项目。企业只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即可以“会议费”列入管理费用；而“董事会费”这一费用列支项目则未规定需提供证明材料。而且这两个项目均没有规定扣除限额或标准。<br>　　按以上方案，可将业务招待费中会议性质的费用支出列为会议费，可减少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68000元；同时建立内部食堂后可在业务招待费上节约32000元，即可减少纳税调增额32000元。两项合计可减少纳税所得额调增100000元。<br>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用筹划<br>　　企业要用好10%增长幅度增加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省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但亏损企业只可据实扣除，不实行上述增扣政策。<br>　　按以上方案企业可在170000元的基础上及时追加技术开发投入6000元，既可列支6000元追加费用，还可享受增加扣除176000×50%=88000(元)。<br>　　捐赠赞助支出筹划<br>　　首先，避免直接向受赠人捐赠或者赞助。除了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赞助研究开发经费，其他捐赠要通过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者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否则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其次，与广告费用统筹安排。公益救济性捐赠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反响和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用都有规定的列支标准且广告费列支须具备一定条件，而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或产品性质等合理选择受赠对象，往往会产生广告或业务宣传起不到的“广而告之”的作用。<br>　　按以上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向敬老院捐赠，按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即可享受全额扣除50000元的政策。以上几项费用经过合理安排后，总计可以减少应纳所得税金额为：(205560+100000+6000+88000+50000)×33%=148354.8(元)。<br>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企业还需注意借款利息支出中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借款利率不高于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两个限制条件；注意区分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用好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等。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會計雜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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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Oct 2008 01:03:4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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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title>
<link>http://692237228.qzone.qq.com/blog/1224205142</link>
<description><![CDATA[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即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以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br>    下面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为例进行税收筹划分析。<br>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而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br>    一、折旧年限确定的税收筹划<br>    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出来的。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而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仍有一定的弹性。由于折旧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br>很多人为的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br>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因前期增加折旧额，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br>    例1、某高科技企业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00元：会计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8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    按8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00000-8000）／8＝24000（元），则节约所得税＝24000 ×33%＝7920（元）。 如果企业将折旧的年限定为5年，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00000－8000）／5＝38400（元），则节约所得税＝38400 ×33%＝12672（元）， 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从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但当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延长折旧年限也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br>    二、折旧方法确定的税收筹划<br>    会计上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很多，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作设法和加速折旧法。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但选择加速折旧法须经批准，并且选择之后不能任意变更）出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应当科学合理。<br>    不同的折旧方法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进而影响到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直线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期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在加速折旧法（即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当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虽然各种折旧方法总的看来影响纳税的金额相同，但加速折旧法同直线法相比，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可收到延缓纳税的好处。<br>    例2、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4%，该企业年利润（含折旧）如表所示。该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比例税率。<br>    下面分别运用直线法和加速折旧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企业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br>年  度 未扣除折   按直线法   按双倍余额递  按年数总和<br>        旧的利润   计提折旧   减法计提折旧  法计提折旧<br>第1年   90000元    17028元        13860元      12804元<br>第2年   90000元    17028元        20196元      17028元<br>第3年   80000元    13729元        20592元      17952元<br>第4年   70000元    10428元        17292元      18876元<br>第5年                   73590元        73590元      73590元<br>合  计 85000元    15378元         1650元       6930元<br><br>    由本表可见，虽然三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的量是一致的，均为73590元。但是，第1年，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最多。总之，运用加速折旧法，开头二、三年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税款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相当于从政府那里取得一笔无息贷款。这对一些新办企业初期缓解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是很有利的。<br>    三、加速折旧对企业经营者的影响<br>    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在理论上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利润率和适用所得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损耗总是要补偿的，只是不同折旧方法所补偿的时间有早晚之分。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由于不同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提取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如果是实行累进税率，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支出，致使经营者可以支配使用的经营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所得税的形式流失，而采用直线法则可以为企业节税提供可能。<br>    例3、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10万元时，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的年利润维持在20万元。如果国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应税所得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18%征收；超过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征收；超过10万元的按33%征收。<br>    采用直线法时计算如下：<br>    年折旧额＝（110－10）／10＝10（万元）<br>    扣除折旧后的年利润＝20－10＝10（万元）<br>    年应纳税额＝（10－3）×27%＋3×18%＝2.43（万元）<br>    税负水平为：2.43／10 ×100%＝24.3%<br>    当采用加速折旧法实行5年折旧期时，则前5年每年提取折旧20万后利润为零。纳税所得额也为零。后5年年利润额均为20万元，则：<br>    年应纳税额＝（20－10）×33%＋（10－3）×27%＋3×18%＝5.73（万元）<br>    年税负水平为：5.73／20×100%＝28.65%<br>    用10年平均后5年的纳税额，则年平均纳税额为；5.73×5／10＝2.865（万元）<br>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采用直线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比采用加速折旧法要轻一些。这是因为直线法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所以税负较轻。而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5年，使后5年的利润比前5年多，适用较高的所得税率所致，使企业纳税负担加重。尽管如此，很多企业仍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因此，加速折旧对企业经营者是有利有弊。就企业经营来说，加速折旧与延缓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的影响是税收筹划应该考虑的问题。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會計雜文]]></category>
<author><![CDATA[692237228@qq.com(Aniya)]]></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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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Oct 2008 00:59:0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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