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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Mr.罗]]></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 东莞分所]]></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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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2 Jun 2009 08:28: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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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quot;荣华月饼&quot;商标案终审 名称专属香港荣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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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align:center;"><wbr /><a href="http://cntmdg.com/sb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52416742825.jpg" target="_blank"><img style="width:300px;height:298px;border:0;" src="http://cntmdg.com/sb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52416742825.jpg" /></a><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香港荣华公司的产品包装</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wbr /><a href="http://cntmdg.com/sb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52416742806.jpg" target="_blank"><img style="width:300px;height:297px;border:0;" src="http://cntmdg.com/sbadmin/htmledit/UploadFile/200952416742806.jpg" /></a><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侵权产品的包装盒</div><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本报讯(记者/戎明昌通讯员/林劲标)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荣华月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品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和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今明公司赔偿上述两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span><w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不同厂家荣华月饼孰真孰假</span><wbr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生产荣华月饼的厂家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荣华公司)可追溯于1950年成立的香港元朗荣华酒楼。经过30多年发展,1980年4月,香港荣华公司正式成立。为拓展内地市场,1994年由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荣华公司)。</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近年来,香港荣华公司不断接到消费者的咨询电话,反映有些超市同时售卖不同厂家的荣华月饼。实际上,有市民反映,与市面出售的荣华月饼相关的厂家除了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外,还有澳门荣华、中山荣华、顺德荣华。</span><w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香港荣华打起商标保卫战</span><wbr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2006年10月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请求认定“荣华”及其“花好月圆+荣华”组合标识为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道歉。</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商标的样式规范使用,不能故意模仿香港荣华月饼,将变形的“荣华”文字从图形中分割出来单独使用。故今明公司在月饼上直接标注“荣华月饼”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损失10万元。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由于事实上已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法院还将“荣华”认定为使用于月饼商品上的未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广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苏国荣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荣华”文字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当,应认定“荣华月饼”为香港荣华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院同时认为,今明公司没有规范使用苏国荣许可的商标,而是将圈内的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摹仿香港荣华公司同样将“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法律责任。</span><w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业内人士</span><wbr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港企入乡要随俗,商标应先注册</span><wbr /></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据业内人士介绍,香港荣华屡陷“侵权门”,可能与该公司不了解内地商标注册制度有关。国际上商标确权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保护；二是采取使用在先原则的商标制度。我国大陆地区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但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商标,而香港则不同,其采取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谁使用在先就保护谁。因此地处香港的荣华饼家公司在成立后的40多年里尽管一直使用“荣华”商标,却没有在内地申请注册“荣华”商标。</span><wbr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多位知识产权法律界人士提醒,企业要及时了解各地知识产权规定,及时注册保护自己的商标等权利,防止因他人恶意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span><wbr /><br><div style="text-align:right"><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新闻来源：南方日报</span><wbr /></div>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精彩案例]]></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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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2 Jun 2009 08:28: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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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可以让你少奋斗10年的工作经验（真的很有道理）]]></title>
<link>http://769471962.qzone.qq.com/blog/1241495237</link>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不要认为停留在心灵的舒适区域内是可以原谅的。</span><wbr /><br>每个人都有一个舒适区域，在这个区域内是很自我的，不愿意被打扰，不愿意被push，不愿意和陌生的面孔交谈，不愿意被人指责，不愿意按照规定的时限做事，不愿意主动的去关心别人，不愿意去思考别人还有什么没有想到。这在学生时代是很容易被理解的，有时候这样的同学还跟“冷酷”“个性”这些字眼沾边，算作是褒义。然而相反，在工作之后，你要极力改变这一现状。否则，你会很快变成鸡尾酒会上唯一没有人理睬的对象，或是很快因为压力而内分泌失调。但是，如果你能很快打破之前学生期所处的舒适区域，比别人更快的处理好业务、人际、舆论之间的关系，那就能很快的脱颖而出。<br><br>在会议上，一个停留在心灵舒适区域的人会消极的听取领导的话语，消极的待命，很死的完成上级交给的事情，但从来不关心此事以外的任何事情，更不会想到多做一步，让接下来的别人的工作更加容易上手。而敢于打破这个舒适区域的人，敢于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不理解，并在得到上级认可和指点之后把手头的工作尽快的完成，并随时接受别人的批评和调整。（注意：永远不要等待别人把你的想法说出来，这是典型的前者）<br>在工作上，当前者遇到一名新的同事，他会装作没有看见，继续自己的工作。殊不知新来的同事不久就变成了自己的上司。而后者则大方客气的自我介绍，并了解对方和自己的关系。<br>在聚会上，前者总是等待别人发言，并喜欢私下里评论对方的言语；如果这个桌子上没有人发言，那直到用餐结束，也没有人认识你。而后者是勇敢的和一同吃饭的开始介绍和闲谈，这看起来很困难，有时候会有失面子，但往往你会发现，对方是多么希望能和你说几句话。<br>以上只是很小的几个例子，但是要说明的是，大学生在走出校园的同时就要在工作上把校园中的“随意性”从身边赶走，尽早的冲出自己的舒适区域，开始做好和这个社会交流的准备。<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不要把“好像”；“有人会……”；“大概”；“晚些时候”；“或者”；“说不定”之类放在嘴边。尤其是和上级谈论工作的时候。</span><wbr /><br>我十分痛恨听到的一句话是：“我晚些时候会把这个文件发给所有的人”；因为这往往预示着我必须时刻提醒他不要忘记。同样，以下这些言辞也会让人觉得厌恶至极：<br>“到时候有人会把那些东西都准备好”<br>“大概是明天”<br>“明天或者后天客户会过来拜访”<br>“好像他说……”<br>一般是人都会这样说话的，因为这样第一给自己留下了广阔的余地，第二也不会给别人造成很大的压迫感，好像什么事情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似的。说实话大学里面再用功的人都有一半是混的。一个人要么是在课堂上是混的，要么下课之后是混的。两个都没有带有混的色彩的人，要么是超级牛人，要么是神经病。所以，就因为人人都在混的，所以校园是一个浪漫的地方，校园也容易让人单纯。所以学生社团的工作往往是效率很低的，我现在回想起学校里做的工作，当时还觉得挺卖力的，但工作了之后才开始感觉到什么是效率。<br>当你进入了用金钱计算时间的地方之后，你要尽可能的避免在学校里养成的这种习惯。如果上级问你什么时候能实施你给他的承诺，而你回答“今晚或者明天早上”这样的答案对于他来说完全等同于你没有回答，并且还给他留下了一个坏印象。（当然，这样的回答往往在学校社团，学生会工作中是常见的）<br>有一个寓言故事，一只小老鼠刚刚出世不久，老鼠妈妈问小老鼠：你现在能看见了吗？ 小老鼠说：能。 老鼠妈妈说：那你能看到那块红薯吗？ 小老鼠说：是的。老鼠妈妈说：那是一块石头，这说明你不但还看不见东西，你连嗅觉都还没有。<br>似是而非的应答往往一样会暴露出你更多的弱点。可能是以下中的一个或几个：<br><ol style="list-style-type:decimal"><li style="margin:25px;">你之前没有想到这个工作，或者一直在拖延。</li><li style="margin:25px;">你没有责任心，认为这些并不重要。</li><li style="margin:25px;">你应付上级。</li><li style="margin:25px;">你不敢说真话。</li><li style="margin:25px;">你喜欢逞能，答应一些做不到的事情。</li><li style="margin:25px;">你不能独立工作。</li></ol>当你的上级在以上选项中怀疑的时候，潜意识中你已经同时具备了以上所有的弱点了。<br>相反的看来，这样的回答，总是让上司恼火。<br>第一，他的问题没有得到回答，只是起到了提醒你的作用。<br>第二，他依然需要记住提醒你，因为他不知道你是否真正已经落实了工作。<br>第三，他不知道有多少你已经做了的事情中，都是这样没有落实的。（这点非常致命）<br>第四，往往因为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上司自己的计划不得不被耽搁或推迟或不能给出明朗的结束时间。<br>所以———<br>甲问：你什么时候能把要这个漏洞修好？<br>乙说：我已经通知他们了，他们大概明天就会来修的。<br>一天后<br>甲问：维修公司什么时候回来，你找的是哪家维修公司？<br>乙说：好像他们说安排不出人来，如果可以的话，今天晚上或者明天下午就能过来。<br>一天后<br>甲问：漏洞怎么还没有修好？<br>乙说：我晚点再问问他们。<br>甲说：今天下午之前不解决，明天不用来上班了。<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不要拖延工作</span><wbr /><br>很多人喜欢在学习和玩耍之间先选择后者，然后在最后时间一次性赶工把考试要复习的东西突击完成。但是在工作中请不要养成这样的习惯，因为工作是永远做不完的，容不得你“突击”。又或者，当你在徘徊和彷徨如何实施的时候，你的领导已经看不下去，自己去做了。——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br>往往我们总是想把事情从头到尾全部想好了，才开始走第一步——就摔倒了。<br>举个例子：我小学的时候第一次给我一个喜欢的女孩子打电话的时候，想象了各种情况——<br><ol style="list-style-type:decimal"><li style="margin:25px;">她接电话的时候在做作业。</li><li style="margin:25px;">她在做作业，她妈妈接的电话。</li><li style="margin:25px;">她也很无聊，很想找人说话。</li><li style="margin:25px;">她正在被父母训斥。</li><li style="margin:25px;">她正在想另外一个男孩。</li><li style="margin:25px;">她父亲接电话。</li><li style="margin:25px;">她家正好来了什么亲戚，亲戚接了电话。</li><li style="margin:25px;">她接了电话，但父母就在身边，说话不方便。。。。。</li></ol>等等等等。我整整想了一个下午，想好了各种情况的心理准备和应对的策略。然后勇敢的拿起电话机，按下了那几个按钮。结果——她不在家。<br>所以，当你徘徊不前而手足无措的时候，你要意识到你正在拖延工作。徘徊是因为害怕这个事情可能发生的后果需要自己承担或应付。工作的时候需要一种起码的自信，相信自己有能力，不管下一步是什么状况，我都能把它引导到我需要的那条线上去的。另外，告诉自己，不要想太多时间，如果不知道，就赶快求助，或想办法，苦恼和忧虑会给你更多的压力也会把剩下的时间蚕食殆尽。<br>另外，警告一下：永远不要想，我知道了，先把上级派的事情放一下，等这集《越狱》看完再说。——90%的情况下，你会忘记，或者来不及，因为这件事需要比你原先想象要更多的时间。说做就做，一直是很好的习惯。<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不要认为理论上可以实施就大功告成了！</span><wbr /><br>这点太重要了，往往当真正实施的人开始做了才会发现计划完全等于鬼话。如果不亲自实践，做计划的人会早晚被实施的鄙视。永远需要提升自己的办实事的能力，而不是空谈。<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首先，如果你是做办公室工作的，或者做策划和计划的。</span><wbr />请千万不要把你自己都认为不太可能或者很难做到的事情，让别人试试看。比如，用一个下午的时间在人流量很少的地方举办露天歌唱会。这会让执行的人觉得你在玩他，拿他做实验。没错，理论上，在任何地方都能举办歌唱会，但是，在不同的地方，执行的人的心情是不一样的。<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其次，和执行的人讨论你的安排。</span><wbr />比如，新来的你的下属，你可以安排她坐在任何地方，但是如果那是一个很难和大家接触的角落，这可能比你什么都不安排更差。的确，理论上一个人要坐下来，需要的只是空间。但事实上远远不止那些。<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再次，不要奢望一切会随着你的计划进行。</span><wbr />理论上这个会议会持续两个小时，但是，这是“不考虑在开场后的30分钟全场都在调试话筒”，或者 “场下没有提出如此尖锐的问题”的前提下的状态。 大学生已经习惯了把事情做到 “理论上看上去很美”的程度了。 论文，ppt讲演，考试，辩论赛…… 这些校园智商大比拼，都是教我们如何完美的做好“纸上谈兵”的功夫。 你一定要相信自己能“搞定”事情的能力比想象的弱。<br>如果你是在学校的学生，测试一下自己，能否能搞定以下这些状况：<br><ol style="list-style-type:decimal"><li style="margin:25px;">学校要制作一套校服，由你去寻找供应商，砍价，至少有三家公司的报价。</li><li style="margin:25px;">学校保安抓住一个学生偷窃，怎么处理？</li><li style="margin:25px;">学校的一个很重要路段的路灯坏了，你能否让它三天内继续亮起来。</li><li style="margin:25px;">食堂需要请一位专门烧清真菜的厨师，一周内到岗位。</li></ol>当你开始思考以上这样的问题的时候，你会发现，你的思路和“看过去两年这个公司的业绩趋向，做出一个下个季度的市场策划方案”要相差极大。你会发现后者只要你做到“看上去很完美”，没有人知道按照你这样做结果会怎样。而上述的工作你只要一想，就会体会到不少的压力。因为你不处理好，结果就是明显的失败更大的问题就会相继发生。<br>对了，这种感觉就是“工作”给你的感觉！这就是“工作”和“纸上谈兵”的差别！<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不要让别人等你</span><wbr /><br>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让别人放下手头的工作来等你。在大学中可能只是同寝室的人的几句半开玩笑的抱怨，在工作上很可能导致你的潜在合作伙伴的丢失。<br>你在做一个工作的同时要知道别人的进度，而永远不要落后。这不像是在考试，你比别人做的慢，别人可以先交卷，你到时间了做不完你自己承受扣分。在工作中的情况是这样的：这是一场没有人能做完的考试，所有的人，都分配做一张试卷的不同部分，有的人分到的是阅读理解，有的人做的是完形填空，有的人做的是语法…… 然后大家做完了相互抄，这样，所有人都做完了。如果大家都把各自的部分做完了，而你却还在没有做完，那么做得快的别人会开始做你的那部分题目，然后也是相互抄。慢慢地，大家会发现你的工作量完全可以由另外人来代替，整个团队中可以不需要你，这个时候，没有人从你这里得到试卷的答案，也没有人会给你他们的答案——很不幸，你已经没有利用价值了。<br>请一定记住这个例子。<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不要认为细节不重要</span><wbr /><br>在大学里，往往做事粗枝大叶，看看差不多就行了。相反，在企业里管理的精髓就在于将简单的事情做到细节。一个慌忙寻找保险箱钥匙的动作就很有可能丧失你晋升财务主管的机会。<br>公司的管理，其实需要的并不是把很难的事情做到90%——比如，优化管理层的核心工作流程、改变公司在当地政府面前的形象，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环境…… 而管理要做的是把每个简单的事情做到100%—–比如，把公司的每个人的档案都按照一定的规律整齐的存放起来、在门卫设立一个外来人员的签到台、把会议室多余的椅子拿走、和电视台讲好下个礼拜三来公司做采访、把试用装送到客户手里、在生产的咖啡上加一个口子、给下一期的封面人物拍照……等等如此。如果你能把所有细节的问题都如实做到，那你才有开口升职的本钱。<br>很多人在毕业的时候不知道自己将来要做什么，于是就和自己说：我以后做管理吧！做管理？问一下自己，如果，公司资产被偷窃了，所有员工士气低下，办公室杂乱无章，公司电梯又坏了，打印机没墨了，采购计划超支了，产品滞销了，客户迟到了……你愿意解决这样的问题，并从小事开始做起吗？想好了这些再考虑是否把管理看得太空洞了。<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不要表现得消极，仅仅因为你所做的事情不是你的兴趣所在。</span><wbr /><br>很显然，在学生时代，当做到自己喜欢的时候，我们会pay200%的精力去创造，但如果是枯燥的事务，我们便懒得理睬，最好能有办法应付过去。但在工作上80%你所做的事情都是繁琐而看似机械的，如果仅仅为此而表现的闷闷不乐，那么你会郁闷更久。要知道你的上司已经为这个项目够烦恼了，你还想让他看到你的表情吗？<br>学会喜欢自己的工作，并把注意力放在日常工作能学到些什么上去。如果现在你努力的抱怨工作，那么接下来你就是努力的寻找工作。尽量少用“有趣”，“好奇”之类的词语来描述自己想要的工作，而是“充实”，“有成就感”，“乐意”之类。<br>想想以下职位，你会发现生活中很多工作不是在等你有很好的状态下让你做的很有趣的事情：<br><ol style="list-style-type:decimal"><li style="margin:25px;">高速公路收费口的收费员：一天都是面对一个小窗口，把一张卡片送出去，这样要持续好几年。</li><li style="margin:25px;">学校食堂厨师：永远在烧大排和鸡腿。烧一年。</li><li style="margin:25px;">作家：交稿期要到了，我还在孕育灵感，两个星期没吃早饭了。</li><li style="margin:25px;">外科医生：刚刚睡着，马上叫我做一个3小时的手术。这样至少一周一次。</li><li style="margin:25px;">门市部销售：产品不好卖，8点上班来就坐在店门口，一个人，坐到晚上6点，今天没有一个人来，和昨天一样。</li><li style="margin:25px;">公交司机：我开车不用你指挥。这条线路我开了三年了。</li><li style="margin:25px;">宠物商店店员：生意不好，还要一早就过来听着20条狗的叫声一整天，听一年。</li><li style="margin:25px;">公司职员：晚上两点下班，第二天还要8点上班。关键是路上还要一小时。这样已经一个月了。</li></ol>再想想自己是不是只是接触了这个工作一个月或者才碰到没几个困难，这个时候抱怨的声音最大。<br>千万不要想着去选择一个有趣的职业，因为没有那样的工作存在。没有哪一“种”行业是开心的，因为如果有，那所有人都去干那个了。最多试着问问自己本身的兴趣吧。self exploration。<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绝对不要把改善工作能力仅寄托在公司培训上</span><wbr /><br>人绝对不可能经过一次培训就脱胎换骨。相反，集体培训上学到的东西往往是最用不上的信息。 就像食堂烧大锅菜一样，总没有你最想吃的菜，因为这样做容易，并且不容易得罪人。<br>很多学生很看重所选的公司有没有培训，这说明，你不但不知道这个公司做什么，你甚至不知道怎样学习这些技能。<br>我的感悟是如果你不知道怎么学你想要的知识，也不知道你想要的知识是什么，你只会做出两种行为：<br><ol style="list-style-type:decimal"><li style="margin:25px;">等待别人来教你，并且等待别人发现你不知道的地方。</li><li style="margin:25px;">寻找现成的答案并且拷贝。</li></ol>期待公司培训的人，就很大概率上是第一种人（不排除极少真正优秀的公司培训）<br>许多的同学有这样的习惯思维：<br>因为，这个公司的培训能结束达到多少多少的程度<br>又因为，这个程度正好是我想达到的<br>所以我尽力进这家公司<br>因为我进了这家公司<br>所以它自然会使我达到了这个期望的程度。<br>我们把参加培训和达到效果很幼稚的画上了等号。其实往往集体培训上所得到的信息是最没有实际操作价值的。永远不要期望单靠听课，靠老师把同样的东西给所有的人，你会得到比别人更多。把更多的心思放在观察和思考自己的需要上，找到问题的所在再通过观察和实践得到的答案才是真正的知识。<br>所以，刚刚开始工作，什么都不会，不要认为那样是正常的，因为公司还没有培训过呢！等我接受培训了之后，我就全都会了。如果你一无所知还等待别人会可怜你的无知而施舍你知识，那你会为你的无知而付出更多的智商。<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不要推卸责任</span><wbr /><br>推卸责任是害怕的条件反射。不要认为别人看不出这点。<br>我记得我小学里的一件事情。我一次作业没有带来，老师要训斥我，说：你怎么老是作业不带？<br>我当时说：不是。。。。 当我正要支支吾吾时候，老师说：什么不是？你带来了没有？<br>我说：没有<br>老师说：那不就是没有带！什么不是！就是！<br>之后我就发现，我只是害怕承担责任而条件反射似的就说了“不是”，仔细观察一下周围，你会发现，身边有无数的人在用“不是”作为被责问之后的第一反应。<br>其实现在很多人面对工作也是这样，当上级责问的时候，很条件反射的就做出了推卸动作，然而这样的动作，接下来往往是无力的辩解，以及一些很粗糙的借口。这样会让上司感到你这个人很难沟通，并且很不真实。<br>外一种情况，就是无论什么情况下，我指责一个人，他永远是强调客观。其实这点才是学生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他太容易受到其他事物的影响，并受它们决定。如果你和上司之间会出现以下类型的对话，想想是不是需要改一下你的处事方法。<br>甲：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给副总看你的报告！<br>乙：刚才c在打印，我在等他结束，现在他大概好了吧，我去看看<br>乙：还有点东西要修改<br>乙：b也要把东西给副总，我因为等他<br>乙：a他说我报告不用给副总看（a是乙的同级同事）<br>乙：不知道副总在不在哦，他的门关着。<br>乙：d他叫我帮他打印文件！怪他！（d是乙的同级同事）<br>乙：我的杯子突然找不到了，在找杯子。<br>不愿意负责任的人的不利在于他会让上司怀疑他的忠诚程度，因为上司给他的命令往往会因为一个小事情而被搁置或者打折执行，转而被他人的意识所改变。<b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不要对自己说“我是大学生”</span><wbr /><br>这点包涵了很多信息。<br><ol style="list-style-type:decimal"><li style="margin:25px;">不要认为自己有多清高</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仍然以学生的标准要求自己</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感觉低人一等</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等待别人的关怀</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把这个作为犯错误自我安慰的借口</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忘记搞清楚，公司究竟给自己的待遇是多少，老练些，这不是在做志愿者。</li></ol>品格是处理好人际关系的基础，也是确保人际关系质量的关键。除此之外，人际交往的技巧也是尤为重要的。有些人做好事会让人感激一辈子，而有些人帮了别人却可能费力不讨好，不但得不到感激和回报，还让人心存嫉恨。将同样的产品以相同的价格推销给同一个客户，有些业务员可能被粗暴地赶出门，有些业务员却可能签到大单，甚至被客户奉为上宾。<br>人际交往的技巧是一个非常庞杂的话题，囿于篇幅，在这里只能结合我的切身体会做一些简单的列举，挂一漏万在所难免了。<br><ol style="list-style-type:decimal"><li style="margin:25px;">多给别人鼓励和表扬，尽量避免批评、指责和抱怨，不要逼别人认错。</li><li style="margin:25px;">要学会倾听。不要说得太多，想办法让别人多说。</li><li style="margin:25px;">如果你要加入别人的交谈，先要弄清楚别人究竟在说什么。</li><li style="margin:25px;">交谈之前尽量保持中立、客观。表明自己的倾向之前先要弄清楚对方真实的倾向。</li><li style="margin:25px;">注意对方的社交习惯并适当加以模仿。</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轻易打断、纠正、补充别人的谈话。</li><li style="margin:25px;">别人有困难时，主动帮助，多多鼓励。</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因为对方是亲朋好友而不注意礼节。</li><li style="margin:25px;">尽可能谈论别人想要的，教他怎样去得到他想要的。</li><li style="margin:25px;">始终以微笑待人。</li><li style="margin:25px;">做一个有幽默感的人。但是在讲笑话的时候千万不要只顾着自己笑。</li><li style="margin:25px;">做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li><li style="margin:25px;">跟别人说话的时候尽量看着对方的眼睛，不管你是在说还是在听。</li><li style="margin:25px;">转移话题要尽量不着痕迹。</li><li style="margin:25px;">要学会聆听对方的弦外之音。也要学会通过弦外之音来委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li><li style="margin:25px;">拜访别人一定要事先通知。</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在别人可能忙于工作或者休息的时候打电话过去。除非是非常紧急的事情。</li><li style="margin:25px;">给别人打电话的时候，先问对方是否方便通话。</li><li style="margin:25px;">一件事情让两个人知道就不再是秘密。</li><li style="margin:25px;">你在背后说任何人的坏话都迟早有一天传入这个人的耳朵。</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说尖酸刻薄的话。</li><li style="margin:25px;">牢记他人的名字。养成偶尔翻看名片簿、电话本的习惯。</li><li style="margin:25px;">尝试着跟你讨厌的人交往。</li><li style="margin:25px;">一定要尊重对方的隐私，不管是朋友还是夫妻。</li><li style="margin:25px;">很多人在一起的时候，当你与其中某个人交谈，请不要无视其他人的存在。</li><li style="margin:25px;">要勇于认错。</li><li style="margin:25px;">以谦卑的姿态面对身边的每一个人。</li><li style="margin:25px;">给予他人同情和谅解。</li><li style="margin:25px;">尽可能用“建议”取代“命令”。</li><li style="margin:25px;">不要轻易做出承诺。承诺的事情就一定要尽可能做到。</li></ol><div style="text-align:right">来源：<a href="http://www.lansin.com/diggNewsAction.html?artid=102218&amp;channel=xlsh" target="_blank">蓝心网</a><wbr /></div>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精彩文章]]></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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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5 May 2009 03:47:1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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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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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color:#cc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span><wbr /></span><wbr /> <br>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br>  【发布文号】法释〔2009〕3号 <br>  【发布日期】2009-04-23 <br>  【生效日期】2009-05-01 <br>  【失效日期】----------- <br>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br>  【文件来源】<a href="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7901" target="_blank">人民法院报 </a><wbr /><br><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iv><br></span><wbr />（法释〔2009〕3号，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br><br><br>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br><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br><br>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br><br><br>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url=javascript:ROF(3845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url]》、《[url=javascript:ROF(18003,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url]》、《[url=javascript:ROF(12222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rl]》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一条</span><wbr />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二条</span><wbr />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br><br>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br><br>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br><br>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三条</span><wbr />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br><br>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br><br>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br><br>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四条</span><wbr />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五条</span><wbr />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br><br>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br><br>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br><br>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br><br>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br><br>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br><br>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br><br>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br><br>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六条</span><wbr />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七条</span><wbr />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br><br>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八条</span><wbr />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九条</span><wbr />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br><br>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十条</span><wbr />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br><br>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br><br>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br><br>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br><br>　　　（四）其他相关因素。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十一条</span><wbr />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br><br>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br><br>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十二条</span><wbr />　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十三条</span><wbr />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br><br>　　　<span style="line-height:1.8em;">第十四条</span><wbr />　本院以前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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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30 Apr 2009 08:01:4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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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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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br>第485号<br>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br>　　　　　　　　　　　　　　　　　　　　　　　　　 总　理　 温家宝<br>　　　　　　　　　　　　　　　　　　　　　　　　　　　二○○七年二月六日<br> <br>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br>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br>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br>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br>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br>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br>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br>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br>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br>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br>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br>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br>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br>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br>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br>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br>　　（四）市场计划书；<br>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br>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br>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br>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br>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br>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br>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br>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br>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br>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br>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br>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br>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br>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br>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br>　　（九）违约责任；<br>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br>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br>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br>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br>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br>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br>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br>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br>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br>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br>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br>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br>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br>第三章　信息披露<br>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br>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br>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br>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br>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br>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br>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br>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br>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br>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br>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br>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br>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br>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br>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br>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br>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br>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br>第四章　法律责任<br>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br>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br>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br>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br>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br>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br>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br>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br>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br>第五章　附　　则<br>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br>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br>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br>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br>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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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Apr 2009 04:05: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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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台湾知识产权查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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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a href="http://www.apipa.org" target="_blank">http://www.apipa.org</a><wbr /><br>台湾知识产权局的链接<br> <br> <a href="http://tipo.hinet.net/TIPO_DR/index.jsp" target="_blank">http://tipo.hinet.net/TIPO_DR/index.jsp</a><wbr />台湾商标查询链接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工作资料]]></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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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Apr 2009 09:48: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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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title>
<link>http://769471962.qzone.qq.com/blog/1240287186</link>
<description><![CDATA[ <br><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span style="font-size:10px;line-height:1.8em;">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span><wbr /></span><wbr /></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2007</span><wbr /> 年第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15</span><wbr /> 号</div>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br>   　　　　　　　　　　　　　　　　　　　　　　　部　长　 薄熙来<br>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br> <br><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0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span><wbr /></span><wbr /></div>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一条</span><wbr />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条</span><wbr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三条</span><wbr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br>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a href="http://www.mofcom.gov.cn/"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000000;line-height:1.8em;">www.mofcom.gov.cn</span><wbr /></a><w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四条</span><wbr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五条</span><wbr />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br>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br>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br>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br>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br>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br>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br>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br>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br>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br>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r>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br>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六条</span><wbr />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七条</span><wbr />　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八条</span><wbr />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九条</span><wbr />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条</span><wbr />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br>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一条</span><wbr />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br>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br>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br>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br>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二条</span><wbr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三条</span><wbr />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四条</span><wbr />　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以下信息：<br>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br>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br>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br>    （四）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五条</span><wbr />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六条</span><wbr />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七条</span><wbr />　境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八条</span><wbr />　国家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十九条</span><wbr />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br>    <span style="font-weight:bold"><wbr />第二十条</span><wbr />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br> <br><div style="text-align:right"><a href="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5/08/content_607634.htm" target="_blank">来源 ：商务部</a><wbr /></div>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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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Apr 2009 04:13:0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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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德令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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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span><wbr /> <br><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wbr /><a href="http://b18.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c1bd7a137d5831f1681333df764ecb7459d00c8c27937e6a66d794683fa4bb0e3ebd61de269774afaf344b74693f33ef231cd5cf55aef210b69e56ff3fe2c14e0765f558"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8.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c1bd7a137d5831f1681333df764ecb7459d00c8c27937e6a66d794683fa4bb0e3ebd61de269774afaf344b74693f33ef231cd5cf55aef210b69e56ff3fe2c14e0765f558" /></a><wbr /><br><br><wbr /><a href="http://b18.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176083fd7d342bb85eb271592b9f18f9fa524d0ecaa1d81fca4a41214a0ed34dc3c0450b8729ca7a413813e14bef7cd15048a29f3abd0f59320289d23e8de6d9d1c17e8b"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8.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176083fd7d342bb85eb271592b9f18f9fa524d0ecaa1d81fca4a41214a0ed34dc3c0450b8729ca7a413813e14bef7cd15048a29f3abd0f59320289d23e8de6d9d1c17e8b" /></a><wbr /><br><br><wbr /><a href="http://b18.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dba4ecf3b7d6fe7f16d7478a892e70bbcec42f465fa12fa232516110bcc28f5cc1542a58aac6eea449ec44605890cb484fa14766a91e846b7b645d846a08de71b1ed3083"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8.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dba4ecf3b7d6fe7f16d7478a892e70bbcec42f465fa12fa232516110bcc28f5cc1542a58aac6eea449ec44605890cb484fa14766a91e846b7b645d846a08de71b1ed3083" /></a><wbr /><br><br><wbr /><a href="http://b18.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ceb049c790bca36c6eefb2875f068d65540ebf6ce97edb054f1dca10f26ddca77d36bb25eb3c16be0e029b30ff5131f9c5ab05addbd9b81b6f64620d1134770b529d7abb"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8.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ceb049c790bca36c6eefb2875f068d65540ebf6ce97edb054f1dca10f26ddca77d36bb25eb3c16be0e029b30ff5131f9c5ab05addbd9b81b6f64620d1134770b529d7abb" /></a><wbr /><br></span><wbr /></span><wbr /></div><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 <br><br>最后的德令哈<br></span><wbr />               作者：海子<br><br>姐姐，今夜我在德令哈，夜色笼罩<br>姐姐，我今夜只有戈壁<br><br>草原尽头我两手空空<br>悲痛时握不住一颗泪滴<br>姐姐，今夜我在德令哈<br>这是雨水中一座荒凉的城<br><br>除了那些路过的和居住的<br>德令哈......今夜<br>这是唯一的，最后的，抒情。<br>这是唯一的，最后的，草原。<br><br>我把石头还给石头<br>让胜利的胜利<br>今夜青稞只属于她自己<br>一切都在生长<br><br>今夜我只有美丽的戈壁 空空<br>姐姐，今夜我不关心人类，我只想你<br><br>　           1988.7.25.火车经德令哈</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精彩文章]]></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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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3 Apr 2009 03:51:4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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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教你如何查询日本专利的状态]]></title>
<link>http://769471962.qzone.qq.com/blog/1238404234</link>
<description><![CDATA[1、输入日本官方查询的网址：<a href="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ipdl" target="_blank">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ipdl</a><wbr /><br>2、出现如下页面：<br><wbr /><a href="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c87f7e11553c4da6bd536686878355072f1e3f9f79ed05b78e6684f09c1304d42fcee5e671233754709ca1993d2f25edcf42215f23f51863c570527ff38b75cd31ee16ea"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c87f7e11553c4da6bd536686878355072f1e3f9f79ed05b78e6684f09c1304d42fcee5e671233754709ca1993d2f25edcf42215f23f51863c570527ff38b75cd31ee16ea" /></a><wbr /><br> <br>3、点击左下角的“怪过情报检索”，出现如下页面：<br><wbr /><a href="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7591d8e3336aef825cee3f49f768d7587d5a83571054677eeb742cd2459202e42d7bcd6d3d3c64f48c5ae5ddd84511cdcff948ad521c7085a7d629317ef3b61ba29b15d2"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7591d8e3336aef825cee3f49f768d7587d5a83571054677eeb742cd2459202e42d7bcd6d3d3c64f48c5ae5ddd84511cdcff948ad521c7085a7d629317ef3b61ba29b15d2" /></a><wbr /><br>4、再点击第一个“番号照会”，出现如下页面：<br><wbr /><a href="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25ce1dc527cca68aa3ba820daed183839fbd1c1b391982cfc54dac50ccad7ab0de9f7f7e97947e59c86e4022edf65c62440b7855e6ac8f3a789aa962f311f1807f136aa8"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25ce1dc527cca68aa3ba820daed183839fbd1c1b391982cfc54dac50ccad7ab0de9f7f7e97947e59c86e4022edf65c62440b7855e6ac8f3a789aa962f311f1807f136aa8" /></a><wbr /><br> <br>5、在如上页面选择好并输入就会出现相关信息啦；再在页面下方选择“[登録情報] ”则可以看到如下信息：<br><wbr /><a href="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527902a1d5536b136e234f34194a647d3cf37765980f64eb594593af54bb66d938c8944a3f3d2e4a92b983bef2f7d48eec73622e2ec47bd075c840a47e9ad406dbec6139" target="_blank"><img style="border:0;" src="http://b14.photo.store.qq.com/http_imgload.cgi?/rurl4_b=acd401e66558f58d135e404cf8434add527902a1d5536b136e234f34194a647d3cf37765980f64eb594593af54bb66d938c8944a3f3d2e4a92b983bef2f7d48eec73622e2ec47bd075c840a47e9ad406dbec6139" /></a><wbr /><br><br>6、结果：在如上页面的“登録細項目記事” 栏目则可以看到此日本专利的相关状态啦，hoho~<br>7、其他：其实日文连猜带蒙是很容易看懂的，但是如果遇到一些无法弄懂的，可以参考这个翻译网站：<a href="http://fy.iciba.com/" target="_blank">http://fy.iciba.com/</a><wbr /><br>（截止）<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工作资料]]></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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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30 Mar 2009 09:10:3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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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title>
<link>http://769471962.qzone.qq.com/blog/1236236894</link>
<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br><div style="text-align:center;">　　<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256.htm"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3366cc;line-height:1.8em;">中华人民共和国</span><wbr /></a><wbr /><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3468.htm"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3366cc;line-height:1.8em;">植物</span><wbr /></a><wbr />新品种保护条例</div><div style="text-align:center;">　　（1997年3月20日<a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7491.htm"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3366cc;line-height:1.8em;">国务院</span><wbr /></a><wbr />令第213号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div>　　　　<br>　　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br>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br>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br>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br>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br>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br>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br>　　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br>　　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br>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br>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br>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br>　　第十一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第十二条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br>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br>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br>　　第十四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br>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br>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br>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br>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br>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br>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br>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br>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br>　　第十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br>　　第二十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br>　　第二十一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br>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br>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br>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br>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br>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br>　　第二十六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br>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br>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br>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br>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br>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br>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br>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br>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br>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br>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br>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第三十三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br>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br>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br>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br>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br>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br>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br>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br>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br>　　第三十七条 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更名。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第三十八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依照前款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br>　　第七章 罚 则<br>　　第三十九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br>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br>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br>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r>　　第八章 附 则<br>　　第四十五条 审批机关可以对本条例施行前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本条例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的新颖性要求作出变通性规定。<br>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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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5 Mar 2009 07:08:1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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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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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br><br><div style="text-align:right"><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最高人民法院</span><wbr /></div><br><br><div style="text-align:right"><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二○○七年一月十二日</span><wbr /></div><br><br><br><br><br><div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span><wbr /><br><span style="line-height:1.8em;">（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号）</span><wbr /></div><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span><wbr /><br><br><br><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第一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span><wbr /><br><br><br><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第二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span><wbr /><br><br><br><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第三条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span><wbr /><br><br><br><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第四条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span><wbr /><br><br><br><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第五条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span><wbr /><br><br><br><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span><wbr /><br><br><br><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第七条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均同意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span><wbr /><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侵权物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物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取责令销毁侵权物的方法，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pan><wbr /><br><br><br><br><br><br><span style="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　　第八条　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span><wbr /><br><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69471962@qq.com(Mr.罗)]]></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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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5 Mar 2009 03:27: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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