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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深圳网络警察]]></title>
<description><![CDATA[深圳网络警察“察察”]]></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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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7:58: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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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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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b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２００５年４月２６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１３４９次会议通过，２００５年５月８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３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２００５年５月１３日起施行。 <br>       <br>       （法释[２００５]３号）   <br>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br><br><br>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br>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br>　　（一）组织３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５０００元以上的； <br>　　（二）组织３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５万元以上的； <br>　　（三）组织３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２０人以上的； <br>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１０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br><br>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br><br>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br><br>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br>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br>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br>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br><br>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br><br>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br><br>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br><br>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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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7:58:4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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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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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br><br>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br>法释〔2001〕24号 <br><br>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 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br> <br>      第一条  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r> <br>      第二条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br> <br>      第三条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br> <br>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br>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br>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br>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br>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br> <br>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br>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br>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br>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br>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br>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br> <br>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 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br> <br>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br> <br>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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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7:51:3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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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title>
<link>http://777110.qzone.qq.com/blog/1189583051</link>
<description><![CDATA[<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br><b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２００４年９月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１３２３次会议、２００４年９月２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２６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２００４年９月６日起施行。 <br><br>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1号） <br><br>      二○○四年九月三日 <br><br>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br><br>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br>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br>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br>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br>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br>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br>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br>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br>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br>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br><br>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br><br>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br>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br>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br>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br>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br><br>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br><br>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br>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br>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br>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br>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br><br>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br>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br>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br>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br>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br><br>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br><br>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br><br>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br>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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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7:44:1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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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十大高招让你摆脱莫名黑客的网络攻击]]></title>
<link>http://777110.qzone.qq.com/blog/1189582170</link>
<description><![CDATA[      十大高招让你摆脱莫名黑客的网络攻击<br> <br>       现在，使用ADSL的用户越来越多，由于ADSL用户在线时间长、速度快，因此成为黑客们的攻击目标。现在网上出现了各种越来越详细的“IP地址库”，要知道一些ADSL用户的IP是非常容易的事情。要怎么保卫自己的网络安全呢？不妨看看以下方法。<br> <br>       一、取消文件夹隐藏共享 <br>       如果你使用了Windows 2000/XP系统，右键单击C盘或者其他盘，选择共享，你会惊奇地发现它已经被设置为“共享该文件夹”，而在“网上邻居”中却看不到这些内容，这是怎么回事呢？ <br> <br>       原来，在默认状态下，Windows 2000/XP会开启所有分区的隐藏共享，从“控制面板/管理工具/计算机管理”窗口下选择“系统工具/共享文件夹/共享”，就可以看到硬盘上的每个分区名后面都加了一个“$”。但是只要键入“计算机名或者IPC$”，系统就会询问用户名和密码，遗憾的是，大多数个人用户系统Administrator的密码都为空，入侵者可以轻易看到C盘的内容，这就给网络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br> <br>       怎么来消除默认共享呢？方法很简单，打开注册表编辑器，进入“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SevicesLanmanworkstationparameters”，新建一个名为“AutoShareWKs”的双字节值，并将其值设为“0”，然后重新启动电脑，这样共享就取消了。<br> <br>       二、拒绝恶意代码 <br>       恶意网页成了宽带的最大威胁之一。以前使用Modem，因为打开网页的速度慢，在完全打开前关闭恶意网页还有避免中招的可能性。现在宽带的速度这么快，所以很容易就被恶意网页攻击。<br> <br>       一般恶意网页都是因为加入了用编写的恶意代码才有破坏力的。这些恶意代码就相当于一些小程序，只要打开该网页就会被运行。所以要避免恶意网页的攻击只要禁止这些恶意代码的运行就可以了。 <br> <br>       运行IE浏览器，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将安全级别定义为“安全级-高”，对“ActiveX控件和插件”中第2、3项设置为“禁用”，其它项设置为“提示”，之后点击“确定”。这样设置后，当你使用IE浏览网页时，就能有效避免恶意网页中恶意代码的攻击。<br> <br>        三、封死黑客的“后门” <br>        俗话说“无风不起浪”，既然黑客能进入，那说明系统一定存在为他们打开的“后门”，只要堵死这个后门，让黑客无处下手，便无后顾之忧！ <br> <br>        1、删掉不必要的协议 <br>        对于服务器和主机来说，一般只安装TCP/IP协议就够了。鼠标右击“网络邻居”，选择“属性”，再鼠标右击“本地连接”，选择“属性”，卸载不必要的协议。其中NETBIOS是很多安全缺陷的根源，对于不需要提供文件和打印共享的主机，还可以将绑定在TCP/IP协议的NETBIOS关闭，避免针对NETBIOS的攻击。选择“TCP/IP协议/属性/高级”，进入“高级TCP/IP设置”对话框，选择“WINS”标签，勾选“禁用TCP/IP上的NETBIOS”一项，关闭NETBIOS.<br> <br>        2、关闭“文件和打印共享” <br>        文件和打印共享应该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功能，但在不需要它的时候，也是黑客入侵的很好的安全漏洞。所以在没有必要“文件和打印共享”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它关闭。用鼠标右击“网络邻居”，选择“属性”，然后单击“文件和打印共享”按钮，将弹出的“文件和打印共享”对话框中的两个复选框中的钩去掉即可。 <br> <br>        虽然“文件和打印共享”关闭了，但是还不能确保安全，还要修改注册表，禁止它人更改“文件和打印共享”。打开注册表编辑器，选择“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PoliciesNetWork”主键，在该主键下新建DWORD类型的键值，键值名为“NoFileSharingControl”，键值设为“1”表示禁止这项功能，从而达到禁止更改“文件和打印共享”的目的；键值为“0”表示允许这项功能。这样在“网络邻居”的“属性”对话框中“文件和打印共享”就不复存在了。<br> <br>        3、把Guest账号禁用<br>有很多入侵都是通过这个账号进一步获得管理员密码或者权限的。如果不想把自己的计算机给别人当玩具，那还是禁止的好。打开控制面板，双击“用户和密码”，单击“高级”选项卡，再单击“高级”按钮，弹出本地用户和组窗口。在Guest账号上面点击右键，选择属性，在“常规”页中选中“账户已停用”。另外，将Administrator账号改名可以防止黑客知道自己的管理员账号，这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计算机安全。 <br> <br>       4、禁止建立空连接<br>在默认的情况下，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空连接连上服务器，枚举账号并猜测密码。因此，我们必须禁止建立空连接。方法有以下两种：<br>     方法一是修改注册表：打开注册表“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ControlLSA”，将DWORD值“RestrictAnonymous”的键值改为“1”即可。最后建议大家给自己的系统打上补丁，微软那些没完没了的补丁还是很有用的！<br> <br>      四、隐藏IP地址 <br>      黑客经常利用一些网络探测技术来查看我们的主机信息，主要目的就是得到网络中主机的IP地址。IP地址在网络安全上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如果攻击者知道了你的IP地址，等于为他的攻击准备好了目标，他可以向这个IP发动各种进攻，如DoS（拒绝服务）攻击、Floop溢出攻击等。隐藏IP地址的主要方法是使用代理服务器。<br> <br>      与直接连接到Internet相比，使用代理服务器能保护上网用户的IP地址，从而保障上网安全。代理服务器的原理是在客户机（用户上网的计算机）和远程服务器（如用户想访问远端WWW服务器）之间架设一个“中转站”，当客户机向远程服务器提出服务要求后，代理服务器首先截取用户的请求，然后代理服务器将服务请求转交远程服务器，从而实现客户机和远程服务器之间的联系。很显然，使用代理服务器后，其它用户只能探测到代理服务器的IP地址而不是用户的IP地址，这就实现了隐藏用户IP地址的目的，保障了用户上网安全。提供免费代理服务器的网站有很多，你也可以自己用代理猎手等工具来查找。<br> <br>       五、关闭不必要的端口 <br>黑客在入侵时常常会扫描你的计算机端口，如果安装了端口监视程序（比如Netwatch），该监视程序则会有警告提示。如果遇到这种入侵，可用工具软件关闭用不到的端口，比如，用“Norton Internet Security”关闭用来提供网页服务的80和443端口，其他一些不常用的端口也可关闭。<br> <br>       六、更换管理员帐户 <br>       Administrator帐户拥有最高的系统权限，一旦该帐户被人利用，后果不堪设想。黑客入侵的常用手段之一就是试图获得Administrator帐户的密码，所以我们要重新配置Administrator帐号。<br>      首先是为Administrator帐户设置一个强大复杂的密码，然后我们重命名Administrator帐户，再创建一个没有管理员权限的Administrator帐户欺骗入侵者。这样一来，入侵者就很难搞清哪个帐户真正拥有管理员权限，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危险性。<br> <br>       七、杜绝Guest帐户的入侵 <br>       Guest帐户即所谓的来宾帐户，它可以访问计算机，但受到限制。不幸的是，Guest也为黑客入侵打开了方便之门！网上有很多文章中都介绍过如何利用Guest用户得到管理员权限的方法，所以要杜绝基于Guest帐户的系统入侵。<br>        禁用或彻底删除Guest帐户是最好的办法，但在某些必须使用到Guest帐户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它途径来做好防御工作了。首先要给Guest设一个强壮的密码，然后详细设置Guest帐户对物理路径的访问权限。举例来说，如果你要防止Guest用户可以访问tool文件夹，可以右击该文件夹，在弹出菜单中选择“安全”标签，从中可看到可以访问此文件夹的所有用户。删除管理员之外的所有用户即可。或者在权限中为相应的用户设定权限，比方说只能“列出文件夹目录”和“读取”等，这样就安全多了。<br>        <br>        八、安装必要的安全软件 <br>        我们还应在电脑中安装并使用必要的防黑软件，杀毒软件和防火墙都是必备的。在上网时打开它们，这样即便有黑客进攻我们的安全也是有保证的。<br> <br>        九、防范木马程序<br>        木马程序会窃取所植入电脑中的有用信息，因此我们也要防止被黑客植入木马程序，常用的办法有：<br>        1、在下载文件时先放到自己新建的文件夹里，再用杀毒软件来检测，起到提前预防的作用。<br>        2、 在“开始”→“程序”→“启动”或“开始”→“程序”→“Startup”选项里看是否有不明的运行项目，如果有，删除即可。 <br>        3、 将注册表里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下的所有以“Run”为前缀的可疑程序全部删除即可。<br> <br>        十、不要回陌生人的邮件 <br>        有些黑客可能会冒充某些正规网站的名义，然后编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寄一封信给你要求你输入上网的用户名称与密码，如果按下“确定”，你的帐号和密码就进了黑客的邮箱。所以不要随便回陌生人的邮件，即使他说得再动听再诱人也不上当。 <br> <br>         做好IE的安全设置<br>         ActiveX控件和 Applets有较强的功能，但也存在被人利用的隐患，网页中的恶意代码往往就是利用这些控件编写的小程序，只要打开网页就会被运行。所以要避免恶意网页的攻击只有禁止这些恶意代码的运行。IE对此提供了多种选择，具体设置步骤是：“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建议您将ActiveX控件与相关选项禁用。谨慎些总没有错！<br>        <br>         另外，在IE的安全性设定中我们只能设定Internet、本地Intranet、受信任的站点、受限制的站点。不过，微软在这里隐藏了“我的电脑”的安全性设定，通过修改注册表把该选项打开，可以使我们在对待ActiveX控件和 Applets时有更多的选择，并对本地电脑安全产生更大的影响。<br> <br>         下面是具体的方法：打开“开始”菜单中的“运行”，在弹出的“运行”对话框中输入Regedit.exe，打开注册表编辑器，点击前面的“+”号顺次展开到：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InternetSettings\Zones\0，在右边窗口中找到DWORD值“Flags”，默认键值为十六进制的21（十进制33），双击“Flags”，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将它的键值改为“1”即可，关闭注册表编辑器。无需重新启动电脑，重新打开IE，再次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标签，你就会看到多了一个“我的电脑”图标，在这里你可以设定它的安全等级。将它的安全等级设定高些，这样的防范更严密。<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温馨提示]]></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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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7:29:3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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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如何防御网络游戏外挂木马?]]></title>
<link>http://777110.qzone.qq.com/blog/1189581677</link>
<description><![CDATA[     如何防御网络游戏外挂木马? <br> <br>     目前，很多人在许多各种论坛、网站中发布各种所谓的外挂程序,或者不明网站的链接，我们奉劝各位，千万不要点击。因为那很有可能会捆绑一个“键盘纪录器”。 <br><br>     为了您账号的安全，请您留心一下这些隐藏在诱惑中的“黑手”。建议您下载专业杀木马软件。 <br><br>     防范方法一: <br>     1、请将IE的&quot;INTERNET选项&quot;的&quot;高级&quot;设置为&quot;恢复默认设置&quot;。 <br>     2、不要安装和下载一些来历不明的软件，特别是一些所谓的女神外挂程序。 <br>     3、不要随便打开来历不明信件的附件。 <br>     4、安装最新杀毒软件，并定时升级病毒库。 <br>     5、小心网吧的计算机上安装有记录键盘操作的软件，或被安装了木马。使用网吧计算机时，需先按ctrl,alt,del三个键，看看是否有来历不明的程序正在运行，如果有，则立即将该程序结束任务。 <br>     6、网吧上网的用户，最好是在上机器前去华军软件园下载LDM木马检查工具(bj.onlinedown.net/soft/11555.htm)，先扫描一下机器看是否有木马程序。针对于一些暴力破解密码的软件，破解用户的帐号密码，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使用一些暴力破解密码的软件，用穷举法逐个的尝试用户的帐号密码，但需要使用者有一定的电脑知识，而且破解需要很长时间。 <br><br>     防范方法二: <br>     1、尽量避免将游戏帐号暴露在公众论坛和其他网站。 <br>     2、用户在设置密码时，尽量设置的复杂一点，最好设置为8位数以上的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的组合。 <br>     3、不要使用可轻易获得的关于您的信息作为密码。这包括生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您所居住的街道的名字等等。 <br>     4、经常更换密码，因为8位数以上的字母、数字和其他符号的组合也不是无懈可击的。 <br>     5、申请密码保护，也就是设置安全码，安全码不要和密码设置的一样。如果您没有设置安全码，那么别人一旦破解您的密码，就可以把您的密码和注册资料(除证件号码外)全部修改。 <br><br>     木马防御全攻略 <br>     1、您的计算机是否已被装了木马?如何检测? <br>     1)检查注册表 <br>     看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 <br>Version和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下，所有以&quot;Run&quot;开头的键值名，其下有没有可疑的文件名。如果有，就需要删除相应的键值，再删除相应的应用程序。 <br>     <br>      2)检查启动组 <br>     木马们如果隐藏在启动组虽然不是十分隐蔽，但这里的确是自动加载运行的好场所，因此还是有木马喜欢在这里驻留的。启动组对应的文件夹为:C:windowsstart menuprogramsstartup，在注册表中的位置:HKEY_CURRENT_USER/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ExplorerShellFoldersStartup=&quot;C:windowsstartmenuprogramsstartup&quot;。要注意经常检查这两个地方! <br><br>     3)Win.ini以及System.ini也是木马们喜欢的隐蔽场所，要注意这些地方。比方说，Win.ini的[Windows]小节下的load和run后面在正常情况下是没有跟什么程序的，如果有了那就要小心了，看看是什么;在System.ini的[boot]小节的Shell=Explorer.exe后面也是加载木马的好场所，因此也要注意这里了。当你看到变成这样:Shell=Explorer.exewind0ws.exe，请注意那个wind0ws.exe很有可能就是木马服务端程序!赶快检查吧。 <br><br>     4)检查C:windowswinstart.bat、C:windowswininit.ini、Autoexec.bat。木马们也很可能隐藏在那里。 <br><br>     5)如果是EXE文件启动，那么运行这个程序，看木马是否被装入内存，端口是否打开。如果是，则说明要么是该文件启动木马程序，要么是该文件捆绑了木马程序，只好再找一个这样的程序，重新安装一下了。 <br><br>     6)木马启动都有一个方式，它只是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下启动，所以，平时多注意一下你的端口，查看一下正在运行的程序，用此来监测大部分木马应该没问题的。 <br><br>     2、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的清除木马的软件，在新推出天网防火墙里面捆绑有强大的木马清除功能，清除一般木马的机制原理主要是: <br>     1)检测木马。 <br>     2)找到木马启动文件，一般在注册表及与系统启动有关的文件里能找到木马文件的位置。 <br>     3)删除木马文件，并且删除注册表或系统启动文件中关于木马的信息。但对于一些十分狡滑的木马，这些措施是无法把它们找出来的，现在检测木马的手段无非是通过网络连接和查看系统进程，事实上，一些技术高明的木马编制者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隐藏通讯和进程使木马很难被检测到。 <br><br>     3、木马防范工具。 <br>     防范木马工具有很多，请您务必安装一个，以提高您的计算机的安全性。 <br><br><br><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温馨提示]]></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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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7:21:1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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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网上财产保护基本常识]]></title>
<link>http://777110.qzone.qq.com/blog/1189581322</link>
<description><![CDATA[      网上财产保护基本常识<br> <br>      相关案例：内金额不翼而飞，神秘黑手竟是收银<br>     <br>     “小姐，您的卡里余额不足。”正在柜台边结帐的钱小姐听到收银员这句话不禁大惊失色，她凑到收银屏幕前仔细看了看，帐户名称没错，就是她自己，可是卡里的余额却是“0”，怎么会这样，上次去买电器，刷完卡后还有好几千，再加上这个月的工资，怎么也不会是“0”啊？钱小姐急忙拨打银行的服务热线…… “小姐，你卡内的金额昨天晚上通过网上转帐购买了手机等商品，这是您的消费记录。” “网上购物？” 钱小姐更加一头雾水了，这都是什么东西啊。银行工作人员得知昨天晚上的消费并非钱小姐自己所为后，提醒钱小姐赶紧到公安局报案。到了公安局，钱小姐把自己的遭遇和公安人员描述一遍后，公安人员让他回忆一下最近都用这张银行卡在哪里消费过，最近时间的消费场所是哪里？“很久没有刷卡了，<br>     <br>       就上次去xx家电商场买空调的时候是用这张卡刷的，其他的地方没有刷过了，”钱小姐说。听到“xx家电商场”，公安人员心里的疑云越来越重，最近报告银行卡被盗用的特别多，而且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都在那个家电商场消费过，难道问题出现在家电商场？在排查和走访后，公安人员已经初步确定这批被盗的银行卡，包括钱小姐的银行卡应该是“xx家电商场”的内部人员所为，而内部人员中最能接触到客户银行卡等信息的就是收银员了。随着范围逐渐缩小，盗取客户银行卡消费的收银员最后终于被找了出来。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确实是利用收银之便得到了很多客户的银行卡号等相关资料，拿到这些资料以后，再到网上用客户的身份证号、生日，或者一些简单的数字去试这些卡的密码，而那些被盗的卡恰好就因为密码太过简单被盗用者猜出来以后把卡里的钱在网上消费了。  <br> <br>      通过此案例，我们特别要提醒大家:在公共场所消费要特别注意自己银行卡帐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的保密，如果必须使用身份证等资料的，也尽量缩小涉及的人员，并尽量不要让他的活动离开您的视线。银行卡密码的设置与您的淘宝帐户、支付宝帐户和邮箱帐户一样，千万不能用自己的生日，身份证号码，电话等等很容易被别人猜到的信息。由于银行卡的密码设置只能用数字，因此，一定要超过8位以上，这样才不容易被猜到，千万不能用诸如“33333333”的密码，到时候哭都来不及哦。同理，为了减少危险系数，在您的商品描述中，我们建议您不要透露您的银行帐号。合理设置您银行卡网上银行功能中的日消费限额和总消费限额，这样即使非常不幸被盗了也能减少您的损失。<br> <br>      附：网上购物防骗的五种方法<br>      方法１：价格可以说是全球最低，如果真的是这个价格我卖房子卖地也要全部要！毕竟没有免费午餐！他为何要便宜你呢？要多问几个为什么！<br> <br>      方法２：只有留手机号码或者只留小灵通，没有地址没有固定电话请问合理吗？淘宝上大家都希望尽量让别人来自己的公司或者小商店来购买物品，不留电话地址不合乎情理！<br> <br>      方法3，如果您是在易趣、淘宝这样的专业购物网站进行交易首先请看卖家的信用度，信用度0这样的卖家只卖笔记本汽车等昂贵商品，没有廉价东西卖可能吗，谁不希望自己的商品多走俏吸引客户呢？但是骗子的商品往往待不了多久马上更换用户名再次登录！<br> <br>     方法４：手机注册地点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然后看看他的货物地点在哪里，店铺地址介绍又是哪里。<br> <br>     方法５：现在很多专业的购物网站都有专门的支付通道以保障买家的交易安全，所以请您注意看卖家是否能使用专业的支付平台，不能使用千万不要购买，什么先付定金也是骗人的！<br>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温馨提示]]></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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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7:15:2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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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如何让青少年摆脱互联网沉溺]]></title>
<link>http://777110.qzone.qq.com/blog/1189580941</link>
<description><![CDATA[       如何让青少年摆脱互联网沉溺 <br><br>       加强教育。应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网络成瘾的教育机制。加强对青少年的综合素质教育。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和心理素质，也包括网络(媒介)素质。网络素养教育应当以提高青少年自身的免疫力为宗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组织各种活动，帮助青少年正确看待和正确使用互联网。 <br><br>       家长自我检查。加强对家长自身对互联网知识的学习，使家长尽快与孩子们在互联网方面共同成长。其次，家长自己对互联网的使用与其他活动影响了孩子吗？请记住，自己是孩子最重要的榜样。 <br><br>      不要禁止孩子上网。网络是如今大多数儿童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应该制定家庭上网规则，规定孩子上网可到什么地方和在那些地方干什么，并遵守它们。这些规则可以包括： <br><br>      限制每天上网的时间量、在完成家庭作业之前不上网冲浪，不看网上的成人内容等等。 <br><br>      建立平衡。鼓励和支持孩子参与其他活动——特别是与其他孩子的体育活动。如果孩子害羞或社交技巧笨拙，可鼓励他参加与其他具有类似兴趣的孩子走到一起的活动，如计算机班或业余爱好小组。 <br><br>      监控孩子上网。研究监控和限制上网使用的软件。虽然筛选和监控的软件工具很有帮助，但熟练的计算机用户可以避开它们。所以，家长的最终目标应是帮助孩子在互联网上养成自控、守纪律和负责任的好习惯。 <br><br>      建议替代方法。如果孩子只对在线视频游戏感兴趣，可尝试将脱机活动搭配到他们最喜欢的游戏中。例如，如果孩子喜欢玩科幻角色扮演类游戏，可以鼓励他或她阅读科幻书籍。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温馨提示]]></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comments>http://777110.qzone.qq.com/blog/1189580941#comment</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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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7:09:01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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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title>
<link>http://777110.qzone.qq.com/blog/1189580538</link>
<description><![C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br><br><br>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br>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br><br><br>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br><br>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br>     <br>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br>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br>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br>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br>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r>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r>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br>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br>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br>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br>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r>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br>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br>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br>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br>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r>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br>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b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b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br>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br>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br>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br>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r>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br>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r>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br>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br>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r><br>         <br>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br><br><br>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r>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r>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r>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r>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br>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br>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r>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br>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br>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br>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comments>http://777110.qzone.qq.com/blog/1189580538#comment</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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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7:02:1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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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title>
<link>http://777110.qzone.qq.com/blog/1189563720</link>
<description><![C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r><br>（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br><br><br>       第一章　总　则 <br><br>　　 <br>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br><br>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br><br>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br><br>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br><br>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br><br>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br><br><br>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br><br>　　 <br>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br><br>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br><br>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br><br>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br><br>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br><br>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br><br>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br><br>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br><br>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br><br>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br><br>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br><br>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br><br>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br><br>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br><br>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br><br>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br><br>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br><br>     （一）较严重后果的； <br><br>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br><br>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br><br>     （四）屡犯不改的。 <br><br>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br><br>　　 <br>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br><br>　 <br>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br><br>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br><br>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br><br>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br><br>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br><br>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br><br>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br><br>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br><br>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br><br>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br><br>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br><br>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br><br>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br><br>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br><br>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br><br>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br><br>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br><br>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br><br>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br><br>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br><br>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br><br>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br><br>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br><br>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br><br>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br><br>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br><br>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br><br>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br><br>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br><br>　　（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br><br>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br><br>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br><br>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br><br>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br><br>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br><br>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br><br>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br><br>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br><br>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br><br>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br><br>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br><br>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br><br>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br><br>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br><br>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br><br>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br><br>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br><br>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br><br>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br><br>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br><br>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br><br>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br><br>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驾驶机动车违反装载、车速规定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的； <br><br>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 <br><br>　　（三）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br><br>　　（四）在机动车辆上非法安装、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br><br>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br><br>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br><br>　　（二）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 <br><br>　　（三）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br><br>　　（四）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br><br>　　（五）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的。 <br><br>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br><br>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br><br>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br><br>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br><br>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br>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br>　 <br><br>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br><br>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br><br>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br><br>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br><br>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br><br>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br><br>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间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br><br>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br><br>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br><br>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br><br>　　第三十五条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br><br>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br><br>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br><br>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 <br><br>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br><br>　　第三十七条　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 <br><br>　　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 <br><br>　　第三十八条　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br><br>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r><br>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br><br>　　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br><br>　　第四十一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错误的，应当向受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对受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br><br><br>       第五章　附　则 <br><br>　　 <br>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br><br>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br><br>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57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br><br><br><br>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r><br>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br><br>　　一、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br><br>　　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三、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 <br><br>　（一）第一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br><br>　（二）第四项修改为：“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三）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四）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七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br><br>　（五）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八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br><br>　 四、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br>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律法规]]></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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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Sep 2007 02:22: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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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上网沉溺的危害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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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上网沉溺的危害 <br>   <br>　　2004年12月27日，13岁男孩张潇艺在连续上网沉溺虚拟网络游戏36小时后，选择了从24层高楼纵身跳下的方式告别了现实世界。 <br>　　“沉溺上网离家出走两少年盗割电缆入监牢”。 <br>　　儿子上网废学业母亲绝望自尽…… <br>看者这一件件悲剧的发生，我们不竟想到当今青少年正面临着一个前所未有的问题：“网络沉溺”。 <br>什么是“网络沉溺”？ <br>网络沉溺是一种无限制的网络使用现象，命名为“网络成瘾”或“网络成瘾障碍”或“病理性互联网使用”。 <br>　　人们一般将网络成瘾定义为：由重复地使用网络所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产生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的愿望。对于上网所带来的快感会一直有心理与生理上的依赖。阿姆斯特朗(Armostrong)曾对网络成瘾的概念做过详尽的阐述，他认为网络成瘾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可以分成以下几类：网络关系成瘾，指的是沉溺于经由网上聊天或色情网站结识的新朋友；网络色情成瘾，指着迷于成人话题的聊天室或网络色情的图片、视频、音频、文字等内容；网络强迫行为，指有一种难以抗拒的冲动使网络用户去进行网络赌博或拍卖、购物等；信息超载，指强迫性地浏览各种网页以查找和收集信息；游戏成瘾，指强迫性地沉迷于网络游戏。 <br>　　网络成瘾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br>　　 <br>      为什么上网能成瘾？ <br>      美国学者金伯利?斯?杨认为，在网络交往中有三个特点——“匿名性、方便性和逃避现实性”，使上网者易于成瘾。匿名性是指在网络交往中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可以不负责任，为所欲为；方便性是指参与网络活动所付出的代价很小，只要坐在电脑桌前，世界就掌握在“自己手中”了；逃避现实性是指网络用户遇到烦心的事情时，可以不顾现实社会的约束在网上尽情发泄、倾诉。 <br>　　根据调查，在我国，网络游戏是导致青少年“网络成瘾”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运营的网络游戏主要是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这类游戏有两个容易导致成瘾的特点：一是持续性。无限升级使游戏玩家尤其是自控能力弱的青少年玩家很难控制自己的上网时间。二是互动性、仿真性和竞技性。游戏者参与其中，在虚拟社会中实现抱负。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将众多玩家在同一时间连接到共同创造的虚拟世界中，各以不同的游戏角色参与其中，游戏强调个人在虚拟社会中的地位和成就。青少年玩家往往把自己在现实中的不愉快、挫折，通过游戏角色来宣泄，并把难以实现的理想寄托在游戏角色上，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于游戏角色的练功升级，长时间沉迷于网游之中。 <br>　　由于互联网、网络游戏的上述特点，因此可以认为导致网络成瘾的一个直接因素是不能正确使用互联网。 <br>　　 <br>      网络成瘾对青少年的影响 <br>　   影响学习。管理大师斯蒂芬?柯维从紧急程度和重要程度两个维度，把时间管理分为四种情况：紧急且重要、不紧急但重要、紧急但不重要、不紧急又不重要。他认为，最有效的时间管理策略是把主要精力放在第二类上，如制定人生规划、读书增长知识等，而网络成瘾者则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既不紧急又不重要的第四类上，结果学习成绩下降，甚至旷课、逃学。这种现象几乎随处可见。 <br>　　影响身体健康。长时间泡在网上，会导致生物钟颠倒，植物神经紊乱，体内激素水平失衡，免疫功能降低，从而引发各种疾患，如心血管疾病、胃肠神经官能病、紧张性头疼、焦虑、忧郁等。玩网络游戏更是精力高度集中，目注荧屏，姿态不变，既损害视力又影响骨骼健康发育，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 <br>　　影响人际关系。整日沉醉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很少与现实的人交往和家庭成员、老师、同学沟通，最终会成为孤独的无法融入现实社会的人。 <br>　　 <br>       怎么看待网络成瘾 <br>       网络成瘾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从总体而言它是不可避免的，难以“根绝”的，而就个体而言它又是可以避免的，成瘾后也是可以治愈的，因此必须及时进行预防和救治。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温馨提示]]></category>
<author><![CDATA[777110@qq.com(深圳网络警察)]]></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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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09 Aug 2007 07:58:0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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