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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桃白白]]></title>
<description><![CDATA[桃子园]]></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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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Nov 2009 04:59:3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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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李雷与韩梅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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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一切从那本英语书开始的</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那书中的男孩li lei</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身边的女孩名叫han meimei</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还有jim lily 和 lucy</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kite lin tao 和 uncle wang</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一只会说话的鹦鹉叫polly他到处飞</span><wbr /><br><br>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好多年没有再一次翻开它</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但那一段说的谁和谁</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偶尔还能细细回味</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书中他们的喜与悲</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书外身后的是与非</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还有隐隐约约和我一起长大的小暧昧</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后来听说li lei和han meimei</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谁也未能牵着谁的手</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lucy回国 lily去了上海</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身边还有了那么多男朋友</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jim做了汽车公司经理</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娶了中国太太衣食无忧</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li tao当了pol.ice uncle wang他去年退了休</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有点遗憾li lei和han meimei</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谁也未能牵着谁的手</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一样的是我们都有了个</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当初不曾遥想的以后</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还好polly它还活着</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就像我们当年的小美好</span><wbr /><br><br><span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6px;line-height:1.8em;">他永远都不会老 在心底不会飞走了</span><wbr /><br> <br> <embed invokeURLs="false"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allowscriptaccess="never" menu="false" id="flash0" width="520" height="370" src="http://www.tudou.com/v/Qmeok7Mz3fo"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怀旧]]></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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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Nov 2009 04:59:3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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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误会就是这样产生滴]]></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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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wbr /><a href="http://pb.images22.51img1.com/6000/a3281305/beca5953d13cefde70ab896885eb921e.jpg" target="_blank"><img style="width:499px;height:329px;border:0;" src="http://pb.images22.51img1.com/6000/a3281305/beca5953d13cefde70ab896885eb921e.jpg" /></a><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情感天地]]></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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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4 Aug 2009 13:08:27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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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灌篮高手十佳球 重温那个年代的激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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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embed invokeURLs="false"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allowscriptaccess="never" menu="false" id="flash0" width="520" height="370" src="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MTA1ODk0MDgw/v.swf"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怀旧]]></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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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07 Aug 2009 14:07:1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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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实用电子地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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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size:13px;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8em;"><span style="filter: glow(color=#CC00FF,strength=3);color:#FFFFFF;display:inline-block;line-height:1.8em;">如果觉得空间里画面太小，可以放在网页收藏夹，点F11就能够全屏欣赏 </span><wbr /></span><wbr /></span><wbr /> <br><span style="font-size:18px;line-height:1.8em;"><embed invokeURLs="false"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allowscriptaccess="never" menu="false" id="flash0" width="690" height="520" src="http://uu.51ditu.com/uu/uu.swf" />   </span><wbr />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实用收藏]]></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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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0 Jul 2009 07:38: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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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转载]律协不是官僚机构？！]]></title>
<link>http://84113104.qzone.qq.com/blog/1245942135</link>
<description><![CDATA[    律师协会作为收取高额会员费的行业协会，我认为其主要职能应当是服务会员、行业自治。 <br><br>    但近日发生的限制成立三年以下的律师所接受实习律师、限制在深执业五年以下的律师指导实习让我产生了怀疑。惹祸的《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在对深圳的三分之一的新律所的发展心脏狠刺一刀后，在经过又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后，在经过无数次书面意见、电话询问后，在经过长达七个月之后，还没有任何回应。据说已经要会长会，但还要照开理事会。之后还不知道还有律协的什么领导的会。我恍忽间觉得这种作风十分熟悉，只有一个词，只有一个词能够表达：官僚。 <br><br>    实习后申请考核更加深了我的怀疑。成为一个实习律师，我一度觉得自己职业的大门即将大开。但原来我不能在庭上发言、不能会见、不能签字。但没关系，我一年的实习期结束了，我要成为一个真正的律师了。我兴高采烈的准备执业，但原来要先向律师协申请考核才能申请执业证。也没关系，我在实习期满的第一天早上就准备齐了一堆资料递交了申请。经过N次电话咨询后，每天N次登陆律协网站查看后，都没有安排我。问一下有没有时间限制，回复律师协网站上，自己找去。原来仔仔细细的找还真有。我算了一下，加加埋埋要25个工作日。“25”个“工作日”！ <br><br>     注册个公司，我即刻能办好查重、一天能办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天能办好验资、三天能办好税务登记、五天能领到营业执照。但我申请考核要等25个工作日。再等七天公布结果、再等十五天公示。我恍忽间又觉得只有一个词，只有一个词能够表达：官僚。 <br><br>    关于律协的种种规定，据说律协的“领导”说意在“控制”深圳律师的数量、维护执业环境，原来在律协的“领导”的规划里，我们做为深圳律师界的晚辈是被控制的对象、是执业水平低下的一群。我一直认为我是精英，在律师行业我也能成为一名精英。作为精英的我，也许有一天也能当上律协的“领导”，但想起今天我遭遇的种种，不知道我会怎样对待明天的新人，“媳妇熬成婆”的文化似乎正在律协形成。 <br><br>    这一次我想起的是另外一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br><br>转自：<a href="http://www.szlawyers.com/bbs/showtopic-7316.aspx" target="_blank">http://www.szlawyers.com/bbs/showtopic-7316.aspx</a><wbr />   作者：叶紫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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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5 Jun 2009 15:02:15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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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吹捧一下罗湖法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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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审理，促进量刑的公开、透明，今年<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3</span><wbr />月份罗湖区法院、罗湖区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在两家试行刑事案件庭审量刑辩论机制，罗湖法院将在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和定性争议不大的公诉案件庭审过程中加入单独的量刑辩论环节。这就意味着，被告人将能够当庭获得为自己“量刑”并为刑期进行辩护的权利。 <br><br>    在我看来，将“量刑辩论”环节纳入庭审过程，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程序正义、使被告人服判息诉和全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br><br>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司法实践中量刑环节往往被依附于定罪程序。检察官在起诉时，往往只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以及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也是围绕着指控的罪名和相应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节展开辩护。至于被告人应当判处多少年刑，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检察官并不会提出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法就具体的量刑幅度进行辩护，量刑一直被视为是“法官的事”。这种方式造成的后果是刑事案件中的量刑环节大多处于封闭状态，缺乏有力的社会监督，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手上，可能会出现差异较大的结果，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同案不同判”，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司法的公正度和确定性。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判决中，正因缺少单独量刑程序或量刑辩论机制，才使得本应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许霆，在一审中被判无期徒刑，以致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为此，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越来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种广泛的呼声与共识，罗湖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之一，此次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也是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促进程序正义、全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br><br>    “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是量刑规范化工作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设立将有助于推动程序正义向前迈进，有利于纠正我国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取向。对于一起刑事案件而言，公众和被告人不仅关心它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同时也关注它的审理程序是否公正。如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机会表达对量刑的意见、他表达的意见是否会引起法官的重视等。换句话说，审判结果是否在他自己主动参与下形成的，而不是法官暗箱操作之下强加给他的。如果庭审就在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罪名辩论后戛然而止，被告人根本无法表达对于量刑的意见，即使被告人认为对他的定罪是正确的，依然有可能认为审判不公。“量刑辩论”程序的设立使被告人有机会表达自身对于量刑的意见，感受到庭审程序的正义，同时也制约了法官和检察官权力。对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而言，辩护律师的工作职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发挥，也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表达对量刑的意见，这种程序设置有利于法官发挥“兼听则明”的中立优势，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让整个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被告人有机会介入量刑过程，将增强他对判决结果的认可，有利于今后的服刑改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对于法官而言，有了专门的量刑程序，法官就必须将控辩双方对于量刑的意见写入判决书，并且要进行充分说理，从而强化了量刑的客观性与合理性，达到了控、辩、审的三方平衡，确保了没有任何权力独断专行，能够有效地防止量刑环节的腐败。对检察官而言，提出量刑建议时会更加慎重合理。可以说，开展“量刑辩论”将让程序正义的阳光普照控、辩、审三方。 <br><br>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初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规定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从<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6</span><wbr />月<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1</span><wbr />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将量刑环节由以往法官的“闭门造车”改为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公开博弈”，能够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避免法官单方判断的专横和偏失。在控辩双方“讨价还价”的辩论中，能够实现量刑的规范化，从而促进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向前推进，更加全面地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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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hu, 25 Jun 2009 05:10:5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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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今天把空间整理了一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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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好像整洁多了 以前真是太懒了 没管过它 哈哈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个人日记]]></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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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9 Jun 2009 12:20:04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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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梁丽案要以证据来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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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2008年12月9日，清洁工梁丽在深圳机场候机室打扫卫生，“捡”到一个小纸箱，以为里面只是些价值不大的装饰品，就按照“惯例”带回了家。但实际上箱子里装的是黄金首饰，价值300多万元。警方找上门来，梁丽主动交还箱子，之后被刑事拘留至今。由于梁丽可能会被以盗窃罪起诉，而纸箱内价值30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或令她面临被判无期徒刑的结果，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br><br>    对于梁丽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问题，成了众多网友和专家学者议论、争论的焦点，甚至被称为“女版许霆案”。法律界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盗窃、侵占和无罪。我认为就新闻报道描述的整个事实经过来看，梁丽的行为应在道义上受到谴责，但不宜将其认定为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br><br>    盗窃罪要求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二是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窃取。从媒体报道的梁丽最初“捡”东西的种种细节来看，其实很难说具备有这两个特征。报道称：2008年12月9日上午，梁丽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在19号登机柜台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清理到清洁车里。约9时左右，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在吃早餐其间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后来，同事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从这整个过程来看，首先，梁丽并没有从一开始就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她是把那个纸箱当成遗弃物拿走的，没有意识到纸箱里装有数额较大的财物，其只是在被同事告知所捡物品的价值之后，才起了贪念；其次，梁丽并没有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来拿走这些黄金首饰，这些黄金首饰摆放在机场候机大厅，候机大厅是一个公共场所并不是私人空间，黄金首饰也没有为主人控制而是被遗忘在行李车上，加之事后她也是一直告诉同事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结合这些细节和梁丽在“捡”到纸箱后的言行来看，梁丽是从公共场所公开地拿走了他人遗忘的物品，其行为谈不上是“秘密窃取”。因此，梁丽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br><br>    根据上述分析，梁丽在被同事告知所捡物品的价值之后，起了将黄金首饰据为己有的贪念，没有将这些黄金首饰交给机场相关管理部门，而是将其拿回了自己家中，由此看来梁丽的行为是符合侵占罪的。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拒不交出或退还侵占物”是成立侵占罪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据报道，在民警上门询问后，梁丽自愿交出了这批黄金首饰，不存在“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情节，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 <br><br>    然而必须提到的是，以上的分析完全是基于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得出的，对梁丽案的最终定性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手中掌握的证据。比如要判断梁丽主观上是否从一开始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动机和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来拿走这些黄金首饰，我认为应当结合2008年12月9日上午的机场监控录像来认定，如果梁丽确实是把纸箱当成乘客的普通遗弃物拿走的，则她的形态举止应当不会有什么异常，亦可据此认定其不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梁丽在捡走纸箱时，四处张望且神情慌张，就说明她心中是有“鬼”的，即此时的她就已经萌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形，她自认为没有被纸箱的主人发现，可以认定其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完全可能构成盗窃罪的。 <br><br>    综上所述，我认为从媒体报道所描述的事实来看，梁丽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尽管这不是一种拾金不昧的高尚行为，但说到底只是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应上升到刑罚的高度，而宜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处理为妥。但对梁丽案的最终定性，由于案情尚未完全公开，还要以检察机关届时出示的证据来定夺。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学阶梯]]></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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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5 May 2009 04:07:2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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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关于黄庆南被砍事件的法律思考]]></title>
<link>http://84113104.qzone.qq.com/blog/1240371119</link>
<description><![CDATA[    2007年11月20日，深圳龙岗打工者职业安全健康中心（以下简称打工者中心）的负责人黄庆南被两名持刀男子当街砍成重伤，左腿筋骨、血管、肌腱与神经全被砍断，导致永久性残疾。2008年1月24日，龙岗区公安分局专案小组破案抓获了包括幕后黑手在内的5名犯罪嫌疑人，据调查，主犯钟伟其系龙岗龙东大埔村人，在本地拥有企业和厂房，他认为打工者中心宣传《劳动合同法》触犯了其利益，故买凶伤人。2009年1月16日，该案在龙岗区法院一审开庭。 <br><br>    据报道，黄庆南注册的这家打工者中心做的工作主要是劳动法律的宣传和咨询。黄庆南被砍事件留给我们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它显示了企业对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强烈抵触，更重要的是，它反映出民间劳工维权组织在当前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尴尬处境。 <br><br>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和反响，该法的实施无疑加强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尤其是当前发生的金融风暴，使企业的压力陡增，加上我国长期以来劳动保障法制体系不完善和企业对新法认识不够深刻的原因，媒体又对企业进行不负责任的引导，一些企业将新法的到来视为洪水猛兽，采取种种方式对其加以规避。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对新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法》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它的目的，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促进劳资双赢。一部法律生效之后在没有修改之前，就应该得到贯彻执行。有了这种正确的认识，相信今后这类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所引发的民间劳工维权组织的流血事件会有所减少。 <br><br>    黄庆南被砍事件凸显出的另一问题是民间劳工维权组织在深圳的法律服务市场上面临艰难困境：资金匮乏、无正式身份、易被无良老板报复。黄庆南注册的这家打工者中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要交税，他们的资金由德国的一家基督教团体提供，并由香港的一家民间团体来监督资金的运作并提供培训和指导，资金来源很不稳定。黄庆南曾找到当地的残联和劳动局，希望能够将打工者中心作为社团登记挂靠在这些官方机构下面，但被拒绝了，后来只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深圳市龙岗区龙岗打工者商店”，这个奇怪的名称也反映出打工者中心的身份定位不明确的问题。 <br><br>    像“打工者中心”这样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深圳其实并不鲜见，他们对打工者宣传劳动法律，并免费为打工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但他们并不像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一样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而是作为一个个个体工商户单独存在着，政府也没有相应的条例来对其活动加以规范，事实上，基层的一些劳动站甚至干涉他们的活动，因为他们的工作增加了劳动站的工作量。为此，政府函需制订相应的条例，以加强对深圳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使更多的“打工者中心”这样的民间劳工维权组织纳入正规有序的维权体系。最妥当的办法是由政府出台《深圳市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条例》，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司法局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地位，规定司法局内部对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中的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等。统一监管体制的建立，将为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深圳市总工会可在各街道成立工会维权服务中心，将“打工者中心”这样的民间劳工维权组织纳入其中，把他们组织起来参与、协助政府机构或专业律师的劳工维权工作。由于这些民间组织本身的人员素质等情况良莠不齐，宜对其进行组织培训，以提高其法律服务技能，保证法律服务质量。 <br><br>    劳工权益被大量侵犯，症结在于政府缺位，在此背景下，民间劳工维权组织正起着“补缺”的作用。这些劳工维权组织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生存空间，政府应当正视他们，理性对待他们，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消极因素，使他们更加健康地发展，成为法律服务市场上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对于那些不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动辄付诸暴力，甚至雇凶伤人、杀人的刑事犯罪，政法机关则应旗帜鲜明坚决打击，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决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影响和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学阶梯]]></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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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Apr 2009 03:31:59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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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律师的价值取向]]></title>
<link>http://84113104.qzone.qq.com/blog/1239959343</link>
<description><![CDATA[    关于律师，人们有一句令律师听起来很舒服的话：律师是正义的使者。我觉得这话大大的不妥，律师从来不代表正义，也不是什么正义的使者，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和客户的利益。至少，正义不是律师要追求的第一价值取向。 <br><br>    律师就是一个职业，其职责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可能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谈不上正义或非正义。比如说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当事人的明显的犯罪事实，能以“主持正义”为名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揭发吗？或者说判决书明显侵犯了对方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时候，律师会为对方当事人上诉吗？会提醒对方当事人吗？我想没人会，律师的职业道德也要求你根本就不能这样干，不然的话你就是违法违规，丧失了做为一个律师的最起码的职业操守。这律师的正义从何而来？ <br><br>    换句话说，如果律师是正义的使者，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坐在法庭上与律师针锋相对的公诉人难道是邪恶的化身？人民检察院是邪恶之都？在行政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在民事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又是什么？ <br><br>    《律师法》如是说：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认为律师的价值取向位阶应当是利益<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gt;</span><wbr />秩序<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gt;</span><wbr />正义，这与法的价值位阶正义<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gt;</span><wbr />秩序<span style="font-family:'Times';line-height:1.8em;">&gt;</span><wbr />利益恰恰相反。 <br><br>    在律师行业经历了一年多，虽然目前的司法体制和律师行业现状在很多地方让我心存困惑和不满，但我仍然认为，律师应当具有法治信仰，律师虽不代表正义，但应当有追求正义的精神。 <!--v:3.2--> ]]></description>
<category><![CDATA[法学阶梯]]></category>
<author><![CDATA[84113104@qq.com(桃白白)]]></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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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Fri, 17 Apr 2009 09:09:03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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